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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嘉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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