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常毓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常毓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常毓生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718 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常毓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臺上字第71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2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