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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5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慰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5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8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葉慰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85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該判決於民國 104年6月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8頁)。嗣被告於同年月11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同年8月18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於同年9月7日送達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見原審卷第83頁),被告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9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