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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明富高玉舜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昕寬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昕寬被訴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部分,法定刑度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上開等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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