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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86號

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劉壽嵩黃惠敏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8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告訴人
倪世遠

受 判決人 張友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重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尚未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3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21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以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對未確定之判決,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受理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重傷害案件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行準備程序,未辯論終結,尚在審理中,並未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查詢承辦股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是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8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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