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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3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嶽承李麗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34號

再審聲請人 吳潤壹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 106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明文規定。若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聲請再審之對象應屬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再審案件應由原判決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臺聲字第2號裁定參照)。

二、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 1069號判決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潤壹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前段,以程序判決駁回,有上述判決可憑。本院前述程序上判決,自非聲請再審之客體。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再審之聲請,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3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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