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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謝靜恒陳春秋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常毓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常毓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常毓生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718 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常毓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臺上字第71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2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莊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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