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
參 與 人 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炳俊
本院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被告朱炳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文
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朱炳俊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未扣案犯罪所得為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依職權裁定參與人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