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尤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嘉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