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201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建來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李建來主文所載「應執行如附表四編號15宣告刑所示之刑(含褫奪公權及沒收)」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如附表四編號14宣告刑所示之刑(含褫奪公權及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附表四編號係1 至14。關於被告李建來其主文所載「應執行如附表四編號15宣告刑所示之刑(含褫奪公權及沒收)」部分,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