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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劉嶽承李麗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

上訴人
江孝良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8號,中華民國104 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889號。被

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裁定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壹、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普林特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普林特公司)實際負責人江孝良,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貳、江孝良明知普林特公司於民國95年1 月同年12月間,並無附表所示銷貨予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九州公司)等38家營業人的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指示不知情會計高孝珍填製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243 張,合計新臺幣(下同)6335萬5033元,交與附表所示九州公司等38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叁、嗣彥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彥洋公司)等15家營業人(扣除附表編號1、2、3、4、5、9、10、11、14、16、18、19、20、21、24、25、26、27、29、30、31、32與36所示23家虛設行號)持其中126 張,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共計564 萬3031元,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彥洋公司等1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28萬215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肆、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國稅局)移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起訴。

理由

壹、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同於原審認定,引用如下: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江孝良於原審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43頁反面、第80頁反面、第84頁反面、第88頁反面),並有證人高孝珍(見偵字2200號卷第206至207頁、偵字15889號卷第94至95頁、第103至104 頁)、高孝璐(見偵字2200號卷第204至205 頁)、林樹威(見偵字15889號卷第92至93頁、第104頁)、莊順程(見偵字2200號卷第253至254頁反面、偵字第15889號卷第11至13頁)、吳銘輝(見偵字15889號卷第54至55頁)、黃瑞菊(見偵字15889號卷第57頁)、周永鴻(見偵字15889 號卷第58頁)、蔣念平(見偵字15889號卷第78頁)、張秀霞(見偵字15889號卷第81頁)、連秋蘭(見偵字15889 號卷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王冠豪(見偵字15889 號第86頁)等人之證述可佐,復有普林特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字2200號卷第8 至19頁、第30至31頁、第77至105頁、第148至164 頁反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 00000號函及附件(見偵字15889號卷第118至120 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101年7月10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102年6月27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102 年7月8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偵字2200號卷第7至31頁、第231至236頁反面、第243至251頁反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11月9日財北國稅審字四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見偵字2200號卷第32至4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7月2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偵字2200號卷第46至105頁)、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2 年6月21日華松放字第150號函及附件(見偵字2200號卷第213至230 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營利事業銷貨之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應認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無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餘地。被告先後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主觀上皆係基於單一犯意聯絡,而客觀上均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均侵害相同法益,各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以一共同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被告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載不實會計憑證,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率爾命不知情之高孝珍填製不實發票,以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本件虛開發票之金額及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期間、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已坦承全部犯行,請從輕量刑給予易科罰金、緩刑機會。

叁、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之本院判斷:

一、原判決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審酌如上科刑情狀,對於坦承犯行之被告從輕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或違法。

二、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共243 張,金額高達6335萬餘元,幫助彥洋公司等1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達28萬2155元,嚴重損害國家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原審僅科處4 月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經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三、被告前有偽造文書、恐嚇取財犯行紀錄,分別於84年、87年間服刑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於本案雖不構成累犯,顯然並非不知法禁。又犯填製不實罪,一犯再犯,審酌原審所處之刑並非絕對拘禁式處遇刑,應認被告不宜宣告緩刑。

四、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原判決附表:犯罪事實明細┌───────┬────────────────┬────────────────┐│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營業人名稱 ├──┬──────┬──────┼──┬──────┬──────┤│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 │├───────┼──┼──────┼──────┼──┼──────┼──────┤│1.九州光電科技│ 3 │113萬4,400元│5萬6,720元 │ 0 │0 │0 ││有限公司(虛設│ │ │ │ │ │ ││行號) │ │ │ │ │ │ │├───────┼──┼──────┼──────┼──┼──────┼──────┤│2.新富國際股份│ 6 │332萬246元 │16萬6,013元 │ 0 │0 │0 ││有限公司(虛設│ │ │ │ │ │ ││行號) │ │ │ │ │ │ │├───────┼──┼──────┼──────┼──┼──────┼──────┤│3.宇威多媒體製│ 1 │ 52萬4,160元│ 2萬6,208元│ 0 │0 │0 ││作有限公司(虛│ │ │ │ │ │ ││設行號) │ │ │ │ │ │ │├───────┼──┼──────┼──────┼──┼──────┼──────┤│4.亞洲巨星事業│ 2 │106萬7,400元│5萬3,370元 │ 0 │0 │0 ││有限公司(虛設│ │ │ │ │ │ ││行號) │ │ │ │ │ │ │├───────┼──┼──────┼──────┼──┼──────┼──────┤│5.金暉環保科技│ 7 │345萬5,460元│17萬2,773元 │ 0 │0 │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6.彥洋股份有限│ 11 │3,970元 │199元 │ 11 │3970元 │199元 ││公司 │ │ │ │ │ │ │├───────┼──┼──────┼──────┼──┼──────┼──────┤│7.驊宏資通股份│ 11 │12萬9,324元 │6,466元 │ 11 │12萬9324元 │6466元 ││有限公司 │ │ │ │ │ │ │├───────┼──┼──────┼──────┼──┼──────┼──────┤│8.科南企業有限│ 11 │95萬7450元 │4萬7873元 │ 11 │95萬7,450元 │4萬7,873元 ││公司 │ │ │ │ │ │ │├───────┼──┼──────┼──────┼──┼──────┼──────┤│9.納蘭企業有限│ 27 │1,233萬5,626│61萬6,784元 │ 27 │0 │0 ││公司(虛設行號│ │元 │ │ │ │ ││) │ │ │ │ │ │ │├───────┼──┼──────┼──────┼──┼──────┼──────┤│10.凱閎國際實 │ 5 │269萬6,700元│13萬4,835元 │ 0 │0 │0 ││業有限公司(虛│ │ │ │ │ │ ││設行號) │ │ │ │ │ │ │├───────┼──┼──────┼──────┼──┼──────┼──────┤│11.寶威國際有 │ 1 │54萬5,200元 │2萬7,260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12.士盟航空貨 │ 5 │2,730元 │137元 │ 5 │2,730元 │137元 ││運代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3.世菁資訊股 │ 4 │122萬6元 │6萬1,001元 │ 4 │122萬6元 │6萬1,001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 │├───────┼──┼──────┼──────┼──┼──────┼──────┤│14.勁亨國際事 │ 5 │246萬330元 │12萬3,016元 │ 0 │0 │0 ││業有限公司(虛│ │ │ │ │ │ ││設行號) │ │ │ │ │ │ │├───────┼──┼──────┼──────┼──┼──────┼──────┤│15.富比士財富 │ 19 │1萬5,005元 │755元 │ 19 │1萬5,005元 │755元 ││諮詢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16.宏嘉興業有 │ 4 │264萬850元 │13萬2,042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17.力來企業股 │ 10 │3,360元 │169元 │ 10 │3,360元 │169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 │├───────┼──┼──────┼──────┼──┼──────┼──────┤│18.合償有限公 │ 1 │48萬420元 │2萬4,021元 │ 0 │0 │0 ││司(虛設行號)│ │ │ │ │ │ │├───────┼──┼──────┼──────┼──┼──────┼──────┤│19.文弓企業有 │ 1 │36萬元 │1萬8,000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20.英嘉生化科 │ 2 │104萬5,700元│5萬2,285元 │ 0 │0 │0 ││技材料有限公司│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21.德記國際實 │ 4 │174萬5,440元│8萬7,272元 │ 0 │0 │0 ││業有限公司(虛│ │ │ │ │ │ ││設行號) │ │ │ │ │ │ │├───────┼──┼──────┼──────┼──┼──────┼──────┤│22.佶仁報關有 │ 3 │840元 │42元 │ 3 │840元 │42元 ││限公司 │ │ │ │ │ │ │├───────┼──┼──────┼──────┼──┼──────┼──────┤│23.瑞佳科技有 │ 1 │8萬3,500元 │4,175元 │ 1 │8萬3,500元 │4,175元 ││限公司 │ │ │ │ │ │ │├───────┼──┼──────┼──────┼──┼──────┼──────┤│24.鐿網科技有 │ 4 │213萬7,700元│10萬6,885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25.海輝國際有 │ 4 │203萬3,320元│10萬1,666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26.詠勝國際企 │ 2 │120萬7,560元│6萬378元 │ 0 │0 │0 ││業有限公司(虛│ │ │ │ │ │ ││設行號) │ │ │ │ │ │ │├───────┼──┼──────┼──────┼──┼──────┼──────┤│27.坤讚企業有 │ 6 │303萬4,100元│15萬1,705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28.聯格科技股 │ 16 │48萬2,327元 │2萬4,112元 │ 16 │48萬2,327元 │2萬4,112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 │├───────┼──┼──────┼──────┼──┼──────┼──────┤│29.尚尚國際有 │ 2 │115萬7,700元│5萬7,885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30.漢藝科技有 │ 5 │151萬3,400元│7萬5,670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31.綠能聯合能 │ 8 │460萬4,680元│23萬234元 │ 0 │0 │0 ││源科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虛設行號│ │ │ │ │ │ ││) │ │ │ │ │ │ │├───────┼──┼──────┼──────┼──┼──────┼──────┤│32.英特普國際 │ 3 │181萬7,700元│9萬885元 │ 0 │0 │0 ││有限公司(虛設│ │ │ │ │ │ ││行號) │ │ │ │ │ │ │├───────┼──┼──────┼──────┼──┼──────┼──────┤│33.鉅弘興有限 │ 16 │1,685元 │83元 │ 16 │1,685元 │83元 ││公司 │ │ │ │ │ │ │├───────┼──┼──────┼──────┼──┼──────┼──────┤│34.台灣華可貴 │ 5 │2,880元 │145元 │ 5 │2,880元 │145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5.六福開發股 │ 2 │720元 │36元 │ 2 │720元 │36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 │├───────┼──┼──────┼──────┼──┼──────┼──────┤│36.凡風企業有 │ 14 │639萬3,910元│31萬9,696元 │ 0 │0 │0 ││限公司(虛設行│ │ │ │ │ │ ││號) │ │ │ │ │ │ │├───────┼──┼──────┼──────┼──┼──────┼──────┤│37.瑞徽企業有 │ 12 │237萬5,838元│11萬8,792元 │ 12 │237萬5,838元│11萬8,792元 ││限公司 │ │ │ │ │ │ │├───────┼──┼──────┼──────┼──┼──────┼──────┤│38.圓隆企業股 │ 2 │36萬3,396元 │1萬8,170元 │ 2 │36萬3,396元 │1萬8,170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243│6,335萬5,033│316萬7,758元│126 │564萬3,031元│28萬2,155元 ││ │ │元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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