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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22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筱珮孫惠琳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鄒鴻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104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鴻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叁年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鄒鴻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於100年5月19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書漏載此部分),於102 年6月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期間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已報經法務部以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受處分人最近3 個月之得分紀錄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2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