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8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洪于智宋松璟邱忠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澄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澄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澄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8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06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澄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8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06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3月16日,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8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