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6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罪,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其中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就此部分上訴,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