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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9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蘇素娥胡宗淦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告
訴 人 徐天賜(原名徐才煌)
即告
受 判 決人
即被告
張士莊

      歐謦豪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9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天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時必備之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所提之抗告書狀,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定期先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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