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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瑞斌楊皓清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請人
張學孔
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何岳儒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系暨土木研究所專任教授、先進公共運輸研究中心主任,於民國102 年間,因臺北市議員賴素如等人涉犯臺北車站雙子星大樓弊案,臺北市調處於102 年3 月27日前往臺灣大學土木館313 室搜索,扣押聲請人所有之雜記、資料、賀川公司陳訴書等物,同日又前往聲請人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住處搜索,扣押聲請人所有雜記資料、中國建設銀行開戶資料、電源線(電腦及電話)、筆記型電腦、手機等。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詳盡調查,確實證明與聲請人無關,爰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317 條定有明文。而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2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固據提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為證,核與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本院103 年保字第2468號編號256 至260 )相符。惟被告何岳儒等人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66 號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何岳儒、程宏道分別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審理中,前揭扣押物於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扣押查證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0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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