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210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審訴字第888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03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以被告劉俊麟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之罪,其中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與同法第339條之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 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將其所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罪時間甚長,並非密集短暫期間內所為,況客戶何時叫貨、付款,並非被告所能知悉、控制或預期,是其各次所為,顯係臨時起意而為,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毫無和解誠意,迄未賠償告訴人分文及表達任何歉意,侵占金額高達2百餘萬元,量刑顯屬過輕云云。 三、經查: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業務侵占罪、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部分,期間雖甚長,惟均接續為之,且時間多有交叉重疊或接近,犯罪方式各均屬相同,分別為同種類行為,並均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分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是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此亦與檢察官於起訴時之見解相同。次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審係審酌被告所為辜負江美慧即博盈企業社之信任,又冒用琮恩鎖店名義訂貨,有害琮恩鎖店從業人員之文書正確性,其侵占之貨款復高達2,118,365元,金額甚鉅,又迄未與江美慧 達成和解,賠償博盈企業社所受損失,確可非難,惟被告素行良好,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兼衡其智識 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其量刑係以被告本件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責為基礎,並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相關事項,尚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可言。是告訴人所受損失、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於量刑時均已有斟酌。故原判決認定被告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就科刑之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項,而為量刑理由,經核亦未低於法定刑度,即不能任意指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論以被告數罪且量刑過輕不當,尚無足採。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之貨款金│ │號│ │ │額 │ ├─┼─────────┼───────────────┼──────┤ │1 │102年12月、103年1 │富全鎖店(新北市淡水區大忠街69│61,661元 │ │ │、3、5、6、7、9、 │號) │ │ │ │10月 │ │ │ ├─┼─────────┼───────────────┼──────┤ │2 │103年3、5至10月 │大東鎖店(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84,767元 │ │ │ │2段393號) │ │ ├─┼─────────┼───────────────┼──────┤ │3 │103年6至10月 │順安鎖店(臺北市北投區大同街 │21,050元 │ │ │ │353號) │ │ ├─┼─────────┼───────────────┼──────┤ │4 │102 年1 至6 、8 至│和生鎖行(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 │81,919元 │ │ │12月、103 年1 至10│341號) │ │ │ │月 │ │ │ ├─┼─────────┼───────────────┼──────┤ │5 │103年7至10月 │尚友堂鎖店(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18,765元 │ │ │ │路6段30號) │ │ ├─┼─────────┼───────────────┼──────┤ │6 │103年3、8月 │大芳鎖行(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47│26,850元 │ │ │ │號) │ │ ├─┼─────────┼───────────────┼──────┤ │7 │103年5、8月 │得發鎖店(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71│8,223元 │ │ │ │之1號1樓) │ │ ├─┼─────────┼───────────────┼──────┤ │8 │103年3、6至9月 │金億鎖店(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22,376元 │ │ │ │190號) │ │ ├─┼─────────┼───────────────┼──────┤ │9 │103年1、4至10月 │順利鎖店(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 │101,671元 │ │ │ │356巷37號) │ │ ├─┼─────────┼───────────────┼──────┤ │10│103年4至10月 │金吉祥鎖店(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68,342元 │ │ │ │路5段123巷25號) │ │ ├─┼─────────┼───────────────┼──────┤ │11│103年4至10月 │大吉鎖行(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66,986元 │ │ │ │191號) │ │ ├─┼─────────┼───────────────┼──────┤ │12│103年4至7、9至10月│和平鎖店(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 │14,690元 │ │ │ │448號之3) │ │ ├─┼─────────┼───────────────┼──────┤ │13│103年1至10月 │鄭安鎖店(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75,227元 │ │ │ │1段104之1號) │ │ ├─┼─────────┼───────────────┼──────┤ │14│103年4、6至10月 │冠一鎖店(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4637元 │ │ │ │126號) │ │ ├─┼─────────┼───────────────┼──────┤ │15│103年6至10月 │安順鎖店(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1 │12,875元 │ │ │ │段48號) │ │ ├─┼─────────┼───────────────┼──────┤ │16│103年6月 │永發鎖印行(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9,285元 │ │ │ │30巷157弄2號) │ │ ├─┼─────────┼───────────────┼──────┤ │17│103年2至4月 │鋮益鎖匙(臺北市南港區舊庄街1 │14,290元 │ │ │ │段160號之1) │ │ ├─┼─────────┼───────────────┼──────┤ │18│103年2至10月 │日順鎖店(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1 │143,115元 │ │ │ │段231號) │ │ ├─┼─────────┼───────────────┼──────┤ │19│103年4至10月 │明源鎖店(臺北市中山區中原街 │49,803元 │ │ │ │156號1樓) │ │ ├─┼─────────┼───────────────┼──────┤ │20│103年3至10月 │明峰全鎖行(新北市汐止區明峰街│62,130元 │ │ │ │165號) │ │ ├─┼─────────┼───────────────┼──────┤ │21│103年4至10月 │國隆興鎖店(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一│45,293元 │ │ │ │路15號) │ │ ├─┼─────────┼───────────────┼──────┤ │22│103年4至10月 │金驊鎖行(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56,366元 │ │ │ │486巷49號) │ │ ├─┼─────────┼───────────────┼──────┤ │23│103年2至7、9至10月│優仕鎖印行(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74,794元 │ │ │ │516之4號) │ │ ├─┼─────────┼───────────────┼──────┤ │24│103年3至6、10月 │金鎖匙鎖印(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11,490元 │ │ │ │110號) │ │ ├─┼─────────┼───────────────┼──────┤ │25│103年4至10月 │金三元鎖店(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2,900元 │ │ │ │333號) │ │ ├─┼─────────┼───────────────┼──────┤ │26│102年12月、103年4 │一順鎖店(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24,540元 │ │ │、6至10月 │504號) │ │ ├─┼─────────┼───────────────┼──────┤ │27│103年1至5、7月 │慶順鎖店(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2 │39,416元 │ │ │ │段200號) │ │ ├─┼─────────┼───────────────┼──────┤ │28│103年3至5、7、9月 │駿輪配鎖店(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16,490元 │ │ │ │路2段179號之1) │ │ ├─┼─────────┼───────────────┼──────┤ │29│103年9、10月 │嘉又鎖店-泰山店(新北市泰山區 │13,875元 │ │ │ │明志路2段88號) │ │ ├─┼─────────┼───────────────┼──────┤ │30│103年3至10月 │華夏鎖店(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82,314元 │ │ │ │34巷57號) │ │ ├─┼─────────┼───────────────┼──────┤ │31│103年3至4、7至10月│保全鎖店(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 │33,372元 │ │ │ │段385號) │ │ ├─┼─────────┼───────────────┼──────┤ │32│103年2、4至10月 │大象鎖店(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2 │43,228元 │ │ │ │段298號) │ │ ├─┼─────────┼───────────────┼──────┤ │33│103年3、5至10月 │政昇鎖店(新北市林口區竹林路62│24,266元 │ │ │ │號) │ │ ├─┼─────────┼───────────────┼──────┤ │34│103年8至10月 │唯虹鎖店(新北市林口區民權路22│21,985元 │ │ │ │號) │ │ ├─┼─────────┼───────────────┼──────┤ │35│103年3至6、7至10月│鴻運鎖店-新莊店(新北市新莊區 │26,610元 │ │ │ │西盛街394號) │ │ ├─┼─────────┼───────────────┼──────┤ │36│102年11月、103年6 │鴻運鎖店-民安店(新北市新莊區 │21,525元 │ │ │、7月 │民安西路68號之1) │ │ ├─┼─────────┼───────────────┼──────┤ │37│103年7月 │欽豐鎖店(新北市五股區西雲路41│12,650元 │ │ │ │號) │ │ ├─┼─────────┼───────────────┼──────┤ │38│103年2、4、6、7、9│立奇刻印社(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49,256元 │ │ │、10月 │266號1樓之1) │ │ ├─┼─────────┼───────────────┼──────┤ │39│103年1月 │眾利鎖店-中平店(桃園市桃園區 │4,800元 │ │ │ │中山路697號) │ │ ├─┼─────────┼───────────────┼──────┤ │40│103年3至10月 │大益鎖店(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 │66,066元 │ │ │ │100號) │ │ ├─┼─────────┼───────────────┼──────┤ │41│103年1、6至10月 │大群鎖店(桃園市桃園區寶山街 │25,565元 │ │ │ │222號) │ │ ├─┼─────────┼───────────────┼──────┤ │42│103年3至8、10月 │宏運鎖店(桃園市八德區義勇街 │23,296元 │ │ │ │140號) │ │ ├─┼─────────┼───────────────┼──────┤ │43│103年5、7、9、10月│琮恩鎖店(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 │17,700元 │ │ │ │1000號) │ │ ├─┼─────────┼───────────────┼──────┤ │44│103年2、5至10月 │鼎文鎖店(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 │37,221元 │ │ │ │394號) │ │ ├─┼─────────┼───────────────┼──────┤ │45│103年10月 │眾利鎖店-中山店(桃園市桃園區 │4,226元 │ │ │ │中山路692號) │ │ ├─┼─────────┼───────────────┼──────┤ │46│103年3至10月 │自強鎖店(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 │47,295元 │ │ │ │332號) │ │ ├─┼─────────┼───────────────┼──────┤ │47│103年4至10月 │忠信鎖店(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 │31,717元 │ │ │ │395號) │ │ ├─┼─────────┼───────────────┼──────┤ │48│103年6、7、10月 │翰昇鎖店(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14,750元 │ │ │ │67號) │ │ ├─┼─────────┼───────────────┼──────┤ │49│103年2、4至10月 │眾利鎖店-南平店(桃園市桃園區 │54,789元 │ │ │ │南平路467號) │ │ ├─┼─────────┼───────────────┼──────┤ │50│102 年12月、103 年│大忠鎖店(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46│39,844元 │ │ │1 、3 、5 、7 、8 │號) │ │ │ │月 │ │ │ ├─┼─────────┼───────────────┼──────┤ │51│101年9月、102年8月│隨緣鎖店(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2 │6,250元 │ │ │ │巷口) │ │ ├─┼─────────┼───────────────┼──────┤ │52│103年1、3、5、6、8│嘉又鎖店-中壢店(桃園市中壢區 │61,510元 │ │ │、9月 │永福路987號) │ │ ├─┼─────────┼───────────────┼──────┤ │53│103年2、5至10月 │元國鎖匙(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2 │37,585元 │ │ │ │段104之3號) │ │ ├─┼─────────┼───────────────┼──────┤ │54│103年3、5至10月 │元鋐有限公司(新北市三峽區中正│42,719元 │ │ │ │路1段295號) │ │ ├─┼─────────┼───────────────┼──────┤ │ │ │總 計│2,118,365元 │ └─┴─────────┴───────────────┴──────┘ 附表二(冒用琮恩鎖店名義所偽造之文書) ┌─┬─────┬──────┬──────┬──────┬────┬──────┐ │編│出貨時間 │文件名稱 │簽名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訂貨金額│卷證出處 │ │號│ │ │ │數量 │ │ │ ├─┼─────┼──────┼──────┼──────┼────┼──────┤ │1 │103 年5 月│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黃」壹枚 │8,000元 │偵查卷第10頁│ │ │17日 │ │ │ │ │上方 │ ├─┼─────┼──────┼──────┼──────┼────┼──────┤ │2 │103 年9 月│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趙」壹枚 │1,900元 │偵查卷第10頁│ │ │9 日 │ │ │ │ │下方 │ ├─┼─────┼──────┼──────┼──────┼────┼──────┤ │3 │103 年10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壹枚 │5,000元 │偵查卷第85頁│ │ │24日 ├──────┼──────┼──────┤ ├──────┤ │ │ │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趙」壹枚 │ │偵查卷第11頁│ ├─┼─────┼──────┼──────┼──────┼────┼──────┤ │4 │103 年10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黃」壹枚 │2,850元 │偵查卷第12頁│ │ │31日 │ │ │ │ │ │ ├─┼─────┼──────┼──────┼──────┼────┼──────┤ │5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壹枚 │3,270元 │同上 │ │ │5 日 │ │ │ │ │ │ ├─┼─────┼──────┼──────┼──────┼────┼──────┤ │6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壹枚 │1,900元 │偵查卷第13頁│ │ │10日 │ │ │ │ │ │ ├─┼─────┼──────┼──────┼──────┼────┼──────┤ │7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壹枚 │2,850元 │同上 │ │ │21日 │ │ │ │ │ │ ├─┼─────┼──────┴──────┴──────┼────┼──────┤ │ │ │總 計 │25,7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