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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筱珮陳德民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段惠蓮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胡志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

訴緝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234、6079、9027、2062

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段惠蓮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3 及編號5至編號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段惠蓮於民國96年間起對外自稱係「華聯國際集團」(設於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7)執行長,華明燦(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則自稱係「華聯國際集團」總裁,其2 人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自96年1 月間起至96年10月間止,先後另與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均經本院另案判處徒刑,並諭知緩刑確定;其等與華明燦、段惠蓮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期間詳如附表一所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規定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自96年1月間起至96年2月間止,華明燦、段惠蓮宣稱「華聯國際集團」將以坐落桃園縣龍潭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龍潭區,下同)○○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龍潭鄉○○村○○路0000 000號),改建為「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並以招募「特別創始會員」、「轉讓不動產債權受益權」之名義(下稱石門養生會館投資案),以刊登報紙廣告、散發「企劃案」傳單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之人簽署「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契約書」、「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申請書」,加入成為「特別創始會員」、「受益權受讓人」,並約定會員繳交每單位新臺幣(下同)60萬元,購買「債權憑證」後,每月華聯國際集團支付每單位紅利1萬5千元(即月息2.5%,換算年利率為30%),期間連續5年,作為特別創始會員之投資收益,期滿並可收回本金,「保本保息」、「零風險」。華明燦、段惠蓮即共同以約定上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等報酬之犯意及方法,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而自96年1月4日至96年2月2日止,華明燦、段惠蓮共同以上揭方式招攬吳錦雲、李惠香、張湧福、林吳紀子為「特別創始會員」,所收受之「會費」即準存款金額達240 萬元(其等投資金額、投資日期,詳如附表四所示)。

㈡嗣於96年2月間,邵子瑜、趙俊傑(以上2人所犯違反銀行法案件,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確定)經他人介紹而認識華明燦,華明燦、邵子瑜、趙俊傑遂於96年3月1日書立「籌組公司協議書」(同日亦書立該協議書之林茂盛、陳溫樂尚無證據認定知情並參與),共組「華聯佑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聯佑宸公司,該公司於96年6 月13日辦竣公司登記,址設臺北市○○街00號10樓之 2,登記之股東名簿如附表二所示),約定共同對外招募資金,且該公司資金招募係採「責任制」、並按「專員」、「主任」、「經理」之等級給予業績獎金及車馬費(該協議書此部分「資金入注公司制度與獎勵」之內容,詳如附表三所示),另葉孟姬(所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於96年4月間經邵子瑜介紹而認識華明燦。段惠蓮、華明燦、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即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規定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期間詳如附表一所示;段惠蓮係承續上揭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單一集合犯意),於96年4 月間起,由華明燦為華聯佑宸公司之董事長,邵子瑜為該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趙俊傑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兼副總經理,華明燦、邵子瑜、趙俊傑同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段惠蓮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於本案吸收資金行為,非屬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之公司負責人)葉孟姬則擔任該公司之單位主管。並由華明燦、段惠蓮、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共同對外宣稱「華聯國際集團」將以坐落臺北縣淡水鎮(現改制為新北市淡水區,下同)○○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建物(門牌號碼臺北縣淡水鎮○○路000 巷0000號),改建為「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並以「華聯國際集團」招募「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會員」之名義(下稱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陸續介紹友人、同事加入,招攬不特定之人簽署「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暨入會申請書」及「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加入成為會員,並約定會員繳交每單位10萬元,投資分紅年利率為18%,按月撥入會員之帳戶內,期間連續1年或2 年不等,作為會員之投資收益,期滿並可收回本金,此外並由華明燦開立本票及「資產產權債權憑證」作為憑證。華明燦、段惠蓮、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即共同以約定上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等報酬之犯意及方法,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投資款則匯入華明燦所開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或華明燦所開設之合作金庫銀行雙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並由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依其等招攬金額領取23 %至30 %不等之業績獎金及車馬費,共同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而自96年4月4日至96年10月22日止,華明燦、段惠蓮、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共同以上揭方式所招攬之會員共計52人(其中有部分會員係多次投資),其等所收受之「會費」即準存款金額達7188萬元(該等會員即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投資日期,詳如附表五所示)。嗣於98年1 月14日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持搜索票搜索臺北市○○街00號等址,並扣得華明燦所有如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3及編號5 至編號10所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鍾美玲、蔡靜微、邵子瑜、葉孟姬、呂秋愛、林智妃、林秀碧、林采樺(原名林俍禎)、陳來福、黃滿惠、梁麗華、魏寶貝、黃阿土、郭淑英、林昕儀、孫麗靜、蔡如妃、陳勉方、徐碧雲、洪景辰、楊惠萍、蔣汝英、侯偉鴻、何佩錚、吳錦雲告訴,及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安分局報告,以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㈠證人吳錦雲、林智妃、黃滿惠、邵阿寶、尤文良、邵子瑜、葉孟姬、蔡靜微、徐碧雲、林采樺(原名林俍偵)審判外陳述的證據能力部分:

⒈上揭證人於調查局、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及證人林采樺證述部分:就此等證人於調查局、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本判決引用部分,均業於原審由證人具結後證述是否屬實(詳見下列及附表之引述),而已屬於審判中之證述。至於其餘部分,以及林采樺之證述,因本判決並未引用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因此不再論述是否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華明燦、吳錦雲、林智妃、黃滿惠、邵阿寶、尤文良、邵子瑜、葉孟姬、蔡靜微、徐碧雲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本院前案審理時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①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所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同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以及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雖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6 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要旨參照)。此所謂「客觀上不能受詰問」,應係指死亡、因生理或心理之疾病致記憶喪失無法陳述、所在不明而傳拘無著或合法行使拒絕證言權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25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 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等判決要旨參照)。

②查證人林智妃、黃滿惠、邵阿寶、尤文良、邵子瑜、葉孟姬、蔡靜微、徐碧雲,於原審業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經被告之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對此等證人,既已踐行保障被告對於證人之正當詰問權,而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又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本院前案審理時之證述,當均具有證據能力。另證人吳錦雲則經原審及本院傳拘無著(見原審 10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卷〈下稱原審卷〉㈠第134、135、164頁、原審卷㈡第80頁、本院卷㈡第218- 220頁),故客觀上已無從使被告段惠蓮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至辯護人復辯稱吳錦雲之偵查筆錄記載過於簡略乙節,業據本院當庭勘驗吳錦雲於偵查中錄音光碟,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按(見本院卷㈡第275- 277頁),是吳錦雲於偵查中證述內容,以本院勘驗內容為據,而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復未陳明吳錦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依上揭說明,得為證據。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華明燦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段惠蓮就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乙節,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請辯護人幫我回答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2 頁背面),辯護人陳稱:證人吳錦雲、林智妃、黃滿惠、邵阿寶、蔡靜微、徐碧雲、林采樺、尤文良、邵子瑜、葉孟姬於警詢及調查局之證言,屬於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另證人吳錦雲、林智妃、黃滿惠、邵阿寶、蔡靜微、徐碧雲、林采樺、尤文良、邵子瑜、葉孟姬於偵訊中之證言,以證人身分到案而未經具結的部分,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2頁背面、第183頁),並未爭執華明燦陳述之證據能力,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亦未聲請傳喚證人華明燦,堪認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捨棄詰問華明燦。承上說明,華明燦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以及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有證據能力。

④至辯護人復辯稱:鈞院限縮辯護人於法院詰問證人時,僅能由一位辯護人進行詰問,限縮辯護人詰問權,倘採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言為重要證據,恐有冤枉被告段惠蓮之可能云云。惟同一被告有二以上辯護人時,該被告、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第5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乃為節省法庭時間,避免不必要之重複詰問,此觀之立法理由自明,並無限縮辯護人行使對證人詰問權之情,遑論辯護人間並非不可於審判期日前,就詰問證人(含告訴人)之問題,先行溝通整理詰問內容,並無妨害辯護人詰問之行使,更與證人證言有證據能力與否無涉,是辯護人辯稱於本院審理時僅能由一位辯護人進行詰問,限縮辯護人詰問權云云,尚有誤會。

㈡印有被告段惠蓮姓名之「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名片有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援引印有被告姓名之「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係以該證據及其他相關證據(詳後述),作為認定被告有自稱「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之事實,並非以該文書內容製作人所「陳述之事實」作為證據資料,更不以該等文書所載內容屬真實為前提,以其所載內容來認定其他待證事實。故該名片與一般「物證」無異,非屬供述證據,並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又該名片係經法務部調查局持原審法院核發98年聲搜字第27號搜索票依法扣押取得,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案,復據原審於前案審理時勘驗屬實在卷,另經證人葉孟姬以書證提出(見A7卷第98-104頁、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4 號卷〈下稱原審前案卷〉㈡第68-69、107頁、A8卷第135- 144頁)。此外,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辯稱:卷附「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實際上是由告訴人葉孟姬以書狀提供,並非經調查局搜索扣押取得,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卷附印有被告姓名之「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除據葉孟姬提供者外,亦經調查局持原審法院核發搜索票依法扣押取得,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名片在卷可憑,已如前述。勾核名片內容相符,足徵卷附上開名片,並非僅據告訴人葉孟姬提供,是被告及辯護人所稱顯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委難憑採。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旨趣無非係慮及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仍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下列證據,部分雖屬審判外陳述(詳後述),惟檢察官、本案被告段惠蓮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表示無意見,而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該證據之取得並無不法,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各該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段惠蓮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收受存款犯行,辯稱:華明燦以「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等名義對外招收會員以及招攬投資之事,我並不知情,也未參與,我係應華明燦邀請才擔任「華聯佑宸公司」之掛名監察人,並未經營該公司業務亦未入股,且對於用以招攬投資廣告、文宣資料及「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之名片,均未見過亦未經手,與華明燦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二、經查:

㈠「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部分:

⒈被告段惠蓮對外自稱係「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而同案被告華明燦則對外自稱為「華聯國際集團」總裁,且自96年 1月間起至96年2 月間,對外宣稱「華聯國際集團」將以坐落桃園縣龍潭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建物,改建為「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並以招募「特別創始會員」、「轉讓不動產債權受益權」之名義,以刊登報紙廣告、散發「企劃案」傳單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之人加入成為「特別創始會員」、「受益權受讓人」,並約定會員繳交每單位60萬元,購買「債權憑證」後,每月支付每單位紅利1萬5千元(即月息2.5%,換算年利率為30%),期間連續5年,作為特別創始會員之投資收益,期滿並可收回本金,「保本保息」、「零風險」等事實,有華明燦、被告段惠蓮之名片(見A2卷第8頁、A8卷第144頁、原審前案卷㈡第106、107頁)、該「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之介紹傳單、「華聯國際集團」之介紹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前案卷㈡第85頁背面、第86- 89頁正面)。另證人尤文良於原審前案審理證稱:「(是否有看過此張段惠蓮之名片?《提示A8卷第144 頁,按即「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之名片》)有;我去的時候,華明燦及段惠蓮都是在一起的,這張名片是放在段惠蓮的辦公桌上,我跟葉孟姬去找段惠蓮的時候看到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前案卷㈢第31頁)。又自96年1月4日至96年 2月2 日止,華明燦等以「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名義,先後招攬吳錦雲、李惠香、張湧福、林吳紀子為「特別創始會員」,所收受之「會費」等即準存款金額達 240萬元等事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存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可認定。至證人即參與簽訂籌組華聯佑宸公司協議書之陳溫樂(詳後述)固證稱:我僅見過段惠蓮2、3次,有請客就會去,未見過「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之名片云云,然依陳溫樂證述可知其與段惠蓮見面時華明燦均在場,而華明燦為「華聯國際集團」總裁,斯時關於招攬投資人相關事務,由自稱總裁之華明燦說明即可,而非由被告段惠蓮說明,亦符事理之常,是陳溫樂證述未見過「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之名片,亦難援為有利於被告段惠蓮之認定。

⒉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華聯國際集團「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名義招攬附表四所示之人投資,理由如下:

①證人即「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土地及地上物代表人洪漢榮證稱:我在跟華明燦談合作契約過程中,見面最少10次以上的會面當中,除華明燦外,還有一個段小姐(段惠蓮),她大部分都有出現,都是跟著華明燦,她講的話也跟華明燦一樣等語(見原審前案卷㈢第11頁)。且被告段惠蓮就「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於原審亦供稱:「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的土地及建物本來是我的朋友借錢給屋主,錢要不回來,本來我們要去購買這個標的物,但其中有22戶散戶無法整合,期間洪漢榮寫委託書賣給華明燦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8、88頁背面),並有華明燦與洪漢榮、王麗華、游家豪等人就坐落桃園縣龍潭鄉○○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龍潭鄉○○村○○路0000 000號,)即「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所在地,於93年8 月間簽訂內容為籌組公司及籌措投資營運資金,經營上開標的物之協議書及附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前案卷㈡第79- 81頁),迨於94年5月6日華明燦與受託人王麗華簽訂上開標的物由王麗華協助買賣過戶及付款方式共同承諾書(見原審前案卷㈡第81頁背面)。足徵「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自93年8月間起即已進行,迄94年5月6 日華明燦與受託人王麗華簽訂上揭共同承諾書時,歷經約9 個月,是被告段惠蓮上開供述與事實相符,反足徵被告段惠蓮自始即知悉華明燦以華聯國際集團「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名義招攬投資人乙情,並非毫不知情。復衡之,華明燦出具予「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投資人之「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申請書」,其上所載「出讓人:華聯國際集團,地址: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7」乙節,亦有「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申請書」在卷足憑(見原審前案卷㈡第93、94頁背面、95、96頁背面、97頁)。而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7不動產,係被告段惠蓮最早與華明燦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乙節,亦據被告段惠蓮坦認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8頁),而開不動產並登記於被告段惠蓮名下,亦有土地謄本在卷足佐。況被告段惠蓮亦自承:96年1 月間我在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7上班工作等語(見原審前案卷㈡第89頁),足證上址不動產自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共同出資購入後,即作為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辦公處所灼明。

②復審之「華聯國際集團」組織架圖,其中養生休閒事業中即有石門會館案(按即「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且「華聯國際集團」公司說明書中亦載明將把桃園「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推出市場等情,亦有上開組織架構圖、說明書、廣告簡介、企劃案附卷可證(見原審前案卷㈡第85頁正、背面、87頁、原審卷㈠第179、180、182-188、190、192- 195頁)。酌以,證人邵子瑜於原審證稱:我在台北市在○○○路0段00號3樓之17的辦公室見過段惠蓮,…她有開電腦給我們看石門案的介紹,另外…我見過段惠蓮非常多次,我手上有的DM都是段惠蓮交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72頁);證人尤文良於原審證稱:我在台北市○○○路0段00號3 樓之17辦公室及台北市錦州街「華聯佑宸公司」的辦公室都見過段惠蓮;我跟葉孟姬一起去公司的時候,華明燦說:老婆去倒個水,段惠蓮就去倒水,所以華明燦與段惠蓮是夫妻關係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9、170頁正、背面),另於原審前案審理時證稱:我有看過「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這張名片是放在段惠蓮的辦公桌上,我跟葉孟姬去找段惠蓮時看到的等語(見原審前案卷㈢第31頁)。參以扣案印有被告姓名之「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係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持原審法院核發98年聲搜字第27號搜索票依法在華明燦位於台北市○○街00號10樓辦公室搜索扣押取得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按(見A7卷第98-104頁、A8卷第135- 144頁),且華聯佑宸公司負責人華明燦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所載被告段惠蓮到職日期:96年1月1日、現任職務:執行長,亦據原審前案法官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見原審前案卷㈡第68、105 頁背面)。而華聯佑宸公司於96年3月1日始由華明燦等人開會,決定籌組華聯佑宸公司,亦有「華聯佑宸公司」籌組公司協議書在卷足按(見原審前案卷㈠第96、97頁背面)。凡此諸端,益徵被告段惠蓮在「華聯佑宸公司」成立前,即對外宣稱為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並從事招攬投資人行為灼明。

③證人即投資者吳錦雲於偵查中證稱:我是看到報紙,打電話去問,到現場後由華明燦、段惠蓮介紹才參與「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案之投資,我投資了60萬元,我講的段惠蓮、華明燦就是檢察官提示照片的這兩位等語,有本院勘驗吳錦雲98年11月26日偵查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75- 276頁)。且華明燦就「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有製作傳單,並承諾「會員5 年內獲利與分紅,每月2.5%,年利率30% 」,此有該等「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之介紹傳單、「華聯國際集團」之介紹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85頁背面、第86- 89頁),可見確有以刊登報紙廣告、或夾報散發「企劃案」傳單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之人參加該「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且於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契約書」上,亦載明:「受益權受讓人依據其持有受益權持分,參與分紅信託利益,其來源為不動產出租或營運收入,按月支付每1單位紅利1萬5千元整,期間連續5年」等語,亦足徵被告段惠蓮及華明燦顯係以約定上揭年利率30% 報酬之方法,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並收受款項。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辯稱:吳錦雲並未提出所稱之報紙廣告為證,是其證言不足採云云,然報紙廣告並非重要價值物品,如非特殊情況例如:有重要紀念性、或個人影像、報導…,一般民眾並不會特別留存,況吳錦雲因參與「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之投資,已持有上開華明燦簽發憑證,自無特別保留該報紙廣告之必要,是其無法提出該報紙廣告文宣,亦符事理之常,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以此遽認吳錦雲證述不足採,尚難憑採。

④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辯稱:「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介紹傳單、「華聯國際集團」介紹資料及附表四所示之人所填寫「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契約書」、「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申請書」、「石門養生會館案紅利收據」等文件,均無段惠蓮簽名或用印,不足以證明段惠蓮與華明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承上所述,被告段惠蓮擔任以華明燦為首之「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被告段惠蓮亦受該集團主導者華明燦指示擔任職務並負責該集團事務之運作,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從事「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吸收資金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負共同正犯責任。

⑤至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辯稱:邵子瑜、尤文良、吳錦雲為告訴人,其證言可信度較低,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段惠蓮犯罪依據云云,然查,認定被告段惠蓮有與華明燦就本件犯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並非僅以上述證人證詞為唯一論據,尚佐以上開其他證據,相互參佐,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此部分所稱,自屬無據。

⒊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辯稱:卷附印有「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字樣名片,係由葉孟姬以書狀提供,並非由檢調單位扣得,其真實性並非無疑,有可能係葉孟姬等人自知華明燦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見段惠蓮名下有多筆財產,欲將求償對象擴及段惠蓮,始延請他人製作,將其列為共犯以利求償,此觀之該名片印製行動電話0000000000,與華明燦之印有「華聯國際集團總裁華明燦」名片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相同即明,若印有「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字樣名片為真正,自應印製段惠蓮真正擔任負責人之「臺灣衛星電視台董事長段惠蓮」名片上所載行動電話0000000000,始符常情云云。惟上揭印有「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字樣名片,係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持原審法院核發98年聲搜字第27號搜索票依法扣押取得,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按(見A7卷第98-104頁、A8卷第135-144 頁),並非僅葉孟姬具狀提出,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所稱與事實不符;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復辯稱:上揭有可能係葉孟姬等人知悉華明燦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見段惠蓮名下有多筆財產,欲將求償對象擴及段惠蓮,始延請他人製作,將其列為共犯以利求償云云,然此情並未經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或供本院查證,純屬臆測之詞,自難憑信。再者,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復執上揭行動電話號碼,爭執該名片真實性云云,然查被告段惠蓮擔任負責人之「衛台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97年1 月24日,有該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按(見本院卷㈡第228-229 頁),而被告段惠蓮共同藉由「華聯國際集團」名義,以「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吸收資金時,該公司尚未成立,自無印製與「臺灣衛星電視台董事長段惠蓮」名片上所載相同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情,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此部分所稱顯係時序錯置,避就卸責之詞,實難憑採。

⒋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另辯稱:「華聯國際集團」並非公司,亦不具法人或自然人資格,所謂被告段惠蓮為該集團執行長之職務自非屬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自不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 項罪責要件云云。惟銀行法關於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犯罪主體,係將個人犯之者與法人犯之者,均規定其處罰,惟法人犯之者,法律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觀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第3 項,自臻明瞭。質言之,倘若非銀行而違反不得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行為人,係自然人者,自應以該行為人(自然人)為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非銀行收受存款,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之罪。被告段惠蓮於為事實欄一、㈠犯行時,「華聯佑宸公司」固尚未成立,斯時雖不具法人負責人身分,惟其係以對外自稱「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自然人身分對外吸收資金,從事收受存款之行為,自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灼明,辯護人所稱,委難憑採。

⒌至華明燦於原審前案雖陳稱:「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與段惠蓮無關云云,然被告段惠蓮確與華明燦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且兩人共同投資上揭不動產,作為辦公處所,關係密切不言可喻,是華明燦上開陳述,顯係為免牽連被告段惠蓮,曲意迴護之詞,委無足採。

⒍證人即衛台傳播公司會計並為被告段惠蓮助理之卜莉嫻(見本院卷㈡第1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擔任衛台傳播公司會計,是段惠蓮面試雇用我,工作地點是在台北市錦州街,當時我有安排段惠蓮行程,但未曾安排她向投資者說明吸收資金業務,公司沒有其他人在安排段惠蓮行程,我跟段惠蓮見面時間不一定,但她每天都會進公司,進進出出所以每天會見面,我跟段惠蓮僅限於在衛台傳播公司工作上有接觸,不會安排她的私人行程,且安排她的行程不會很滿,於我安排行程以外,不知道段惠蓮去何處,我不知段惠蓮與華聯佑宸公司的關係,我沒看過華明燦有帶客戶到台北市錦州街10樓辦公室,就我所知段惠蓮只有在衛台傳播公司、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任職,沒有在其他公司任職,並未經手華聯國際集團之「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我也未見過華明燦宣傳文宣及「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DM廣告資料,段惠蓮也沒有特別跟我介紹華明燦,另外我也要為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蒐集發票供報稅之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37- 240頁),依卜莉嫻證述,可知其工作僅安排被告段惠蓮關於嗣後成立之衛台傳播公司行程及為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蒐集發票供報稅之用,對於被告段惠蓮其他行程根本不知情,是其供稱被告段惠蓮並未經手華聯國際集團之「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亦僅是證人個人猜測之詞,遑論「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係在衛台傳播公司成立前之投資案,卜莉嫻自無由得知;至卜莉嫻證述未見過上開文宣品,係與其業務無關所致,是其證言不足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⒎綜上所述,依上揭證人證述及附表四所示非供述證據,被告段惠蓮就「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係知情,並參與華明燦吸收資金決策及執行吸收資金業務者,洵堪認定。被告段惠蓮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㈡「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部分:

⒈同案被告華明燦與邵子瑜、趙俊傑、陳溫樂、林茂盛等人於96年3月1日書立「籌組公司協議書」,共組華聯佑宸公司,約定共同對外招募資金,且該公司資金招募係採「責任制」,並按「經理」等不同等級給予業績獎金及車馬費,又華聯佑宸公司於96年6 月13日辦竣公司登記等情,業據證人趙俊傑、陳溫樂、林茂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㈡第

145、240、241 頁背面),並有該協議書(見原審前案卷㈠第96-97頁、A5卷第207-208頁正面)及華聯佑宸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簿等在卷可稽(見A2卷第239-240、363頁)。而華明燦為華聯佑宸公司之董事長,邵子瑜、趙俊傑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渠等人同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有該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見A15卷第42-43頁)。

⒉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等人共同對外宣稱華聯佑宸公司將以坐落臺北縣淡水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建物,改建為「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並以招募「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會員」之名義,陸續介紹友人、同事加入,招攬不特定之人簽署「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暨入會申請書」及「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加入成為會員,並約定會員繳交每單位10萬元,投資分紅年利率為18% ,按月撥入會員之帳戶內,期間連續1年或2年不等,作為會員之投資收益,期滿並可收回本金,此外並由華明燦開立本票及「資產產權債權憑證」作為憑證,自96年4月4日至96年10月22日止,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等人共同以上揭方式所招攬之會員共計52人,其等所收受之「會費」即準存款金額達7188萬元等事實,則有該投資案之文宣(見A2卷第13-16頁、A14卷第4-5 頁)、「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暨入會申請書」、「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見原審卷㈡第71- 72頁),被告華明燦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雙連分行上揭帳號帳戶交易明細等(見A7卷第63- 72頁),以及如附表五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⒊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其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期間詳如附表一所示)為共同正犯之理由:

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 項(修正後為同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收資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3931號、84年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要旨參照)。

②同案被告華明燦與邵子瑜、趙俊傑於96年3月1日書立「籌組公司協議書」,並約定按「經理」等不同等級給予業績獎金及車馬費,且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均為華聯佑宸公司股東等情,有該協議書(見A5卷第 207-208頁正面)及華聯佑宸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簿等在卷可稽(見A2卷第239-240、363頁)。被告段惠蓮則為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另於96年4 月間起,即由邵子瑜擔任華聯佑宸公司之總經理,趙俊傑擔任該公司之副總經理,葉孟姬則先擔任該公司之單位主管,並於96年5 月間起擔任副總經理,另自稱係「華聯國際集團」之副董事長,被告段惠蓮則擔任監察人等事實,除有華聯佑宸公司設立登記表、被告段惠蓮、葉孟姬之名片在卷可佐外(見A15 卷第46、47頁、A8卷第144頁、A2卷第5頁),並有經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分別以「總經理」、「副總經理」、「單位主管」等身分簽名之華聯佑宸公司「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暨入會申請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前案卷㈠第120- 217頁、詳附表五「非供述證據」中所示)。華聯佑宸公司係由華明燦與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共同經營,邵子瑜、葉孟姬可取得招攬投資金額的部分作為佣金、車馬費及薪資等情,亦據同案被告華明燦於原審前案陳述明確(見原審前案卷㈠第33- 36頁),復有由邵子瑜、趙俊傑簽收招攬資金金額23% 佣金之單據在卷可稽(見A4卷第30-143頁、A8卷第187頁、原審前案卷㈠第120-229頁),其中由邵子瑜簽收之金額合計達5,971,300 元,由趙俊傑簽收之金額則達4,232,000 元。而華明燦匯款予葉孟姬之金額合計則達7,390,750 元,有匯款申請書、存款憑條在卷可稽(見A8卷第159- 162頁、原審前案卷㈠第98頁)。

③證人邵子瑜於96年9 月17日寄予被告華明燦之信函中,亦載明:「本人於97年4月(應為96年4月之誤載)受聘於您任董事長之華聯佑宸公司總經理一職,全力配合淡水鎮○○路000巷0000號3 棟房子之投資案,本人等共募資4,068萬…」等語,亦有該信函可證(見A5卷第209 頁)。且其於原審前案證稱:「(除妳之外,還有何人係妳找來投資之人?)王秀珠、王心怡、林智妃、黃滿惠、邵阿寶、陳來福、黃玉蘭、葉孟姬、蔡靜微、徐袁春仙、王珊君、梁麗華、林秀碧、林俍禎、張名吟」、「(妳剛才表示副總以上的介紹費是15 %,為何被告給妳的介紹費比例高達23 %?)因為華明燦有分很多種獎金,而且是他自己訂的,不是我訂的。這個在剛剛提示給我看的華聯佑宸公司籌組公司協議書裡面都有記載,整組達到業績420萬元會多5%,做到第二個420萬元的時候,會再多3%獎金,依次累推,全部都是用現金算給我;多出來的8%先放在我這邊,但我還要出一些交際費,還要去統籌帷幄處理公司的事情……」等語,並確認上揭「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暨入會申請書」上「總經理」欄位,以及上揭簽收23% 佣金之單據,確為其所簽名等情(見原審前案卷㈢第39- 40頁)。證人葉孟姬於原審前案審理時亦坦承其有在上揭「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暨入會申請書」上「副總經理」、「單位主管」、「經辦人」等欄位簽名,且其有直接介紹徐碧雲、郭淑英、鍾美玲、陳詩怡、陳鳳菁、侯偉鴻、林素妙等人投資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等情(見原審前案卷

㈢第43-44頁)。

④如附表五編號 3、4、5、6、9、10、11、12、13、14、17、

18、20、21、23、24、26、28、32、34、35、38、43、46、

47、49、52所示投資人林智妃、黃滿惠、邵阿寶、尤文良、邵子瑜、陳來福、黃玉蘭、葉孟姬、徐袁春仙、蔡靜微、林昕儀、徐碧雲、魏寶貝、黃阿土、孫麗靜、陳勉方、梁麗華、何佩錚、蔡如妃、郭淑英、林秀碧、鍾美玲、李鳳英、楊惠萍、呂秋愛、侯偉鴻、洪景辰分別證述係經由華明燦、被告段惠蓮以及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等人直接或間接介紹而投資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各該證人證述內容,詳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

⑤又華聯佑宸公司關於「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廣告宣傳資料上亦載明「華聯國際集團」總管理處:台北市○○○路 0段00號3 樓之17、公司地址:台北市○○街00號10樓;而華明燦具名交付投資人收執資產產權債權憑證、本票,其上地址均載明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7乙節,有該廣告宣傳資料在卷可憑(見A2卷第16、22、23頁),而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7係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共同出資購得,並登記在被告段惠蓮名下,除據被告段惠蓮自承在卷,業如前述外,並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佐(見A2 卷第339頁)。且被告段惠蓮擔任負責人之台灣衛星電視台(衛台傳播事業公司,該公司登記地址為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7)所印製之名片,地址設於台北市○○街00號9 樓,而該址亦為華明燦以投資人投資款購得並為華明燦戶籍設籍處,除據華明燦直承在卷外(見A2卷第354 頁),並有被告段惠蓮上開台灣衛星電視台名片、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華明燦戶籍資料在卷可按(見原審前案卷㈡第67、106、340頁)。可知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交互使用渠2 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辦公處所,渠等關係密不可分,不言可喻,且創立台灣衛星電視台資金亦為華明燦收受投資人投資款所挹注,實收資本額高達金額7000萬元乙情,迭據華明燦直承不諱(見A2卷第354 頁)。準此,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共同投資購買不動產,登記於其名下,並作為華明燦所設立「華聯國際集團」總管理處,且被告段惠蓮擔任負責人之衛台傳播事業公司資金多達7000萬元,亦為華明燦以投資人投資款挹注,其豈會不知之理?凡此諸端,益徵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就「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之吸收資金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雖證人即衛台傳播公司會計卜莉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未看過「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之名片,亦未見過「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DM廣告資料,就我所知段惠蓮並無經手「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業務等語,然依卜莉嫻證述,可知其工作僅安排被告段惠蓮關於衛台傳播公司行程及為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蒐集發票供報稅之用,對於被告段惠蓮其他行程及工作,毫不知情,業如前述,是其供稱被告段惠蓮並未經手華聯國際集團之「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亦僅是證人個人猜測之詞,此觀之,被告段惠蓮係華聯佑宸公司監察人乙情,業如前述,卜莉嫻卻不知情自明,至卜莉嫻證述未見過「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文宣品及上開名片,顯係與其業務無關所致,是其上開證言不足資為有利於被告段惠蓮之認定。

⑥被告段惠蓮使用「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之名片,其上亦載有總管理處: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7、公司:台北市○○街00號10樓,相關公司則有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華聯鉅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聯鉅德公司)等,而依據公司登記資料所示被告段惠蓮擔任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負責人、擔任華聯鉅德公司之監察人(見A2卷第37、44、224、225、231、234頁),併計入衛台傳播事業公司、華聯佑宸公司,核與華明燦使用「華聯國際集團總裁」之名片其上所載相關公司,若合符節(見A2卷第8 頁)。況華明燦亦陳稱:我以「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募集投資款,發放紅利、佣金、利息後剩餘款項,我與段惠蓮再各出資2000萬元,設立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及衛台實業公司(即台灣衛星電視)等語(見A8卷第10頁),足證確有以華明燦為總裁之「華聯國際集團」存在,苟謂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焉會有如此巧合之理。此亦足證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華明燦於原審前案陳稱:段惠蓮知道「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但她沒有參與這個投資案云云,與事實不符,顯係迴護被告段惠蓮之詞,委無足採。與事實不符,曲意迴護之詞,不足以作為有利被告段惠蓮之論據。

⑦綜上,如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復分別證述係經由華明燦、被告段惠蓮以及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等人直接或間接介紹而投資「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依此等事證,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邵子瑜、趙俊傑、葉孟姬,係知情並分別有參與吸收資金決策及執行吸收資金業務者。被告段惠蓮雖非華聯佑宸公司董事長或董事,然其知情並參與吸收資金業務,其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負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之共同正犯之責。

㈢認定本案約定及給付之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理由:

⒈按金融市場是否健全攸關一國經濟之興衰,爰先進國家對於金融市場均設有監管之機制,以求其穩定與發展。其中,銀行等「金融中介」事業,更屬金融監管制度之核心領域。該等事業之經營,首須經特許,始得為之,以達保障投資之目的。而金融中介的服務有助於金融市場的運作與發展,除了可促進資金流通以外,其主要效益尚包括降低交易成本、風險分攤、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等。所謂「降低交易成本」,係因金融中介機構能夠藉由匯集大眾資金,統籌借貸業務,以取代個人分別自行締約的借貸方式,即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及反覆執行大量業務所發展出來的專業技術及知識,故能有效降低每一單位貨幣的交易成本。再所謂「風險分攤」,由於一般投資人所擁有之資金量有限,很難配置其資金於足夠多樣的投資商品,以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標的,致因特定或單一事件,即造成大部分或全部投資難以回收之窘境;惟銀行的資金數量龐大,故可藉由分散持有各種不同風險及獲利程度的資產,運用多角化的投資組合或投資標的之轉換,使其在維持一定的獲利水準時,得將風險控制於相對較低的程度。又所謂「資訊不對稱」,是指交易雙方對於交易標的或對手持有不同程度的資訊,而資訊不足的一方可能做出錯誤的決策,而處於劣勢的交易地位。然而,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則可以運用其專業知識與技術,篩選與監督貸款人等交易對手,例如聘請專業人才評估貸款人的營業狀況,再決定是否貸放資金,又如貸款以後,銀行可以指派專人進行監督等,因此相較於一般大眾,金融中介機構較能降低因資訊不足所造成的投資損失。綜上而言,間接金融市場的穩健實有賴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優質的中介服務,解決借貸雙方的難題,使資金得以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順利且安定地流通。

⒉又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至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82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所謂「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本院認為:參酌銀行法維護「金融中介」所具有使存款人降低風險等功能之意旨,以及銀行法第29條之1 的立法目的在於禁止「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之行為,故認定是否有「特殊之超額」情形時,即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蓋此等利率之金融機構等亦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若行為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此等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利率顯不相當時,即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之高利,棄經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是以,認定約定或給付之報酬是否有「特殊超額」情形時,當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方符合上揭銀行法之立法意旨。

⒊查89年間(即西元2000年)發生的網路泡沫破滅,造成全球經濟衰退,當時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即美國聯準會)為了挽救美國經濟降溫的衝擊,遂採取低利率的貨幣政策。美國聯準會於92年6 月底,做出自網路泡沫時代以來第13次的降息決定。在美國聯準會的引領下,自89年間起,全球央行(包括我國央行)相繼把利率降到歷史新低,釋出了一波波「便宜」資金,全球資金流動性大增,不到3 年,短期利率從

6.5%節節下降到1 % ,此情形在後續發生「次級債危機」、「金融海嘯」下,並一直延續至今日,此即公眾周知之「低利率」時代。本案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等人共同以年利率為30%、18%之紅利,對外招募資金,並使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人先後加入成為「會員」,相較於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已有特殊超額之情形,是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等人前揭約定及給付之報酬,係屬於「顯不相當」,應甚為明確。

㈣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復辯稱:段惠蓮僅掛名華聯佑宸公司之監察人,並未實際執行監察人職務,亦未參與該公司業務經營,自不構成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犯行云云。惟按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司監察人之職務範圍規定於同法第218 條以下。而被告段惠蓮所犯違法吸收資金行為,固非其擔任華聯佑宸公司監察人之執行職務範圍內,惟被告段惠蓮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而被告段惠蓮所為係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存款犯行,與其有無參與華聯佑宸公司業務經營無關,是證人即參與簽署華聯佑宸公司籌組協議書之趙俊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段惠蓮沒有執行過華聯佑宸公司監察人職務,也沒有參與經營業務行為等語,亦不足以解免被告段惠蓮犯行之成立。另證人即另一參與簽署華聯佑宸公司籌組協議書之林茂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清楚段惠蓮是否以監察人身分執行華聯佑宸公司職務,但她沒有與華明燦共同執行吸收資金業務等語,然被告段惠蓮確與華明燦共同為非法吸收資金犯行,詳如前述,林茂盛為簽署華聯佑宸公司籌組協議書之參與人,係具有利害關係之人,自難其為真實公正證述,其證言與事實不符,更係曲意迴護被告段惠蓮之詞,自難資為有利於被告段惠蓮之論據。而證人即另一參與簽署華聯佑宸公司籌組協議書之陳溫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知道段惠蓮為何會擔任華聯佑宸公司監察人,都是華明燦處理的,她有無執行監察人職務我不清楚,不清楚除華明燦外有無其他人執行吸收資金業務等語,是陳溫樂既不清楚上情,是其證言自無法援為有利或不利被告段惠蓮之論據。

㈤被告段惠蓮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害人侯偉鴻、被告段惠蓮所經營另一間公司員工李美理,待證事項為被告段惠蓮有無參與華聯佑宸公司吸收資金行為,然查被告段惠蓮確與華明燦共同吸收資金犯行,業如前述,此部分事證已明,無再行傳喚必要,遑論辯護人曾表示要陳報該2人地址(見本院卷㈠第183頁正、背面),然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陳報,本院亦無從傳喚。

㈥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即95年至97年間擔任「衛台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及「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美術及文書編輯吳耿誌,待證事項為被告段惠蓮或「華聯佑宸公司」未曾製作「華聯國際集團」文宣DM資料、「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及淡水飯店「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暨入會申請書」云云。另聲請傳喚證人即95年至97年間擔任被告段惠蓮助理劉芷妤,待證事項為被告段惠蓮於96年間除擔任衛台傳播公司、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負責人外,是否曾參與華聯佑宸公司之經營云云。惟查,上開「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係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持原審法院核發98年聲搜字第27號搜索票依法扣押取得,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按,另經證人葉孟姬以書證提出,且被告段惠蓮持以行使,均詳如前述。而名片之製作係簡易平凡之事,並無須專人製作,且「華聯國際集團」文宣DM資料、「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及淡水飯店「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案暨入會申請書」,亦早在「華聯佑宸公司」成立前即已存在,況吳耿誌係擔任被告段惠蓮為負責人之「衛台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及「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員工,而上開兩公司成立時點分別為97年1 月24日、96年11月13日(當時實收資本額為1 千萬元,嗣於97年5月1日變更登記,實收資本額增為7 千萬元),均在「華聯佑宸股份有限公司」96年6 月13日成立之後,業如前述,是吳耿誌與上開待證事項並無直接關聯性,且此部分事證已明,無傳喚必要。另劉芷妤僅受雇於被告段惠蓮任負責人之衛台傳播公司、華聯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助理,對於被告段惠蓮是否有擔任另外第三家公司之職務或經營行為,與劉芷妤助理職務無關,更與待證事項無直接關聯性,況被告段惠蓮另一貼身助理卜莉嫻(見本院卷㈡第1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公司內並無其他人安排段惠蓮行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37頁背面),且此部分事證已明,亦無傳喚劉芷妤必要。

㈦證人吳錦雲、林采樺(原名林俍禎)、張名吟經本院傳拘及囑託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4年6月16日蘆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04年6月20日基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34-137、214之1 、218-228之5頁),惟事證已明,無再行傳喚必要。另證人蔡靜微就被告段惠蓮本件犯行,已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㈡第50頁背面- 52頁背面),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因質疑蔡靜微於原審證述證明力,因而聲請傳喚蔡靜微,待證事項為被告段惠蓮是否參與華聯佑宸公司「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吸收資金行為(見本院卷㈡第6 頁),然蔡靜微就被告段惠蓮確有參與該投資案吸收資金犯行,業據其於原審證稱:我是經由段惠蓮面試進入公司服務,我應徵的工作內容,她沒有說得很清楚,她每次在外面消費就拿發票回來,段惠蓮說公司有一些開發案,她會介紹客戶來看,再請他們投資,確實有這些投資人經過介紹來到公司,邵子瑜及趙俊傑會介紹人來公司等語綦詳(見原審卷㈡第51頁),惟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本由事實審法院基於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被告段惠蓮此部分犯行,除蔡靜微證述外,並有其他證據在卷足憑,已如前述,事證已明,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顯係就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自無再行傳喚之必要。至聲請傳喚證人葉孟姬部分,業據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捨棄傳喚(見本院卷㈢第46頁背面),爰不再傳喚。

㈧被告段惠蓮及辯護人聲請調閱「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上印製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被告段惠蓮擔任「衛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名片上印製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使用者個人資料以及使用期間,待證事項:被告段惠蓮使用的是「台灣衛星電視台董事長段惠蓮」名片,「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非被告段惠蓮所使用云云,惟查,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與申請人並不一定為同一人,此為日常生活經驗所知悉,更為審判實務上所已知,而被告段惠蓮參與以華明燦為首「華聯國際集團」,以「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吸收資金時,因「衛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自無印製與「臺灣衛星電視台董事長段惠蓮」名片上所載相同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況被告段惠蓮確有使用「華聯國際集團執行長段惠蓮」名片等情,均詳如前述,此部分事證已明,無調閱之必要。

㈨綜上所述,被告段惠蓮所辯均不可採,事證至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規定論處;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 項亦有明文;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 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現行銀行法將個人犯之者與法人犯之者,併列規定處罰。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其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並不及於未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段惠蓮於參與「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吸收資金時,係以自然人身分為之;迨於參與「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吸收資金時,固為華聯佑宸公司監察人,然其非公司法第8條第2項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被告段惠蓮係以自然人之身分,從事非銀行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犯行,其犯罪主體既非法人,即無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段惠蓮共同以「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名義,以高額紅利,對不特定之人招募成為會員,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保證期滿還本,依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而本件共同犯罪所得未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核被告段惠蓮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 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㈢又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段惠蓮上揭事實欄所示犯行,先後多次向附表

四、五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而反覆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吸收資金行為,均為集合犯,均應包括以一罪論。

㈣另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係處罰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故有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及同法第31條無特別身份人與有特別身份人共犯之適用。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收資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621號、93年台上字第4156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在法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時,固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而知情承辦及參與違反上開規定業務而與法人負責人共同違反上開規定之業務員,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本件段惠蓮雖非華聯佑宸公司之董事,而非公司負責人;而華明燦、邵子瑜、趙俊傑,則係該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邵子瑜、趙俊傑,及非該公司負責人葉孟姬就前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期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附表四編號2、4及附表五編號42所示投資人,起訴書雖未提及,但檢察官既已就被告其他違反銀行法部分提起公訴,且其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為實質一罪之關係,上開部分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判決以被告段惠蓮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被告段惠蓮為華聯佑宸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負責人(見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1列至第3頁第3 列),然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而公司監察人之職務範圍規定於同法第218 條以下,而本件被告段惠蓮所犯違法吸收資金行為,自非其擔任華聯佑宸公司監察人之執行職務範圍內,原判決認被告段惠蓮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見原判決第21頁,四、論罪科刑㈡),自有未合。㈡原判決事實欄認定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自96年1月4日至96年2月2日止,以「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為名招攬投資人(見原判決第1- 2頁,事實一、㈠),而華聯佑宸公司於96年3月1日由華明燦等人書立「籌組公司協議書」,共組華聯佑宸公司,該公司嗣於96年6月13日辦竣公司登記(見原判決第2頁,事實一、㈡第1列至第5列),則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共同以「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吸收資金時,華聯佑宸公司尚未成立,然原判決於理由欄四、論罪科刑㈡卻論述「被告段惠蓮為華聯佑宸公司之監察人,共同以石門養生會館投資案、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之名義,而以高額紅利,對不特定之人招募成為會員,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見原判決第21頁,四、論罪科刑㈡),致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被告段惠蓮提起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自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段惠蓮共同以「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之名義,吸收之金額分別各為240 萬元、7188萬元。導致眾多會員畢生積蓄化為灰燼,甚或負債累累,此為告訴人告訴意旨所陳明,被告段惠蓮造成彼等財產上之重大損失,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被告段惠蓮於99年3 月間經原審法院通緝後,逃亡多年,於103年9月間始緝獲,迄未對投資人進行任何之賠償或善後,另衡酌其於本件向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係配合華明燦為之,犯罪情節較輕,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吸收資金之犯罪手段、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不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3及編號5 至10所示之物,為共犯華明燦所有,供與被告段惠蓮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華明燦供述在卷(A8卷第11-13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六編號4 所示之物,尚不能認定與本件犯罪事實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而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單純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依其犯罪之性質,固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但同法第29條之1 所定之以「收受存款論」,僅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即可成立,既非以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為必要,即與同法第5條之1之「收受存款」有別。倘其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扣除已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後,仍有賸餘,該項差額,即屬犯罪所得,非謂以「收受存款論」之犯罪,當然亦須返還本金而無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段惠蓮違反的雖是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犯罪,惟如後述被告段惠蓮共同吸收之資金,尚無法證明係基於詐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取得,且就事實欄一、㈠之部分,「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申請書」上已約定會員繳交每單位60萬元,購買「債權憑證」後,期滿並可收回本金(見原審前案卷㈡第92頁);有關事實欄一、㈡之部分,「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上亦已載明:「……約定期間屆滿後,選擇依股票市值換取公司股票、信託憑證或退還本金……」(A8卷第33頁背面),換言之,其上既已約定返還本金予相關會員等,即非犯罪所得,自不能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

⒈被告段惠蓮除為上開事實欄之行為外,復與同案被告華明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自96年1 月間起至96年10月間止,對外佯稱上揭「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復向投資人詐稱華明燦係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理事,而前開淡水房、地已談妥,產權取得無虞,投資人出資後,其會發資產產權憑證供擔保云云,並由段惠蓮一同解說,再由段惠蓮載同前往臺北縣淡水鎮○○路000 巷0000號觀看,因該地點以施工圍籬隔起,段惠蓮便佯稱該房、地正施作室內裝潢,因施工中暫時不能進入,使附表四、五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出資加入為會員,因認被告段惠蓮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公訴意旨認被告段惠蓮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四、五所示投資人之指訴為主要論據。

⒉被告段惠蓮另以上揭詐術及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使附表七所示之邵子瑜、趙俊傑參與「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因認被告段惠蓮此部分亦涉犯違反銀行法之第125條第1 項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公訴意旨認被告段惠蓮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邵子瑜之指述及邵子瑜、趙俊傑的存款單據為主要論據。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訊據被告段惠蓮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就「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等,均未參與等語。

㈣詐欺罪嫌部分:經查:

⒈按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範圍,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兩者規範之行為不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2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所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 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足見不論銀行法第5條之1所定之「收受存款」,或同法第29條之1 所定之「以收受存款論」,均與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在犯罪性質上難以併存。

⒉同案被告華明燦於96年1 月間至96年10月間收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款項後,迄至97年10月至11月間確有按時支付相關「紅利」,此除為部分投資人所陳明外(見附表五所示),並有同案被告華明燦相關存匯款單據(見A4卷第144-158 頁、原審前案卷㈠第97-104頁)、投資人侯偉鴻、陳來福之存摺影本(見A21卷第5-12頁、A5卷第37-38頁)、投資人簽收紅利之收據(見附表四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

⒊同案被告華明燦就桃園縣龍潭鄉○○村○○路0000000 號之建物,確有與該等建物之所有權人洪漢榮等人洽商合作事宜,此除經證人洪漢榮於原審前案審理時證述甚明(見原審前案卷㈢第9-12頁),並有同案被告華明燦與洪漢榮等人簽立之協議書(見原審前案卷㈡第79-80 頁)、合作協議書(見原審前案卷㈠第39-41 頁)存卷可佐。另華明燦就坐落臺北縣淡水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建物亦曾與地主之一的吳綸焜洽談過購買事宜,此亦據證人吳綸焜於原審前案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原審前案卷㈢第13頁)。自無法遽認所謂「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均屬虛構。

⒋證人葉孟姬於偵查中固證稱:「(段惠蓮有無幫忙介紹投資案?)她開車載我、尤文良、徐碧雲、邵子瑜、趙俊傑等人去淡水,她跟我講在淡水○○路000 巷0000號的建物,是她跟華明燦所有,也就是在憑證上記載的地址」、「她沒有讓我們進去看,但外面有施工圍籬,但我那時沒有注意施工的標示,只有在外面看,她說要用投資的錢裝潢」等語(見A8卷218 頁),但證人葉孟姬本身即為華聯佑宸公司之股東(見附表二所示),並參與華聯佑宸公司之經營,業如前述,則其就華聯佑宸公司、華明燦有無取得該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建物之所有權,自然知之甚詳。其次,葉孟姬身兼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總監職務,此為葉孟姬於原審前案審理時所自承(見原審前案卷㈢第43頁),並有其名片可佐(見A2卷第5 頁),社會歷練豐富,又豈可能不查證相關之地政資料、所有權狀,僅因被告段惠蓮片面之詞,即相信華明燦擁有該建物之所有權。是自難以葉孟姬上揭證言即遽謂被告段惠蓮有共同施用詐術,使投資人陷於錯誤之犯行。

⒌此外,邵子瑜、尤文良於原審前案審理時,復分別證稱:華明燦並未曾拿任何有關於臺北縣淡水鎮○○段000000○000000號土地或其上建物或所有權狀或其他證明文件給其等看過云云(見原審前案卷㈢第41、33頁)。證人尤文良於原審前案審理時復證稱:「(既然你去現場看時,房子也都還在施工,你為何會相信你投資之後,立即就可以每月領取紅利,而且1年可以領到18%的報酬?此外,你所介紹的投資人,你還都可以領到佣金,如此是否合理?)當時華明燦有介紹很多方面的經營,華明燦又說跟銀行方面關係很好,我相信他整套計畫是很好的,華明燦說電視購物有很多的收入,他也有拿資料給我看,說他們以前在國外做電視購物很專業,獲利很好,他們開票也都是半年廠商才會拿到貨款,可是他們是直接從消費者那邊拿到現金,所以我認為很合理」等語(見原審前案卷㈢第34頁),可知投資人既係單純信任華明燦之經營獲利能力而為投資,亦不能認為被告段惠蓮、華明燦等有共同施用詐術。再者,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大多證述係經邵子瑜、葉孟姬等人之介紹而為投資,雖邵子瑜、葉孟姬有對部分投資人陳稱華明燦擁有「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之不動產所有權,但邵子瑜、葉孟姬本身既亦有投資(見附表五編號 9、12所示),並亦參與華聯佑宸公司之經營,衡情僅能認為其等係為拓展業績、獲取佣金才為上揭說詞,並不能認為其等係與華明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共同施用詐術。更何況,前揭投資案該等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究竟是否為華明燦所有等情形,任何投資人僅須向地政機關查詢即可得知,被告段惠蓮、華明燦焉能以此作為「詐術」來使投資人投資?

⒍況同案被告華明燦固然與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簽立「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契約書」,其中並有記載「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係「安泰商業銀行」,但該等文書既然僅係華明燦單方面所簽立,此亦為投資人所明知,又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華明燦有以其他詐術使投資人相信「安泰商業銀行」確實已與華明燦簽立所謂之「信託契約」,當不能單以華明燦與投資人簽立此「不動產債權受益權轉讓契約書」即認定華明燦施用詐術。另外,華明燦雖然有發「資產產權債權憑證」予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但該憑證上已有載明「本認證書待標的物完成信託後,得以信託憑證交換之」的字句,則投資人收受後亦可得知所謂之「信託契約」根本尚未完成。另於該憑證上雖然有「上2 項標的抵押權新臺幣……(即金額),提供作為甲方(即投資人)依借貸金額新臺幣……(即金額)比例持分之擔保……」等字句,然所謂之抵押權係須經地政機關登記後始生效力,此為一般社會大眾所明知,自然亦不能認為華明燦有以此「憑證」使投資人陷於錯誤,更無據以推論被告段惠蓮有此部分共同施用詐術犯行,使投資人認為已取得「抵押權」作為擔保。

⒎準此,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段惠蓮有此部分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段惠蓮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段惠蓮此部分犯罪。

㈤招攬如附表七所示邵子瑜、趙俊傑投資部分:

⒈證人邵子瑜於原審前案審理時證稱:「(妳是否於96年3月1日投資60萬元?)是的。」、「(石門養生會館投資案妳是否還有找其他人投資?)找了趙俊傑投資60萬元……。」;「(妳是否在96年3月1日匯51萬到華明燦帳戶內?)因為我自己投資60萬的投資款,他退了15%給我,也就是9萬元,所以我匯了51萬。」、「(就這60萬的投資款,被告是否有承諾妳有如何之報酬或紅利?)每個月是2.5%紅利也就是1萬5千元……。」等語(見原審前案卷㈢第38、42頁),邵子瑜並提出其於96年3月1日匯款51萬元予華明燦,以及趙俊傑於96年4 月20日、30日各匯款30萬元、21萬元予華明燦之存款憑條為證(見A5卷189、197頁、原審卷㈡第7-8 頁)。是邵子瑜、趙俊傑確有此部分投資行為,固堪認定。

⒉惟查,邵子瑜、趙俊傑匯款予華明燦之96年3月1日、96年 4月20日、30日,與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均係於96年1月至2月初投資,已有相當之間隔。而且邵子瑜於原審前案審理時復已證稱:「(是否曾去過被告民生東路那家公司?)有。」、「(被告上開民生東路公司之員工各多少人?)沒有幾個人,那家公司之前都是在處理石門投資的案子,在我們投資之後,華明燦就說石門的案子已經結束了,沒有再吸收投資人的錢。後來我們有時候去跟華明燦聊天,他就說淡水有 3棟房子,可以整修變成養老院,每間整修要30萬,他說只要有信用的2百人,共6千萬就可以把這件事情做好,後來段惠蓮就帶我看淡水的3 棟房子。」等語(見原審前案卷㈢第36頁)。另證人邵子瑜、趙俊傑復係於96年3月1日與同案被告華明燦簽立上揭「籌組公司協議書」,約定共同對外籌資;投資人王秀珠則於96年4月4日即因邵子瑜之介紹而投資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案(見附表五編號1 所示)。承上,邵子瑜既參與同案被告華明燦招募「華聯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資金事宜之前,「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就已經結束了,則趙俊傑焉能還於96年4 月20日、30日仍匯款投資「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另邵子瑜匯款51萬元予華明燦之日期,亦同時即為該「籌組公司協議書」之簽立日期。何況,邵子瑜、趙俊傑於華聯佑宸公司96年6 月13日登記時,亦確實登記認有股款100 萬元(見附表二所示)。另邵子瑜於原審前案審理時亦自承就「中華國際石門養生美容會館」投資案,並未簽立任何投資協議書(見原審前案卷㈢第38頁)。

⒊準此,華明燦於原審前案審理時辯稱如附表七所示之款項,實係邵子瑜、趙俊傑作為華聯佑宸公司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應可採信,即不能認定被告段惠蓮與華明燦有此部分共同吸收資金犯行,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犯行。

㈥公訴意旨認上揭事實與被告段惠蓮前開違反銀行法犯行,分別有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慶啟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被告段惠蓮與其他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期間:
┌────┬──────────────┐
│姓名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期間      │
├────┼──────────────┤
│華明燦  │自96年1月間起至96年10月間止 │
├────┼──────────────┤
│段惠蓮  │自96年1月間起至96年10月間止 │
├────┼──────────────┤
│邵子瑜  │自96年4月間起至96年6月間止  │
├────┼──────────────┤
│趙俊傑  │自96年4月間起至96年6月間止  │
├────┼──────────────┤
│葉孟姬  │自96年4月間起至96年10月間止 │
└────┴──────────────┘
【附表二】:
華聯佑宸公司股東名簿(96年6月13日登記,見A2卷第363頁)
┌──┬───────┬─────┬─────────┐
│編號│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數    │股款(新臺幣元)  │
├──┼───────┼─────┼─────────┤
│ 1  │華明燦        │   700,000│ 7,000,000        │
├──┼───────┼─────┼─────────┤
│ 2  │趙俊傑        │   100,000│ 1,000,000        │
├──┼───────┼─────┼─────────┤
│ 3  │邵子瑜        │   100,000│ 1,000,000        │
├──┼───────┼─────┼─────────┤
│ 4  │段惠蓮        │    40,000│   400,000        │
├──┼───────┼─────┼─────────┤
│ 5  │葉孟姬        │    50,000│   500,000        │
├──┼───────┼─────┼─────────┤
│ 6  │林俍禎        │    10,000│   100,000        │
│    │(更名林采樺)│          │                  │
├──┼───────┼─────┼─────────┤
│    │合計          │ 1,000,000│10,000,000        │
└──┴───────┴─────┴─────────┘
【附表三】:
同案被告華明燦與邵子瑜、趙俊傑等人所書立之「籌組公司協議
書」,其中第六點「資金入注公司制度與獎勵」內容:
   1、本制度係屬責任薪制,當月個人責任業績60萬元
     ┌──────┬──────┬──────┐
     │  經理12%   │  主任10%   │  專員7%    │
     ├──────┼──────┼──────┤
     │車馬費3萬   │車馬費2萬   │車馬費1萬   │
     └──────┴──────┴──────┘
   2、副總經理保留業務獎金3%。
   3、兼職人員依個人業績之7%發放,無其他任何福利但如果累
      積到責任業績6 萬元時即可晉升主任酌情補發差佣及車馬
      費,可改為全職。
   4、晉升與考核
     ┌───┬────────────────────┐
     │職 稱 │晉升標準                                │
     ├───┼────────────────────┤
     │專 員 │個人單月達成60萬責任額次月一日晉升主任  │
     ├───┼────────────────────┤
     │主 任 │整組含個人及二位專員業績達到當月180萬次 │
     │      │月一日晉升經理                          │
     └───┴────────────────────┘
   5、獎金發放:業績採每月底結算,次月5日發放。
   6、達成整組業績420萬元之5%(21萬)交由邵子瑜處理。
   7、扣除第一次達成整組業績,第二次業績達成另發3%之同階
      獎金,交由邵子瑜12.6萬元專款運用依次累推。
【附表四】:
以「石門養生會館投資案」名義所招攬投資人一覽表
┌─┬───┬───┬─────────┬─────┬───┐
│編│投資人│投資  │投資金額、約定紅利│相關非供述│起訴書│
│號│      │時間  │,及有無取回本金及│證據      │附表一│
│  │      │      │紅利              │          │之排序│
│  │      │      │(單位:新臺幣)  │          │      │
├─┼───┼───┼─────────┼─────┼───┤
│1 │吳錦雲│960104│⑴投資金額:      │由華明燦簽│附表一│
│  │      │      │  60萬元(付款日  │署之華聯國│第1筆 │
│  │      │      │  不詳,不動產債權│際集團不動│      │
│  │      │      │  受益權轉讓申請書│產債權受益│      │
│  │      │      │  日期為960104)  │權轉讓契約│      │
│  │      │      │⑵約定紅利:月息  │書(原審前│      │
│  │      │      │  2.5%            │案卷㈡第92│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頁)、不動│      │
│  │      │      │  形:            │產債權受益│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權轉讓申請│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書(原審前│      │
│  │      │      │    ,每月1.5萬, │案卷㈡第93│      │
│  │      │      │    金額不詳      │頁)、石門│      │
│  │      │      │                  │養生會館案│      │
│  │      │      │                  │紅利收據(│      │
│  │      │      │                  │原審前案卷│      │
│  │      │      │                  │㈡第100-10│      │
│  │      │      │                  │2 頁背面)│      │
├─┼───┼───┼─────────┼─────┼───┤
│2 │張湧福│960109│⑴投資金額:      │由華明燦簽│起訴書│
│  │      │      │  60萬元(付款日不│署之華聯國│附表一│
│  │      │      │  詳,不動產債權受│際集團不動│未記載│
│  │      │      │  益權轉讓申請書日│產債權受益│      │
│  │      │      │  期為960109)    │權轉讓契約│      │
│  │      │      │⑵約定紅利:月息  │書(原審前│      │
│  │      │      │  2.5%            │案卷㈡第95│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頁背面-96 │      │
│  │      │      │  形:            │頁)、不動│      │
│  │      │      │  ①本金:不詳    │產債權受益│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權轉讓申請│      │
│  │      │      │    ,每月1.5 萬,│書(原審前│      │
│  │      │      │    金額不詳      │案卷㈡第97│      │
│  │      │      │                  │頁)、石門│      │
│  │      │      │                  │養生會館案│      │
│  │      │      │                  │紅利收據(│      │
│  │      │      │                  │原審前案卷│      │
│  │      │      │                  │㈡第102-10│      │
│  │      │      │                  │3 頁背面)│      │
├─┼───┼───┼─────────┼─────┼───┤
│3 │李惠香│960110│⑴投資金額:      │由華明燦簽│附表一│
│  │      │      │  60萬元(付款日不│署之華聯國│第3筆 │
│  │      │      │  詳,不動產債權受│際集團不動│      │
│  │      │      │  益權轉讓申請書日│產債權受益│      │
│  │      │      │  期為960110)    │權轉讓契約│      │
│  │      │      │⑵約定紅利:月息  │書(原審卷│      │
│  │      │      │  2.5%            │㈡第93-94 │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頁)、不動│      │
│  │      │      │  形:            │產債權受益│      │
│  │      │      │  ①本金:不詳    │權轉讓申請│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書(原審卷│      │
│  │      │      │    ,每月1.5 萬,│㈡第95頁)│      │
│  │      │      │    金額不詳      │、石門養生│      │
│  │      │      │                  │會館案紅利│      │
│  │      │      │                  │收據(原審│      │
│  │      │      │                  │卷㈡第100-│      │
│  │      │      │                  │104頁)   │      │
├─┼───┼───┼─────────┼─────┼───┤
│4 │林吳紀│960202│⑴投資金額:      │由華明燦簽│起訴書│
│  │子    │      │  60萬元(付款日不│署之華聯國│附表一│
│  │      │      │  詳,不動產債權受│際集團不動│未記載│
│  │      │      │  益權轉讓申請書日│產債權受益│      │
│  │      │      │  期為960202)    │權轉讓契約│      │
│  │      │      │⑵約定紅利:不詳  │書(原審卷│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㈡第97頁背│      │
│  │      │      │  形:            │面-98 頁)│      │
│  │      │      │  ①本金:不詳    │、不動產債│      │
│  │      │      │  ②紅利:不詳    │權受益權轉│      │
│  │      │      │                  │讓申請書(│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99頁)    │      │
└─┴───┴───┴─────────┴─────┴───┘
【附表五】:
以「淡水國際觀光飯店投資案」名義所招攬投資人一覽表
┌─┬───┬───┬─────────┬────────────┬─────┬───┐
│編│投資人│投資  │投資金額、約定紅利│相關供述證據            │相關非供述│起訴書│
│號│      │時間  │,及有無取回本金及│                        │證據      │附表二│
│  │      │      │紅利              │                        │          │之排序│
│  │      │      │(單位:新臺幣)  │                        │          │      │
├─┼───┼───┼─────────┼────────────┼─────┼───┤
│1 │王秀珠│960404│⑴投資金額:      │根據邵子瑜陳述,王秀珠係│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423│  ①30萬元        │透過其介紹而投資淡水案(│邵子瑜、趙│第1、4│
│  │      │960521│    (960404匯款)│相關內容參附表編號9)   │俊傑簽核之│、35、│
│  │      │960611│  ②50萬元        │                        │不動產共同│54筆  │
│  │      │      │    (960423匯款)│                        │投資分紅專│      │
│  │      │      │  ③50萬元        │                        │案暨入會申│      │
│  │      │      │    (960521匯款)│                        │請書(偵查│      │
│  │      │      │  ④30萬元        │                        │A4卷第33、│      │
│  │      │      │    (960611匯款)│                        │41、130 、│      │
│  │      │      │以上合計投資160 萬│                        │134 頁)、│      │
│  │      │      │元                │                        │王秀珠支付│      │
│  │      │      │⑵約定紅利:      │                        │投資款之匯│      │
│  │      │      │  月息1.5%        │                        │款單(偵查│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A4卷第34、│      │
│  │      │      │  形:            │                        │42、131 、│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135 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投資會員分│      │
│  │      │      │    ,金額不詳    │                        │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32 頁背面│      │
│  │      │      │                  │                        │、133 頁背│      │
│  │      │      │                  │                        │面、134 頁│      │
│  │      │      │                  │                        │)        │      │
├─┼───┼───┼─────────┼────────────┼─────┼───┤
│2 │王心怡│960413│⑴投資金額:      │根據邵子瑜陳述,王心怡係│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30 萬元(960413 │透過其介紹而投資淡水案(│邵子瑜簽核│第2筆 │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相關內容參附表編號9 )  │之不動產共│      │
│  │      │      │⑵約定紅利:      │                        │同投資分紅│      │
│  │      │      │  月息1.5 %       │                        │專案暨入會│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申請書(偵│      │
│  │      │      │  形:            │                        │查A4卷第13│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6 頁)、華│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明燦簽發之│      │
│  │      │      │    ,金額不詳    │                        │資產產權債│      │
│  │      │      │                  │                        │權憑證(偵│      │
│  │      │      │                  │                        │查A5卷第41│      │
│  │      │      │                  │                        │頁)、華明│      │
│  │      │      │                  │                        │燦簽發之本│      │
│  │      │      │                  │                        │票及華聯佑│      │
│  │      │      │                  │                        │宸公司出具│      │
│  │      │      │                  │                        │之投資分紅│      │
│  │      │      │                  │                        │專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      │
│  │      │      │                  │                        │第40頁)、│      │
│  │      │      │                  │                        │王心怡支付│      │
│  │      │      │                  │                        │投資款之存│      │
│  │      │      │                  │                        │款憑條(偵│      │
│  │      │      │                  │                        │查A4卷第13│      │
│  │      │      │                  │                        │7 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3│      │
│  │      │      │                  │                        │2 頁背面)│      │
├─┼───┼───┼─────────┼────────────┼─────┼───┤
│3 │林智妃│960419│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林智妃於98年9 月29│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20 萬元(960419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趙│第3筆 │
│  │      │      │  匯款)          │  是經由邵子瑜介紹認識華│俊傑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先生,知道這淡水投資案│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段惠蓮有帶我們去看,│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我們去看完後我就相│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信了,所以96年4 月就投│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資20萬,約定l 年期,每│A4卷第132 │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月給3 千利息(1.5%),│頁)、華明│      │
│  │      │      │    至97年8 月    │  我利息領到97年9 月份,│燦簽發之資│      │
│  │      │      │                  │  我約投資l 年,那時我腎│產產權債權│      │
│  │      │      │                  │  結石需要錢,我跑去找段│憑證(偵查│      │
│  │      │      │                  │  惠蓮商量提前解約,我生│A5卷第31頁│      │
│  │      │      │                  │  病因需用錢請她先還我投│)、華明燦│      │
│  │      │      │                  │  資款,她不但沒有還,還│簽發之本票│      │
│  │      │      │                  │  被罵被趕出來等語(偵查│及華聯佑宸│      │
│  │      │      │                  │  A10 卷第283 頁)。    │公司出具之│      │
│  │      │      │                  │㈡證人林智妃98年11月23日│投資分紅專│      │
│  │      │      │                  │  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案約定書(│      │
│  │      │      │                  │  (在華聯佑宸公司錦州街│偵查A5卷第│      │
│  │      │      │                  │  上址,由何人介紹投資案│30頁)、林│      │
│  │      │      │                  │  ?)由華明燦及段惠蓮介│智妃支付投│      │
│  │      │      │                  │  紹。」、「(如何介紹?│資款之匯款│      │
│  │      │      │                  │  她向我介紹投資的金額,│單(偵查A4│      │
│  │      │      │                  │  用來興建觀光飯店及美容│卷第133 頁│      │
│  │      │      │                  │  養生會館,會員可取得資│)、投資會│      │
│  │      │      │                  │  產產權債權憑證為保障,│員分紅明細│      │
│  │      │      │                  │  投資金額每月紅利是1.5%│表(原審卷│      │
│  │      │      │                  │  ,土地及房屋是華明燦所│㈡第132 頁│      │
│  │      │      │                  │  有,不會有問題。」、「│背面)    │      │
│  │      │      │                  │  我匯款20萬元至華明燦…│          │      │
│  │      │      │                  │  …帳戶,對方確認收到款│          │      │
│  │      │      │                  │  項後,經由邵子瑜交給我│          │      │
│  │      │      │                  │  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商│          │      │
│  │      │      │                  │  業本票、資產產權債權憑│          │      │
│  │      │      │                  │  證(偵查A9卷第66頁)。│          │      │
│  │      │      │                  │㈢證人林智妃於原審證稱:│          │      │
│  │      │      │                  │  「(是否見過在庭被告段│          │      │
│  │      │      │                  │  惠蓮?)有,我有去過他│          │      │
│  │      │      │                  │  們辦公室,她就是華明燦│          │      │
│  │      │      │                  │  的太太,有一次段惠蓮帶│          │      │
│  │      │      │                  │  我們去淡水看工地……」│          │      │
│  │      │      │                  │  、「(妳有沒有投資什麼│          │      │
│  │      │      │                  │  方案?)……華明燦有介│          │      │
│  │      │      │                  │  紹投資案的內容給我,段│          │      │
│  │      │      │                  │  惠蓮是帶我們去看工地,│          │      │
│  │      │      │                  │  段惠蓮說有舊房子沒有賣│          │      │
│  │      │      │                  │  出去,他們要整修以後可│          │      │
│  │      │      │                  │  以租給別人,我聽起來有│          │      │
│  │      │      │                  │  利可圖,我就投資了」、│          │      │
│  │      │      │                  │  「(妳在98年11月23日偵│          │      │
│  │      │      │                  │  訊中有提到『她向我介紹│          │      │
│  │      │      │                  │  投資的金額,用來興建觀│          │      │
│  │      │      │                  │  光飯店及美容養生會館,│          │      │
│  │      │      │                  │  會員可取得資產產權債權│          │      │
│  │      │      │                  │  憑證為保障,投資金額每│          │      │
│  │      │      │                  │  月紅利是1.5 %,土地及│          │      │
│  │      │      │                  │  房屋是華明燦所有,不會│          │      │
│  │      │      │                  │  有問題』,這段內容是段│          │      │
│  │      │      │                  │  惠蓮跟妳介紹的嗎?)當│          │      │
│  │      │      │                  │  時是華明燦講的。段惠蓮│          │      │
│  │      │      │                  │  只有帶我們去淡水的時候│          │      │
│  │      │      │                  │  有說,其他我不記得」、│          │      │
│  │      │      │                  │  「(段惠蓮帶你們去淡水│          │      │
│  │      │      │                  │  時,所提到的內容跟上面│          │      │
│  │      │      │                  │  是類似的嗎?)段惠蓮就│          │      │
│  │      │      │                  │  是介紹標的物,如我剛剛│          │      │
│  │      │      │                  │  所述,至於她有沒有說其│          │      │
│  │      │      │                  │  他內容,因為時間很久了│          │      │
│  │      │      │                  │  ,我忘記了」、「(段惠│          │      │
│  │      │      │                  │  蓮帶你們去淡水時,大家│          │      │
│  │      │      │                  │  是如何稱呼段惠蓮?)稱│          │      │
│  │      │      │                  │  呼她為華太太,她對這樣│          │      │
│  │      │      │                  │  的稱呼反應很自然,也沒│          │      │
│  │      │      │                  │  有否認,因為段惠蓮本來│          │      │
│  │      │      │                  │  就是華明燦的太太」等語│          │      │
│  │      │      │                  │  (見原審卷㈡第54-55 頁│          │      │
│  │      │      │                  │  )。                  │          │      │
├─┼───┼───┼─────────┼────────────┼─────┼───┤
│4 │黃滿惠│960426│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黃滿惠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30 萬元(960426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邵子瑜、趙│第5筆 │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在華聯佑宸公司錦州街│俊傑、黃滿│      │
│  │      │      │⑵約定紅利:      │  上址,由何人介紹投資案│惠簽核之不│      │
│  │      │      │  月息1.5 %       │  ?)由邵子瑜介紹」、「│動產共同投│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如何介紹?)她向我介│資分紅專案│      │
│  │      │      │  形:            │  紹投資的金額,華明燦用│暨入會申請│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來興建觀光飯店及美容養│書(偵查A4│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生會館,會員可取得資產│卷第128 頁│      │
│  │      │      │    至97年9 月    │  產權債權憑證為保障,投│)、華明燦│      │
│  │      │      │                  │  資金額每月紅利是1.5%,│簽發之資產│      │
│  │      │      │                  │  華《指華明燦,下同》及│產權債權憑│      │
│  │      │      │                  │  段《指段惠蓮,下同》在│證(偵查A5│      │
│  │      │      │                  │  辦公室也有向我介紹,華│卷第34頁)│      │
│  │      │      │                  │  說他有很多土地及房屋,│、華明燦簽│      │
│  │      │      │                  │  不會有問題」、「我匯款│發之本票及│      │
│  │      │      │                  │  30萬元至華明燦……帳戶│華聯佑宸公│      │
│  │      │      │                  │  ,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後,│司出具之投│      │
│  │      │      │                  │  經由邵子瑜交給我投資分│資分紅專案│      │
│  │      │      │                  │  紅專案約定書、商業本票│約定書(偵│      │
│  │      │      │                  │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查A5卷第33│      │
│  │      │      │                  │  從97年10月起,就沒有收│頁)、黃滿│      │
│  │      │      │                  │  到分紅」等語(偵查A9卷│惠支付投資│      │
│  │      │      │                  │  第61-62 頁)。        │款之存款憑│      │
│  │      │      │                  │㈡證人黃滿惠於原審證稱:│條(偵查A4│      │
│  │      │      │                  │  「(你剛才有提到有到民│卷第129 頁│      │
│  │      │      │                  │  生東路的辦公室,有看到│)、投資會│      │
│  │      │      │                  │  華明燦及段惠蓮2 、3 次│員分紅明細│      │
│  │      │      │                  │  ,請問華明燦及段惠蓮他│表(原審卷│      │
│  │      │      │                  │  們是如何自我介紹的?)│㈡第132 頁│      │
│  │      │      │                  │  邵子瑜跟我介紹的時候說│背面)    │      │
│  │      │      │                  │  華明燦是老闆,段惠蓮是│          │      │
│  │      │      │                  │  華明燦的太太……」、「│          │      │
│  │      │      │                  │  ……當時投資的時候她(│          │      │
│  │      │      │                  │  被告段惠蓮)也有介紹沒│          │      │
│  │      │      │                  │  錯。……97年4 月底時,│          │      │
│  │      │      │                  │  我們3 人就去找段惠蓮,│          │      │
│  │      │      │                  │  我們說我們到期了,什麼│          │      │
│  │      │      │                  │  時候可以撥款給我們,她│          │      │
│  │      │      │                  │  說1 個月……」、「(為│          │      │
│  │      │      │                  │  何到期的時候你們會去找│          │      │
│  │      │      │                  │  段惠蓮?)因為合約到期│          │      │
│  │      │      │                  │  了,我們當然要拿回本金│          │      │
│  │      │      │                  │  ,是段惠蓮在處理淡水投│          │      │
│  │      │      │                  │  資案的財務,因為她是老│          │      │
│  │      │      │                  │  闆娘,我們當然找她」、│          │      │
│  │      │      │                  │  「(妳怎麼知道是段惠蓮│          │      │
│  │      │      │                  │  在處理淡水投資案的財務│          │      │
│  │      │      │                  │  ?)是公司的小姐告訴我│          │      │
│  │      │      │                  │  們,叫我們去找段惠蓮的│          │      │
│  │      │      │                  │  」、「(你在98年9 月29│          │      │
│  │      │      │                  │  日偵訊時提到『當初契約│          │      │
│  │      │      │                  │  一年一期,每月支付紅利│          │      │
│  │      │      │                  │  1.5 %,到期後我去找段│          │      │
│  │      │      │                  │  惠蓮,段惠蓮跟我們說第│          │      │
│  │      │      │                  │  四台會有獲利,說八月份│          │      │
│  │      │      │                  │  會給我們本金,後來就去│          │      │
│  │      │      │                  │  找他們,他們就避不見面│          │      │
│  │      │      │                  │  ……』,這些話是否都實│          │      │
│  │      │      │                  │  在?)都實在……」、「│          │      │
│  │      │      │                  │  (妳提到要去找段惠蓮是│          │      │
│  │      │      │                  │  否就是要去找段惠蓮討回│          │      │
│  │      │      │                  │  淡水投資案的本金?)是│          │      │
│  │      │      │                  │  」;「(為何段惠蓮會說│          │      │
│  │      │      │                  │  是用第四台的獲利還妳們│          │      │
│  │      │      │                  │  ?)她說公司有投資第四│          │      │
│  │      │      │                  │  台,所以有另外的收入可│          │      │
│  │      │      │                  │  以還我們」、「(剛才你│          │      │
│  │      │      │                  │  說段惠蓮在處理淡水投資│          │      │
│  │      │      │                  │  案的財務,你究竟是根據│          │      │
│  │      │      │                  │  什麼來說這樣的話?)我│          │      │
│  │      │      │                  │  們到期要贖回本金,所以│          │      │
│  │      │      │                  │  問公司的小姐,公司的小│          │      │
│  │      │      │                  │  姐叫我們跟段惠蓮要」、│          │      │
│  │      │      │                  │  「(你提到上開去公司要│          │      │
│  │      │      │                  │  錢時,有無問小姐說要找│          │      │
│  │      │      │                  │  華明燦把錢拿回來?)我│          │      │
│  │      │      │                  │  們是說我們到期了,我們│          │      │
│  │      │      │                  │  要找華明燦拿錢,小姐說│          │      │
│  │      │      │                  │  是要跟段惠蓮拿錢。我們│          │      │
│  │      │      │                  │  想段惠蓮跟華明燦是夫妻│          │      │
│  │      │      │                  │  ……」等語(原審卷㈡第│          │      │
│  │      │      │                  │  12-14 頁)。          │          │      │
├─┼───┼───┼─────────┼────────────┼─────┼───┤
│5 │邵阿寶│960427│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邵阿寶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30 萬元(960427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邵子瑜簽核│第6筆 │
│  │      │      │  匯款)          │  我是經由邵子瑜介紹,我│之不動產共│      │
│  │      │      │⑵約定紅利:      │  跟她是姐妹」;「(在華│同投資分紅│      │
│  │      │      │  月息1.5 %       │  聯佑宸公司錦州街上址,│專案暨入會│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由何人介紹投資案?)由│申請書(偵│      │
│  │      │      │  形:            │  邵子瑜介紹,華及段也有│查A4卷第12│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介紹」;「(如何介紹?│4 頁)、華│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她向我介紹投資的金額│明燦簽發之│      │
│  │      │      │    至97年7、8月  │  ,用來興建觀光飯店及美│資產產權債│      │
│  │      │      │                  │  容養生會館,會員可取得│權憑證(偵│      │
│  │      │      │                  │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為保障│查A5卷第44│      │
│  │      │      │                  │  ,投資金額每月紅利是1.│頁)、華明│      │
│  │      │      │                  │  5%」;「(有無前往臺北│燦簽發之本│      │
│  │      │      │                  │  縣淡水鎮北新路182 巷6 │票及華聯佑│      │
│  │      │      │                  │  之58號現場?)有,是段│宸公司出具│      │
│  │      │      │                  │  惠蓮開車帶我們一起去看│之投資分紅│      │
│  │      │      │                  │  的,到現場也是段女介紹│專案約定書│      │
│  │      │      │                  │  」;「我匯款30萬元至華│(偵查A5卷│      │
│  │      │      │                  │  明燦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圓│第43頁)、│      │
│  │      │      │                  │  山分行之0000000000000 │邵阿寶支付│      │
│  │      │      │                  │  號帳戶,對方確認收到款│投資款之匯│      │
│  │      │      │                  │  項後,經由邵子瑜交給我│款單(偵查│      │
│  │      │      │                  │  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商│A4卷第125 │      │
│  │      │      │                  │  業本票、資產產權債權憑│頁)、投資│      │
│  │      │      │                  │  證」;「(有無取得分紅│會員分紅明│      │
│  │      │      │                  │  ?)有,開始的幾個月有│細表(原審│      │
│  │      │      │                  │  收到,從97年8 、9 左右│卷㈡第132 │      │
│  │      │      │                  │  起,就沒有收到分紅」等│頁背面)  │      │
│  │      │      │                  │  語(偵查A9卷第71頁)。│          │      │
│  │      │      │                  │㈡證人邵阿寶於原審證稱:│          │      │
│  │      │      │                  │  「(你為何會想要投資?│          │      │
│  │      │      │                  │  )因為邵子瑜說華明燦及│          │      │
│  │      │      │                  │  段惠蓮的公司很好,要我│          │      │
│  │      │      │                  │  去投資他們兩夫妻的房地│          │      │
│  │      │      │                  │  產,細節我不曉得。我有│          │      │
│  │      │      │                  │  去淡水現場看,是段惠蓮│          │      │
│  │      │      │                  │  帶我去的,看了之後有再│          │      │
│  │      │      │                  │  回到公司,我就投資了,│          │      │
│  │      │      │                  │  我是投資華明燦及段惠蓮│          │      │
│  │      │      │                  │  買不動產」;「(你剛剛│          │      │
│  │      │      │                  │  稱在段惠蓮的辦公室有見│          │      │
│  │      │      │                  │  到段惠蓮,當時段惠蓮就│          │      │
│  │      │      │                  │  你投資的內容是否有做任│          │      │
│  │      │      │                  │  何介紹或說明?)她有做│          │      │
│  │      │      │                  │  介紹,她介紹這個公司在│          │      │
│  │      │      │                  │  蓋房子,蓋了多少,其他│          │      │
│  │      │      │                  │  我不清楚。後來在淡水的│          │      │
│  │      │      │                  │  現場時,當時房子是被圍│          │      │
│  │      │      │                  │  籬圍起來的,裡面是空的│          │      │
│  │      │      │                  │  一棟房子,段惠蓮說這棟│          │      │
│  │      │      │                  │  房子蓋起來要做養老院等│          │      │
│  │      │      │                  │  的用途」;「(妳於偵訊│          │      │
│  │      │      │                  │  時提到『她向我介紹投資│          │      │
│  │      │      │                  │  的金額,……投資金額每│          │      │
│  │      │      │                  │  月紅利是1.5 %』,『她│          │      │
│  │      │      │                  │  』是指何人?)段惠蓮、│          │      │
│  │      │      │                  │  華明燦跟邵子瑜都有跟我│          │      │
│  │      │      │                  │  介紹」等語(原審卷㈡第│          │      │
│  │      │      │                  │  49-50頁)。           │          │      │
├─┼───┼───┼─────────┼────────────┼─────┼───┤
│6 │尤文良│960427│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尤文良於98年9 月14│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11│  ①100萬元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邵子瑜、葉│第9、 │
│  │      │960531│    (960427存入華│  …是邵子瑜介紹,她介紹│孟姬簽核之│27、44│
│  │      │960615│      明燦帳戶)  │  我跟華明燦認識,華先生│不動產共同│、58、│
│  │      │960718│  ②100萬元       │  說淡水有一塊地要投資,│投資分紅專│68、76│
│  │      │960731│    (960510匯款)│  段惠蓮就帶我們去看地。│案暨入會申│筆    │
│  │      │      │  ③100萬元       │  ……他說會蓋房子,蓋好│請書(偵查│      │
│  │      │      │    (960531存、匯│  會租給淡江大學學生,會│A4卷第55、│      │
│  │      │      │      款)        │  有房租獲利,投資時間為│80、116 頁│      │
│  │      │      │  ④20萬元        │  期一年,每月有l 分半紅│)、華明燦│      │
│  │      │      │    (960615存入華│  利,我收到去年11月的紅│簽發之資產│      │
│  │      │      │      明燦帳戶)  │  利,我總共收到16個月紅│產權債權憑│      │
│  │      │      │  ⑤30萬元        │  利,……一年後到期本金│證(偵查A5│      │
│  │      │      │    (佣金轉為投資│  沒有還,我跟葉小姐去調│卷第99、10│      │
│  │      │      │      款,資產產權│  土地資料,發現土地不是│9 頁)、華│      │
│  │      │      │      債權憑證日期│  華明燦的,去找他,他也│明燦簽發之│      │
│  │      │      │      為960718)  │  不理我們等語(偵查A10 │本票及華聯│      │
│  │      │      │  ⑥20萬元        │  卷第268-269頁)。     │佑宸公司出│      │
│  │      │      │    (960731匯款)│㈡證人尤文良於原審前案證│具之投資分│      │
│  │      │      │以上合計投資370 萬│  稱:「(段惠蓮在被告2 │紅專案約定│      │
│  │      │      │元                │  家公司中從事何角色?)│書(偵查A5│      │
│  │      │      │⑵約定紅利:      │  我都叫她總裁夫人,也是│卷第98-108│      │
│  │      │      │  月息1.5 %       │  有介紹公司,憑證是她開│頁)、尤文│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的,她也有開車載我們去│良支付投資│      │
│  │      │      │  形:            │  淡水看房子,說要租給淡│款之存款憑│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江的學生」;「(是否曾│條及匯款單│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至該淡水觀光飯店投資案│(偵查A4卷│      │
│  │      │      │    ,共領16或17次│  之開發現場即淡水鎮北新│第51、56-5│      │
│  │      │      │    ,約70餘萬元。│  路182 巷6-58號看過?)│7 、82、83│      │
│  │      │      │                  │  有,去看過一次而已,但│、117 頁、│      │
│  │      │      │                  │  是是在我投資之前還是之│偵查A10 卷│      │
│  │      │      │                  │  後我已經忘記了。是段惠│第300 頁)│      │
│  │      │      │                  │  蓮帶我們去的,但那時候│、華明燦銀│      │
│  │      │      │                  │  建築物圍起來,她說華明│行帳戶交易│      │
│  │      │      │                  │  燦已經買下來了,但在施│明細(偵查│      │
│  │      │      │                  │  工所以圍起來」等語明確│A7卷第65-7│      │
│  │      │      │                  │  (原審前案卷㈢第31-33 │2 頁)、投│      │
│  │      │      │                  │  頁)。                │資會員分紅│      │
│  │      │      │                  │㈢證人尤文良於原審證述:│明細表(原│      │
│  │      │      │                  │  「(還有何人係你找來投│審卷㈡第14│      │
│  │      │      │                  │  資之人?)賴威舟、賴錦│9 頁)    │      │
│  │      │      │                  │  緣,不過賴錦緣是賴威舟│          │      │
│  │      │      │                  │  的妹妹,我沒有見過她,│          │      │
│  │      │      │                  │  是賴威舟跟他妹妹拿錢的│          │      │
│  │      │      │                  │  ,還有林昕儀、魏紫瑩、│          │      │
│  │      │      │                  │  張鉦福」;:「(為何會│          │      │
│  │      │      │                  │  去跟被告見面?)我跟葉│          │      │
│  │      │      │                  │  孟姬一起去的,因為葉孟│          │      │
│  │      │      │                  │  姬是我保險公司的主管,│          │      │
│  │      │      │                  │  葉孟姬會去是因為邵子瑜│          │      │
│  │      │      │                  │  找她去的,我們去是要聽│          │      │
│  │      │      │                  │  段惠蓮介紹淡水的投資方│          │      │
│  │      │      │                  │  案,當時有一個DM,內容│          │      │
│  │      │      │                  │  是說一個養生會館,時間│          │      │
│  │      │      │                  │  過了很久,所以我不記得│          │      │
│  │      │      │                  │  詳細的內容」、「……但│          │      │
│  │      │      │                  │  是當初被告有名片,我只│          │      │
│  │      │      │                  │  知道華明燦說段惠蓮是他│          │      │
│  │      │      │                  │  太太」、「我聽華明燦說│          │      │
│  │      │      │                  │  段惠蓮是他太太,其他我│          │      │
│  │      │      │                  │  不知道……」,並證稱其│          │      │
│  │      │      │                  │  於本院前案審理時之證述│          │      │
│  │      │      │                  │  ,亦屬實在等語(原審卷│          │      │
│  │      │      │                  │  ㈠第169-170 頁、原審卷│          │      │
│  │      │      │                  │  ㈢第32-35 頁)。      │          │      │
├─┼───┼───┼─────────┼────────────┼─────┼───┤
│7 │賴威舟│960427│⑴投資金額:      │據尤文良陳述,其介紹過客│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10│  ①80萬元        │戶賴威舟投資本案(相關內│邵子瑜、葉│第7、 │
│  │      │960511│    (960427存入華│容參附表編號6 )        │孟姬簽核之│25、26│
│  │      │960731│      明燦帳戶)  │                        │不動產共同│、75筆│
│  │      │      │  ②50萬元        │                        │投資分紅專│      │
│  │      │      │    (960510存入華│                        │案暨入會申│      │
│  │      │      │      明燦帳戶)  │                        │請書(偵查│      │
│  │      │      │  ③50萬元        │                        │A4卷第81、│      │
│  │      │      │    (960514匯款)│                        │88、112 頁│      │
│  │      │      │  ④70萬元        │                        │)、華明燦│      │
│  │      │      │    (960731匯款)│                        │簽發之資產│      │
│  │      │      │以上合計投資250 萬│                        │產權債權憑│      │
│  │      │      │元                │                        │證(偵查A5│      │
│  │      │      │⑵約定紅利:      │                        │卷第112 、│      │
│  │      │      │  月息1.5 %       │                        │第114 、11│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6 、118 頁│      │
│  │      │      │  形:            │                        │)、華明燦│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簽發之本票│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及華聯佑宸│      │
│  │      │      │    ,金額不詳    │                        │公司出具之│      │
│  │      │      │                  │                        │投資分紅專│      │
│  │      │      │                  │                        │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第│      │
│  │      │      │                  │                        │111 、11 3│      │
│  │      │      │                  │                        │、115 、11│      │
│  │      │      │                  │                        │7 頁)、賴│      │
│  │      │      │                  │                        │威舟支付投│      │
│  │      │      │                  │                        │資款之存款│      │
│  │      │      │                  │                        │憑條(偵查│      │
│  │      │      │                  │                        │A4卷第89、│      │
│  │      │      │                  │                        │113 頁)、│      │
│  │      │      │                  │                        │華明燦銀行│      │
│  │      │      │                  │                        │帳戶交易明│      │
│  │      │      │                  │                        │細(偵查A7│      │
│  │      │      │                  │                        │卷第65-72 │      │
│  │      │      │                  │                        │頁)、投資│      │
│  │      │      │                  │                        │會員分紅明│      │
│  │      │      │                  │                        │細表(原審│      │
│  │      │      │                  │                        │卷㈡第149 │      │
│  │      │      │                  │                        │頁)      │      │
├─┼───┼───┼─────────┼────────────┼─────┼───┤
│8 │賴錦緣│960427│⑴投資金額:      │據尤文良陳述,是賴威舟跟│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14│  ①100萬元       │他妹妹拿錢,透過尤文良而│邵子瑜、葉│第8、 │
│  │      │      │    (960427存入華│投資淡水案(相關內容參本│孟姬簽核之│30筆  │
│  │      │      │      明燦帳戶)  │表編號6 )              │不動產共同│      │
│  │      │      │  ②100萬元       │                        │投資分紅專│      │
│  │      │      │    (960514匯款)│                        │案暨入會申│      │
│  │      │      │以上合計投資200 萬│                        │請書(偵查│      │
│  │      │      │元                │                        │A4卷第72、│      │
│  │      │      │⑵約定紅利:      │                        │114 頁)、│      │
│  │      │      │  月息1.5 %       │                        │華明燦簽發│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之資產產權│      │
│  │      │      │  形:            │                        │債權憑證(│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偵查A5卷第│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122 、124 │      │
│  │      │      │    ,金額不詳    │                        │頁)、華明│      │
│  │      │      │                  │                        │燦簽發之本│      │
│  │      │      │                  │                        │票及華聯佑│      │
│  │      │      │                  │                        │宸公司出具│      │
│  │      │      │                  │                        │之投資分紅│      │
│  │      │      │                  │                        │專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      │
│  │      │      │                  │                        │第120 、12│      │
│  │      │      │                  │                        │3 頁)、賴│      │
│  │      │      │                  │                        │錦緣支付投│      │
│  │      │      │                  │                        │資款之匯款│      │
│  │      │      │                  │                        │單及存款憑│      │
│  │      │      │                  │                        │條(偵查A4│      │
│  │      │      │                  │                        │卷第73、11│      │
│  │      │      │                  │                        │5 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3│      │
│  │      │      │                  │                        │2 頁背面、│      │
│  │      │      │                  │                        │133 頁)  │      │
├─┼───┼───┼─────────┼────────────┼─────┼───┤
│9 │邵子瑜│960430│⑴投資金額(新臺幣│㈠證人邵子瑜於97年9 月24│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31│  ,以下同):    │  日調查中證述:透過我介│邵子瑜簽核│第12、│
│  │      │960615│  ①50萬元        │  紹投資淡水投資案的客戶│之不動產共│43、57│
│  │      │      │    (付款日不詳,│  ,有我姐姐邵阿寶、我女│同投資分紅│筆    │
│  │      │      │      資產產權債權│  兒王心怡、朋友王秀珠、│專案暨入會│      │
│  │      │      │      憑證日期為  │  朋友林智妃、朋友陳來福│申請書(偵│      │
│  │      │      │      960430)    │  、朋友黃滿惠、朋友黃玉│查A4卷29、│      │
│  │      │      │  ②50萬元        │  蘭約10餘人、總投資金額│39、120 頁│      │
│  │      │      │    (960531存入華│  約1000餘萬元……華明燦│)、華明燦│      │
│  │      │      │      明燦帳戶)  │  答應我,每介紹一位投資│簽發之資產│      │
│  │      │      │  ③100萬元       │  者會給我投資金額15% 的│產權債權憑│      │
│  │      │      │    (960615存入華│  佣金,……等語(偵查A7│證(偵查A6│      │
│  │      │      │      明燦帳戶)  │  卷第12-15 頁)。      │卷5 、7 、│      │
│  │      │      │以上合計投資200 萬│㈡證人邵子瑜於97年12月16│9 頁)、華│      │
│  │      │      │元                │  日詢問筆錄證述:……在│明燦簽發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公司段小姐是做行政的,│本票及華聯│      │
│  │      │      │  月息1.5 %       │  相關資產憑證是段惠蓮拿│佑宸公司出│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出來,華明燦有蓋章,…│具之投資分│      │
│  │      │      │  形:            │  …,我投資200 萬元,我│紅專案約定│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大姊30萬,我女兒30萬,│書(偵查A6│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我總共找10幾個來投資,│卷第4 、6 │      │
│  │      │      │    ,金額不詳    │  我這邊共約1260萬元。…│、8 頁)、│      │
│  │      │      │                  │  …華跟我說要給很好的待│邵子瑜支付│      │
│  │      │      │                  │  遇及股份,要我幫他募集│投資款之存│      │
│  │      │      │                  │  錢,……等語(偵查A2卷│款憑條(偵│      │
│  │      │      │                  │  第354 、356 頁)。    │查A4卷第30│      │
│  │      │      │                  │㈢證人邵子瑜於檢察官訊問│、40頁)、│      │
│  │      │      │                  │  時證述:……段惠蓮是華│投資會員分│      │
│  │      │      │                  │  明燦老婆帶我去看淡水房│紅明細表(│      │
│  │      │      │                  │  子,說想要做成老人公寓│原審卷㈡第│      │
│  │      │      │                  │  、學生宿舍、飯店,要我│132 頁背面│      │
│  │      │      │                  │  們找信用良好投資人投資│、133 頁背│      │
│  │      │      │                  │  每股30萬,用投資人名字│面、134 頁│      │
│  │      │      │                  │  去貸款,錢下來再撥40萬│)        │      │
│  │      │      │                  │  紅利給客戶,也可以低價│          │      │
│  │      │      │                  │  買房子,所以就找朋友投│          │      │
│  │      │      │                  │  資,我就告訴葉孟姬,段│          │      │
│  │      │      │                  │  惠蓮也有帶葉孟姬去看房│          │      │
│  │      │      │                  │  子也說如上的話,95、96│          │      │
│  │      │      │                  │  年他都是用別人名字開公│          │      │
│  │      │      │                  │  司,我們進去時幫他找客│          │      │
│  │      │      │                  │  戶投資,可是發現他沒用│          │      │
│  │      │      │                  │  自己名字作公司負責人,│          │      │
│  │      │      │                  │  所以他答應我們用自己的│          │      │
│  │      │      │                  │  名字去開一家公司,我們│          │      │
│  │      │      │                  │  錢都匯到他私人戶頭……│          │      │
│  │      │      │                  │  我掛總經理,葉孟姬他叫│          │      │
│  │      │      │                  │  她作副董。趙俊傑、林俍│          │      │
│  │      │      │                  │  禎是我的朋友,因為我的│          │      │
│  │      │      │                  │  關係加入公司當股東……│          │      │
│  │      │      │                  │  」、「(到淡水現場去過│          │      │
│  │      │      │                  │  幾次?)好幾次,每次都│          │      │
│  │      │      │                  │  由段惠蓮帶我們去,我要│          │      │
│  │      │      │                  │  帶朋友去時,段就會載我│          │      │
│  │      │      │                  │  們。」等語(偵查A9卷第│          │      │
│  │      │      │                  │  81頁、偵查A10 卷第152-│          │      │
│  │      │      │                  │  153頁)。             │          │      │
│  │      │      │                  │㈣證人邵子瑜於原審證稱:│          │      │
│  │      │      │                  │  我在調查局詢問、檢察事│          │      │
│  │      │      │                  │  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均屬實│          │      │
│  │      │      │                  │  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7│          │      │
│  │      │      │                  │  4 頁背面)。          │          │      │
│  │      │      │                  │㈤證人邵子瑜於原審證稱:│          │      │
│  │      │      │                  │  「在民生東路的辦公室見│          │      │
│  │      │      │                  │  過她(即被告段惠蓮),│          │      │
│  │      │      │                  │  都是段惠蓮帶我們去看淡│          │      │
│  │      │      │                  │  水的工地,也有介紹DM給│          │      │
│  │      │      │                  │  我們,也有開電腦給我們│          │      │
│  │      │      │                  │  看石門案的介紹,……。│          │      │
│  │      │      │                  │  我見過段惠蓮非常多次,│          │      │
│  │      │      │                  │  我手上有的DM都是段惠蓮│          │      │
│  │      │      │                  │  交給我的」、「(在你投│          │      │
│  │      │      │                  │  資的過程中,段惠蓮有無│          │      │
│  │      │      │                  │  對你說過什麼話?)當然│          │      │
│  │      │      │                  │  有,她帶我們去淡水看工│          │      │
│  │      │      │                  │  地很多次,我們分批去看│          │      │
│  │      │      │                  │  ,我們是看了才投資的,│          │      │
│  │      │      │                  │  但是我們不知道是假的,│          │      │
│  │      │      │                  │  段惠蓮告訴我們說那棟建│          │      │
│  │      │      │                  │  物都是他們的,段惠蓮說│          │      │
│  │      │      │                  │  她跟華明燦是夫妻,段惠│          │      │
│  │      │      │                  │  蓮說是要蓋安養院,我們│          │      │
│  │      │      │                  │  也沒有進去看,蓋好之後│          │      │
│  │      │      │                  │  可以以便宜的價錢賣給我│          │      │
│  │      │      │                  │  們這些老人,也可以做養│          │      │
│  │      │      │                  │  生會館來經營,要買也可│          │      │
│  │      │      │                  │  以,要租也可以,有很多│          │      │
│  │      │      │                  │  經營的方式」、「(你在│          │      │
│  │      │      │                  │  97年12月16日檢察事務官│          │      │
│  │      │      │                  │  詢問時有提到『資產產權│          │      │
│  │      │      │                  │  債權憑證及投資分紅專案│          │      │
│  │      │      │                  │  約定書,是華明燦的老婆│          │      │
│  │      │      │                  │  段惠蓮製作的,我們去的│          │      │
│  │      │      │                  │  時候華明燦說段惠蓮是他│          │      │
│  │      │      │                  │  太太,我也沒有看身分證│          │      │
│  │      │      │                  │  ,因為在公司段小姐是做│          │      │
│  │      │      │                  │  行政的,相關資產憑證是│          │      │
│  │      │      │                  │  段惠蓮拿出來,華明燦有│          │      │
│  │      │      │                  │  蓋章,我也是投資者,我│          │      │
│  │      │      │                  │  的憑證是段小姐拿給我的│          │      │
│  │      │      │                  │  ,拿給我的時候華明燦已│          │      │
│  │      │      │                  │  經蓋章』,這些話都實在│          │      │
│  │      │      │                  │  嗎?)實在」、「(為何│          │      │
│  │      │      │                  │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及投資│          │      │
│  │      │      │                  │  分紅專案約定書是段惠蓮│          │      │
│  │      │      │                  │  在製作?)…但電腦的部│          │      │
│  │      │      │                  │  分都是段惠蓮在處理的,│          │      │
│  │      │      │                  │  …。但是每筆的資產產權│          │      │
│  │      │      │                  │  債權憑證及投資分紅專案│          │      │
│  │      │      │                  │  約定書都是段惠蓮拿給我│          │      │
│  │      │      │                  │  們的」、「(是何人告訴│          │      │
│  │      │      │                  │  你資產產權債權憑證及投│          │      │
│  │      │      │                  │  資分紅專案約定書要跟段│          │      │
│  │      │      │                  │  惠蓮拿?)沒有人交待,│          │      │
│  │      │      │                  │  很自然就是段惠蓮拿給我│          │      │
│  │      │      │                  │  們的,或是我們主動去辦│          │      │
│  │      │      │                  │  公室跟她要,有時候她也│          │      │
│  │      │      │                  │  會通知我們去拿取這些憑│          │      │
│  │      │      │                  │  證。」、「(你在98年11│          │      │
│  │      │      │                  │  月23日偵訊中有提到『到│          │      │
│  │      │      │                  │  淡水現場去過好幾次,每│          │      │
│  │      │      │                  │  次都由段惠蓮帶我們去,│          │      │
│  │      │      │                  │  我要帶朋友去時,段就會│          │      │
│  │      │      │                  │  載我們,到現場段會介紹│          │      │
│  │      │      │                  │  ,在公司就講過,到現場│          │      │
│  │      │      │                  │  她會講哪一棟要做什麼用│          │      │
│  │      │      │                  │  途』;另外在98年7 月6 │          │      │
│  │      │      │                  │  日偵訊中有提到『因為段│          │      │
│  │      │      │                  │  惠蓮是華明燦的老婆,帶│          │      │
│  │      │      │                  │  我去看淡水的房子,說想│          │      │
│  │      │      │                  │  要做成老人公寓、學生宿│          │      │
│  │      │      │                  │  舍、飯店,要我們找信用│          │      │
│  │      │      │                  │  良好投資人投資每股30萬│          │      │
│  │      │      │                  │  元,用投資人名字去貸款│          │      │
│  │      │      │                  │  ,錢下來再撥40萬紅利給│          │      │
│  │      │      │                  │  客戶,也可以低價買房子│          │      │
│  │      │      │                  │  ,所以就找朋友投資,我│          │      │
│  │      │      │                  │  就告訴葉孟姬,段惠蓮也│          │      │
│  │      │      │                  │  有帶葉孟姬去看房子,也│          │      │
│  │      │      │                  │  說如上的話』這些話是否│          │      │
│  │      │      │                  │  都實在?)實在」、「(│          │      │
│  │      │      │                  │  段惠蓮是如何帶你們去的│          │      │
│  │      │      │                  │  ?)段惠蓮用公司的休旅│          │      │
│  │      │      │                  │  車,都是她講解及開車的│          │      │
│  │      │      │                  │  ,投資人去會問她,她在│          │      │
│  │      │      │                  │  車上就會回答了。到了現│          │      │
│  │      │      │                  │  場段惠蓮也會帶大家下去│          │      │
│  │      │      │                  │  看,因為現場都是鐵皮圍│          │      │
│  │      │      │                  │  起來,我們有看到三棟,│          │      │
│  │      │      │                  │  但沒有辦法進去看」、「│          │      │
│  │      │      │                  │  (你印象中段惠蓮帶妳去│          │      │
│  │      │      │                  │  了幾次?)很多次,有時│          │      │
│  │      │      │                  │  候我沒有去的時候,其他│          │      │
│  │      │      │                  │  投資人也是段惠蓮帶去的│          │      │
│  │      │      │                  │  。我的部分起碼去了七到│          │      │
│  │      │      │                  │  十次」、「(為何都是段│          │      │
│  │      │      │                  │  惠蓮帶大家去看?)……│          │      │
│  │      │      │                  │  都是段惠蓮帶大家去看現│          │      │
│  │      │      │                  │  場,公司沒有幾個人,只│          │      │
│  │      │      │                  │  有總裁華明燦還有執行長│          │      │
│  │      │      │                  │  段惠蓮,還有幾個人,但│          │      │
│  │      │      │                  │  都是小妹」、「(這些申│          │      │
│  │      │      │                  │  請書是不是段惠蓮拿給妳│          │      │
│  │      │      │                  │  的?)是的」、「段惠蓮│          │      │
│  │      │      │                  │  拿空白的入會申請書給我│          │      │
│  │      │      │                  │  ,我拿給客戶簽署上面的│          │      │
│  │      │      │                  │  基本資料內容,如果我的│          │      │
│  │      │      │                  │  客戶申請書簽好了,我們│          │      │
│  │      │      │                  │  業務也要簽名,等到客戶│          │      │
│  │      │      │                  │  的錢進了華明燦的戶頭,│          │      │
│  │      │      │                  │  華明燦再簽名」等語(見│          │      │
│  │      │      │                  │  原審卷㈠第172 -174頁)│          │      │
│  │      │      │                  │  。                    │          │      │
├─┼───┼───┼─────────┼────────────┼─────┼───┤
│10│陳來福│960430│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陳來福98年11月23日│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30 萬元(960430 │  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是│邵子瑜、趙│第10筆│
│  │      │      │  匯款)          │  否去過台北市民生東路1 │俊傑、陳來│      │
│  │      │      │⑵約定紅利:      │  段25號3 樓之17,華聯集│福簽核之不│      │
│  │      │      │  月息1.5 %       │  團總管理處?)有。」、│動產共同投│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在華聯佑宸公司錦州│資分紅專案│      │
│  │      │      │  形:            │  街上址,由何人介紹投資│暨入會申請│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案?)由邵子瑜介紹,我│書(偵查A4│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後來請我太太去,她有見│卷第122 頁│      │
│  │      │      │    至97年9 月    │  過華明燦」、「(如何介│)、華明燦│      │
│  │      │      │                  │  紹?)她向我介紹投資的│簽發之資產│      │
│  │      │      │                  │  金額,用來興建觀光飯店│產權債權憑│      │
│  │      │      │                  │  及美容養生會館,會員可│證(偵查A5│      │
│  │      │      │                  │  取得資產產權債權憑證為│卷第35頁)│      │
│  │      │      │                  │  保障,投資金額每月紅利│、華明燦簽│      │
│  │      │      │                  │  是1. 5% 」、「(有無前│發之本票及│      │
│  │      │      │                  │  往臺北縣淡水鎮北新路18│華聯佑宸公│      │
│  │      │      │                  │  2 巷6 之58號現場?)沒│司出具之投│      │
│  │      │      │                  │  有,我太太有去,是邵子│資分紅專案│      │
│  │      │      │                  │  瑜帶她去」、「我匯款30│約定書(偵│      │
│  │      │      │                  │  萬元至華明燦……帳戶,│查A5卷第36│      │
│  │      │      │                  │  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後,經│頁)、陳來│      │
│  │      │      │                  │  由邵子瑜交給我投資分紅│福支付投資│      │
│  │      │      │                  │  專案約定書、商業本票、│款之匯款單│      │
│  │      │      │                  │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從│(偵查A4卷│      │
│  │      │      │                  │  97年10月起,就沒有收到│第123 頁)│      │
│  │      │      │                  │  分紅」等語(偵查A9卷第│、投資會員│      │
│  │      │      │                  │  60頁)。              │分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      │
│  │      │      │                  │                        │第132 頁背│      │
│  │      │      │                  │                        │面)      │      │
├─┼───┼───┼─────────┼────────────┼─────┼───┤
│11│黃玉蘭│960430│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黃玉蘭於97年12月17│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30 萬元(960430 │  日調查中證述:96年3 月│邵子瑜、趙│第11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間,我的朋友邵子瑜向我│俊傑、黃玉│      │
│  │      │      │⑵約定紅利:      │  介紹有一個不動產共同投│蘭簽核之不│      │
│  │      │      │  月息1.5 %       │  資分紅專案,一年利息有│動產共同投│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l8% ,我問她有無保障,│資分紅專案│      │
│  │      │      │  形:            │  她說本投資案老闆華明燦│暨入會申請│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在淡水有不動產,在未來│書(偵查A4│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會集資改建養生館,我便│卷第126 頁│      │
│  │      │      │    至97年11月    │  投資30萬元,為期l 年,│)、華明燦│      │
│  │      │      │                  │  ……我有按月收到利息  │簽發之資產│      │
│  │      │      │                  │  4,500 元至97年11月5 日│產權債權憑│      │
│  │      │      │                  │  止,但12月5 日我沒有收│證(偵查A8│      │
│  │      │      │                  │  到利息。97年4 月底當我│卷第53頁)│      │
│  │      │      │                  │  要領回本金時,華明燦就│、華明燦簽│      │
│  │      │      │                  │  避不見面不願退回本金,│發之本票及│      │
│  │      │      │                  │  而我有問邵子瑜,邵子瑜│華聯佑宸公│      │
│  │      │      │                  │  表示她也無法聯絡到華明│司出具之投│      │
│  │      │      │                  │  燦等語(偵查A8卷第49頁│資分紅專案│      │
│  │      │      │                  │  正、背面)。          │約定書(偵│      │
│  │      │      │                  │                        │查A8卷第52│      │
│  │      │      │                  │                        │頁)、黃玉│      │
│  │      │      │                  │                        │蘭支付投資│      │
│  │      │      │                  │                        │款之存款憑│      │
│  │      │      │                  │                        │條(偵查A4│      │
│  │      │      │                  │                        │卷第127 頁│      │
│  │      │      │                  │                        │)、投資會│      │
│  │      │      │                  │                        │員分紅明細│      │
│  │      │      │                  │                        │表(原審卷│      │
│  │      │      │                  │                        │㈡第132 頁│      │
│  │      │      │                  │                        │背面)    │      │
├─┼───┼───┼─────────┼────────────┼─────┼───┤
│12│葉孟姬│960430│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葉孟姬於97年9 月24│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30│  ①165萬元       │  日調查中證述:約於96年│邵子瑜、葉│第13、│
│  │      │960531│    (960430匯款)│  4 月間,我是透過朋友邵│孟姬簽核之│38、46│
│  │      │960531│  ②100萬元       │  子瑜介紹,華明燦表示華│不動產共同│、49、│
│  │      │960615│    (960530匯款)│  聯佑宸公司已在臺北縣淡│投資分紅專│56、60│
│  │      │960629│  ③200萬元       │  水鎮淡江大學興建飯店,│案暨入會申│62、66│
│  │      │960703│    (960531匯款)│  投資該不動產後,日後可│請書(偵查│、74筆│
│  │      │960712│  ④20萬元        │  以優惠承購,……我本人│A4卷第118 │      │
│  │      │960730│    (付款日不詳,│  就總共投資新臺幣920 萬│頁)、華明│      │
│  │      │      │      資產產權債權│  元,我女兒陳詩怡也投資│燦簽發之資│      │
│  │      │      │      憑日期為    │  100 萬元,……每次投資│產產權債權│      │
│  │      │      │      960531)    │  匯款後華明燦就會給我「│憑證(偵查│      │
│  │      │      │  ⑤115萬元       │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A2卷第191 │      │
│  │      │      │    (960615存、匯│  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及│頁及A10 卷│      │
│  │      │      │      款)        │  「本票」各l 張作為擔保│第173 、17│      │
│  │      │      │  ⑥45萬元        │  。華明燦表示本投資分紅│5 、177、 │      │
│  │      │      │    (960629匯款)│  案,利息固定為年利率18│179 、181 │      │
│  │      │      │  ⑦100萬元       │  % ……,月息會固定在每│、183、185│      │
│  │      │      │    (960703存、匯│  個月5 號發放。……從96│、187 頁)│      │
│  │      │      │      款)        │  年4 月至97年8 月我都有│、華明燦簽│      │
│  │      │      │  ⑧90萬元        │  領到每月的利息,華明燦│發之本票及│      │
│  │      │      │    (960712匯款)│  每月都是將月息1.5%利潤│華聯佑宸公│      │
│  │      │      │  ⑨90萬元        │  (約13萬8 千元),轉帳│司出具之投│      │
│  │      │      │    (960730存、匯│  至我的帳戶內……我所投│資分紅專案│      │
│  │      │      │      款)        │  資的本金920 萬到現在都│約定書(偵│      │
│  │      │      │以上合計投資925 萬│  還沒有歸還給我等語(偵│查A5卷第64│      │
│  │      │      │元                │  查A7卷第18-20頁)。   │- 72頁)、│      │
│  │      │      │⑵約定紅利:      │㈡證人葉孟姬於原審審理時│葉孟姬支付│      │
│  │      │      │  月息1.5 %       │  證稱其於下列調查局詢問│投資款之匯│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時所述,確屬實在(原審│款單、存款│      │
│  │      │      │  形:            │  卷㈠第178 頁)。      │憑條(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㈢證人葉孟姬於原審證稱:│A4卷第51、│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經過邵子瑜介紹,我有│53、61、11│      │
│  │      │      │    至97年8 月    │  見過段惠蓮幾次,段惠蓮│9 頁、A10 │      │
│  │      │      │                  │  有帶我去淡水看一個圍起│卷第103-10│      │
│  │      │      │                  │  來的工地。」、「第一次│5 頁)、投│      │
│  │      │      │                  │  跟段惠蓮見面是在錦州街│資會員分紅│      │
│  │      │      │                  │  的華聯佑宸公司辦公室,│明細表(原│      │
│  │      │      │                  │  後來段惠蓮跟華明燦有到│審卷㈡第14│      │
│  │      │      │                  │  我辦公室找我,跟我說他│8 頁)    │      │
│  │      │      │                  │  們有跟邵子瑜說要蓋養老│          │      │
│  │      │      │                  │  院,說想要帶我們去工地│          │      │
│  │      │      │                  │  ……」、「(在你投資過│          │      │
│  │      │      │                  │  程中,段惠蓮擔任什麼角│          │      │
│  │      │      │                  │  色?)段惠蓮跟華明燦是│          │      │
│  │      │      │                  │  聯合在一起的,當初華明│          │      │
│  │      │      │                  │  燦說他跟段惠蓮是夫妻關│          │      │
│  │      │      │                  │  係。段惠蓮應該是公司的│          │      │
│  │      │      │                  │  執行長,她對我說保證沒│          │      │
│  │      │      │                  │  問題……」、「(你介紹│          │      │
│  │      │      │                  │  其他人投資的事情,被告│          │      │
│  │      │      │                  │  段惠蓮知道嗎?)一定知│          │      │
│  │      │      │                  │  道,華明燦跟段惠蓮天天│          │      │
│  │      │      │                  │  在一起,段惠蓮一定知道│          │      │
│  │      │      │                  │  。就我所知,DM都是段惠│          │      │
│  │      │      │                  │  蓮設計的,因為邵子瑜拿│          │      │
│  │      │      │                  │  給我的時候說是段惠蓮設│          │      │
│  │      │      │                  │  計的」、「(你在98年9 │          │      │
│  │      │      │                  │  月14日偵訊時有稱『段惠│          │      │
│  │      │      │                  │  蓮有載我們去淡水看地,│          │      │
│  │      │      │                  │  說地是她的,要建養生會│          │      │
│  │      │      │                  │  館,我也不疑有他……所│          │      │
│  │      │      │                  │  以有投資』,另於98年11│          │      │
│  │      │      │                  │  月4 日偵訊中稱『她(段│          │      │
│  │      │      │                  │  惠蓮)開車載我、尤文良│          │      │
│  │      │      │                  │  、徐碧雲、邵子瑜、趙俊│          │      │
│  │      │      │                  │  傑等人去淡水,她跟我講│          │      │
│  │      │      │                  │  在淡水北新路182 巷6-58│          │      │
│  │      │      │                  │  號的建物,是她跟華所有│          │      │
│  │      │      │                  │  ,也就是在憑證上記載的│          │      │
│  │      │      │                  │  地址……她沒有讓我們進│          │      │
│  │      │      │                  │  去看,但外面有施工圍籬│          │      │
│  │      │      │                  │  ,但我那時沒有注意施工│          │      │
│  │      │      │                  │  的標示,只有在外面看,│          │      │
│  │      │      │                  │  她說要用投資的錢裝潢』│          │      │
│  │      │      │                  │  ,你上開所述都實在嗎?│          │      │
│  │      │      │                  │  )實在」、「(段惠蓮在│          │      │
│  │      │      │                  │  車上就有跟妳們介紹淡水│          │      │
│  │      │      │                  │  工地的案子,還是到現場│          │      │
│  │      │      │                  │  才介紹?)到現場有介紹│          │      │
│  │      │      │                  │  ,……我很清楚的就是看│          │      │
│  │      │      │                  │  到現場的工地」等語(原│          │      │
│  │      │      │                  │  審卷㈠第175-177 頁)。│          │      │
├─┼───┼───┼─────────┼────────────┼─────┼───┤
│13│徐袁春│960502│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徐袁春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仙    │      │  30 萬元(960502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簽核│第15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是經由邵子瑜介紹,我跟│之不動產共│      │
│  │      │      │⑵約定紅利:      │  她姐姐邵阿寶是朋友。我│同投資分紅│      │
│  │      │      │  月息1.5 %       │  匯款30萬元至華明燦……│專案暨入會│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帳戶,對方確認收到款項│申請書(偵│      │
│  │      │      │  形:            │  後,經由邵子瑜交給我投│查A4卷第10│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資分紅專案約定書、商業│6 頁)、華│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本票、資產產權債權憑證│明燦簽發之│      │
│  │      │      │    至97年7、8月  │  。……從97年8 、9 月左│資產產權債│      │
│  │      │      │                  │  右,就沒有收到分紅等語│權憑證(偵│      │
│  │      │      │                  │  (偵查A9卷第72頁)。  │查A5卷第47│      │
│  │      │      │                  │                        │頁)、華明│      │
│  │      │      │                  │                        │燦簽發之本│      │
│  │      │      │                  │                        │票及華聯佑│      │
│  │      │      │                  │                        │宸公司出具│      │
│  │      │      │                  │                        │之投資分紅│      │
│  │      │      │                  │                        │專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      │
│  │      │      │                  │                        │第46頁)、│      │
│  │      │      │                  │                        │徐袁春仙支│      │
│  │      │      │                  │                        │付投資款之│      │
│  │      │      │                  │                        │匯款單(偵│      │
│  │      │      │                  │                        │查A4卷第10│      │
│  │      │      │                  │                        │7 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3│      │
│  │      │      │                  │                        │9 頁)    │      │
├─┼───┼───┼─────────┼────────────┼─────┼───┤
│14│蔡靜微│960502│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蔡靜微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15│  ①70萬元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趙│第14、│
│  │      │      │    (960502匯款)│  是經由邵子瑜介紹,我跟│俊傑簽核之│32筆  │
│  │      │      │  ②10萬元        │  她是同事。……由邵子瑜│不動產共同│      │
│  │      │      │    (960515匯款)│  介紹,也有見華及段。她│投資分紅專│      │
│  │      │      │以上合計投資80萬元│  向我介紹投資的金額,用│案暨入會申│      │
│  │      │      │⑵約定紅利:      │  來興建觀光飯店及美容養│請書(偵查│      │
│  │      │      │  月息1.5 %       │  生會館,會員可取得資產│A4卷第78、│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產權債權憑證為保障,投│108 頁)、│      │
│  │      │      │  形:            │  資金額每月紅利是1.5%。│華明燦簽發│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後│之資產產權│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經由邵子瑜交給我投資│債權憑證(│      │
│  │      │      │    至97年9 或10月│  分紅專案約定書、商業本│偵查A5卷第│      │
│  │      │      │                  │  票、資產產權債權憑證。│57、59頁)│      │
│  │      │      │                  │  ……從97年10月或11月,│、華明燦簽│      │
│  │      │      │                  │  就沒有收到分紅等語(偵│發之本票及│      │
│  │      │      │                  │  查A9卷第84-85頁)。   │華聯佑宸公│      │
│  │      │      │                  │㈡證人蔡靜微於原審證稱:│司出具之投│      │
│  │      │      │                  │  「我是以應徵者的身分進│資分紅專案│      │
│  │      │      │                  │  去公司,我應徵會計助理│約定書(偵│      │
│  │      │      │                  │  ,我有做過一個月」、「│查A5卷第56│      │
│  │      │      │                  │  我是從人力銀行的網站得│、58頁)、│      │
│  │      │      │                  │  知有這個工作,我去公司│蔡靜微支付│      │
│  │      │      │                  │  的時候是段惠蓮面試我的│投資款之匯│      │
│  │      │      │                  │  ,她當時拿一些她在外面│款單(偵查│      │
│  │      │      │                  │  消費的發票叫我打收據到│A4卷第79、│      │
│  │      │      │                  │  電腦裡面,她沒有把工作│109 頁)、│      │
│  │      │      │                  │  內容說得很清楚」、「(│投資會員分│      │
│  │      │      │                  │  你應徵的公司是做哪方面│紅明細表(│      │
│  │      │      │                  │  的營業內容?)她沒有說│原審卷㈡第│      │
│  │      │      │                  │  得很清楚,她每次在外面│139 頁)  │      │
│  │      │      │                  │  消費就拿發票回來,段惠│          │      │
│  │      │      │                  │  蓮說公司有一些開發案,│          │      │
│  │      │      │                  │  她會介紹客戶來看,再請│          │      │
│  │      │      │                  │  他們投資,確實有這些投│          │      │
│  │      │      │                  │  資人經過介紹來到公司,│          │      │
│  │      │      │                  │  邵子瑜及趙俊傑會介紹人│          │      │
│  │      │      │                  │  來公司,我沒有接觸投資│          │      │
│  │      │      │                  │  的收款等事宜」、「(當│          │      │
│  │      │      │                  │  時段惠蓮在華聯佑宸公司│          │      │
│  │      │      │                  │  內是負責什麼職務?)她│          │      │
│  │      │      │                  │  會介紹一些客戶進來公司│          │      │
│  │      │      │                  │  ,她的客戶我從來都沒有│          │      │
│  │      │      │                  │  接觸過,她的客戶有投資│          │      │
│  │      │      │                  │  不動產的,也有買其他東│          │      │
│  │      │      │                  │  西,例如茶葉等,我在公│          │      │
│  │      │      │                  │  司稱段惠蓮為老闆娘」、│          │      │
│  │      │      │                  │  「(妳剛才說段惠蓮的客│          │      │
│  │      │      │                  │  戶,妳是指她去招攬來投│          │      │
│  │      │      │                  │  資的客戶,還是其他的情│          │      │
│  │      │      │                  │  形?)她會招攬其他客戶│          │      │
│  │      │      │                  │  投資,她會去介紹,段惠│          │      │
│  │      │      │                  │  蓮會跟客戶講解投資案的│          │      │
│  │      │      │                  │  內容」、「(你如何確定│          │      │
│  │      │      │                  │  這些客戶是段惠蓮從外面│          │      │
│  │      │      │                  │  招攬來的?)因為來的客│          │      │
│  │      │      │                  │  戶都是不同人,而且段惠│          │      │
│  │      │      │                  │  蓮會介紹產品及投資案」│          │      │
│  │      │      │                  │  、「(當時公司裡面有哪│          │      │
│  │      │      │                  │  些主要的職員?)公司內│          │      │
│  │      │      │                  │  只有我、華明燦及段惠蓮│          │      │
│  │      │      │                  │  三人而已」、「段惠蓮也│          │      │
│  │      │      │                  │  有跟我介紹,而且投資案│          │      │
│  │      │      │                  │  的時候她會請客戶到公司│          │      │
│  │      │      │                  │  講解投資案……我投資淡│          │      │
│  │      │      │                  │  水的方案,段惠蓮有跟我│          │      │
│  │      │      │                  │  講,但不是講得很深入…│          │      │
│  │      │      │                  │  …段惠蓮還有開投資發表│          │      │
│  │      │      │                  │  會,在國賓飯店附近,是│          │      │
│  │      │      │                  │  由段惠蓮主辦的,而且段│          │      │
│  │      │      │                  │  惠蓮跟華明燦有在民生東│          │      │
│  │      │      │                  │  路上還有開另一家公司」│          │      │
│  │      │      │                  │  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0-5│          │      │
│  │      │      │                  │  2 頁)。              │          │      │
├─┼───┼───┼─────────┼────────────┼─────┼───┤
│15│陳碧珠│960504│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5 萬元(960504 │                        │邵子瑜、葉│第16筆│
│  │      │      │  匯款)          │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110 │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頁)、華明│      │
│  │      │      │    ,金額不詳    │                        │燦簽發之資│      │
│  │      │      │                  │                        │產產權債權│      │
│  │      │      │                  │                        │憑證(偵查│      │
│  │      │      │                  │                        │A5卷第165 │      │
│  │      │      │                  │                        │頁)、華明│      │
│  │      │      │                  │                        │燦簽發之本│      │
│  │      │      │                  │                        │票及華聯佑│      │
│  │      │      │                  │                        │宸公司出具│      │
│  │      │      │                  │                        │之投資分紅│      │
│  │      │      │                  │                        │專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      │
│  │      │      │                  │                        │第164 頁)│      │
│  │      │      │                  │                        │、陳碧珠支│      │
│  │      │      │                  │                        │付投資款之│      │
│  │      │      │                  │                        │匯款單(偵│      │
│  │      │      │                  │                        │查A4卷第11│      │
│  │      │      │                  │                        │1 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3│      │
│  │      │      │                  │                        │3 頁)    │      │
├─┼───┼───┼─────────┼────────────┼─────┼───┤
│16│周秀貞│960507│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 萬元(960507 │                        │邵子瑜、葉│第17筆│
│  │      │      │  匯款)          │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100 │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                        │頁)、華明│      │
│  │      │      │   ,金額不詳     │                        │燦簽發之資│      │
│  │      │      │                  │                        │產產權債權│      │
│  │      │      │                  │                        │憑證(偵查│      │
│  │      │      │                  │                        │A5卷第167 │      │
│  │      │      │                  │                        │頁)、周秀│      │
│  │      │      │                  │                        │貞支付投資│      │
│  │      │      │                  │                        │款之匯款單│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101頁) │      │
│  │      │      │                  │                        │、投資會員│      │
│  │      │      │                  │                        │分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      │
│  │      │      │                  │                        │第133頁) │      │
├─┼───┼───┼─────────┼────────────┼─────┼───┤
│17│林昕儀│960507│⑴投資金額:      │⑴98年11月23日檢察官訊問│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09│  ①10萬元        │  ,證人林昕儀具結後證述│邵子瑜、葉│第19、│
│  │      │960622│    (960507存入華│  筆錄(偵查A9卷第110 頁│孟姬簽核之│20、59│
│  │      │      │      明燦帳戶)  │  至第111 頁)。林昕儀證│不動產共同│筆    │
│  │      │      │  ②10萬元        │  述:我是聽葉孟姬在講,│投資分紅專│      │
│  │      │      │    (960509存入華│  因她是我同事。我聽同事│案暨入會申│      │
│  │      │      │      明燦帳戶)  │  在講,因為同事投資,我│請書(偵查│      │
│  │      │      │  ③10萬元        │  就跟著同事投資,投資的│A4卷第94、│      │
│  │      │      │    (960622存入華│  金額,用來興建觀光飯店│104 頁)、│      │
│  │      │      │      明燦帳戶)  │  及美容養生會館,會員可│華明燦簽發│      │
│  │      │      │以上合計投資30萬元│  取得資產產權債權憑證為│之資產產權│      │
│  │      │      │⑵約定紅利:      │  保障,投資金額每月紅利│債權憑證(│      │
│  │      │      │  月息1.5 %       │  是1.5%。……聽說華明燦│偵查A5卷第│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是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的│132 、134 │      │
│  │      │      │  形:            │  人。                  │、136 頁)│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⑵據尤文良陳述,其介紹過│、華明燦簽│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客戶林昕儀投資本案(相│發之本票及│      │
│  │      │      │    ,金額不詳    │  內關容參附表編號6 )  │華聯佑宸公│      │
│  │      │      │                  │                        │司出具之投│      │
│  │      │      │                  │                        │資分紅專案│      │
│  │      │      │                  │                        │約定書(偵│      │
│  │      │      │                  │                        │查A5卷第13│      │
│  │      │      │                  │                        │1 、133 、│      │
│  │      │      │                  │                        │135 頁)、│      │
│  │      │      │                  │                        │林昕儀支付│      │
│  │      │      │                  │                        │投資款之存│      │
│  │      │      │                  │                        │款憑條(偵│      │
│  │      │      │                  │                        │查A4卷第95│      │
│  │      │      │                  │                        │、105 頁)│      │
│  │      │      │                  │                        │、華明燦銀│      │
│  │      │      │                  │                        │行帳戶交易│      │
│  │      │      │                  │                        │明細(偵查│      │
│  │      │      │                  │                        │A7卷第65-7│      │
│  │      │      │                  │                        │2 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3│      │
│  │      │      │                  │                        │3 、134 頁│      │
│  │      │      │                  │                        │背面)    │      │
├─┼───┼───┼─────────┼────────────┼─────┼───┤
│18│徐碧雲│960507│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徐碧雲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31│  ①50萬元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葉│第18、│
│  │      │960703│    (960507存入華│  是經由葉孟姬介紹,我跟│孟姬簽核之│45、63│
│  │      │960720│      明燦帳戶)  │  她是同事。……她向我介│不動產共同│、70、│
│  │      │960927│  ②20萬元        │  紹投資的金額,她說是要│投資分紅專│93筆  │
│  │      │      │    (960531存入華│  興建養生會館,投資一年│案暨入會申│      │
│  │      │      │      明燦帳戶)  │  的時間,會員可取得資產│請書(偵查│      │
│  │      │      │  ③10萬元        │  產權債權憑證為保障,投│A4卷第49、│      │
│  │      │      │    (960703存入華│  資金額每月紅利是1.5%,│102 頁、原│      │
│  │      │      │      明燦帳戶)  │  只要有二千萬元,土地及│審卷㈡第11│      │
│  │      │      │  ④30萬元        │  房屋就可過戶給華明燦。│1 頁)、華│      │
│  │      │      │    (960720存入華│  ……是段惠蓮開車帶我及│明燦簽發之│      │
│  │      │      │      明燦帳戶)  │  邵子瑜及葉孟姬及尤文良│本票及華聯│      │
│  │      │      │  ⑤15萬元        │  還有幾位投資人一起去看│佑宸公司出│      │
│  │      │      │    (960927存入華│  的。……我匯款125 萬元│具之投資分│      │
│  │      │      │      明燦帳戶)  │  至華明燦設於合作金庫銀│紅專案約定│      │
│  │      │      │以上合計投資125 萬│  行雙連及圓山分行的帳戶│書(偵查A5│      │
│  │      │      │元                │  ,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後,│卷第138-14│      │
│  │      │      │⑵約定紅利:      │  經由葉孟姬交給我投資分│2 頁)、徐│      │
│  │      │      │  月息1.5 %       │  紅專案約定書、商業本票│碧雲支付投│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資款之存款│      │
│  │      │      │  形:            │  …開始的幾個月有收到,│憑條(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從97年11月,就沒有收到│A4卷第50-5│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分紅(偵查A9卷第125-12│1 頁、第10│      │
│  │      │      │    至97年11月    │  6頁)等語。           │3 頁、A10 │      │
│  │      │      │                  │㈡證人徐碧雲於原審證稱:│卷第316-31│      │
│  │      │      │                  │  「(是否見過在庭被告段│7 頁)、華│      │
│  │      │      │                  │  惠蓮?)有,見過1 、2 │明燦銀行帳│      │
│  │      │      │                  │  次面,有一次我們去淡水│戶交易明細│      │
│  │      │      │                  │  看未完工的房子,是段惠│(偵查A7卷│      │
│  │      │      │                  │  蓮開車載我、葉孟姬、尤│第65-72 頁│      │
│  │      │      │                  │  文良、邵子瑜等人,段惠│)、投資會│      │
│  │      │      │                  │  蓮說以後要蓋成老人院,│員分紅明細│      │
│  │      │      │                  │  讓我們看工地是表示他們│表(原審卷│      │
│  │      │      │                  │  確實有一個建物在興建中│㈡第143 、│      │
│  │      │      │                  │  ,叫我們投資。另一次我│148 頁)  │      │
│  │      │      │                  │  是在一個聚餐的場合見到│          │      │
│  │      │      │                  │  段惠蓮」、「(段惠蓮在│          │      │
│  │      │      │                  │  妳投資的過程中有無跟妳│          │      │
│  │      │      │                  │  介紹或說什麼內容?)她│          │      │
│  │      │      │                  │  當時就是帶我們去淡水看│          │      │
│  │      │      │                  │  工地……所以段惠蓮是跟│          │      │
│  │      │      │                  │  葉孟姬他們聊天,他們聊│          │      │
│  │      │      │                  │  一些房地產方面的事情…│          │      │
│  │      │      │                  │  …當天在車上是聊以後會│          │      │
│  │      │      │                  │  做成像潤福養老院一樣給│          │      │
│  │      │      │                  │  老人退休住的房子」、「│          │      │
│  │      │      │                  │  (當天在車上是聊以後會│          │      │
│  │      │      │                  │  做成像潤福養老院一樣給│          │      │
│  │      │      │                  │  老人退休住的房子,這是│          │      │
│  │      │      │                  │  段惠蓮說的嗎?)她有這│          │      │
│  │      │      │                  │  樣介紹,我們當天也有去│          │      │
│  │      │      │                  │  看潤福,也是段惠蓮載我│          │      │
│  │      │      │                  │  們去看的」、「(華明燦│          │      │
│  │      │      │                  │  及段惠蓮的關係為何?)│          │      │
│  │      │      │                  │  我只聽過葉孟姬說他們是│          │      │
│  │      │      │                  │  同居人的關係」等語(原│          │      │
│  │      │      │                  │  審卷㈡第53-54 頁)。  │          │      │
├─┼───┼───┼─────────┼────────────┼─────┼───┤
│19│張家禎│960509│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 萬元(960509 │                        │邵子瑜、葉│第21筆│
│  │      │      │  匯款)          │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2卷第372 │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頁)、華明│      │
│  │      │      │    ,金額不詳    │                        │燦簽發之資│      │
│  │      │      │                  │                        │產產權債權│      │
│  │      │      │                  │                        │憑證(偵查│      │
│  │      │      │                  │                        │A5卷第175 │      │
│  │      │      │                  │                        │頁)、華明│      │
│  │      │      │                  │                        │燦簽發之本│      │
│  │      │      │                  │                        │票及華聯佑│      │
│  │      │      │                  │                        │宸公司出具│      │
│  │      │      │                  │                        │之投資分紅│      │
│  │      │      │                  │                        │專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      │
│  │      │      │                  │                        │第176 頁)│      │
│  │      │      │                  │                        │、張家禎支│      │
│  │      │      │                  │                        │付投資款之│      │
│  │      │      │                  │                        │匯款單(偵│      │
│  │      │      │                  │                        │查A4卷第99│      │
│  │      │      │                  │                        │頁)、投資│      │
│  │      │      │                  │                        │會員分紅明│      │
│  │      │      │                  │                        │細表(原審│      │
│  │      │      │                  │                        │卷㈡第136 │      │
│  │      │      │                  │                        │頁)      │      │
├─┼───┼───┼─────────┼────────────┼─────┼───┤
│20│魏寶貝│960509│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魏寶貝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500萬元(960509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葉│第22筆│
│  │      │      │  匯款)          │  是經由周小姐,她是葉孟│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姬保險公司的下線。周小│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姐她說有一個投資案不錯│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我有問葉女,她說土地│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及房屋是華明燦所有,不│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會有問題。……周小姐帶│A4卷第96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我去看的(係臺北縣淡水│)、華明燦│      │
│  │      │      │    至97年 9月    │  鎮○○路000 巷0 ○00號│簽發之本票│      │
│  │      │      │                  │  現場)。我匯款500 萬元│及華聯佑宸│      │
│  │      │      │                  │  至華明燦……帳戶,對方│公司出具之│      │
│  │      │      │                  │  確認收到款項後,經由葉│投資分紅專│      │
│  │      │      │                  │  孟姬交給我投資分紅專案│案約定書(│      │
│  │      │      │                  │  約定書、商業本票、資產│偵查A5卷第│      │
│  │      │      │                  │  產權債權憑證。……從97│74頁)、魏│      │
│  │      │      │                  │  年10月起,就沒有收到分│寶貝支付投│      │
│  │      │      │                  │  紅等語(偵查A9卷第92-9│資款之匯款│      │
│  │      │      │                  │  3 頁)。              │單(偵查A4│      │
│  │      │      │                  │                        │卷第97頁)│      │
│  │      │      │                  │                        │、投資會員│      │
│  │      │      │                  │                        │分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      │
│  │      │      │                  │                        │第133頁) │      │
├─┼───┼───┼─────────┼────────────┼─────┼───┤
│21│黃阿土│960509│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黃阿土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0萬元(960509 │  日檢察官訊問時:我是經│邵子瑜、葉│第23筆│
│  │      │      │  匯款)          │  由周小姐,她是由葉孟姬│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介紹。周小姐向我介紹投│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資的金額,用來興建觀光│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飯店及美容養生會館,會│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員可取得資產產權債權憑│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證為保障,投資金額每月│A4卷第92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紅利是1.5%。……有,魏│)、華明燦│      │
│  │      │      │   ,金額不詳     │  寶貝及周小姐還有葉孟姬│簽發之本票│      │
│  │      │      │                  │  帶我們去看(係臺北縣淡│及華聯佑宸│      │
│  │      │      │                  │  水鎮北新路182 巷6 之58│公司出具之│      │
│  │      │      │                  │  號現場)。……我匯款  │投資分紅專│      │
│  │      │      │                  │  100 萬元請魏寶貝幫我匯│案約定書(│      │
│  │      │      │                  │  款。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後│偵查A5卷第│      │
│  │      │      │                  │  ,經由魏寶貝交給我投資│76頁)、黃│      │
│  │      │      │                  │  分紅專案約定書、商業本│阿土支付投│      │
│  │      │      │                  │  票、資產產權債權憑證。│資款之匯款│      │
│  │      │      │                  │  ……有,開始的幾個月有│單(偵查A4│      │
│  │      │      │                  │  收到,後來就沒有收到分│卷第93頁)│      │
│  │      │      │                  │  紅等語(偵查A9卷第91頁│、投資會員│      │
│  │      │      │                  │  )。                  │分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      │
│  │      │      │                  │                        │第133頁) │      │
├─┼───┼───┼─────────┼────────────┼─────┼───┤
│22│陳愛祝│960509│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807│  ①30萬元        │                        │邵子瑜、葉│第24、│
│  │      │      │    (960509存入華│                        │孟姬簽核之│81筆  │
│  │      │      │      明燦帳戶)  │                        │不動產共同│      │
│  │      │      │  ②20萬元        │                        │投資分紅專│      │
│  │      │      │    (960807存入華│                        │案暨入會申│      │
│  │      │      │      明燦帳戶)  │                        │請書(偵查│      │
│  │      │      │以上合計投資50萬元│                        │A4卷第90頁│      │
│  │      │      │⑵約定紅利:      │                        │、原審卷㈡│      │
│  │      │      │  月息1.5 %       │                        │第119 頁)│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華明燦簽│      │
│  │      │      │  形:            │                        │發之資產產│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權債權憑證│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偵查A16 │      │
│  │      │      │    ,金額不詳    │                        │卷19頁)、│      │
│  │      │      │                  │                        │華明燦簽發│      │
│  │      │      │                  │                        │之本票及華│      │
│  │      │      │                  │                        │聯佑宸公司│      │
│  │      │      │                  │                        │出具之投資│      │
│  │      │      │                  │                        │分紅專案約│      │
│  │      │      │                  │                        │定書(偵查│      │
│  │      │      │                  │                        │A5卷第144 │      │
│  │      │      │                  │                        │-145頁)、│      │
│  │      │      │                  │                        │陳愛祝支付│      │
│  │      │      │                  │                        │投資款之存│      │
│  │      │      │                  │                        │款憑條(偵│      │
│  │      │      │                  │                        │查A4卷第91│      │
│  │      │      │                  │                        │頁)、華明│      │
│  │      │      │                  │                        │燦銀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偵查A7卷第│      │
│  │      │      │                  │                        │65-72 頁)│      │
│  │      │      │                  │                        │、投資會員│      │
│  │      │      │                  │                        │分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      │
│  │      │      │                  │                        │第136 、14│      │
│  │      │      │                  │                        │0 頁背面)│      │
├─┼───┼───┼─────────┼────────────┼─────┼───┤
│23│孫麗靜│960511│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孫麗靜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0萬元(960511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葉│第28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是經由徐碧雲,她是經邵│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子瑜介紹。徐碧雲她向我│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介紹投資的金額,用來興│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建觀光飯店及美容養生會│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館,會發權狀給我們,且│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投資一年,會員可取得資│A4卷第86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產產權債權憑證為保障,│)、華明燦│      │
│  │      │      │    至97年10月    │  投資金額每月紅利是1.5%│簽發之資產│      │
│  │      │      │                  │  ,土地及房屋是華明燦要│產權債權憑│      │
│  │      │      │                  │  買的,買到會發資產債權│證(偵查A1│      │
│  │      │      │                  │  憑證。我匯款100 萬元…│6 卷第17頁│      │
│  │      │      │                  │  …,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後│)、華明燦│      │
│  │      │      │                  │  ,經由徐碧雲交給我投資│簽發之本票│      │
│  │      │      │                  │  分紅帳戶專案約定書、商│及華聯佑宸│      │
│  │      │      │                  │  業本票、資產產權債權憑│公司出具之│      │
│  │      │      │                  │  證。……開始的幾個月有│投資分紅專│      │
│  │      │      │                  │  收到,從97年11月,就沒│案約定書(│      │
│  │      │      │                  │  有收到分紅(偵查A9卷第│偵查A16 卷│      │
│  │      │      │                  │  115 頁至第116 頁)等語│第16頁)、│      │
│  │      │      │                  │  。                    │孫麗靜支付│      │
│  │      │      │                  │                        │投資款之存│      │
│  │      │      │                  │                        │款憑條(偵│      │
│  │      │      │                  │                        │查A4卷第87│      │
│  │      │      │                  │                        │頁)、投資│      │
│  │      │      │                  │                        │會員分紅明│      │
│  │      │      │                  │                        │細表(原審│      │
│  │      │      │                  │                        │卷㈡第136 │      │
│  │      │      │                  │                        │頁)      │      │
├─┼───┼───┼─────────┼────────────┼─────┼───┤
│24│陳勉方│960511│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陳勉方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720│  ①100萬元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葉│第29、│
│  │      │      │    (960511存入華│  是經由徐碧雲介紹,我跟│孟姬簽核之│69筆  │
│  │      │      │      明燦帳戶)  │  她是朋友。她向我介紹投│不動產共同│      │
│  │      │      │  ②100萬元       │  資的金額,要在淡水興建│投資分紅專│      │
│  │      │      │    (960720匯款)│  老人養生會館,會員可取│案暨入會申│      │
│  │      │      │以上合計投資200 萬│  得資產產權債權憑證為保│請書(偵查│      │
│  │      │      │元                │  障,投資金額每月紅利是│A4卷第84頁│      │
│  │      │      │⑵約定紅利:      │  1.5%,土地及房屋是華明│)、華明燦│      │
│  │      │      │  月息1.5 %       │  燦的。有簡單的介紹他曾│簽發之資產│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是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理│產權債權憑│      │
│  │      │      │  形:            │  事。我匯款200 萬元……│證(偵查A1│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經由徐碧雲交給我投資分│6 卷第13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紅專案約定書、商業本票│)、華明燦│      │
│  │      │      │    至97年10月    │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簽發之本票│      │
│  │      │      │                  │  …從97年11月,就沒有收│及華聯佑宸│      │
│  │      │      │                  │  到分紅(偵查A9卷第123-│公司出具之│      │
│  │      │      │                  │  124 頁)。            │投資分紅專│      │
│  │      │      │                  │                        │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第│      │
│  │      │      │                  │                        │148-149 頁│      │
│  │      │      │                  │                        │)、陳勉方│      │
│  │      │      │                  │                        │支付投資款│      │
│  │      │      │                  │                        │之存款憑條│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85頁)、│      │
│  │      │      │                  │                        │華明燦銀行│      │
│  │      │      │                  │                        │帳戶交易明│      │
│  │      │      │                  │                        │細(偵查A7│      │
│  │      │      │                  │                        │卷第65-72 │      │
│  │      │      │                  │                        │頁)、投資│      │
│  │      │      │                  │                        │會員分紅明│      │
│  │      │      │                  │                        │細表(原審│      │
│  │      │      │                  │                        │卷㈡第127 │      │
│  │      │      │                  │                        │頁背面、12│      │
│  │      │      │                  │                        │8 頁背面)│      │
├─┼───┼───┼─────────┼────────────┼─────┼───┤
│25│王珊君│960515│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0 萬元(960515│                        │邵子瑜、趙│第33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俊傑、林俍│      │
│  │      │      │⑵約定紅利:      │                        │禎簽核之不│      │
│  │      │      │  月息1.5 %       │                        │動產共同投│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資分紅專案│      │
│  │      │      │  形:            │                        │暨入會申請│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書(偵查A4│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卷第76頁)│      │
│  │      │      │    ,金額不詳    │                        │、華明燦簽│      │
│  │      │      │                  │                        │發之資產產│      │
│  │      │      │                  │                        │權債權憑證│      │
│  │      │      │                  │                        │(偵查A5卷│      │
│  │      │      │                  │                        │第28頁)、│      │
│  │      │      │                  │                        │華明燦簽發│      │
│  │      │      │                  │                        │之本票及華│      │
│  │      │      │                  │                        │聯佑宸公司│      │
│  │      │      │                  │                        │出具之投資│      │
│  │      │      │                  │                        │分紅專案約│      │
│  │      │      │                  │                        │定書(偵查│      │
│  │      │      │                  │                        │A5卷第27頁│      │
│  │      │      │                  │                        │)、王珊君│      │
│  │      │      │                  │                        │支付投資款│      │
│  │      │      │                  │                        │之存款憑條│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77頁)、│      │
│  │      │      │                  │                        │投資會員分│      │
│  │      │      │                  │                        │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36 頁)  │      │
├─┼───┼───┼─────────┼────────────┼─────┼───┤
│26│梁麗華│960515│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梁麗華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30 萬元(960515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趙│第34筆│
│  │      │      │  匯款)          │  是經由張名吟介紹,我跟│俊傑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她是同事,她說她朋友趙│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俊傑介紹她的。我匯款30│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萬元至華明燦……帳戶,│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後,經│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由陳恆隆先生交給我投資│A4卷第74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分紅專案約定書、商業本│)、華明燦│      │
│  │      │      │    至97年7、8月  │  票、資產產權債權憑證。│簽發之資產│      │
│  │      │      │                  │  ……從97年8 、9 月左右│產權債權憑│      │
│  │      │      │                  │  ,就沒有收到分紅等語(│證(偵查A5│      │
│  │      │      │                  │  偵查A9卷第77頁至第78頁│卷第49頁)│      │
│  │      │      │                  │  )。                  │、華明燦簽│      │
│  │      │      │                  │                        │發之本票及│      │
│  │      │      │                  │                        │華聯佑宸公│      │
│  │      │      │                  │                        │司出具之投│      │
│  │      │      │                  │                        │資分紅專案│      │
│  │      │      │                  │                        │約定書(偵│      │
│  │      │      │                  │                        │查A5卷第50│      │
│  │      │      │                  │                        │頁)、梁麗│      │
│  │      │      │                  │                        │華支付投資│      │
│  │      │      │                  │                        │款之匯款單│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75頁)、│      │
│  │      │      │                  │                        │投資會員分│      │
│  │      │      │                  │                        │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36 頁)  │      │
├─┼───┼───┼─────────┼────────────┼─────┼───┤
│27│魏紫瀅│960515│⑴投資金額:      │據尤文良陳述,其介紹過客│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 萬元(960515 │戶魏紫瀅投資本案(相關內│邵子瑜、葉│第31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容參附表編號6 )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43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                        │)、華明燦│      │
│  │      │      │   ,金額不詳     │                        │簽發之資產│      │
│  │      │      │                  │                        │產權債權憑│      │
│  │      │      │                  │                        │證(偵查A5│      │
│  │      │      │                  │                        │卷第160頁 │      │
│  │      │      │                  │                        │)、魏紫瀅│      │
│  │      │      │                  │                        │支付投資款│      │
│  │      │      │                  │                        │之存款憑條│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44頁)、│      │
│  │      │      │                  │                        │投資會員分│      │
│  │      │      │                  │                        │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33 頁)  │      │
├─┼───┼───┼─────────┼────────────┼─────┼───┤
│28│何佩錚│960523│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何佩錚於98年11月19│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530│  ①10萬元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葉│第36、│
│  │      │      │    (960523匯款)│  是經由魏紫瀅介紹,是她│孟姬簽核之│40筆  │
│  │      │      │  ②20萬元        │  在保險公司的同事介紹。│不動產共同│      │
│  │      │      │    (960530匯款)│  我匯款30萬元至華明燦設│投資分紅專│      │
│  │      │      │以上合計投資30萬元│  於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案暨入會申│      │
│  │      │      │⑵約定紅利:      │  24303 號帳戶,對方確認│請書(偵查│      │
│  │      │      │  月息1.5 %       │  收到款項後,經由魏交給│A4卷第64頁│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我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華明燦│      │
│  │      │      │  形:            │  商業本票、資產產權債權│簽發之資產│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憑證。……開始的幾個月│產權債權憑│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  有收到,約收了一年,後│證(偵查A5│      │
│  │      │      │   約領了一年     │  就沒有收到分紅,我後來│卷第162 頁│      │
│  │      │      │                  │  就聲請本票裁定等語(偵│)、何佩錚│      │
│  │      │      │                  │  查A9卷第37-38 頁)。  │支付投資款│      │
│  │      │      │                  │                        │之匯款單(│      │
│  │      │      │                  │                        │偵查A4卷第│      │
│  │      │      │                  │                        │65頁)、華│      │
│  │      │      │                  │                        │明燦銀行帳│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偵查A7卷│      │
│  │      │      │                  │                        │第65-72 頁│      │
│  │      │      │                  │                        │)、投資會│      │
│  │      │      │                  │                        │員分紅明細│      │
│  │      │      │                  │                        │表(原審卷│      │
│  │      │      │                  │                        │㈡第133 頁│      │
│  │      │      │                  │                        │背面)    │      │
├─┼───┼───┼─────────┼────────────┼─────┼───┤
│29│楊益源│960528│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30 萬元(960528 │                        │邵子瑜、葉│第42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62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                        │)、華明燦│      │
│  │      │      │   ,金額不詳     │                        │簽發之資產│      │
│  │      │      │                  │                        │產權債權憑│      │
│  │      │      │                  │                        │證(偵查A5│      │
│  │      │      │                  │                        │卷第171 頁│      │
│  │      │      │                  │                        │)、楊益源│      │
│  │      │      │                  │                        │支付投資款│      │
│  │      │      │                  │                        │之存款憑條│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63頁)、│      │
│  │      │      │                  │                        │投資會員分│      │
│  │      │      │                  │                        │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33 頁背面│      │
│  │      │      │                  │                        │)        │      │
├─┼───┼───┼─────────┼────────────┼─────┼───┤
│30│陳皓涵│960529│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 萬元(960529 │                        │邵子瑜、葉│第37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70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華明燦│      │
│  │      │      │    ,金額不詳    │                        │簽發之資產│      │
│  │      │      │                  │                        │產權債權憑│      │
│  │      │      │                  │                        │證(偵查A1│      │
│  │      │      │                  │                        │6 卷第24頁│      │
│  │      │      │                  │                        │)、華明燦│      │
│  │      │      │                  │                        │簽發之本票│      │
│  │      │      │                  │                        │及華聯佑宸│      │
│  │      │      │                  │                        │公司出具之│      │
│  │      │      │                  │                        │投資分紅專│      │
│  │      │      │                  │                        │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16卷 │      │
│  │      │      │                  │                        │第23頁)、│      │
│  │      │      │                  │                        │陳皓涵支付│      │
│  │      │      │                  │                        │投資款之存│      │
│  │      │      │                  │                        │款憑條(偵│      │
│  │      │      │                  │                        │查A4卷第71│      │
│  │      │      │                  │                        │頁)、投資│      │
│  │      │      │                  │                        │會員分紅明│      │
│  │      │      │                  │                        │細表(原審│      │
│  │      │      │                  │                        │卷㈡第133 │      │
│  │      │      │                  │                        │頁背面)  │      │
├─┼───┼───┼─────────┼────────────┼─────┼───┤
│31│吳巧雯│960530│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 萬元(960530 │                        │邵子瑜、葉│第41筆│
│  │      │      │  匯款)          │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68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                        │)、華明燦│      │
│  │      │      │   ,金額不詳     │                        │簽發之資產│      │
│  │      │      │                  │                        │產權債權憑│      │
│  │      │      │                  │                        │證(偵查A5│      │
│  │      │      │                  │                        │卷第169 頁│      │
│  │      │      │                  │                        │)、吳巧雯│      │
│  │      │      │                  │                        │支付投資款│      │
│  │      │      │                  │                        │之匯款單(│      │
│  │      │      │                  │                        │偵查A4卷第│      │
│  │      │      │                  │                        │69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3│      │
│  │      │      │                  │                        │3 頁背面)│      │
├─┼───┼───┼─────────┼────────────┼─────┼───┤
│32│蔡如妃│960530│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蔡如妃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 萬元(960530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邵子瑜、葉│第39筆│
│  │      │      │  匯款)          │  是經由葉孟姬介紹,我以│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前跟她是同事,但後來是│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徐碧雲聯繫我。我是直接│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看傳單,徐碧雲她向我介│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紹投資的金額,用來興建│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安養院,說投資一個單位│A4卷第66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是十萬元,會員可取得資│)、華明燦│      │
│  │      │      │    至97年9 月    │  產產權債權憑證為保障,│簽發之資產│      │
│  │      │      │                  │  保障投資金額每年紅利是│產權債權憑│      │
│  │      │      │                  │  18% 。……後來我拿到憑│證(偵查A1│      │
│  │      │      │                  │  證是華明燦而不是公司名│6 卷第22頁│      │
│  │      │      │                  │  義,我很懷疑,但徐說華│)、華明燦│      │
│  │      │      │                  │  是大老板,沒有問題。…│簽發之本票│      │
│  │      │      │                  │  …我匯款10萬元……,對│及華聯佑宸│      │
│  │      │      │                  │  確認收到款項後,我是到│公司出具之│      │
│  │      │      │                  │  葉孟姬公司拿我投資分紅│投資分紅專│      │
│  │      │      │                  │  專案約定書、商業本票、│案約定書(│      │
│  │      │      │                  │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偵查A5卷第│      │
│  │      │      │                  │  開始的幾個月有收到,從│151 頁)、│      │
│  │      │      │                  │  97年10月,就沒有收到分│蔡如妃支付│      │
│  │      │      │                  │  紅等語(偵查A9卷第119 │投資款之匯│      │
│  │      │      │                  │  -120頁)。            │款單(偵查│      │
│  │      │      │                  │                        │A4卷第67頁│      │
│  │      │      │                  │                        │)、投資會│      │
│  │      │      │                  │                        │員分紅明細│      │
│  │      │      │                  │                        │表(原審卷│      │
│  │      │      │                  │                        │㈡第133 頁│      │
│  │      │      │                  │                        │背面)    │      │
├─┼───┼───┼─────────┼────────────┼─────┼───┤
│33│王春月│960531│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 萬元(960531 │                        │邵子瑜、葉│第48筆│
│  │      │      │  匯款)          │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47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華明燦簽│      │
│  │      │      │    ,金額不詳    │                        │發之資產產│      │
│  │      │      │                  │                        │權債權憑證│      │
│  │      │      │                  │                        │(偵查A5卷│      │
│  │      │      │                  │                        │第173 頁)│      │
│  │      │      │                  │                        │、王春月支│      │
│  │      │      │                  │                        │付投資款之│      │
│  │      │      │                  │                        │匯款單(偵│      │
│  │      │      │                  │                        │查A4卷第48│      │
│  │      │      │                  │                        │頁)、投資│      │
│  │      │      │                  │                        │會員分紅明│      │
│  │      │      │                  │                        │細表(原審│      │
│  │      │      │                  │                        │卷㈡第133 │      │
│  │      │      │                  │                        │頁背面)  │      │
├─┼───┼───┼─────────┼────────────┼─────┼───┤
│34│郭淑英│960531│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郭淑英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713│  ①223萬元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邵子瑜、葉│第47、│
│  │      │960806│    (960531匯款)│  我是經由葉孟姬介紹,我│孟姬簽核之│67、80│
│  │      │      │  ②70萬元        │  跟她是朋友。她向我介紹│不動產共同│筆    │
│  │      │      │    (960713匯款)│  投資的金額,華明燦要法│投資分紅專│      │
│  │      │      │  ③380萬元       │  拍房子要用來興建觀光飯│案暨入會申│      │
│  │      │      │    (960806匯款)│  店及美容養生會館,會員│請書(偵查│      │
│  │      │      │以上合計投資673 萬│  可取得資產產權債權憑證│A4卷第58頁│      │
│  │      │      │元                │  為保障,投資金額每月紅│)、華明燦│      │
│  │      │      │⑵約定紅利:      │  利是1. 5% ,土地及房屋│簽發之資產│      │
│  │      │      │  月息1.5 %       │  華明燦已經標下,且保本│產權債權憑│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保息不會有問題」、「(│證(偵查A5│      │
│  │      │      │  形:            │  有無前往臺北縣淡水鎮北│卷第79、80│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新路182 巷6 之58號現場│、82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有,是葉孟姬帶我去│華明燦簽發│      │
│  │      │      │    至97年9 月    │  看的。」、「我匯款700 │之本票及華│      │
│  │      │      │                  │  多萬元至華明燦……帳戶│聯佑宸公司│      │
│  │      │      │                  │  ,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後,│出具之投資│      │
│  │      │      │                  │  經由葉孟姬交給我投資分│分紅專案約│      │
│  │      │      │                  │  紅專案約定書、商業本票│定書(偵查│      │
│  │      │      │                  │  、資產產權債權憑證。另│A5卷第78、│      │
│  │      │      │                  │  外我介紹同學郭翠英投資│81頁)、郭│      │
│  │      │      │                  │  50萬元。……從97年10月│淑英支付投│      │
│  │      │      │                  │  左右,就沒有收到分紅。│資款之匯款│      │
│  │      │      │                  │  」等語(偵查A9卷第94頁│單(偵查A4│      │
│  │      │      │                  │  )。                  │卷第59頁)│      │
│  │      │      │                  │                        │、華明燦銀│      │
│  │      │      │                  │                        │行帳戶交易│      │
│  │      │      │                  │                        │明細(偵查│      │
│  │      │      │                  │                        │A7卷第65-7│      │
│  │      │      │                  │                        │2 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3│      │
│  │      │      │                  │                        │5- 136頁背│      │
│  │      │      │                  │                        │面)      │      │
├─┼───┼───┼─────────┼────────────┼─────┼───┤
│35│林秀碧│960604│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林秀碧於98年11月23│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802│  ①200萬元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邵子瑜、趙│第50、│
│  │      │      │    (960604匯款)│  我是經由林俍禎介紹,我│俊傑、葉孟│77筆  │
│  │      │      │  ②400萬元       │  是她阿姨。她向我介紹投│姬、林俍禎│      │
│  │      │      │    (960802匯款)│  資的金額,華要用來重新│簽核之不動│      │
│  │      │      │以上合計投資600 萬│  整建觀光飯店及美容養生│產共同投資│      │
│  │      │      │元                │  會館,所以必須要資金週│分紅專案暨│      │
│  │      │      │⑵約定紅利:      │  轉。我匯款600 萬元至華│入會申請書│      │
│  │      │      │  月息1.5 %       │  明燦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之│(偵查A19 │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帳戶,對方確認收到款項│卷第13、16│      │
│  │      │      │  形:            │  後,分紅專案約定書、商│頁)、華明│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業本票、資產產權債權憑│燦簽發之資│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證,都在林俍禎那裡。…│產產權債權│      │
│  │      │      │    至97年中      │  …開始的幾個月有收到,│憑證(偵查│      │
│  │      │      │                  │  從97年中左右,就沒有收│A5卷第20、│      │
│  │      │      │                  │  到分紅等語(偵查A9卷第│22頁)、華│      │
│  │      │      │                  │  50-51頁)。           │明燦簽發之│      │
│  │      │      │                  │                        │本票及華聯│      │
│  │      │      │                  │                        │佑宸公司出│      │
│  │      │      │                  │                        │具之投資分│      │
│  │      │      │                  │                        │紅專案約定│      │
│  │      │      │                  │                        │書(偵查A5│      │
│  │      │      │                  │                        │卷第19、21│      │
│  │      │      │                  │                        │頁)、林秀│      │
│  │      │      │                  │                        │碧支付投資│      │
│  │      │      │                  │                        │款之匯款單│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46頁)、│      │
│  │      │      │                  │                        │華明燦銀行│      │
│  │      │      │                  │                        │帳戶交易明│      │
│  │      │      │                  │                        │細(偵查A7│      │
│  │      │      │                  │                        │卷第65-72 │      │
│  │      │      │                  │                        │頁)、投資│      │
│  │      │      │                  │                        │會員分紅明│      │
│  │      │      │                  │                        │細表(原審│      │
│  │      │      │                  │                        │卷㈡第137 │      │
│  │      │      │                  │                        │、140 頁背│      │
│  │      │      │                  │                        │面)      │      │
├─┼───┼───┼─────────┼────────────┼─────┼───┤
│36│張名吟│960606│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90 萬元(960606 │                        │邵子瑜、趙│第52筆│
│  │      │      │  匯款)          │                        │俊傑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35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華明燦│      │
│  │      │      │    ,金額不詳    │                        │簽發之資產│      │
│  │      │      │                  │                        │產權債權憑│      │
│  │      │      │                  │                        │證(偵查A5│      │
│  │      │      │                  │                        │卷第53頁)│      │
│  │      │      │                  │                        │、華明燦簽│      │
│  │      │      │                  │                        │發之本票及│      │
│  │      │      │                  │                        │華聯佑宸公│      │
│  │      │      │                  │                        │司出具之投│      │
│  │      │      │                  │                        │資分紅專案│      │
│  │      │      │                  │                        │約定書(偵│      │
│  │      │      │                  │                        │查A5卷第52│      │
│  │      │      │                  │                        │頁)、張名│      │
│  │      │      │                  │                        │吟支付投資│      │
│  │      │      │                  │                        │款之匯款單│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36頁)、│      │
│  │      │      │                  │                        │投資會員分│      │
│  │      │      │                  │                        │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37 頁)  │      │
├─┼───┼───┼─────────┼────────────┼─────┼───┤
│37│林俍偵│960606│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803│  ①120萬元       │                        │邵子瑜、趙│第51、│
│  │      │      │    (960606存入華│                        │俊傑、林俍│79筆  │
│  │      │      │      明燦帳戶)  │                        │禎簽核之不│      │
│  │      │      │  ②20萬元        │                        │動產共同投│      │
│  │      │      │    (付款日不詳,│                        │資分紅專案│      │
│  │      │      │      分紅專案暨入│                        │暨入會申請│      │
│  │      │      │      會申請書日期│                        │書(偵查A4│      │
│  │      │      │      為960803)  │                        │卷第37頁及│      │
│  │      │      │以上合計投資140萬 │                        │A19卷第7頁│      │
│  │      │      │元                │                        │)、華明燦│      │
│  │      │      │⑵約定紅利:      │                        │簽發之資產│      │
│  │      │      │  月息1.5 %       │                        │產權債權憑│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證(偵查A5│      │
│  │      │      │  形:            │                        │卷第24、26│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頁)、華明│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燦簽發之本│      │
│  │      │      │    至97年8月     │                        │票及華聯佑│      │
│  │      │      │                  │                        │宸公司出具│      │
│  │      │      │                  │                        │之投資分紅│      │
│  │      │      │                  │                        │專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      │
│  │      │      │                  │                        │第23、25頁│      │
│  │      │      │                  │                        │)、林俍禎│      │
│  │      │      │                  │                        │支付投資款│      │
│  │      │      │                  │                        │之存款憑條│      │
│  │      │      │                  │                        │(偵查A4卷│      │
│  │      │      │                  │                        │第38頁)、│      │
│  │      │      │                  │                        │投資會員分│      │
│  │      │      │                  │                        │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34 、135 │      │
│  │      │      │                  │                        │頁背面)  │      │
├─┼───┼───┼─────────┼────────────┼─────┼───┤
│38│鍾美玲│960611│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960727│  ①30萬元        │                        │邵子瑜、葉│第53、│
│  │      │960815│    (960611匯款)│                        │孟姬簽核之│73、85│
│  │      │960907│  ②120萬元       │                        │不動產共同│、89、│
│  │      │960917│    (960727匯款)│                        │投資分紅專│91筆  │
│  │      │      │  ③10萬元        │                        │案暨入會申│      │
│  │      │      │    (960815存入華│                        │請書(原審│      │
│  │      │      │      明燦帳戶)  │                        │卷㈠第147 │      │
│  │      │      │  ④70萬元        │                        │頁、偵查A2│      │
│  │      │      │    (960907存入華│                        │卷第362 頁│      │
│  │      │      │      明燦帳戶)  │                        │、原審卷㈡│      │
│  │      │      │  ⑤110萬元       │                        │第112 頁、│      │
│  │      │      │    (960917存入華│                        │116 頁背面│      │
│  │      │      │      明燦帳戶)  │                        │、118 頁背│      │
│  │      │      │以上合計投資340 萬│                        │面)、華明│      │
│  │      │      │元                │                        │燦簽發之資│      │
│  │      │      │⑵約定紅利:      │                        │產產權債權│      │
│  │      │      │  月息1.5 %       │                        │憑證(偵查│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A2卷第22、│      │
│  │      │      │  形:            │                        │24、26、28│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30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華明燦簽發│      │
│  │      │      │    ,共領17次,總│                        │之本票及華│      │
│  │      │      │    金額683,540 元│                        │聯佑宸公司│      │
│  │      │      │                  │                        │出具之投資│      │
│  │      │      │                  │                        │分紅專案約│      │
│  │      │      │                  │                        │定書(偵查│      │
│  │      │      │                  │                        │A2卷第23、│      │
│  │      │      │                  │                        │25、27、29│      │
│  │      │      │                  │                        │、31頁)、│      │
│  │      │      │                  │                        │鍾美玲支付│      │
│  │      │      │                  │                        │投資款之匯│      │
│  │      │      │                  │                        │款單及存款│      │
│  │      │      │                  │                        │憑條(偵查│      │
│  │      │      │                  │                        │A2卷第17-2│      │
│  │      │      │                  │                        │1 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4│      │
│  │      │      │                  │                        │9 頁背面)│      │
├─┼───┼───┼─────────┼────────────┼─────┼───┤
│39│林明珠│960612│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200萬元(960612 │                        │邵子瑜、葉│第55筆│
│  │      │      │  匯款)          │                        │孟姬簽核之│      │
│  │      │      │⑵約定紅利:      │                        │不動產共同│      │
│  │      │      │  月息1.5 %       │                        │投資分紅專│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案暨入會申│      │
│  │      │      │  形:            │                        │請書(偵查│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A4卷第31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華明燦│      │
│  │      │      │    ,金額不詳    │                        │簽發之本票│      │
│  │      │      │                  │                        │及華聯佑宸│      │
│  │      │      │                  │                        │公司出具之│      │
│  │      │      │                  │                        │投資分紅專│      │
│  │      │      │                  │                        │案約定書(│      │
│  │      │      │                  │                        │偵查A5卷第│      │
│  │      │      │                  │                        │157 頁)、│      │
│  │      │      │                  │                        │林明珠支付│      │
│  │      │      │                  │                        │投資款之匯│      │
│  │      │      │                  │                        │款單(偵查│      │
│  │      │      │                  │                        │A4卷第32頁│      │
│  │      │      │                  │                        │)、投資會│      │
│  │      │      │                  │                        │員分紅明細│      │
│  │      │      │                  │                        │表(原審卷│      │
│  │      │      │                  │                        │㈡第143 頁│      │
│  │      │      │                  │                        │)        │      │
├─┼───┼───┼─────────┼────────────┼─────┼───┤
│40│陳詩怡│960702│⑴投資金額:      │                        │華明燦簽發│附表二│
│  │      │960711│  ①80萬元        │                        │之資產產權│第61、│
│  │      │      │    (960702匯款)│                        │債權憑證(│64筆  │
│  │      │      │  ②20萬元        │                        │偵查A10 卷│      │
│  │      │      │    (960711存入華│                        │第189 、19│      │
│  │      │      │      明燦帳戶)  │                        │1 頁)華明│      │
│  │      │      │以上合計投資100 萬│                        │燦簽發之本│      │
│  │      │      │元                │                        │票及華聯佑│      │
│  │      │      │⑵約定紅利:      │                        │宸公司出具│      │
│  │      │      │  月息1.5 %       │                        │之投資分紅│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專案約定書│      │
│  │      │      │  形:            │                        │(偵查A10 │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卷第188 、│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190 頁)、│      │
│  │      │      │    ,金額不詳    │                        │陳詩怡支付│      │
│  │      │      │                  │                        │投資款之匯│      │
│  │      │      │                  │                        │款單及存款│      │
│  │      │      │                  │                        │憑條(偵查│      │
│  │      │      │                  │                        │A10 卷第19│      │
│  │      │      │                  │                        │7 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13│      │
│  │      │      │                  │                        │5 頁)    │      │
├─┼───┼───┼─────────┼────────────┼─────┼───┤
│41│陳鳯菁│960711│⑴投資金額:      │                        │華明燦銀行│附表二│
│  │      │      │  15 萬元(960711 │                        │帳戶交易明│第65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細(偵查A7│      │
│  │      │      │⑵約定紅利:      │                        │卷第65-72 │      │
│  │      │      │  月息1.5 %       │                        │頁)、投資│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會員分紅明│      │
│  │      │      │  形:            │                        │細表(原審│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卷㈡第135 │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頁)      │      │
│  │      │      │    ,金額不詳    │                        │          │      │
│  │      │      │                  │                        │          │      │
├─┼───┼───┼─────────┼────────────┼─────┼───┤
│42│陳玉琴│960719│⑴投資金額:      │                        │陳玉琴支付│起訴書│
│  │      │960731│  ①42萬7千元     │                        │投資款之匯│附表二│
│  │      │960828│    (960719匯款)│                        │款單(原審│未記載│
│  │      │      │  ②4萬3千元      │                        │卷㈡第130 │陳玉琴│
│  │      │      │    (960731匯款)│                        │頁背面)、│之投資│
│  │      │      │  ③13萬元        │                        │華明燦銀行│(左列│
│  │      │      │    (960828匯款)│                        │帳戶交易明│非供述│
│  │      │      │以上合計投資60萬元│                        │細(偵查A7│證據顯│
│  │      │      │⑵約定紅利:      │                        │卷第65-72 │示陳玉│
│  │      │      │  月息1.5 %       │                        │頁)、投資│琴先後│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會員分紅明│匯款60│
│  │      │      │  形:            │                        │細表(原審│萬元予│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卷㈡第145 │華明燦│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頁)      │且華明│
│  │      │      │    ,金額不詳    │                        │          │燦之投│
│  │      │      │                  │                        │          │資會員│
│  │      │      │                  │                        │          │分紅明│
│  │      │      │                  │                        │          │細表亦│
│  │      │      │                  │                        │          │載有陳│
│  │      │      │                  │                        │          │玉琴三│
│  │      │      │                  │                        │          │筆合計│
│  │      │      │                  │                        │          │60萬元│
│  │      │      │                  │                        │          │之投資│
│  │      │      │                  │                        │          │紀錄)│
├─┼───┼───┼─────────┼────────────┼─────┼───┤
│43│李鳯英│960720│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李鳯英於98年11月19│華明燦銀行│附表二│
│  │      │      │  20 萬元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帳戶交易明│第71筆│
│  │      │      │(960720匯款)    │  是經由葉孟姬介紹,我跟│細(偵查A7│      │
│  │      │      │⑵約定紅利:      │  她是同事。她向我介紹投│卷第65-72 │      │
│  │      │      │  月息1.5 %       │  資的金額,用來興建觀光│頁)、投資│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飯店及美容養生會館,會│會員分紅明│      │
│  │      │      │  形:            │  員可取得資產產權債權憑│細表(原審│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證為保障,投資金額每月│卷㈡第135 │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紅利是1.5%,土地及房屋│頁)      │      │
│  │      │      │    ,金額不詳    │  是華明燦所有,不會有問│          │      │
│  │      │      │                  │  題。我匯款20萬元至華明│          │      │
│  │      │      │                  │  燦……帳戶,對方確認收│          │      │
│  │      │      │                  │  到款項後,經由葉孟姬交│          │      │
│  │      │      │                  │  給我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          │      │
│  │      │      │                  │  、商業本票、資產產權債│          │      │
│  │      │      │                  │  權憑證。有,開始的幾個│          │      │
│  │      │      │                  │  月有收到3000元,後來就│          │      │
│  │      │      │                  │  沒有收到分紅等語(偵查│          │      │
│  │      │      │                  │  A9卷第29-30 頁)。    │          │      │
├─┼───┼───┼─────────┼────────────┼─────┼───┤
│44│郭翠英│960720│⑴投資金額:      │                        │華明燦簽發│附表二│
│  │      │      │  50 萬元(960720 │                        │之資產產權│第72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債權憑證(│      │
│  │      │      │⑵約定紅利:      │                        │偵查A5卷第│      │
│  │      │      │  月息1.5 %       │                        │85頁)、華│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明燦簽發之│      │
│  │      │      │  形:            │                        │本票及華聯│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佑宸公司出│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具之投資分│      │
│  │      │      │    ,金額不詳    │                        │紅專案約定│      │
│  │      │      │                  │                        │書(偵查A5│      │
│  │      │      │                  │                        │卷第84頁)│      │
│  │      │      │                  │                        │、華明燦銀│      │
│  │      │      │                  │                        │行帳戶交易│      │
│  │      │      │                  │                        │明細(偵查│      │
│  │      │      │                  │                        │A7卷第65- │      │
│  │      │      │                  │                        │72頁)、投│      │
│  │      │      │                  │                        │資會員分紅│      │
│  │      │      │                  │                        │明細表(原│      │
│  │      │      │                  │                        │審卷㈡第  │      │
│  │      │      │                  │                        │135 頁)  │      │
├─┼───┼───┼─────────┼────────────┼─────┼───┤
│45│林笑  │960803│⑴投資金額:      │                        │華明燦簽發│附表二│
│  │      │      │  40萬元(960803匯│                        │之本票及華│第78筆│
│  │      │      │  款)            │                        │聯佑宸公司│      │
│  │      │      │⑵約定紅利:      │                        │出具之投資│      │
│  │      │      │  月息1.5 %       │                        │分紅專案約│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定書(偵查│      │
│  │      │      │  形:            │                        │A5卷第153 │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頁)、華明│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燦銀行帳戶│      │
│  │      │      │    ,金額不詳    │                        │交易明細(│      │
│  │      │      │                  │                        │偵查A7卷第│      │
│  │      │      │                  │                        │65-72 頁)│      │
│  │      │      │                  │                        │、投資會員│      │
│  │      │      │                  │                        │分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      │
│  │      │      │                  │                        │第135 頁背│      │
│  │      │      │                  │                        │面)      │      │
├─┼───┼───┼─────────┼────────────┼─────┼───┤
│46│楊惠萍│960810│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楊惠萍於98年9 月14│華明燦簽發│附表二│
│  │      │      │  90 萬元(960810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96│之資產產權│第83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年8 月我……投資90萬,│債權憑證(│      │
│  │      │      │⑵約定紅利:      │  我透過侯偉鴻知道,他告│偵查A5卷第│      │
│  │      │      │  月息1.5 %       │  訴我淡水有一棟房子,他│88頁)、華│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說那房子蓋一半希望繼續│明燦簽發之│      │
│  │      │      │  形:            │  蓋下去,希望那棟作為養│本票及華聯│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生會館、老人安養院、學│佑宸公司出│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生宿舍。……我每月可以│具之投資分│      │
│  │      │      │    至97年11月    │  領到1 萬3 千5 百元,我│紅專案約定│      │
│  │      │      │                  │  領了1 年。當初投資時我│書(偵查A5│      │
│  │      │      │                  │  有問侯偉鴻,華先生這麼│卷第87頁)│      │
│  │      │      │                  │  有錢,為何需要我們投資│、楊惠萍支│      │
│  │      │      │                  │  ,他跟我說華先生在信義│付投資款之│      │
│  │      │      │                  │  區有棟大房子,而且他是│存款憑條(│      │
│  │      │      │                  │  銀行家,說能夠拿出這資│偵查A10 卷│      │
│  │      │      │                  │  金,並分利息給我們是不│第309 頁)│      │
│  │      │      │                  │  錯的人。我本來半信半疑│、投資會員│      │
│  │      │      │                  │  ,後來呂秋愛跟侯偉鴻去│分紅明細表│      │
│  │      │      │                  │  看過淡水房子,認為還不│(原審卷㈡│      │
│  │      │      │                  │  錯,而且還有給我們憑證│第127 頁背│      │
│  │      │      │                  │  ,我們老年時也可以在那│面)      │      │
│  │      │      │                  │  邊住,但l 年到期後就沒│          │      │
│  │      │      │                  │  有再收到紅利。……我請│          │      │
│  │      │      │                  │  侯偉鴻打電話,他說他聯│          │      │
│  │      │      │                  │  絡不上華先生等語(偵查│          │      │
│  │      │      │                  │  A10 卷第272 頁)。    │          │      │
│  │      │      │                  │㈡證人楊惠萍於98年11月23│          │      │
│  │      │      │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          │      │
│  │      │      │                  │  是經由侯偉鴻,他是葉孟│          │      │
│  │      │      │                  │  姬介紹。……侯他拿傳單│          │      │
│  │      │      │                  │  給我看,說淡水有三棟會│          │      │
│  │      │      │                  │  館,他向我介紹投資的金│          │      │
│  │      │      │                  │  額,用來興建觀光飯店及│          │      │
│  │      │      │                  │  美容養生會館,會員可取│          │      │
│  │      │      │                  │  得資產產權債權憑證為保│          │      │
│  │      │      │                  │  障,投資金額每月紅利是│          │      │
│  │      │      │                  │  1.5%,土地及房屋是華明│          │      │
│  │      │      │                  │  燦所有,不會有問題。…│          │      │
│  │      │      │                  │  …有,說他是有名的銀行│          │      │
│  │      │      │                  │  家,他爺爺是淡水第一信│          │      │
│  │      │      │                  │  用合作社的創辦人,有雄│          │      │
│  │      │      │                  │  厚的財力及投資不動產之│          │      │
│  │      │      │                  │  經驗。我匯款90萬元至華│          │      │
│  │      │      │                  │  明燦……帳戶,對方確認│          │      │
│  │      │      │                  │  收到款項後,經由侯偉鴻│          │      │
│  │      │      │                  │  交給我投資分紅專案約定│          │      │
│  │      │      │                  │  書、商業本票、資產產權│          │      │
│  │      │      │                  │  債權憑證。……從97年11│          │      │
│  │      │      │                  │  月,就沒有收到分紅等語│          │      │
│  │      │      │                  │  (偵查A9卷第102-103 頁│          │      │
│  │      │      │                  │  )。                  │          │      │
├─┼───┼───┼─────────┼────────────┼─────┼───┤
│47│呂秋愛│960810│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呂秋愛於98年9 月14│由葉孟姬簽│附表二│
│  │      │      │  400 萬元(960810│  日檢察官訊問時,)。呂│核之不動產│第82筆│
│  │      │      │  存入華明燦帳戶)│  秋愛證述:……侯偉鴻帶│共同投資分│      │
│  │      │      │⑵約定紅利:      │  我去淡水看投資建地,他│紅專案暨入│      │
│  │      │      │  月息1.5 %       │  說要蓋養生會館及學生宿│會申請書(│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舍,我覺得可以投資,我│原審卷㈡第│      │
│  │      │      │  形:            │  去時只有我和侯偉鴻,我│112 頁背面│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投資400 萬。每月5 號匯│)、華明燦│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投資本金的百分之1.5 紅│簽發之資產│      │
│  │      │      │    ,每月6 萬,領│  利到我合庫銀行,我從96│產權債權憑│      │
│  │      │      │    14個月,約84萬│  年9 月5 日拿到97年11月│證(偵查A5│      │
│  │      │      │                  │  5 日,每月可以拿到6 萬│卷第91頁)│      │
│  │      │      │                  │  。到期時我有請侯偉鴻拿│、華明燦簽│      │
│  │      │      │                  │  回本金,侯偉鴻說華先生│發之本票及│      │
│  │      │      │                  │  都找不到人。……每月6 │華聯佑宸公│      │
│  │      │      │                  │  萬。拿14個月。約84萬等│司出具之投│      │
│  │      │      │                  │  語(偵查A10 卷第269-27│資分紅專案│      │
│  │      │      │                  │  0頁)。               │約定書(偵│      │
│  │      │      │                  │㈡證人呂秋愛於98年11月23│查A5卷第90│      │
│  │      │      │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頁)、呂秋│      │
│  │      │      │                  │  是經由侯偉鴻,他是經由│愛支付投資│      │
│  │      │      │                  │  葉孟姬介紹。侯偉鴻向我│款之存款憑│      │
│  │      │      │                  │  介紹投資的金額,他說淡│條(偵查A1│      │
│  │      │      │                  │  水有三棟房子,要用來興│0 卷第308 │      │
│  │      │      │                  │  建觀光飯店及美容養生會│頁)、投資│      │
│  │      │      │                  │  館,會員可取得資產產權│會員分紅明│      │
│  │      │      │                  │  債權憑證為保障,投資金│細表(原審│      │
│  │      │      │                  │  額每月紅利是1.5%,土地│卷㈡第127 │      │
│  │      │      │                  │  及房屋華明燦可以用低價│頁背面)  │      │
│  │      │      │                  │  取得,不會有問題。……│          │      │
│  │      │      │                  │  介紹他是銀行家,有雄厚│          │      │
│  │      │      │                  │  的財力及投資不動產之經│          │      │
│  │      │      │                  │  驗。……我匯款400 萬元│          │      │
│  │      │      │                  │  至華明燦設於合作金庫銀│          │      │
│  │      │      │                  │  行雙連分行的帳戶,對方│          │      │
│  │      │      │                  │  確認收到款項後,經由侯│          │      │
│  │      │      │                  │  偉鴻交給我投資分紅專案│          │      │
│  │      │      │                  │  約定書、商業本票、資產│          │      │
│  │      │      │                  │  產權債權憑證等語(偵查│          │      │
│  │      │      │                  │  A9卷第100 頁)。      │          │      │
├─┼───┼───┼─────────┼────────────┼─────┼───┤
│48│鄭惠文│960814│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60 萬元(960814 │                        │、張名吟簽│第84筆│
│  │      │      │  匯款)          │                        │核之不動產│      │
│  │      │      │⑵約定紅利:      │                        │共同投資分│      │
│  │      │      │  月息1.5 %       │                        │紅專案暨入│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會申請書(│      │
│  │      │      │  形:            │                        │原審卷㈡第│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109 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投資會員分│      │
│  │      │      │    ,金額不詳    │                        │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45 頁)  │      │
├─┼───┼───┼─────────┼────────────┼─────┼───┤
│49│侯偉鴻│960822│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侯偉鴻於98年9 月29│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80萬元(960822存│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葉孟姬簽核│第87筆│
│  │      │      │  入華明燦帳戶45萬│  是相信我的介紹人葉孟姬│之不動產共│(另該│
│  │      │      │  元、960903匯款35│  及華先生,我也有跟華先│同投資分紅│表第86│
│  │      │      │  萬元)          │  生談過,他有跟我說他的│專案暨入會│、88筆│
│  │      │      │⑵約定紅利:      │  家世,我是跟他在辦公室│申請書(原│記載之│
│  │      │      │  月息1.5 %       │  聊天,華先生一直強調他│審卷㈡第11│45萬元│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很有錢。那時我問他淡水│5 頁背面)│、35萬│
│  │      │      │  形:            │  投資案若不大為何要找我│、華明燦銀│元應是│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們去募款,他說我是銀行│行帳戶交易│上開80│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家,以錢賺錢是我的本行│明細(偵查│萬元之│
│  │      │      │    ,金額不詳    │  ,銀行也是這樣賺錢,我│A7卷第65-7│分次付│
│  │      │      │                  │  讓大家有錢賺,我覺得他│2 頁)、侯│款金額│
│  │      │      │                  │  是好人,所以才投資80萬│偉鴻支付投│,據侯│
│  │      │      │                  │  ,我也介紹我的2 位大姊│資款之匯款│偉鴻稱│
│  │      │      │                  │  去投資,非常對不起他們│單(偵查A1│述,其│
│  │      │      │                  │  。事後契約到期他也沒有│0 卷第310 │投資金│
│  │      │      │                  │  還款誠意等語(偵查A10 │頁)、投資│額為80│
│  │      │      │                  │  卷第281-282 頁)。    │會員分紅明│萬元,│
│  │      │      │                  │㈡證人侯偉鴻於98年11月26│細表(原審│爰認定│
│  │      │      │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卷㈡第127 │起訴書│
│  │      │      │                  │  (有無前往臺北縣淡水鎮│頁背面)  │附表二│
│  │      │      │                  │  ○○路000 巷0 ○00號現│          │第86、│
│  │      │      │                  │  場?)有。是尤文良帶我│          │88筆係│
│  │      │      │                  │  及徐碧雲一起去,尤文良│          │溢列之│
│  │      │      │                  │  跟葉孟姬去過」、「(有│          │金額)│
│  │      │      │                  │  無進入建築物內?)沒有│          │      │
│  │      │      │                  │  。當時說還在裝潢,所以│          │      │
│  │      │      │                  │  不能進入工地」、「(在│          │      │
│  │      │      │                  │  接受說明時,段惠蓮是否│          │      │
│  │      │      │                  │  有無向你做說明?)沒有│          │      │
│  │      │      │                  │  ,但華明燦有對我說明」│          │      │
│  │      │      │                  │  、「(華明燦有無說這三│          │      │
│  │      │      │                  │  棟建築物產權他已取得?│          │      │
│  │      │      │                  │  )他說他認識陳沖,所以│          │      │
│  │      │      │                  │  可以以一定金額取得,所│          │      │
│  │      │      │                  │  以他發產權憑證時,我認│          │      │
│  │      │      │                  │  為他應該已經取得」、「│          │      │
│  │      │      │                  │  (他有無講他自己在淡水│          │      │
│  │      │      │                  │  一信任職?)他說他母親│          │      │
│  │      │      │                  │  是理事,兒子是合庫襄理│          │      │
│  │      │      │                  │  」等語(偵查A9卷第135 │          │      │
│  │      │      │                  │  頁)。                │          │      │
├─┼───┼───┼─────────┼────────────┼─────┼───┤
│50│林素妙│960913│⑴投資金額:      │                        │由華明燦、│附表二│
│  │      │      │  100 萬元(960913│                        │葉孟姬簽核│第90筆│
│  │      │      │  匯款)          │                        │之不動產共│      │
│  │      │      │⑵約定紅利:      │                        │同投資分紅│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專案暨入會│      │
│  │      │      │  形:            │                        │申請書(原│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審卷㈡第11│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9 頁背面、│      │
│  │      │      │    ,金額不詳    │                        │第120 頁)│      │
│  │      │      │                  │                        │、華明燦銀│      │
│  │      │      │                  │                        │行帳戶交易│      │
│  │      │      │                  │                        │明細(偵查│      │
│  │      │      │                  │                        │A7卷第65頁│      │
│  │      │      │                  │                        │至第72頁)│      │
│  │      │      │                  │                        │、投資會員│      │
│  │      │      │                  │                        │分紅明細表│      │
│  │      │      │                  │                        │(原審卷㈡│      │
│  │      │      │                  │                        │第128 頁背│      │
│  │      │      │                  │                        │面)      │      │
├─┼───┼───┼─────────┼────────────┼─────┼───┤
│51│張鉦福│960921│⑴投資金額:      │                        │由葉孟姬簽│附表二│
│  │      │961005│  ①10萬元        │                        │核之不動產│第92、│
│  │      │      │    (付款日不詳,│                        │共同投資分│95筆  │
│  │      │      │      資產產權債權│                        │紅專案暨入│      │
│  │      │      │      憑證日期為  │                        │會申請書(│      │
│  │      │      │      960921)    │                        │原審卷㈡第│      │
│  │      │      │  ②10萬元        │                        │114 頁背面│      │
│  │      │      │    (961005存入華│                        │)、華明燦│      │
│  │      │      │      明燦帳戶)  │                        │簽發之資產│      │
│  │      │      │以上合計投資20萬元│                        │產權債權憑│      │
│  │      │      │⑵約定紅利:      │                        │證(偵查A5│      │
│  │      │      │  月息1.5 %       │                        │卷第127 、│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129 頁)、│      │
│  │      │      │  形:            │                        │華明燦簽發│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之本票及華│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聯佑宸公司│      │
│  │      │      │    ,金額不詳    │                        │出具之投資│      │
│  │      │      │                  │                        │分紅專案約│      │
│  │      │      │                  │                        │定書(偵查│      │
│  │      │      │                  │                        │A5卷第126 │      │
│  │      │      │                  │                        │、128 頁)│      │
│  │      │      │                  │                        │、張鉦福支│      │
│  │      │      │                  │                        │付投資款之│      │
│  │      │      │                  │                        │存款憑條(│      │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                        │115 頁)  │      │
├─┼───┼───┼─────────┼────────────┼─────┼───┤
│52│洪景辰│960927│⑴投資金額:      │㈠證人洪景辰於97年9 月24│由葉孟姬簽│附表二│
│  │      │961022│  ①300萬元       │  日調查中證述:我不認識│核之不動產│第94、│
│  │      │      │    (960927匯款)│  華明燦,但我認識葉孟姬│共同投資分│96筆  │
│  │      │      │  ②45萬元        │  ,……約於96年7 月間,│紅專案暨入│      │
│  │      │      │    (961022匯款)│  葉孟姬向我表示有家華聯│會申請書(│      │
│  │      │      │以上合計投資345 萬│  佑宸股份有限公司在臺北│原審卷㈡第│      │
│  │      │      │元                │  縣淡水鎮興建休閒大樓,│110 頁)、│      │
│  │      │      │⑵約定紅利:      │  紅利為每個月投資金額的│華明燦簽發│      │
│  │      │      │  月息1.5 %       │  1.5%,詢問我是否要投資│之資產產權│      │
│  │      │      │⑶取回本金、紅利情│  ,……我就前後共投資新│債權憑證(│      │
│  │      │      │  形:            │  臺幣345 萬元。……匯款│偵查A5卷第│      │
│  │      │      │  ①本金:未取回  │  後,葉孟姬就交給我由華│94、96頁)│      │
│  │      │      │  ②紅利:按月領取│  明燦具名的「資產產權債│、華明燦簽│      │
│  │      │      │    12期,共約50餘│  權憑證」、「投資分紅專│發之本票及│      │
│  │      │      │    萬元          │  案約定書」及「本票」各│華聯佑宸公│      │
│  │      │      │                  │  l 張作為擔保。自96年10│司出具之投│      │
│  │      │      │                  │  月迄今,我每個月都有領│資分紅專案│      │
│  │      │      │                  │  到約5 萬l ,750元的利息│約定書(偵│      │
│  │      │      │                  │  ,共領了12期,總金額約│查A5卷第93│      │
│  │      │      │                  │  50餘萬元等語(偵查A7卷│、95頁)、│      │
│  │      │      │                  │  第26頁至第28頁)。    │洪景辰支付│      │
│  │      │      │                  │㈡證人洪景辰於98年11月23│投資款之匯│      │
│  │      │      │                  │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款單(偵查│      │
│  │      │      │                  │  …洪美蘭、葉孟姬,她們│A8第48頁及│      │
│  │      │      │                  │  向我介紹投資的金額,華│A10 卷第31│      │
│  │      │      │                  │  明燦用來興建觀光飯店及│2 頁)、投│      │
│  │      │      │                  │  美容養生會館,會員可取│資會員分紅│      │
│  │      │      │                  │  得資產產權債權憑證為保│明細表(原│      │
│  │      │      │                  │  障,投資金額每月紅利是│審卷㈡第14│      │
│  │      │      │                  │  1.5%,土地及房屋是華明│5 頁背面)│      │
│  │      │      │                  │  燦所有,他會發憑證給我│          │      │
│  │      │      │                  │  們等語(偵查A9卷第101 │          │      │
│  │      │      │                  │  -102頁)。            │          │      │
└─┴───┴───┴─────────┴────────────┴─────┴───┘
【附表六】:
  本件扣案物
㈠編號1:「空白資產產權債權憑證」4紙。
㈡編號2:空白「華聯佑宸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共同投資分紅專
         案暨入會申請書」6紙。
㈢編號3:「空白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10紙。
㈣編號4:「華聯國際集團會員申請書」等1疊。
㈤編號5:「投資分紅相關資料」等1疊。
㈥編號6:「收據(吳錦雲等人)」9紙。
㈦編號7:「員工在職證明、名片」等1疊。
㈧編號8:「投資分紅專案入會申請書」等1疊。
㈨編號9:「投資分紅相關資料」等1疊。
㈩編號10:「投資會員紅利明細表」等1疊。
【附表七】:
  無法認定違反銀行法之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
│編號│投資人│投資日期│投資金額    │起訴書附表一之排序  │
├──┼───┼────┼──────┼──────────┤
│ 1  │邵子瑜│960301  │60萬元      │附表一第2筆         │
├──┼───┼────┼──────┼──────────┤
│ 2  │趙俊傑│960430  │60萬元      │附表一第4筆         │
└──┴───┴────┴──────┴──────────┘
【附表八】:
  本件偵查案卷之代號對照表
┌──┬──────────────┐
│代號│案號                        │
├──┼──────────────┤
│A1  │97年度發查字第1688號        │
├──┼──────────────┤
│A2  │97年度他字第4498號          │
├──┼──────────────┤
│A3  │97年度他字第6926號          │
├──┼──────────────┤
│A4  │97年度他字第11201號         │
├──┼──────────────┤
│A5  │98年度發查字第3號           │
├──┼──────────────┤
│A6  │98年度他字第217號           │
├──┼──────────────┤
│A7  │98年度警聲搜字第52號        │
├──┼──────────────┤
│A8  │98年度偵字第5234號(一)      │
├──┼──────────────┤
│A9  │98年度偵字第5234號(二)      │
├──┼──────────────┤
│A10 │98年度偵字第6079號          │
├──┼──────────────┤
│A11 │98年度偵字第9027號          │
├──┼──────────────┤
│A12 │98年度他字第7016號          │
├──┼──────────────┤
│A13 │98年度他字第7981號          │
├──┼──────────────┤
│A14 │98年度他字第7982號          │
├──┼──────────────┤
│A15 │98年度偵字第20628號         │
├──┼──────────────┤
│A16 │98年度他字第8163號          │
├──┼──────────────┤
│A17 │98年度他字第8169號          │
├──┼──────────────┤
│A18 │98年度他字第8170號          │
├──┼──────────────┤
│A19 │98年度他字第8178號          │
├──┼──────────────┤
│A20 │98年度發查字第3768號        │
├──┼──────────────┤
│A21 │98年度他字第93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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