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第 三 人 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績欽 本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傅績欽、曾子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法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被告傅績欽、曾子芳就附表一編號1 部分與陳益桯共同行賄林保光、陳美榮及被告曾子芳就附表一編號2 部分與陳益桯共同行賄林保光、陳美榮,均由陳益桯聯絡陳美榮後取得附表所示議員補助款,被告傅績欽、曾子芳之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因而可承包圖書採購工程,被告曾子芳、傅績欽就附表一編號1 部分之犯罪所得經估算後為6萬2,100元;被告曾子芳就附表一編號2 部分之犯罪所得經估算後為5萬4,0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而被告曾子芳於本院105年11月2日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所收到的貨款均入公司的銀行帳戶等語明確(見本院庭期卷六第 211頁),故堪認本件有依職權命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傅績欽、曾子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 105年12月21日進行審判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附表一:林保光簽立新竹縣政府申請補助基層建議聯繫單暨收受賄賂一覽表: ┌─┬────┬───┬────┬───┬───┬─────┬─────┬──┬───┬────┬─────┬──────┬─────┐ │編│收受賄賂│補助款│補助函文│受補助│經費補│新竹縣議員│被告交付之│聯繫│簽發聯│收受賄賂│收受賄賂之│備 註 一│備 註 二│ │號│之時間 │之補助│案號 │學校 │助別 │聯繫單上所│新竹縣議員│單編│繫單之│之地點 │金額 │ │(交付賄賂│ │ │ │年度 │ │ │ │記載之補助│聯繫單之補│號 │時間 │ │ │ │罪部分) │ │ │ │ │ │ │ │金額(新臺│助款額度總│ │ │ │ │ │ │ │ │ │ │ │ │ │幣) │額 │ │ │ │ │ │ │ ├─┼────┼───┼────┼───┼───┼─────┼─────┼──┼───┼────┼─────┼──────┼─────┤ │ │100年9月│100年 │100年5月│新竹縣│公共工│695,000 元│1,385,000 │9-6 │100年5│新竹縣竹│138,000 元│曾子芳於 100│陳益桯、曾│ │ 1│19日(由│度 │30日府工│竹北市│程建設│(註:實際│元 │ │月10日│北市嘉興│(由陳美榮│年 9月13日交│子芳、傅績│ │ │陳益桯交│ │土字第10│光明國│及設備│補助690,00│ │ │ │路133 號│收受) │付41萬 4千元│欽共犯交付│ │ │付) │ │00000000│小 │補助款│0元) │ │ │ │林新福壽│ │予陳益桯。 │賄賂罪。 │ │ │ │ │號 │ │ │ │ │ │ │堂藥局 │ │ │ │ ├─┼────┼───┼────┼───┼───┼─────┼─────┼──┼───┼────┼─────┼──────┼─────┤ │ 2│101年5月│101年 │101年2月│新竹縣│公共工│600,000 元│1,520,000 │9-3 │101年1│新竹縣竹│304,000 元│曾子芳於 101│陳益桯、曾│ │ │24日(由│度 │23日府工│竹北市│程建設│(註:漢藻│元 │ │月11日│北市嘉興│(由陳美榮│年 6月22日交│子芳共犯交│ │ │陳益桯交│ │土字第10│鳳岡國│及設備│公司〈清文│ │ │ │路133 號│收受) │付36萬元予陳│付賄賂罪。│ │ │付) │ │00000000│小 │補助款│公司〉) │ │ │ │林新福壽│ │益桯。 │ │ │ │ │ │號 │ │ │ │ │ │ │堂藥局 │ │ │ │ └─┴────┴───┴────┴───┴───┴─────┴─────┴──┴───┴────┴─────┴──────┴─────┘ 附表二: ┌──┬─────────┬────┬──────┬───────────┬─────┐ │編號│對應附表一部份 │收款人 │所收取款項 │淨利率 │犯罪所得 │ ├──┼─────────┼────┼──────┼───────────┼─────┤ │ 1 │附表一編號1(即原 │曾子芳、│690,000元 │100 年度同業利潤標準中│690,000×9│ │ │判決附表六編號3) │傅績欽 │ │文教業的書籍類的「淨利│% = 62,100│ │ │ │ │ │率」9% │ │ ├──┼─────────┼────┼──────┼───────────┼─────┤ │ 2 │附表一編號2即附表 │曾子芳 │600,000萬元 │101 年度同業利潤標準中│600,000×9│ │ │六編號5) │ │ │文教業的書籍類的「淨利│% = 54,000│ │ │ │ │ │率」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