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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7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惠立梁耀鑌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7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蔡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6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88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蔡宗霖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本案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7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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