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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偽造貨幣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嶽承郭豫珍黃美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乘軒
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律師(原審)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88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945號、103年度偵字第30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乘軒因偽造貨幣案件,經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該判決書經於103年12月17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489頁)。嗣被告於103年12月24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呈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本院乃於104年5月20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卷第30頁),該裁定亦經於104年5月25日送達至被告住所由與被告同居之母親鄧麗萍代收,有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32頁),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