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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世宗黃雅芬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萬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萬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萬豊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傷害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3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