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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3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梁宏哲何俏美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37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林憲同
被告
吳崑玉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38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3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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