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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筱珮孫惠琳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文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3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3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1月8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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