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趙文卿陳如玲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梁春富
原告
洪宏欣
原告
蘇俊雄
原告
黃惠忠
原告
廖秋傑
原告
蕭榮乾
原告
林國保
原告
康信男
原告
季潔心
原告
范德秋
原告
楊泰龍
原告
黃翠雲
原告
吳鏡弓
原告
陳俊明
原告
施敦仁
原告
彭信和
原告
黃兆猛
原告
林彩霞
原告
郭秋盛
原告
楊淑祥
原告
邱智鏡
原告
許新源
原告
賴文光
原告
湯接水
原告
高建群
原告
黃錦堂
原告
溫中堅
原告
江茂霖
原告
黃進龍
原告
徐慶寶
原告
游進賢
原告
洪金龍
原告
賴銘國
原告
江瑞松
原告
王培雄
原告
李寶寧
原告
許慶宗
原告
余清華
原告
黃國和
原告
邱新喜
原告
張國興
原告
林新益
原告
邱國龍
原告
林元在
原告
鄧錦惠
原告
蘇瑞麟
原告
梁高城
原告
楊遠芬
原告
田沂如
原告
陳賜輝
原告
曾寬勇
原告
張端瀛
原告
孫哲彥
原告
譚鑑誠
原告
李華一
原告
何碧鴻
原告
王金能
原告
蘇玄美
原告
林振福
原告
丁榮崑
原告
李蘭嬌
原告
賴華生
原告
陳文奇
原告
鄧昆龍
原告
黃錦川
原告
陳鴻礎
原告
陳登輝
原告
張錦德
原告
何淵源
原告
薛逢富
原告
許祈文
原告
游剛敏
原告
王火能
原告
張進興
原告
呂恭文
原告
蕭家恩
原告
陳天成
原告
黃樹培
原告
許鳳玲
原告
賴文獻
原告
劉雨華
原告
葉新有
原告
彭之強
原告
湯松垣
被告
張哲琛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原告等人因被告廢弛職務而導致退休後較同具公營事業公務人員兼勞工身份之同仁(103年6月1日後退休同仁)可領年金總所得差距,每人平均高達新台幣(下同)7百萬元,致原告等人之晚年經濟生活堪虞,原告等人依年資及投公保金額之不同,各受有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被告共應賠償原告733,937,420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瀆職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