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宇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429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5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如若上訴理由之敘述,經第二審法院審查結果,認非屬具體理由者,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之。此上訴理由之敘述如何得謂具體,與法院審查之基準如何,攸關是否契合法定具體理由之第二審上訴門檻,而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之審查,自應求之於第一審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各項有無顯然影響於判決之違法或不當,並因個案之不同而具浮動性。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七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狀記載略以:被告質疑於警局採集之尿液遭到調換云云,顯見被告上訴內容十分空泛,並未提出其質疑之依據,難認係具體之上訴理由。且查:原審判決於事實及理由二已詳細載明,被告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3年7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為: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參。此外,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可稽。又扣案沾有白色粉末之殘渣袋1個、塑膠吸管1支經送驗後,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等情。又被告於警詢暨偵訊時皆肯認於警局採集之尿液2瓶,確為其親自採尿並封罐,而上開扣案物均為其所有(見偵卷第5頁、第26至27頁),顯見被告所謂尿液遭到調換云云,顯係臨訟飾卸之詞,要無可採。核被告上訴欠缺具體上訴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據以改判。從而,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所示,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