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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趙文卿陳如玲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梁春富
即自訴人
洪宏欣
即自訴人
蘇俊雄
即自訴人
黃惠忠
即自訴人
廖秋傑
即自訴人
蕭榮乾
即自訴人
林國保
即自訴人
康信男
即自訴人
季潔心
即自訴人
范德秋
即自訴人
楊泰龍
即自訴人
黃翠雲
即自訴人
吳鏡弓
即自訴人
陳俊明
即自訴人
施敦仁
即自訴人
彭信和
即自訴人
黃兆猛
即自訴人
林彩霞
即自訴人
郭秋盛
即自訴人
楊淑祥
即自訴人
邱智鏡
即自訴人
許新源
即自訴人
賴文光
即自訴人
湯接水
即自訴人
高建群
即自訴人
黃錦堂
即自訴人
溫中堅
即自訴人
江茂霖
即自訴人
黃進龍
即自訴人
徐慶寶
即自訴人
游進賢
即自訴人
洪金龍
即自訴人
賴銘國
即自訴人
江瑞松
即自訴人
王培雄
即自訴人
李寶寧
即自訴人
許慶宗
即自訴人
余清華
即自訴人
黃國和
即自訴人
邱新喜
即自訴人
張國興
即自訴人
林新益
即自訴人
邱國龍
即自訴人
林元在
即自訴人
鄧錦惠
即自訴人
蘇瑞麟
即自訴人
梁高城
即自訴人
楊遠芬
即自訴人
田沂如
即自訴人
陳賜輝
即自訴人
曾寬勇
即自訴人
張端瀛
即自訴人
孫哲彥
即自訴人
譚鑑誠
即自訴人
李華一
即自訴人
何碧鴻
即自訴人
王金能
即自訴人
蘇玄美
即自訴人
林振福
即自訴人
丁榮崑
即自訴人
李蘭嬌
即自訴人
賴華生
即自訴人
陳文奇
即自訴人
鄧昆龍
即自訴人
黃錦川
即自訴人
陳鴻礎
即自訴人
陳登輝
即自訴人
張錦德
即自訴人
何淵源
即自訴人
薛逢富
即自訴人
許祈文
即自訴人
游剛敏
即自訴人
王火能
即自訴人
張進興
即自訴人
呂恭文
即自訴人
蕭家恩
即自訴人
陳天成
即自訴人
黃樹培
即自訴人
許鳳玲
即自訴人
賴文獻
即自訴人
劉雨華
即自訴人
葉新有
即自訴人
彭之強
即自訴人
湯松垣
共同自訴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告
張哲琛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66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以㈠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此之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而言。㈡本件自訴人梁春富等所指被告張哲琛涉嫌刑法第130 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該罪名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訴(參照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4974號判決),是揆之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因被告廢弛職務之消極不作為而導致上訴人之老年經濟生活堪虞,應以上訴人為直接被害人,而認得提起自訴等語。

三、按刑法第130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規定於刑法第4章「瀆職罪」章中,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法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者如僅為國家法益,而私人權益受損害,為間接之被害,即不得提起自訴。唯有在個人之被害,與國家或社會之被害,由於同一犯罪行為所致,始得提起自訴。若犯罪行為,雖足加國家或社會以損害,而個人之受害於否,尚須視他人之行為而定者,亦不能謂係同時被害,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自訴人所指訴之情節,被告可能直接侵害者乃國家法益,即便因此造成有個人受損之虞,乃間接被害,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上揭規定,自訴人既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提起本件自訴,原審因而依上揭法條規定,以自訴人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本件自訴,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被告於立法院主張公保年金不宜追溯,致上訴人無支領月退休金、無優惠存款或勞保年金給付,老年生活不保,應以上訴人為直接被害人云云,尚屬誤解,並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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