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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壽嵩黃惠敏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淑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淑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淑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0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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