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7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麗玲陳坤地高玉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79號

抗告人
即自訴人
黃文桂
聲請人
黃典本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柯敏哲、林棟樑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更(一)字第4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原審104年度自更(一)字第4號案件(下稱本案)之受命法官與原審更審前即103 年自字第66號案件(下稱前案)之受命法官為同一人,聲請人黃典本認為判決不公,該受命法官應不能審判,而向原審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本案之審理。惟聲請法官迴避之黃典本,係抗告人即自訴人黃文桂之受託代理人,此觀諸黃典本所陳即明(原審卷第35頁);且黃典本僅為黃文桂之代理人,而非當事人,有民國103 年6 月17日、同年9 月19日之授權委託書、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證處(2014)閩莆三證民字第1456號、第2270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 年6 月30日、10月6日證明等在卷足憑(原審卷第52至59頁),依法即不得聲請。是以,本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予以駁回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黃文桂於104年11月2日具狀聲請受命法官迴避審理本案,而本件聲請迴避案件,仍由同一受命法官作出裁定,裁定聲請駁回,顯然於法有違。又黃文桂於104 年11月2 日具狀告訴受命法官瀆職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中,是審理本案之受命法官更應迴避,其應迴避而不迴避,於法不合。再黃文桂提出多次公證聲明,黃典本係黃文桂之合法代理人,其代表黃文桂聲請法官迴避,當然合法並具有法律效力,原裁定指黃典本並非當事人,在程序上一再刁難,令人費解,於法相違,為此狀請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 條亦有明文。查黃文桂雖非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聲請人,惟其係本案之自訴人,屬前開規定所指之當事人,依法得提起抗告。是黃文桂提起本件抗告,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之立法意旨,係因法官迴避之聲請,就被聲請迴避之法官而言,具有利害關係,為謀求裁判之公平,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即不應參與聲請迴避之裁定,縱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有何等違法或不當之處,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亦不應參與裁定之合議,以維護裁判之公正,並符法制。本案之受命法官,與前案之受命法官為同一人,有本案卷宗之卷面、準備程序筆錄、與前案判決書(本案卷第35至37頁,前案原審卷二第206 至207 頁)在卷可考。黃典本執此為由,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說明,該受命法官既經聲請迴避,因事關己身,縱聲請程序有何違法或不當,而未涉及迴避事由之審查,仍不應參與本件裁定之合議,以期裁判之公平。原裁定未予審酌於此,逕由該受聲請迴避之法官以黃典本提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尚有未洽。

五、黃文桂以本件聲請迴避案件,仍由本案受命法官作出裁定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且為顧及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詳查後,另為妥適之裁定。

六、另黃文桂於104 年11月2 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一事,有刑事聲請迴避狀1 份在卷可參(原審卷第66至68頁),應由原審另為裁定,並非本件抗告處理之事項,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7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