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人翰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人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人翰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4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5 年,嗣經同院以101 年度少撤緩字第4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14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4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5 年,嗣經同院以101 年度少撤緩字第4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業於101 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2 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0 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0月29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