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 被告陳柏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285 號、103 年度偵續字第28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柏村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 年,100 年4 月11日判決確定(本件行為時之102 年間,仍在緩刑期間,不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陳柏村、施宗助(另行審結)與游騰漢( 由原審另行通緝) 、郭泰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005號案審理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店長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先由游騰漢於102 年7 月2 日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 樓設立峻能企業社,且為隱匿其為峻能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之身分以脫免刑責,經由施宗助居中介紹識郭泰民,經郭泰民之同意,以每月新臺幣( 下同) 3 萬元之代價,登記郭泰民為名義負責人,並向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松山分社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以申請支票供游騰漢使用,作為峻能企業社下述偽以支付貨款詐騙貨物之用。陳柏村、施宗助、游騰漢及林店長等人均明知峻能企業社向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娜亞公司)、達慶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達慶公司)、羽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羽和公司)、華昕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華昕公司)、緯騰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緯騰公司)、兄弟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下稱兄弟公司)等訂購貨品,係偽以購買方式詐騙上開公司出貨,渠等並無意支付貨款,竟由游騰漢、林店長於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訂購時間,向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公司連絡訂購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貨品、數量及金額,並約定以現金或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支票支付貨款,致上開公司均陷於錯誤,依約將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貨品分別交付陳柏村、施宗助、游騰漢等人領取收受,並請陳柏村、施宗助及游騰漢於各該公司之出貨單、銷貨單或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簽名,用以表示渠等業已領收貨品無訛。詎陳柏村、游騰漢、施宗助出面與上開公司接洽領取貨品時,為避免渠等之真實姓名曝光而遭警方追查,由游騰漢於出面領取附表一編號17所示貨品時佯稱係「李志文」,並於附表二編號9 所示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偽簽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李」署名1 枚,用以表示「李志文」本人已收受貨品之意,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後,將維修報價單交還華昕公司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志文」及華昕公司對客戶簽收貨品管理之正確性;由陳柏村出面領取附表一編號3 、5 、10、11、12、14、19、23、26所示貨品時佯稱係「李志文」,出示「李志文」之名片,並於附表二編號1 、2 、4 至7 、11、15、17所示之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 、2 、4 至7 、11、15、17所示之「李」署名各1 枚,均用以表示「李志文」本人已收受貨品之意,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後,將上開單據交還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等公司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李志文」及上開公司對客戶簽收貨品管理之正確性;由施宗助出面於領取附表一編號2 、4 、6 至9 、13、15、16、18、20、21、22、24、25、27至29所示貨品時佯稱係「毛慶豐」或「李志文」,並於附表二編號3 、8 、10、12、13、14、16、所示之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簽如附表二編號3 、8 、10、12、13、14、16、所示之署名各1 枚,均用以表示「毛慶豐」或「李志文」本人已收受貨品之意,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後,將上開單據交還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等公司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毛慶豐」、「李志文」及上開公司對客戶簽收貨品管理之正確性。嗣娜亞公司、達慶公司、華昕公司、緯騰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屆期提示遭拒,且羽和公司、兄弟公司遲未收到貨款,乃於102 年10月上旬,分別派人前往峻能企業社查看,發現人去樓空,且營運設備遭搬離,始知受騙。 二、案經娜亞、達慶、華昕、緯騰、羽和、兄弟等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及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村於104 年3 月4 日原審準備程序( 原審104 年度訴字第56號卷,下稱原審訴56卷,第59頁) 、104 年4 月13日原審準備程序( 原審訴56卷第153 頁至背面) 、104 年5 月15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 原審訴56卷第171 至172 頁背面、第175 頁背面、第184 頁、第186 頁背面至187 頁背面) ,本院審理時(本院104 年9 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自白在卷,並據共犯郭泰民另案於103 年1 月6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285 號卷,下稱偵續285 卷,第88至90頁)、103 年2 月13日偵訊(偵續285 卷第91至94頁)、103 年3 月27日偵訊(偵續285 卷第101 頁)、103 年9 月21日偵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739 號卷第21至22頁)坦認在卷,復據娜亞公司告訴代理人歐陽廷昇於102 年10月3 日警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351 號影卷,下稱偵13351 卷,第101 至103 頁)、102 年10月18日警詢(偵13351 卷第104 至106 頁)、103 年1 月27日偵訊(偵13351 卷第355 至356 頁)、達慶公司告訴代理人蘇于玲於102 年10月8 日警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365 號卷,下稱偵13365 卷,第30至32頁)、103 年1 月10日警詢(偵13365 卷第77至79頁)、羽和公司告訴代理人莊彩翎於102 年10月9 日警詢(偵13351 卷第139 至141 頁)、102 年10月18日警詢(偵13351 卷第142 至145 頁)、103 年1 月27日偵訊(偵13351 卷第357 頁)、華昕公司告訴代理人曾題川於102 年10月4 日警詢(偵13351 卷第187 至189 頁) 、102 年10月18日警詢(偵13351 卷第190 至192 頁)、103 年1 月27日偵訊(偵13351 卷第356 至357 頁)、原審104 年4 月13日準備程序( 原審訴56卷第153 頁背面) 、緯騰公司告訴代理人袁明德於102 年10月16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33 至235 頁)、102 年10月30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36 至238 頁)、兄弟公司告訴代理人林榮光於102 年10月14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53 至255 頁)、102 年10月30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57 至259 頁)及原審104 年4 月13日準備程序( 原審訴56卷第153 頁背面) 指述明確,另有郭泰民、李志文名片各1 紙(偵13351 卷第147 頁)、郭泰民與何淑瑛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切結書各乙份(偵13351 卷第26至31頁)、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03 年4 月9 日北市五信社松字第025 號函附峻能企業社之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申請資料及自開立起迄今之交易明細乙份(偵13351 卷第384 至401 頁)及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書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柏村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或虛捏他人名義,而製作該不實名義之文書為構成要件;又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113 號判例、同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95年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上簽名,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具名者領收貨品之意,其性質等同開立收據,核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 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 條,並增訂第339 條之4 ,自同日生效施行。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行為時,尚無上開規定,依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適用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又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將罰金額度從修正前之3 萬元提高至50萬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㈢核被告陳柏村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 、5 、6 、10至14、16至24、26部分,均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造署名之行為,皆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僅記載被告「陳柏村佯稱是『李志文』、施宗助佯稱是『毛慶豐』」,並未進一步記載渠等於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造署名之事實) ,惟公訴檢察官業於104 年3 月5 日補充理由書中修正犯罪事實而載明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且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與已起訴並經認定有罪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詳下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本案陳柏村、施宗助、游騰漢、郭泰民、林店長等人,偽以購貨的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各被害人公司,渠等之間分工明確(附表一編號30至34所詐騙戰國策公司部分,皆係同案被告施宗助出面領取貨物,被告陳柏村並未參與詐騙被害人戰國策公司部分,此復經公訴檢察官於104 年5 月15日原審準備程序陳明在卷,參見原審訴56卷第172 頁),就詐騙被害人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被告陳柏村與施宗助均有出面向被害人公司領取貨物,雖對於各該被害人之多次詐騙犯行,被告陳柏村與施宗助僅有參與部分出面領貨行為,惟渠等與游騰漢、郭泰民、林店長等人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陳柏村與施宗助就詐騙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對於各該被害人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被告陳柏村與施宗助就被害人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與游騰漢、郭泰民、林店長等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陳柏村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對娜亞公司6 次、如附表一編號7 至10所示對達慶公司4 次、如附表一編號11至16所示對羽和公司6 次、如附表一編號17至21所示對華昕公司5 次、如附表一編號22至24所示對緯騰公司3 次、如附表一編號25至29所示對兄弟公司5 次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對於各該被害人之多次犯行,時間密切接近,犯罪手法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應皆屬接續犯,分別論以一罪。㈥被告陳柏村就詐騙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向各該被害人公司施詐行騙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旨均在詐得各被害人公司交付貨品,皆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均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渠等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㈦被告陳柏村就詐騙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犯意各別,時間、地點及侵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及審酌被告陳柏村已有詐欺前科,猶不知檢束行為,且正值青壯,不思循合法途徑取得財物,竟詐騙他人物品,造成他人財產損失非輕,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惟念其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陳柏村已就其經手出面領貨部分之犯行,與被害人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等公司達成和解,賠償上開公司被騙之貨款,並向上開公司表達歉意,上開公司亦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柏村之告訴,並表示原諒被告,請求從輕量刑,此有上開公司之刑事撤回告訴狀6 份在卷可憑( 原審訴56卷第108 至113 頁) ;兼衡其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僅係出面領取貨物,所處並非共犯結構之核心地位;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所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復說明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造之署名,均係被告陳柏村或施宗助所偽造,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及本於共同正犯共同責任原則,應於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陳柏村之罪刑及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又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之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因皆已分別行使而交還予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及兄弟等公司,非屬被告陳柏村及其共犯所有之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四、被告施宗助部分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俊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附表一 ┌──┬────┬────┬───────┬──┬────┬───────┬────┬─────┬────┐ │編號│訂購時間│公司名稱│產品名稱 │產品│交付支票│支票銀行及票號│支票到期│貨款金額 │收貨之人│ │ │ │ │ │數量│日期 │ │日 │(新臺幣) │ │ ├──┼────┼────┼───────┼──┼────┼───────┼────┼─────┼────┤ │1 │102/9/16│娜亞公司│ASUS X450V C-0│2臺 │ │ │ │4萬6,200元│ │ │ │ │ │031B3230M NB │ │ │ │ │ │ │ ├──┼────┤ ├───────┼──┼────┼───────┼────┼─────┼────┤ │2 │102/9/18│ │iPad Mini Wifi│6臺 │ │臺北市第五信用│102/9/30│6萬1,803元│施宗助 │ │ │ │ │16GB白色 │ │ │合作社松山分社│ │ │ │ │ │ │ │ │ │ │(下稱第五信合│ │ │ │ │ │ │ │ │ │ │社)帳號211338│ │ │ │ │ │ │ │ │ │ │570號、支票號 │ │ │ │ │ │ │ │ │ │ │碼KT0000000號 │ │ │ │ ├──┼────┤ ├───────┼──┼────┼───────┼────┼─────┼────┤ │3 │102/9/24│ │iPad Mini Wifi│10臺│ │第五信合社帳號│103/10/1│10萬2,585 │陳柏村 │ │ │ │ │16GB白色 │ │ │000000000號、 │ │元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07號 │ │ │ │ ├──┼────┤ ├───────┼──┼────┼───────┼────┼─────┼────┤ │4 │102/9/25│ │INTEL Corei5 │3顆 │ │ │ │1萬8,113元│施宗助 │ │ │ │ │4440四核心CPU │ │ │ │ │ │ │ ├──┼────┤ ├───────┼──┼────┼───────┼────┼─────┼────┤ │5 │102/9/27│ │iPad 4 Wifi │5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3/10/8│7萬7,175元│陳柏村 │ │ │ │ │16GB 白色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25號 │ │ │ │ ├──┼────┤ ├───────┼──┼────┼───────┼────┼─────┼────┤ │6 │102/10/1│ │ASUS X550VC-01│3臺 │ │ │ │6萬7,725元│施宗助 │ │ │ │ │11B3230M NB │ │ │ │ │ │ │ │ │ │ ├───────┼──┤ │ │ ├─────┤ │ │ │ │ │ASUS X550VC-00│2臺 │ │ │ │4萬7,880元│ │ │ │ │ │41B3230M NB │ │ │ │ │ │ │ ├──┼────┼────┼───────┼──┼────┼───────┼────┼─────┼────┤ │7 │102/9/17│達慶公司│平板電腦 │4臺 │102/9/23│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4萬1,200元│施宗助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票號KT0472│ │ │ │ │ │ │ │ │ │ │605號 │ │ │ │ ├──┼────┤ ├───────┼──┼────┼───────┼────┼─────┼────┤ │8 │102/9/24│ │Iitel I5 CPU │7顆 │102/9/25│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3│6萬6,710元│施宗助 │ ├──┼────┤ ├───────┼──┤ │000000000號、 │ │ ├────┤ │9 │102/9/23│ │華碩筆記型電腦│1臺 │ │支票票號KT0472│ │ │施宗助 │ │ │ │ │ │ │ │616號 │ │ │ │ ├──┼────┤ ├───────┼──┼────┼───────┼────┼─────┼────┤ │10 │102/9/26│ │華碩筆記型電腦│4臺 │102/9/30│第五信合社帳號│ │9萬6,390元│陳柏村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票號KT0472│ │ │ │ │ │ │ │ │ │ │624號 │ │ │ │ ├──┼────┼────┼───────┼──┼────┼───────┼────┼─────┼────┤ │11 │102/9/2 │羽和公司│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2萬3,940元│陳柏村 │ ├──┼────┤ ├───────┼──┼────┼───────┼────┼─────┼────┤ │12 │102/9/3 │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2萬3,730元│陳柏村 │ ├──┼────┤ ├───────┼──┼────┼───────┼────┼─────┼────┤ │13 │102/9/11│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 │ │ │4萬9,350元│施宗助 │ ├──┼────┤ ├───────┼──┼────┼───────┼────┼─────┼────┤ │14 │102/9/17│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 │ │ │4萬5,780元│陳柏村 │ ├──┼────┤ ├───────┼──┼────┼───────┼────┼─────┼────┤ │15 │102/9/23│ │華碩H81M-E主機│4片 │ │ │ │7,980元 │施宗助 │ │ │ │ │板 │ │ │ │ │ │ │ ├──┼────┤ ├───────┼──┼────┼───────┼────┼─────┼────┤ │16 │102/9/26│ │ASUS筆記型電腦│4臺 │ │ │ │8萬9,040元│施宗助 │ ├──┼────┼────┼───────┼──┼────┼───────┼────┼─────┼────┤ │17 │102/9/17│華昕公司│ASUS家用筆記型│2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2│6萬3,420元│游騰漢 │ │ │ │ │電腦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522號 │ │ │ │ ├──┼────┤ ├───────┼──┼────┼───────┼────┼─────┼────┤ │18 │102/9/18│ │ASUS家用筆記型│3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7│6萬0,795元│施宗助 │ │ │ │ │電腦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522號 │ │ │ │ ├──┼────┤ ├───────┼──┼────┼───────┼────┼─────┼────┤ │19 │102/9/24│ │ASUS家用筆記型│2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9│5萬4,810元│陳柏村 │ │ │ │ │電腦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08號 │ │ │ │ ├──┼────┤ ├───────┼──┼────┼───────┼────┼─────┼────┤ │20 │102/9/25│ │TOSHBA/1TB/3.5│10個│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2萬0,265元│施宗助 │ │ │ │ │" 內接式硬碟 │ │ │000000000號、 │0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15號 │ │ │ │ ├──┼────┤ ├───────┼──┼────┼───────┼────┼─────┼────┤ │21 │102/9/26│ │ASUS家用筆記型│2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4萬5,570元│施宗助 │ │ │ │ │電腦 │ │ │000000000號、 │2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21號 │ │ │ │ ├──┼────┼────┼───────┼──┼────┼───────┼────┼─────┼────┤ │22 │102/9/30│緯騰公司│APPLE iPad Mni│4臺 │102/9/27│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8萬2,740元│施宗助 │ │ │ │ │n WiFi 16G │ │ │000000000號、 │5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23 │102/9/27│ │ASUS X550VC-01│2臺 │ │622號 │ │ │陳柏村 │ │ │ │ │1B3110M NB │ │ │ │ │ │ │ │ │ │ ├───────┼──┤ │ │ │ │ │ │ │ │ │ASUS X550VC-01│1臺 │ │ │ │ │ │ │ │ │ │11B3230M NB │ │ │ │ │ │ │ ├──┼────┤ ├───────┼──┼────┼───────┼────┼─────┼────┤ │24 │102/9/25│ │ASUS X550CC-01│1臺 │102/9/25│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4萬2,630元│施宗助 │ │ │ │ │23G3337U │ │ │000000000號、 │0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ASUS X550CC-01│1臺 │ │611號 │ │ │ │ │ │ │ │43F3337U │ │ │ │ │ │ │ ├──┼────┼────┼───────┼──┼────┼───────┼────┼─────┼────┤ │25 │102/9/6 │兄弟公司│碳粉匣 │3個 │ │ │ │1萬1,477元│施宗助 │ │ │ │ │黑墨水 │10個│ │ │ │ │ │ ├──┼────┤ ├───────┼──┼────┼───────┼────┼─────┼────┤ │26 │102/9/12│ │碳粉匣 │5個 │ │ │ │9,503元 │陳柏村 │ ├──┼────┤ ├───────┼──┼────┼───────┼────┼─────┼────┤ │27 │102/9/16│ │雷射傳真複合機│1臺 │ │ │ │9,000元 │施宗助 │ ├──┼────┤ ├───────┼──┼────┼───────┼────┼─────┼────┤ │28 │102/9/17│ │雷射傳真複合機│1臺 │ │ │ │9,000元 │施宗助 │ ├──┼────┤ ├───────┼──┼────┼───────┼────┼─────┼────┤ │29 │102/9/23│ │雷射傳真複合機│2臺 │ │ │ │1萬7,850元│施宗助 │ ├──┼────┼────┼───────┼──┼────┼───────┼────┼─────┼────┤ │30 │102/9/6 │戰國策公│硬碟 │4個 │ │ │ │9,900元 │施宗助 │ ├──┼────┤司 ├───────┼──┼────┼───────┼────┼─────┼────┤ │31 │102/9/11│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2萬7,800元│施宗助 │ ├──┼────┤ ├───────┼──┼────┼───────┼────┼─────┼────┤ │32 │102/9/16│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 │ │ │5萬5,200元│施宗助 │ ├──┼────┤ ├───────┼──┼────┼───────┼────┼─────┼────┤ │33 │102/9/23│ │CPU 中央處理器│11個│ │ │ │4萬6,200元│施宗助 │ ├──┼────┤ ├───────┼──┼────┼───────┼────┼─────┼────┤ │34 │102/9/26│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 │ │ │7萬1,000元│施宗助 │ ├──┼────┼────┼───────┼──┼────┼───────┼────┴─────┼────┤ │ │ │ │ │ │ │ │合計 150 萬2,761元│ │ └──┴────┴────┴───────┴──┴────┴───────┴──────────┴────┘ 附表二 ┌──┬──────┬──────┬──┬────┬─────────────┬─────────────┐ │編號│附表一之編號│偽造之署押 │數量│偽簽之人│偽造私文書所依附之單據 │單據所在之卷頁 │ ├──┼──────┼──────┼──┼────┼─────────────┼─────────────┤ │ 1 │附表一編號3 │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24頁 │ ├──┼──────┼──────┼──┼────┼─────────────┼─────────────┤ │ 2 │附表一編號5 │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28頁 │ ├──┼──────┼──────┼──┼────┼─────────────┼─────────────┤ │ 3 │附表一編號6 │小毛 │1 │施宗助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37 頁 │ ├──┼──────┼──────┼──┼────┼─────────────┼─────────────┤ │ 4 │附表一編號10│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本院訴56卷第73、119頁 │ ├──┼──────┼──────┼──┼────┼─────────────┼─────────────┤ │ 5 │附表一編號11│李 │1 │陳柏村 │銷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82頁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2 頁 │ ├──┼──────┼──────┼──┼────┼─────────────┼─────────────┤ │ 6 │附表一編號12│李 │1 │陳柏村 │銷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81 頁下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3頁 │ ├──┼──────┼──────┼──┼────┼─────────────┼─────────────┤ │ 7 │附表一編號14│李 │1 │陳柏村 │銷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80頁上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1頁 │ ├──┼──────┼──────┼──┼────┼─────────────┼─────────────┤ │ 8 │附表一編號16│毛慶豐 │2 │施宗助 │銷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79頁 │ ├──┼──────┼──────┼──┼────┼─────────────┼─────────────┤ │ 9 │附表一編號17│李 │1 │游騰漢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01頁 │ ├──┼──────┼──────┼──┼────┼─────────────┼─────────────┤ │ 10 │附表一編號18│毛 │3 │施宗助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卷第205、207、209頁│ ├──┼──────┼──────┼──┼────┼─────────────┼─────────────┤ │ 11 │附表一編號19│李 │2 │陳柏村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13、215頁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4~5頁 │ ├──┼──────┼──────┼──┼────┼─────────────┼─────────────┤ │ 12 │附表一編號20│毛慶豐 │1 │施宗助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19頁 │ ├──┼──────┼──────┼──┼────┼─────────────┼─────────────┤ │ 13 │附表一編號21│毛慶豐 │2 │施宗助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23 、225 頁 │ ├──┼──────┼──────┼──┼────┼─────────────┼─────────────┤ │ 14 │附表一編號22│小毛 │1 │施宗助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46頁 │ ├──┼──────┼──────┼──┼────┼─────────────┼─────────────┤ │ 15 │附表一編號23│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45頁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8頁 │ ├──┼──────┼──────┼──┼────┼─────────────┼─────────────┤ │ 16 │附表一編號24│小毛 │1 │施宗助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44頁 │ ├──┼──────┼──────┼──┼────┼─────────────┼─────────────┤ │ 17 │附表一編號26│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64頁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31頁 │ ├──┼──────┼──────┼──┼────┼─────────────┼─────────────┤ │ 18 │附表一編號32│李 │1 │施宗助 │戰國策硬體報價單上之客戶簽│偵13351 卷第288頁 │ │ │ │ │ │ │收欄 │本院訴56卷第106頁 │ ├──┼──────┼──────┼──┼────┼─────────────┼─────────────┤ │ 19 │附表一編號33│李 │1 │施宗助 │戰國策CPU 報價單上之客戶簽│偵13351 卷第289頁 │ │ │ │ │ │ │收欄 │本院訴56卷第105頁 │ ├──┼──────┼──────┼──┼────┼─────────────┼─────────────┤ │ 20 │附表一編號34│李 │1 │施宗助 │戰國策NB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偵13351 卷第290頁 │ │ │ │ │ │ │欄 │本院訴56卷第107頁 │ └──┴──────┴──────┴──┴────┴─────────────┴─────────────┘ 附表三 ┌──┬──────┬──────────────────────────────────┐ │編號│附表一之編號│非供述證據及所在卷頁 │ ├──┼──────┼──────────────────────────────────┤ │ 1 │附表一編號1 │①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29頁) │ │ │ │②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30頁) │ │ │ │③出貨單(偵13351卷第131頁) │ ├──┼──────┼──────────────────────────────────┤ │ 2 │附表一編號2 │①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及 │ │ │ │ 台灣票據交換所(總所)退票理由單(偵13351 卷第116 頁) │ │ │ │②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18頁) │ │ │ │③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19頁) │ │ │ │④出貨單(偵13351卷第120頁) │ ├──┼──────┼──────────────────────────────────┤ │ 3 │附表一編號3 │①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51卷第121頁) │ │ │ │②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22頁) │ │ │ │③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23頁) │ │ │ │④出貨單(偵13351卷第124頁、本院訴56卷第115頁背面 ) │ ├──┼──────┼──────────────────────────────────┤ │ 4 │附表一編號4 │①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32頁) │ │ │ │②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33頁) │ ├──┼──────┼──────────────────────────────────┤ │ 5 │附表一編號5 │①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 號、支票號碼KT0000000 支票1 紙(│ │ │ │ 偵13351 卷第125 頁) │ │ │ │②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26頁) │ │ │ │③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27頁) │ │ │ │④出貨單(偵13351卷第128頁、本院訴56卷第118頁背面) │ ├──┼──────┼──────────────────────────────────┤ │ 6 │附表一編號6 │①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35頁) │ │ │ │②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36頁) │ │ │ │③出貨單(偵13351卷第137頁) │ ├──┼──────┼──────────────────────────────────┤ │ 7 │附表一編號7 │①報價單(偵13365卷第35頁) │ │ │ │②統一發票(偵13365卷第39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65 卷第41頁、本院訴56卷第71上、72頁) │ │ │ │④出貨單(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6號卷第74頁) │ ├──┼──────┼──────────────────────────────────┤ │ 8 │附表一編號8 │①報價單(偵13365卷第37頁) │ │ │ │②統一發票(偵13365卷第40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65 卷第41頁、本院訴56卷第70下、72頁) │ │ │ │④出貨單(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6號卷第76頁) │ ├──┼──────┼──────────────────────────────────┤ │ 9 │附表一編號9 │①報價單(偵13365卷第36頁) │ │ │ │②統一發票(偵13365卷第39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65 卷第41頁、本院訴56卷第71下、72頁) │ │ │ │④出貨單(本院訴56卷第75頁) │ ├──┼──────┼──────────────────────────────────┤ │ 10 │附表一編號10│①報價單(偵13365卷第38頁) │ │ │ │②統一發票(偵13365卷第40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65 卷第41頁、本院訴56卷第70上、72頁) │ │ │ │④出貨單(本院訴56卷第73、119頁) │ ├──┼──────┼──────────────────────────────────┤ │ 11 │附表一編號11│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4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2頁、本院訴56卷第122頁 ) │ ├──┼──────┼──────────────────────────────────┤ │ 12 │附表一編號12│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5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1頁、本院訴56卷第123頁 ) │ ├──┼──────┼──────────────────────────────────┤ │ 13 │附表一編號13│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6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1頁) │ ├──┼──────┼──────────────────────────────────┤ │ 14 │附表一編號14│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7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0頁、本院訴56卷第121頁 ) │ ├──┼──────┼──────────────────────────────────┤ │ 15 │附表一編號15│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8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0頁) │ ├──┼──────┼──────────────────────────────────┤ │ 16 │附表一編號16│銷貨單(偵13351卷第179頁) │ ├──┼──────┼──────────────────────────────────┤ │ 17 │附表一編號17│①維修報價單(偵13351卷第201頁) │ │ │ │②報價單(偵13351卷第202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及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03至204頁) │ ├──┼──────┼──────────────────────────────────┤ │ 18 │附表一編號18│①維修報價單3 紙(偵13351 卷第205 、207 、209 頁) │ │ │ │②報價單3紙(偵13351卷第206、208、210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及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11至212頁) │ ├──┼──────┼──────────────────────────────────┤ │ 19 │附表一編號19│①維修報價單2紙(偵13351卷第213、215頁、本院訴56卷第124~5頁 ) │ │ │ │②報價單2紙(偵13351卷第214、216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17至218頁) │ ├──┼──────┼──────────────────────────────────┤ │ 20 │附表一編號20│①維修報價單(偵13351卷第219頁) │ │ │ │②報價單(偵13351卷第220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21至222頁) │ ├──┼──────┼──────────────────────────────────┤ │ 21 │附表一編號21│①維修報價單2紙(偵13351卷第223、225頁) │ │ │ │②報價單2紙(偵13351卷第224、226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27至228頁) │ ├──┼──────┼──────────────────────────────────┤ │ 22 │附表一編號22│①出貨單(偵13351卷第246頁) │ │ │ │②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48頁) │ ├──┼──────┼──────────────────────────────────┤ │ 23 │附表一編號23│①出貨單(偵13351卷第245頁、本院訴56卷第128頁) │ │ │ │②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48頁) │ ├──┼──────┼──────────────────────────────────┤ │ 24 │附表一編號24│①出貨單(偵13351卷第244頁) │ │ │ │②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47頁) │ ├──┼──────┼──────────────────────────────────┤ │ 25 │附表一編號25│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3頁) │ ├──┼──────┼──────────────────────────────────┤ │ 26 │附表一編號26│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4頁、本院訴56卷第131頁 ) │ ├──┼──────┼──────────────────────────────────┤ │ 27 │附表一編號27│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5頁) │ ├──┼──────┼──────────────────────────────────┤ │ 28 │附表一編號28│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6頁) │ ├──┼──────┼──────────────────────────────────┤ │ 29 │附表一編號29│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7 頁 ^ │ ├──┼──────┼──────────────────────────────────┤ │ 30 │附表一編號30│報價單(偵13351卷第286頁) │ ├──┼──────┼──────────────────────────────────┤ │ 31 │附表一編號31│報價單(偵13351卷第287頁) │ ├──┼──────┼──────────────────────────────────┤ │ 32 │附表一編號32│報價單(本院訴56卷第106、138 頁) │ ├──┼──────┼──────────────────────────────────┤ │ 33 │附表一編號33│報價單(本院訴56卷第105、139 頁) │ ├──┼──────┼──────────────────────────────────┤ │ 34 │附表一編號34│報價單(本院訴56卷第107、140 頁) │ └──┴──────┴──────────────────────────────────┘ 附表四 ┌──┬──────┬─────┬───┬────────────────────────┐ │編號│附表一之編號│被害人 │共犯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號 │娜亞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1至6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1 至3 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 至│ │ │ │ │ │3 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 │ 2 │附表一編號 │達慶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7至10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4 所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4 所│ │ │ │ │ │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 ├──┼──────┼─────┼───┼────────────────────────┤ │ 3 │附表一編號 │羽和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11至16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5 至8 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伍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5 至│ │ │ │ │ │8 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伍枚均沒收。 │ ├──┼──────┼─────┼───┼────────────────────────┤ │ 4 │附表一編號 │華昕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17至21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9 至13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玖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9 至│ │ │ │ │ │13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玖枚均沒收。 │ ├──┼──────┼─────┼───┼────────────────────────┤ │ 5 │附表一編號 │緯騰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22至24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14至16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4至│ │ │ │ │ │16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 │ 6 │附表一編號 │兄弟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25至29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17所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7所│ │ │ │ │ │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 ├──┼──────┼─────┼───┼────────────────────────┤ │ 7 │附表一編號 │戰國策公司│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30至34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18至20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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