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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瑞斌楊皓清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順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順龍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柯順龍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10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27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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