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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4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彭幸鳴劉秉鑫鄭富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64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兼具保人
藍銘煜

上列抗告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3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兼具保人藍銘煜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6 萬元,由其自行繳納保證金後,經檢察官釋放,此有該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 1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交易字第6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該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居所地合法傳喚,未依法到案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至其住所地、居所地合法拘提,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104 年5月18日士檢朝執丙104執助489字第16016號函覆拘提未獲等語,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前揭函文、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原裁定法院並再次查詢受刑人之103年8月迄今之入出境資料、戶籍地址及在監押資料,被告未出境、住處未變更,亦未在監押,顯見受刑人已逃匿。檢察官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車禍發生至今皆正常上下班,每天都有回到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4樓居所,但並未收到執行通知書,抗告人曾詢問內湖五分街警局之員警有無遺漏未領之傳票,員警告知沒有,抗告人並無逃匿,而係並無收到執行通知書,請不要沒收保證金云云。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24號、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6 萬元,由抗告人於103 年1月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執行卷第2頁)。嗣受刑人因案判刑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於104年3月11日將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分別送達於受刑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之住所及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4樓」之居所,因皆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4年3月11日將執行傳票分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及居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執行卷第3至4頁反面),然抗告人未依時到案執行,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受刑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4 月23日簽發拘票命警至其住所地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有相關拘票、公文函、拘提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5至8頁),是原裁定法院以被告顯已逃匿,裁定將抗告人上開所繳納之保證金諭知沒入,固非無據。惟抗告人於104年6 月15日具狀對原裁定提出抗告,且抗告人業於104年6 月18日經緝獲,並由檢察官於同日指揮發監執行,足見抗告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因逃匿致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但既經緝獲,並由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即不得再謂抗告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原裁定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洽。抗告人稱其無逃匿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雖無理由,然原裁定既有前揭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4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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