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裕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5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裕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裕鈞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104年1月7日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為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及附表編號1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2部分前經定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部分前經定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高裕鈞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強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2次已定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 │4月(執畢) │ │ │├────────┼──────────┼──────────┼─────────┤│犯 罪 日 期│102年4月20日 │102年7月16日 │102年5月28日 │├────────┼──────────┼──────────┼─────────┤│偵 查 機 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第13082號 │第14892號 │字第27244號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415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17││ │ │ │ │8號 ││ ├────┼──────────┼──────────┼─────────┤│ │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 │103年3月4日 │103年9月2日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4158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38 │103年度上易字第117││ │ │ │號 │8號 ││ ├────┼──────────┼──────────┼─────────┤│ │確定日期│102年8月12日 │103年5月15日 │103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灣高檢103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 ││備 註│第10190號 │第127號 │第1711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