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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憶琴
上訴人
即被告
簡偉承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應依上訴程序救濟;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則應依抗告程序救濟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4、403條之規定可明;本件被告雖係提出「準抗告狀」,然其內容則係表明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聲明不服,是被告之真意,自係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可明,本院自應依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程序處理,合先敘明。

二、次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則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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