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8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倪世遠
受 判決人 張友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重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尚未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3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21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以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對未確定之判決,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受理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重傷害案件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行準備程序,未辯論終結,尚在審理中,並未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查詢承辦股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是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