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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洪于智何燕蓉邱忠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1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憶琴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0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783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25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泛稱法官判決有先入為主之偏頗觀念云云,惟並未附具該刑事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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