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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6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罪,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其中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就此部分上訴,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2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