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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智勝潘翠雪吳秋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和龍
即被告
楊愛娟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業鑫律師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李俊良律師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威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士源
即被告
熊穉麟
即被告
黃致豪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范國華律師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郭凌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麗
選任辯護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1702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丙○○、壬○○、乙○○、癸○○、庚○○、辛○○部分,均撤銷。

丙○○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丙○○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無罪。

乙○○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叁仟叁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壹佰零叁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庚○○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辛○○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丙○○係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民國97年1月25日起,經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核准上市集中買賣股票,下稱綠能公司)董事,並自93年6月29日起迄101年8月26日止擔任總經理一職;乙○○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營運總處副總經理;子○○(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於100年間係綠能公司財務長;癸○○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庚○○於100年間係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辛○○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壬○○係丙○○配偶。丙○○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董事,並與乙○○、癸○○、庚○○、辛○○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經理人。緣綠能公司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同上,下稱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同上,下稱尚志公司)投資於93年6月29日設立登記之太陽能科技公司,前因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年1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等語,嗣經媒體報導後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在證交所要求下,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由癸○○、庚○○、辛○○、副理甲○○、課長王素梅、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等人達成100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基本假設「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會後庚○○、癸○○依甲○○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同年1月25日下午2時綠能公司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討論後通過,綠能公司旋於當日下午3時31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美金外,均同)930,731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82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惟100年4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元慘跌至5月底美金2.4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報表時,「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營運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且相關差異數已達「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應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致有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綠能公司內部乃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迨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子○○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而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惟丙○○、乙○○、癸○○、庚○○、辛○○等人於100年6月20日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後,已實際知悉上開重大消息,明知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丙○○、乙○○、癸○○、庚○○、辛○○竟為規避損失,猶自會計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各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分別賣出綠能股票75,000股(丙○○委由不知情之壬○○賣出)、129,000股、30,000股、6,000股、2,000股(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示),而損害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嗣綠能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始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即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丙○○、乙○○、癸○○、庚○○、辛○○等公司內部人出脫綠能公司股票之犯罪所得,各為381萬3,853元、680萬3,305元、153萬4,103元、33萬2,427元、10萬8,42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編號1、2、4至6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北機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丙○○於102年7月5日、29日調詢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被告丙○○簽名確認無訛,觀其詢答內容,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有調查筆錄(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1至6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52至55頁)及被告丙○○提出之調詢錄音譯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㈣第141至142頁反面),且被告丙○○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經檢視102年7月5日調詢筆錄後供稱筆錄都實在沒有要補充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52頁),被告丙○○於102年7月5日、29日調詢時之陳述,對被告丙○○自有證據能力。被告丙○○徒憑己見指摘調查員詢問內容係屬錯誤誘導,爭執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要無可採。被告丙○○辯護人聲請勘驗被告丙○○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之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仍得採為證據。其中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而傳聞例外要件之所謂具有較可信性之特別情況,乃指相對之可信,亦即被告以外之人先前陳述之背景具有特別情況,比較審判中陳述之情況為可信者而言,立法政策上並未有類型上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的列舉或例示明文,其內涵完全委之法院就個案主客觀的外部情況,依事物之一般性、通常性與邏輯之合理性為審酌判斷。例如,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因已覓得良緣,為維護婚姻,不得不避重就輕,甚至隱瞞先前事實,乃陳述人自身之情事變更使然;又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依一般有理性之人處於其之立場,除相信係真實者外,則不致為該陳述等等,均屬其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次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㈠共同被告子○○於105年7月27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較102年7月18日調詢時之陳述部分情節簡略,且於本院審理時就其口頭有無提到財務預測表示不記得(見本院卷㈣第68頁),並證稱調詢所述實在,當時有律師陪同在場,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見本院卷㈣第68頁),衡諸共同被告子○○於接受警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其於調詢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丙○○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庚○○⒈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提及其知道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應該要更新財務預測,其於6月公司結帳後,發現數據與原財測預估數據有落差,而與癸○○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報告,癸○○表示要等會計師查核半年報並調整後,再比較差異。綠能公司5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售價降為2.49美元,再加上原預估100年4月底南科廠將可量產,但因工程延誤,銷售不如預期,在價量影響下,導致100年5月份損失8千多萬元等情(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72頁正、反面);⒉於102年7月6日4時20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100年5月的自結報告是在6月10日蓋章,6月的自結報告是在7月8日蓋章,6月時其有去查財測,發現有差異,提醒癸○○是否要更新財測,就那個時點來說,綠能公司遭受重大虧損,並未按規定更新財測,但因癸○○等人說要等到會計師查完半年報再比較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92至93頁);⒊於102年7月28日調詢時陳稱100年5月10日之電子郵件是財務長子○○打電話給其,要其通知甲○○、癸○○及王素梅,確認財測的基本假設,要做調降財測的準備。100年6月8日之「財測調整」電子郵件是癸○○或子○○指示其要通知王素梅,請她通知其他單位提出基本假設,才可以重算財測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76頁、第177頁)。惟共同被告庚○○於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未提及其與被告癸○○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乙節,且改口100年6月8日之電子郵件是因為王素梅是編製工作目標的人,財測是其習慣用語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79頁反面)。是共同被告庚○○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102年7月6日4時20分

盡,102年7月28日調詢時之陳述則與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不符,而共同被告庚○○於調詢時、檢察官訊問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共同被告庚○○簽名確認無訛,共同被告庚○○亦未主張調查員、檢察官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衡諸共同被告庚○○於調詢、

外界影響,其於調詢、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㈢共同被告癸○○⒈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陳稱100年5月綠能科技利潤目標為4億9,408萬8,000元,實際利潤為負8,471萬5,000元,差額為5億7,878萬3,000元。其與庚○○及子○○有一起討論自結報表虧損,應更新財務預測之事,那時因營運部門還沒有辦法確定是短期或長期,是價或量的因素,所以沒有更改財務預測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84頁反面、第86頁);⒉於102年7月6日3時54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原本5月要量產,後來到第二季才量產,南科廠建廠進度遲延是造成綠能公司虧損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太大的原因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118頁、第119頁);⒊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陳稱100年5月10日電子郵件是財務長子○○打電話給庚○○,希望她更新預估現金流量,再就產銷、業務、採購確認相關基本假設,財務長要確認這些要不要更改,他可能認為需要調降財測準備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99頁)。惟共同被告癸○○於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未提及綠能公司南科廠產能及100年5月10日電子郵件之緣由,另證稱100年6月8日之電子郵件,是要調整工作目標,庚○○寫調整財測是她的習慣用語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76頁反面)。是共同被告癸○○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102年7月6日3時54分檢察官訊問時、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之陳述或較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詳盡或內容不符,而共同被告癸○○於調詢時、檢察官訊問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共同被告癸○○簽名確認無訛,共同被告癸○○亦未主張調查員、檢察官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衡諸共同被告癸○○於調詢、檢察官訊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其於調詢、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㈣證人甲○○⒈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指稱其參考花旗銀行的表格及大同公司每年度工作目標所列項目,自行製作出財務預測表格,子○○幾乎每個月都會跟其要財務預測表格,1、2個月子○○就會邀集丙○○、乙○○、癸○○、庚○○及其開會,由其報告,他們針對其製作的表格去討論。綠能公司之經營階層於100年6月初應該要知道南科廠沒有量產,公司實際銷貨數量、金額均較100年1月初的預測有相當落差,因為他們會看報表,其記得之後乙○○、子○○、癸○○、庚○○及其有一起開會討論是不是要更正財務預測,其忘記是誰跟其講,更正財測是實際與預估落差達一個比例時,才需要公告更正財測。其真的不知道為什麼105年5月的實際銷貨收入與財務預測有落差,為何不在6月公告更新財務預測,要問高階主管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㈢第160頁、第161頁反面、第162頁、第163頁);⒉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指稱南科產量在原先財務預測裡,占1/3 比重。南科廠預計6 月開始貢獻產能,產能何時可以滿載,要視接單情形而定,如果接單順暢,8 月應可全產能運轉。100 年5 月10日電子郵件是因為其每個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向子○○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財務長子○○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我們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5 月10日當天子○○有在會議上叫其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其依子○○指示向業務處、產銷處確認後,變更現金流量及相關基本假設。100 年6 月8 日電子郵件是庚○○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及業務人員提出6 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不管是財務預測或預估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6 月20日會議由庚○○報告5 月自結數字,由原先預估盈餘3 億1 千多萬元,轉變為虧損8 千多萬元,差距將近4 億元,原因是產品售價下跌的幅度遠超過進料價格下跌的幅度。其接著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6 月10日自結數字簽核確定時丙○○、乙○○、子○○、癸○○、庚○○就已經知道市況反轉,但子○○在會議中還是問乙○○6 月的公司營運及市況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㈠第88至89頁、第90頁、第91頁、第92頁反面)。惟證人甲○○於10 4年5 月12日原審審理時卻證稱其收到庚○○100 年5 月10日寄出之電子郵件後,其跟產銷討論一下,認為5 月還會賺錢,其就跟庚○○講不用更新財務預測,子○○當時並未對其提過要調降財務預測之事云云(見原審卷㈢第76頁反面)。是證人甲○○於102 年7 月5 日、18日調詢時之陳述與其於104 年5 月12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不符,而證人甲○○之調詢筆錄均經證人甲○○簽名確認無訛,證人甲○○亦未主張調查員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且證人甲○○於102 年7 月6 日偵查中證稱102年7 月5 日調詢筆錄之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是出於自由意志所為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㈢第173 頁);於102 年7 月23日偵查中亦證稱1 02年7 月18日調詢筆錄之內容實在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㈠第133頁)。衡諸證人甲○○於調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及考量被告之利害得失,其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㈤共同被告壬○○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證人王素梅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之陳述,或不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或不具必要性,對被告丙○○應認無證據能力。被告丙○○辯護人聲請勘驗共同被告壬○○於102年7月29日調詢之筆錄,核無必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因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瞭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例如:是否踐行偵查中調查人證之法定程序,給予在場被告適當詰問證人之機會等情,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言。證人子○○(於102年7月8日、102年8月9日)、庚○○(於102年7月6日4時38分、102年7月23日)、癸○○(於102年7月6日2時42分)、甲○○(於102年7月23日、102年8月16日、102𪰟8月27日)、王素梅(於102年7月23日、102年8月27日)偵查中證述之外部客觀情況,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證人子○○、庚○○、癸○○、甲○○、王素梅業經本院或原審傳喚到庭為交互詰問,使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應認證人子○○、庚○○、癸○○、甲○○、王素梅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對被告丙○○均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因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3款作概括性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2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由於第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2款之業務文書,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此原則上承認該2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除,與第3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經查,證交所係依照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所組織,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之公司,其以提倡企業投資、促進經濟建設、扶助工商事業,並保護投資人權益為宗旨。證券所綠能公司(代號3519)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100年10月25日臺證上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乃證交所本於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規定、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規定,於通常業務執行過程中辦理、製作之意見書、處置,其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低,應認屬「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尚難謂該意見書對被告丙○○、乙○○、癸○○、辛○○,該100年10月25日函對被告丙○○,均無證據能力。至證交所之意見、處置之內容是否正確、妥適,核屬證明力之範疇,本院並不受其內容之拘束,況本院亦未直接援引該意見書、函認定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併此敘明。至聯合晚報100年5月14日報導,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對被告乙○○、癸○○、辛○○應認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認皆有證據能力。至本院其餘未引用之證據資料,其證據能力茲不贅述。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癸○○、庚○○、辛○○均否認有何內線交易犯行,分別答辯如下:

㈠被告丙○○辯稱:伊係基於職務取得綠能公司股票,因伊不信任股票價值且對股票市場不是很熟悉,故將股票交給太太壬○○處理,壬○○賣股前後都不會跟伊說,伊僅有提醒她每天不能賣超過10張及100年6月19日以前是閉鎖期,伊沒有內線交易,也沒有內線交易的犯意。且伊倘有意脫產,應該1天賣10張股票,但伊太太1天只賣5、6張股票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3頁、卷㈡第118頁正、反面、卷㈣第19頁、本院卷㈡第30頁反面、卷㈣第206頁)。

㈡被告乙○○辯稱:伊於99年12月、100年3月,因綠能公司配股而需在100年度、101年度繳交高額所得稅金,因公司通知伊係內部人,伊乃於5月先用信用卡繳稅,嗣為籌措稅款而在分紅配股閉鎖期100年6月19日後賣綠能公司股票,伊也有賣戶頭內另1支利機公司股票,所得稅款籌的差不多,伊就停止賣股票。伊還有10幾萬股綠能公司股票,伊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伊無規避損失,亦無損害投資大眾的動機。伊無內線交易之行為及犯意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3頁正、反面、卷㈡第118頁反面、119頁反面、卷㈣第19頁正、反面、本院卷㈡第30頁反面)。

㈢被告癸○○辯稱:伊為於100年度繳交99年12月取得綠能公司分紅股票之所得稅金,於100年5月31日集中現金,並經伊太太標會才繳足當年度稅款。嗣100年1月綠能公司配發庫藏股票,伊預估101年度需繳交相同稅額,因而在綠能公司通知100年6月20日後賣綠能公司股票。伊純粹基於個人理財需要,當時伊還有將近6萬股的綠能公司股票未出售,伊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伊無規避損失或損害投資大眾利益,並無內線交易之犯意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3頁反面、卷㈡第119頁反面、120頁反面至121頁、卷㈣第19頁反面、本院卷㈡第30頁反面、卷㈣第206頁)。

㈣被告庚○○辯稱:伊胞弟前於100年2月底向伊借28萬元,伊賣2張綠能公司股票後借給胞弟,胞弟希望伊將多餘的錢借他,但未告知確切需用錢的時間,而伊資金都在股票上面,且伊工作比較忙,當時未馬上賣股票,直到7月伊有空時計算手上其他股票價值仍有不足,才賣出6張綠能公司股票。伊賣出後,胞弟始稱其已貸款不需向伊借款。伊非為規避損失或損害投資大眾利益,出售綠能公司股票。且倘若伊於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後即知道財務預測無法達成,隔日即應賣掉股票,惟伊係於100年7月7日才賣股票。伊無內線交易之犯意及行為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3頁反面至74頁、卷㈡第119頁反面至120、121頁、卷㈣第19頁反面、本院卷㈡第30頁反面、卷㈣第195頁反面)。

㈤被告辛○○辯稱:起訴書以伊於100年6月處分2張綠能公司股票,認伊犯內線交易罪,但買賣股票是伊平常投資理財的項目,伊於100年5至6月間,因報章媒體上報導歐債會影響到整個太陽能產業,那時媒體報導所有太陽能產業都陷入虧損,伊有很多綠能公司股票才陸續賣出,伊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伊無規避損失,亦無損害投資大眾利益的動機。100年6月底,伊持有綠能公司股票還有約73張。伊無內線交易之犯意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4頁、卷㈡第120頁、第121頁,本院卷㈡第30頁反面、卷㈣第206頁)。

㈥綜合被告丙○○、乙○○、癸○○、庚○○、辛○○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之意旨如下:

⒈本案係簡式財務預測,故無適用財測處理準則完整式財務預測章節規定之可能。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並無更新義務,只要隨時評估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即可,只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有隨時評估之義務,方有更新財測及按月分析達成情形之義務。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後段規定及第1項前段規定,不能適用在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12月10日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及簡式財務預測範例」第4點規定可參,學者戴銘昇於期刊亦表示公開簡式財測之公司並無更新之義務。證交所105年6月16日函認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應參照處理準則第20條之標準負有更新義務,顯屬無據。

⒉「工作目標」是大同集團公司內部績效考核的基礎,「財務預測」是證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對投資人公告的訊息,王素梅負責編製「工作目標」,甲○○負責編製「財務預測」,分工很清楚。庚○○寄給王素梅的電子郵件主旨雖使用其慣用之「財測」用語,惟實際處理的是公司內部績效考核「工作目標」之事。

⒊綠能公司內部於100年6月20日召開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及經營檢討會議,僅係在檢討上月費用有無發生異常情形,當天是由王素梅準備簡報及報告5月自結損益狀況,並未有財測資料,過程亦未討論是否調整財務預測之議題。

⒋被告等並無「利用」消息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並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內線交易罪。

⒌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虧損,本為市場所得預測,此乃肇因於太陽能矽晶圓整體產業景氣突然發生反轉所致,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非屬新事實之發生,此對於公司之營業、財務管理並無任何影響。況綠能公司之投資人皆得依按月公布之重要財務數字、綠能公司網頁上公告之營收等公開訊息判斷股票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是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年8月29日預測虧損之簡式財務預測,根本不足以認定屬於影響綠能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訊息;綠能公司於每月10日前即公告前月份之財務分析資料(如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等統計資訊),各投資人均可平等取得綠能公司相關營收及財務資訊,並無侵害投資人之資訊權,不能僅以100年5月單月之營收數字認定綠能公司100年全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之重要基本假設業已變更;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營收降低之主因,係矽晶圓單價下跌,而100年5月間矽晶圓單價下跌,係肇因於當時歐債問題,導致太陽能補助方案陷入膠著,使得太陽能補助方案陷入膠著,使得太陽能砍晶圓整體產業景氣反轉,此等外部產業環境因素於100年4、5月間,對證券市場而言早為公開之訊息。原編製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之原因已在證券市場公開,其後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是否更新、何時更新之消息,對於投資人判斷之影響程度,並非重大。起訴書認定之內線消息,均屬已公開之資訊,無構成內線交易罪之可能;若認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間之基本面遽變屬於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則該消息於同年6月2日公布5月營收下跌43%後,即已明確並公開。蘋果日報6月4日亦報導太陽能廠價格、產能利用率大幅下降,蔓延到整體產業鏈,上游晶圓廠綠能5月營收13.52億,月減43%,綠能在5月已經停止外包生產,目前產能利用率略高於同業,大約在80%水準。綠能主管表示,因產業前景不明導致下游戶庫存相當高,綠能與產業鏈為長期夥伴,支持客戶暫緩提貨以消化庫存。被告等均係於消息公開18小時後始行賣出股票,自難認有何內線交易。

⒍綠能公司南科廠未於100年5月即加入營運之消息,對於財務預測及股票價格難謂有重大影響。且綠能公司5月時之產能利用率不到80%,也停止外包,根本不需要南科廠之產能,如期投入只會擴大虧損。南科廠是否如期營運,產能能否加入,與5、6月份是否虧損無關。

⒎本案重大消息成立之可能時點如下:⑴本案消息明確日期應係綠能公司100年8月29日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告10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時。⑵會計師執行外勤查核工作,無論是對於財務報表或是財務預測而言,皆係判斷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是否允當表達、是否符合會計或審計準則、是否具可信性等之重要過程。外勤查核工作之終了日,始為「內線消息」成立之時點。本案安永會計事務所係於100年8月17日完成財務報表外勤工作,在此之前尚未存在任何具體明確之「重大消息」。⑶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重大消息管理辦法規定預測數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始為重大消息。被告等不可能於100年6月20日當時即知第二季(4、5、6月)之實際數為何(6月尚未結束),而得以比較差異。而子○○於100年7月29日因綠能公司將發行海外可轉債,要求甲○○重新編製財務預測時,該日始為消息明確之時。本案重大消息成立之日無論採上述何時點,被告等出售股票,均未構成內線交易。

⒏被告丙○○、乙○○、癸○○、庚○○、辛○○於100年6、7月間處分所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之實質原因,或為投資理財,或為繳納稅款,或係為貸與金錢等等,各被告均非因知悉何種特定消息,始處分綠能公司股票云云。經查:

㈠綠能公司係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公司投資成立之太陽能科技公司,於97年1月25日起在證交所上市。被告丙○○係綠能公司董事,並自93年6月29日起迄101年8月26日止擔任總經理一職;被告乙○○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營運總處副總經理;共同被告子○○於100年間係綠能公司財務長;被告癸○○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被告庚○○於100年間係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被告辛○○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被告壬○○係被告丙○○配偶。被告丙○○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董事,並與被告乙○○、子○○、癸○○、庚○○、辛○○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經理人。綠能公司因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年1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等語,嗣經媒體報導後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在證交所要求下,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由被告癸○○、庚○○、辛○○、副理甲○○、課長王素梅、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等人達成100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基本假設「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會後被告庚○○、癸○○依甲○○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同年1月25日下午2時綠能公司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討論後通過,綠能公司旋於當日下午3時31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930,731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82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嗣綠能公司於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在100年8月29日前,被告丙○○、乙○○、癸○○、庚○○、辛○○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75,000股、129,000股、30,000股、6,000股、2,000 股等情,為被告丙○○、壬○○、乙○○、子○○、癸○○、庚○○、辛○○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所自承或不爭(見原審卷㈡第109 頁反面至121 頁),且有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扣押物編號A1-2-1,調查局北機組案卷《下稱調查卷》第147 至148頁、102 年度偵字第14479 號卷㈠第33至35頁、第106至107 頁、第183 至185 頁、卷㈢第15至17頁,102 年度偵字第17022 號卷第56至58頁、第108 至109 頁,原審卷㈢第85至87頁)、100 年1 月25日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公告(見調查卷第34至35頁、102 年度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57至58頁、102 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9頁正、反面、卷㈡第8 頁正、反面、第75至76頁)、100 年8 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更新/ 更正/ 重編公告(見調查卷第36至37頁、102 年度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61至62頁、102 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10頁正、反面)、100 年1 月25日100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議事錄(見調查卷第42至43頁、102 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8 頁正、反面、卷㈡第7 頁正、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㈢第70至72頁)、100 年8 月29日第8 次董事會議事錄(見調查卷第51頁正、反面、60頁反面至61頁、102年度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88頁反面至89頁)、如附表一、二、四至六「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證據、電話語譯表(見調查卷第95至99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165 至169 頁反面)、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見調查卷第145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479 號卷㈠第42頁、第104 頁、第146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㈢第14頁)、100 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見調查卷第149 至151 頁)、被告辛○○提出之人事派令佈達(見原審卷㈢第92頁)附卷可稽。以上各情,均堪認定。

㈡按公司財測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公司即時揭露財務資料,使投資大眾及內部人員對等運用資訊,不致因資訊公開透明度之差異而影響投資人之判斷,是財務預測雖有高度之不確定,但因與營運、獲利情形具有關連,故在證券市場交易中,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狀況,仍屬投資大眾所欲知悉之事項,且該事項亦有影響其投資意願之可能,因此財測變動對證券正當投資人而言,自有其重要之參考價值。再就公司法之資本公積維持原則觀點,公司財務報表之公開,亦是客觀交代公司目前和未來之營運狀況,縱財務預測有市場風險存在,然揭露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使投資人知悉,符合資訊取得平等原則,自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又細究「財務預測」之性質,乃企業管理當局依其計畫及經營環境,對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最適估計。編製財務預測時,應確認與營運相關之關鍵因素、基本假設及敏感度分析,包括影響企業未來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等之重要事項、及企業針對關鍵因素未來發展最可能結果所作之假設。財務預測之所以需要更新,乃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編著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6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可參)。而財務預測既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未來資訊,本具未來性及高度不確定性,因此,隨著時移事往,預測是否成真或悖離事實,即須重新接受檢視。財務預測之更新,乃基於特定事實之發生,導致原先預測之關鍵因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或事前無法合理規劃編入,而須予以更新、公告。原因在於:該等特定事實之發生、是否影響公司營運、影響程度如何,難為證券市場投資人所知悉。承上可知,財務預測之更新,實係基於預估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產生變動所致,故嚴格而言,更新財務預測之所以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乃因該影響財務預測已達應予更新程度之基礎事實變動,此事實變動本身,自屬「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再者,金管會訂定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亦敘明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復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綜合損益表取代損益表,故以綜合損益取代稅前損益,作為財務預測應更新及實際達成情形之比較標準;而該標準雖係規範於完整式財務預測章節,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6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第29段規定,於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有重大影響時應更新財務預測,且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又依據綠能公司行為時處理準則(見本院卷㈢第174至175頁反面)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基此,倘公司發現原編號財務基本假設已有重大變動,公司即有應更新財務預測之義務。準此,倘綠能公司公開之簡式財務預測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時,當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甚明。辯護人雖為被告等辯稱:本案係簡式財務預測,故無適用財測處理準則完整式財務預測章節規定之可能。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並無更新義務,只要隨時評估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即可,只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有隨時評估之義務,方有更新財測及按月分析達成情形之義務。處理準則第20條後段規定及第1項前段規定,不能適用在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12月10日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及簡式財務預測範例」第4點規定可參,且學者戴銘昇於期刊亦表示公開簡式財測之公司並無更新之義務云云。惟查,觀諸綠能公司行為時處理準則問答集第4點之問題「本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更(新)正,是否有罰則?」及答案「㈠財務預測改採自願式公開,即強調財務預測公開與否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科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自由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故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司更新財務預測,公司應對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隨時檢討評有無更(新)正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為提供投資人瞭解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並促使公司審慎編制財務預測,公開資訊觀測站財測專區,將按季公告財務預測綜合損益當季單季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名單,本會將注意大幅調降財務預測公司有無異常情形。㈡關於上開綜合損益當季單季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公告名單標準,尚非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標準,公司仍應依本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均未認定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無更新財務預測之義務,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未另以行政規範強制公開簡式財務預測公司更新財務預測,與公開簡式財務預測公司有無義務檢討評估更新財務預測,亦屬二事。至學者有認簡式財務預測無繼續揭露、重編及「更新」義務,僅有「更正」義務,要屬個人見解,本院並不受其拘束。再參諸,被告辛○○於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寄發主旨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相關規定」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癸○○、庚○○、駱秉正、蔡賜滿時,即記載有上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第4點之問題及答案(見調查卷第156至156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28頁正、反面、第63頁、第92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22頁正、反面),且綠能公司無法達成前開「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亦於100年7月6日寄送決算表檔案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該決算表內記載100年4月至6月自結稅前損益分別為334,204,220元、-86,312, 930元、-487,071,863元,第2季之稅前損益為-239,180,573元,此與前開公告預測第2季稅前損益930,731仟元相較,變動幅度達-125.7%(計算式:《-239,181-930,731》/930,731= -125.7%),綠能公司並於同年8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100年度第8次董事會通過更新100年度財務預測,同日下午6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可見綠能公司管理階層亦認公司有更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義務。被告丙○○、辛○○、癸○○、庚○○等人均未誤認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時,亦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另證人即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會計師於「案件檢查表」勾選不適用20%之標準,係因綠能公司出具的不是完整的財測,會計師沒有參與表示意見,才在「案件檢查表」勾選不適用,我們在TPE會議中提及「有財測報告的壓力,收入認列需注意」,是因公司公告財測後都會有壓力,我們在查核收入認列時,會提醒公司既然有公告財務預測,就要注意實際數與財務預測數字有無較大之偏差或落差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9頁、第21頁),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此部分事證已明,被告乙○○、癸○○、辛○○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交所員工葉美玲,欲證明綠能公司無更新財測之義務,核無必要。

㈢按99年5月4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嗣於99年5月4日經修正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並於同年6月2日公布,自同年6月4日起生效施行。關於此次修正,依修法提案資料所示,並未採取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97年11月26日所提原草案版本,亦即並未採「在該消息『成立、確定後』」之規定。另按任何重大消息(所謂「消息」,依文義解釋,應係指「訊息」、「資訊」),均有其形成過程,是若固守僵硬標準,認凡其全部程序尚未完成,即屬「消息」尚未確定者,均非「內線消息」,恐過於僵化,並有導致有心人故意遲延程序完成時點之可能,而為內線交易之操作預留更多空間,此種結果顯與立法意旨相悖離。又任何重大消息從無到確定之過程,往往非一蹴可幾,而有其歷時或長或短之形成過程,是前揭「消息」須至何階段,始應認為係應受規範之尚未揭露之「重大消息」,故前揭「內部人」等於該消息尚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時間內,不得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否則其買賣股票行為即應受「內線交易」規定之處罰,仍為必須解決之問題。蓋若在任何重大消息萌芽初始階段,一律認前揭內部人等受規範人(以下統稱「內部人」)在揭露該消息前均不得買賣股票,恐不切實際,此係因任何企業活動之相關消息,在未來均不無發展成為重大消息之可能性,是前揭內部人恐幾無得合法買賣股票之空間,自難認為切合實際,亦非合理;惟若謂任何重大消息「確定」前,一律不認為內部人得成立內線交易之犯行,則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恐將形同具文。是經參酌立法者就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關於禁止「內線交易」罪之規定,其立法精神係參採美國法例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學說,即為達成防止內部人欲憑藉其特殊地位買賣股票之圖利行為,以致造成證券市場一般投資大眾遭受無法預期交易風險之目的,故以合目的性之解釋方法,而應認為該條所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之構成要件,係指內部人「實際知悉」已具體成形「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且「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在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而不需待此「消息」在某特定時點經「成立」為事實後,方認該內部人有知悉並成罪之可能性。易言之,認定前揭行為人(即「內部人」)是否實際知悉發行公司內部之特定重大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經過及其結果為觀察,而不應僅係機械性地固執於某特定且具體確定之事實發生時點為判斷,如此始符合前揭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規定之立法精神。又處理準則第11條雖未揭櫫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量化標準,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見本院卷㈢第177至184頁反面)第4題亦說明:「簡式財務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科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自由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另依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除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按月就營運結果分析其達成情形並評估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3,000萬元及實收資本達千分之5者,公司應依規定更新財測。準此以言,準確度較簡式財務預測為低之完整式財務預測業訂有上開應更新財測之量化標準,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準確度較高之簡式財務預測可容忍之更新財測量化標準應較完整式財測為低,故實務上簡式財務預測多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本件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為「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 %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另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新臺幣930,731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82元。」復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而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因歐債問題引發金融市場資金緊縮,導致進料價格調降幅度遠不及平均售價下滑之幅度等原公告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之事實,有綠能公司100年9月9日綠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調查卷第63至67頁、102年度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91至95頁、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20至24頁、卷㈡第77至81頁),且自100年4月間起,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元慘跌至5月底美金2.42元,綠能公司南科廠並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相關證據詳如後述)。再觀諸綠能公司5月自結數為稅前損失86,314仟元,遠低於預計數稅前利益331,340仟元,致第2季截至5月底之累計稅前利益為247,891仟元,僅達成第2季財務稅前利930,731仟元之27%,在所屬產業景氣向下變動之趨勢下,即使6月份能如其預期獲利345,222仟元,其當季稅前淨利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其財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 %,相關差異數已達處理準則第20條稅前損益金額變動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3,000萬元及實收資本達千分之5(綠能公司5月31日之實收資本為2,428,731,730元《見102年度他字第5431號卷第83頁》其千分之5為1,214萬3,658元)。足見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報表時,「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致其營運情形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且相關差異數已達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應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致有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此際,綠能公司負有進行簡式財務預測是否及如何更新之檢討評估義務,並於內部人分析、檢討後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時,即應認綠能公司內部人已實際知悉該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且該重大消息已明確,並不因綠能公司延遲發布更新簡式財務預測,即謂該重大消息尚未成立、明確。本件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據以預計100年度營業收入狀況之重要基本假設主要為100年5月加入之南科廠500MW量能及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之預測,惟其後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其營運情形由盈轉虧。且自100年4月間起矽晶圓價格即開始緩步下滑,同年5月因歐債問題致太陽能產業需求銳減,導致矽晶圓平均售價下跌、進料價格調降幅度不及平均售價下滑之幅度,至同年6月間,因歐債問題仍持續發酵,加以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單價已崩盤無回升跡象,且綠能公司內部自100年4月底起即有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情,而同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由被告子○○召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總經理丙○○、副總乙○○及重要部門主管等)即作出預估損益,預計5月份稅前損益為-44,266仟元,6月份稅前損益為-184,974仟元,第2季稅前損益金額為104,964仟元(原預測第2季稅前損益金額930,731仟元,單季變動幅度達-88.72%(計算式:《104,964-930,731》/930,731= -88.72%),下半年度預估亦均為虧損,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149,970仟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仟元,全年度變動幅度達-104.23%《計算式:【-149,970-3,547,044】/3,547,044= -104.23%》),較之前1次於同年5月13日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時估計5月至12月均仍產生稅前盈餘之預估,營運已產生急速反轉由盈轉虧之情況,且100年6月1日中午12時許,共同被告子○○再次召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總經理丙○○、副總乙○○及重要部門主管等),會中由陳靜儀報告甲○○製作之損益情形及現金流量,斯時由甲○○所作之綠能公司預估損益表,100年5月及6月之預估稅前損益分別為-44,266仟元、-208,308仟元,預估第2季產生稅前利益為81,630仟元(計算式:334,204-44,266-208,308=81,630),較原公告財測之稅前損益930,731仟元,變動幅度已達-91.23%(計算式:《81,630-930,731》/930,731= -91.23%),下半年度預估亦均為虧損,預計全年度稅前損益為-243,858仟元,較原公告財測之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仟元,亦產生-106.87%之重大差異(計算式:《-243,858-3,547,044》/3,547,044= -106.87%);嗣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實際稅前損益為-86,313仟元,較前述5月26日、6月1日內部預估之5月份稅前損益為-44,26 6仟元之虧損情形更為嚴重,且依前開綠能公司內部預估資料,6月份虧損均較5月份擴大,是綠能公司營運已達不到原財務預測第2季預估稅前損益,產生由盈轉虧之重大變化,且矽晶圓單價下滑劇烈及綠能公司南科廠產能無法如預期於5月開始量產,造成價量均較原預測數為低,致使稅前損益已產生重大差異,迨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更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共同被告子○○並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等情,有以下證據可佐:

⒈被告丙○○之供述: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供稱:綠能公司作出「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所依據之主要理由為自98年下半年雷曼兄弟風暴過後,太陽能產業需求急速增加,綠能公司原本的切片產能約1100MW,準備再於南科擴廠,預計可以增加產能500MW,如此將使得綠能公司的營收增加近50%,並依當時成本結構及售價的差異來預測。伊會在隔月5日至10日間拿到財務部門提送的前月營收資料即自結報告,財務部門也會同時以電子郵件附送大同公司總管理處,這是大同集團的規定,伊知道進行財務預測後,若有基本假設變動的情形,就要適時調整財務預測的內容,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這個概念,詳細法條規定內容則要問當時負責財務的子○○或癸○○比較清楚,當時子○○、癸○○有告知伊營收急速虧損,大家都忙著要去壓低跟供應商進矽料的價格以減少虧損,會導致100年5月份營收急速下滑的主因是因為市場變化快,下游賣價急速下滑所造成的結果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2至3頁反面)。

⑵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供稱:伊於101年7、8月擔任綠能公司執行長之前是擔任總經理,伊擔任總經理期間每週固定星期三早上開主管會報,參加的主管至少要經理級以上,如副總經理、各處長,各部門經理都會報告他們業務狀況,伊位於南科與大陸的廠都會以視訊方式參加,另外在財務會議中會提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每個月自結後,原則上是每個月5日到10日開財務會議,將上個月的自結報表(包括現金流量、資產負債表、股東權利表、損益表)提出於財務會議中,出席人員有營運部的副總經理、財務部的副總經理、人事部的副總經理,100年間參與財務會議的人有財務長子○○、副總經理乙○○、李裕仁、財會主管癸○○、會計部的經理庚○○,還有財務處的經理辛○○,他會管現金流量,他是負責財務部門,原則上每個月5日至10日間開完財務會議後,沒有問題會在資產負債表下方蓋章。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至4月經營狀況都很好,但到了100年5月份外在因素變多,歐債危機爆發,太陽能的主要市場是在歐洲,產品單價掉的很快,與大陸產能過剩有關,綠能公司100年5月開始虧損8,000多萬元,單價從3塊多掉到2塊,後來掉到1塊多,100年6月虧損4億8,000多萬元,綠能公司對外公關陳婷婷在開會前會以電子郵件將現金流量、資產負債表、股東權利表、損益表給伊、林士源、子○○、林裕仁、癸○○,可能看到綠能公司於100年5、6月間自結表的人有財務辛○○、陳淑麗會計經理、癸○○處長、財務長子○○、營運副總經理乙○○、人事副總李裕仁,伊等每個月將自結表做好,經公司內部簽核後,財會部門會將相關資料送大同公司彙整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20至22頁、第24至25頁)。

⑶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供稱:南科廠500MW量產有包含在100年度的簡式財務預測,預估是從5月份開始,實際量產是到100年底。從5月份開始一星期會開一次現金流量會議,參與人員有辛○○、甲○○、王素梅、庚○○、子○○、癸○○、乙○○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53頁正、反面)。

⒉被告乙○○之供述: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供述:100年1月綠能公司會計處要求伊等提供相關數據製作財務預測時,伊等有預估南科廠5月份開始營運,所以伊提供南科廠從5月到12月份每月平均可生產的數量給會計處,綠能公司當時是預估100年1月到4月份自有品牌及代工各為11,369仟片,5至12月自有品牌及代工可增加各為16,092仟片,伊知道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簡式財務預測是因為伊當時是營運總處的資深副總;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是會計部門製作的,現在因為是採IFRS會計法則,所以集團要求會計部門要在次月5日前結算出來,然後就會呈送財務長及總經理簽核,伊會在綠能公司每個月經營檢討會時看到自結報告內容,報告人是財務長負責,扣押物編號A3-1經營檢討報告及扣押物編號A3-5隨身碟列印資料是綠能公司100年3、4、5月的經營檢討報告,伊知道100年4、5月間,因歐美債務危機,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綠能公司進料價格調降速度遠不及平均售價下滑幅度,因而營利大幅衰退,4月時價格已經緩跌到1片美金3.34元,到了5月幾乎到了1片美金2.42元,6月份更慘,已經跌到1片美金2.02元;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損益表為-8,631萬2,930元,綠能公司在5月份自結損益已經呈現虧損狀態,再加上100年6月份的晶片售價更跌到1片美金2.02元左右,很顯然100年6月份虧損將會更為擴大;100年6月10日綠能公司完成100年5月自結數時,100年6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太陽能電池模組之售價沒有調升跡象,且售價有愈來愈低的傾向,到100年底已經到1塊多美元,以100年6月10日綠能公司完成100年5月自結數來看,不可能達到原財務預測100年6月稅前獲利345,222仟元、100年度第2季稅前獲利930,731仟元等目標,因為當時的價格已經崩盤了,所以根本達不到6月份的預測值,更別說達到第2季的預測值930,731仟元的目標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39頁反面至42頁)。

⑵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供稱:伊自99年底開始擔任營運總處資深副總,業務內容有兩個單位,一個是業務總處,負責銷售,一個是製造總處負責生產。伊因被要求要提供銷售數量預估和銷售平均單價預估和生產料工費的成本預估,所以知道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簡式財測,且因為集團每個月都會有營運檢討會,所以伊會看到自結報告。卷附綠能公司經營檢討報告是伊開檢討會時使用的報告,至於財務長部分是由財務長報告,因為伊有與會,所以伊也會看到。伊在100年4、5月時已知道當時太陽能市場的價格已經跌價,因為100年5月的歐債問題,加上中國大陸過度補貼,導致不只是晶片部分暴跌,電池、模組部分也是暴跌。卷附綠能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自結報告都需要呈核總經理,因為總經理需要簽名,所以總經理一定會知道,而伊是營運總處資深副總,只會在營運檢討會時才會看到。依照100年5月綠能公司的自結損益表,綠能公司虧損8,631萬2,930元,6月份的價格一直往下走,所以6月份的虧損應該會擴大。甲○○當時在綠能公司是財會部人員,方禮賢每月製作報表後,大部分是伊打電話主動問他結算數字,綠能公司有1個製表預測,甲○○製作好後會寄給伊參考,問各部門有沒有意見,伊會主動打電話問甲○○月結結果是因為林郭文艷總經理有要求要伊特別注意有關經營四表和財務報表的狀況,另外因為綠能公司整體營運不好後,伊負責整體運營部分,故要更仔細控管工廠成本以做檢討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54至55頁、第59至60頁、第64頁)。

⑶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供稱:南科廠依綠能公司計畫應該是100年5月份試營運,計畫全面運轉是100年8月份左右,但南科廠100年8月份沒有全面運轉,因為當時南科廠有待回收砂漿自燃產生煙燻事件,遭科管局停工,所以全面運轉時間有往後延宕,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份營收與簡式財務預測出現落差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

⒊共同被告子○○之供(證)述:

⑴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供稱:「我們財會部門本來就是每個星期或每2、3個星期,財會人員甲○○、癸○○一定會到場跟我簡報,至於財會人員王素梅、庚○○不見得每次都會在場,簡報內容主要就是由甲○○來說明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的變動情形。」、「(100年簡式財務預測內容)第1季預測獲利8億1,349萬6,000元,第2季預測獲利10億5,117萬6,000元,第3季預測獲利11億9萬5,000元,第4季預測獲利11億478萬4,000元,100年度全年預測獲利40億6,955萬1,000元。」、「當初100年的簡式財務預測有把南科量產產能500MW計算在簡式財務預測內。」、「(你是否知悉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的必要。…我直接問你法令規定,比較,比較不禮貌,但是我想你們一定知道對不對?)對。」、「(所以你的答案是,你知道只要基本假設變動,就隨時要做更正,對不對?)ㄟ,要跟總經理講說你們要更正。」、「就是隨時要去注意你當初編製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有沒有重大變化。」、「(要隨時去注意當初編製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編制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有沒有變化。好,有變化就要怎麼樣?報告總經理?你的意思是說這樣嗎?去更正對不對?)對。」、「(5月就已經知道了。)5月就知道這個中間有差距嘛,開始有差距出來了嘛。」、「(可是照法令規定,你要告訴你的長官啊。)有啊。」、「(對不對?)對,我有告訴長官。那我。」、「(所以你的意思,你是告訴我,你有跟總經理報告說要做,要隨時去做更正?)一堆人,一堆人都在這個會裡面都有參加。」、「(你有告訴長官說,依照規定要做更新嗎?要做更正嗎?)有講說財務預測會達不到了。」、「(你有沒有告訴他說,要更正?)因為在場大家都知道要更正,我去…。」、「(你怎麼知道大家都知道要更正?)我不知道,但是我會,我會認為大家都知道財務預測做不到了。」、「(對呀,我也不知道說財務預測做不到就要更正,我不知道。)知道啊,大家都知道啊。」、「(對不對?財務預測變動,這個基本假設變動,好,那你說不用,不用更,不用及時更正嗎?不用嗎?)要啊。」、「(要啊,那你就建議啊,對不對?你有建議嘛?還是你假設他們都知道?)有,我有建議。」、「(你是建議誰?)在會議上。」、「就是一定乙○○跟丙○○。」、「至少那兩個人一定有建議。」、「(好,那就兩個,哪兩個呢?)丙○○跟乙○○。」、「(我有建議資深副總乙○○和總經理丙○○要及時做財務更正嘛對不對?)對。」、「是在哪個場合建議的。)嘿,但是在會議上,然後,答案。」、「(是在一次的會議上。)然後答案是說因為未來的單價的變動,單價變動沒有辦法給出正確的預測。所以我沒有辦法去確定一個版本對外公告。」、「(我現在就是說,就是那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11條的規定,要隨時評估。)對。」、「(基本假設變動,對不對?要隨時去更新。)對。」、「(是這個及扣押物,及綠能公司102年7月5號編號A3-3筆記本,乙○○筆記本1份。這個在5月10號的郵件就已經,庚○○是你的財務經理是不是?會計的?)會計的。」、「(她就做財測更新的準備了,她要這些資料,為什麼在5月10號就開始要做這樣的準備了?)因為那個假設有變化了。」、「(我先問這個,提示100年5月10號庚○○主旨財測跟…依據這個電子郵件顯示,你有打給,他是說財務長打給你。)我打電話給她,我忘了是給她還是李先生,反正就是說你們要開始去準備要檢視,那個東西我們是不是要做財務預測的調整。」、「(之前,之前。打電話給陳淑麗,要求她這個。)要準備做財務預測更正。」、「(好,…你為什麼在5月10號就知道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因為單價變動過大。」、「(太陽能矽晶圓單價變,你說怎樣?)單價變動過大。」、「(變動過大?變動是指變高還是變低?)往下降。」、「(你還記得大概掉到多少嗎?)應該有超過20%以上。我記得有超過20%。」、「(應該有超過20%以上。所以你認為應該要更新?):對,你要準備版,要去更新財務預測。」、「(所以你叫他們準備?)對,叫他們準備,準備後面一定有,一定有討論,而且一定有對上面報告,只是後面。」、「(而且後面一定有討論,我也一定有跟上面,上面指的是誰呢?)就是總經理他們。」、「(總經理,副總有嗎?乙○○?)一定會,一定會通知,有沒有到場我不知道。」、「(所以也會跟副總講,也會跟總經理報告?)這種會我一定會把這些人通通叫來。」、「出來之前我看一下那個公告營業額,我記得4月份還20幾億,4月份還20幾億,到5月份剩下10幾億嘛,所以那個一定是在5月份就,不是掉半個月,一定是整個月往下掉。」、「就是我沒有那麼確認就是說,就是那個來來去去非常非常多次,就是像這樣的會有很多很多,然後一直沒有辦法有一個結論說,你們要給我一個確認版本,要往外公告。」、「(確認版本,可是你可以做得出來,並不是做不出來,你都叫他們準備版本了。)可以做,因為那個什麼,那個叫做Micosoft EXCEL,你只要填一個數字進去,那個數字就會出來,就會有一個數字嘛。」、「(對呀,所以並不是做不出來。)我可以做出來,但是要哪一個版本,你要公告哪一個版本?」、「5月初這個是單價掉下來。」、「然後變成我就會去,要求要,要去做試算嘛,試算的時候,就要做財務預測更新嘛,那財務預測更新的時候,他們就是要跟總經理談。」、「(對呀,這個我都知道,我的意思是說你也報告總經理和副總,他們後來為什麼沒有,為什麼沒有更新?)中間一定有討論,只是我忘掉為什麼,就跟他們妥協。」、「(妥協是什麼意思?)就是沒有去做更新,我…。」、「(你說你跟他們妥協了,是什麼意思?)就是他們沒有一個版本給我嘛。」、「(所以是他們沒有決定。是不是?你的意思是這樣?)應該可以這麼說。」、「(好,沒關係,就問,他們沒有,…他們沒有決定是指沒有決定要更新財務預測還是沒有決定要使用什麼版本來發佈財務預測更新。你說是是什麼?是沒有決定更新還是沒有決定要用什麼版本?)沒有決定用哪個版,他們沒有辦法確認可以發佈哪一個版本。因為市場變化。」、「(這個會有一點差距哦,你自己要考慮清楚。對,如果說他們是沒有辦法頒布,發佈哪個版本,事實上他們也認為要更新了,意思是這樣,只是他們選擇…。)他們知道要更新。」、「(試算版本,但是你說最後他們沒有決定要使用哪一個版本是不是?)對。」、「(還是他們有明確告訴你就是不要更新,到底是哪一個部份?我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問的是這兩個東西,他是有告訴你,明確告訴你說,不要更新了,還是先不要更新。)不記得。」、「(秘書嘛,他有通知一個6月20號的一個每個月結帳會議,然後一個是,這個是林士源的筆記本,他記載6月20號同一天,他是有一個財測的調整的。)被通知他要談這個內容。」、「(6月4號是否即為你前述有在一次會議上跟副總和總經理建議要調整,要更正財測的,的那一次會議是這一次嗎?你說其實在這個之前是不是?)嗯。」、「(就有好幾次了。嗯。」、「(是什麼樣的會議?)都是內部會議。」、「(在一次會議上,…。你說那個都是什麼會議?其實在這一次的,這個叫做會計結帳會議是不是?)對,就是6月4號應該是5月份的帳結出來了。」、「(對,這一次的會計結帳會議,主要是5月份的帳已經結出來了,然後,然後呢?這個時候應該更明確了,對不對?6月。)你就知道5月份的帳跟當初的那個,那個差距已經,那個差距已經。」、「(已經大到。)很明顯了嘛。」、「(已經知道。所以這個東西就是基礎假設變動情形其實比較非常明顯了,這一次是吧?)對。」、「(已經知道5月份的帳和預測數差異很大了嘛,對不對?好,應該是要調整,要更正,對不對?)對。」、「(這一次有討論?你說前幾次也有對不對?)對。」、「(是喔,在這一次會議的前幾次例行性會議,是例行性的嗎?不是?是什麼樣的會議?)臨時找的會議,都是臨時找的,辦公室…說現在馬上過來,我們…。」、「(就已經在討論,要更正財務預測的事情是不是?)在討論我們的模擬數字。」、「(數字你們,你之前講一個禮拜或兩個禮拜就在討論了。)對啊。」、「(所以你的發言是說,你常常在一些會議提出財務預測要更新,那我問你說,這個的前幾次的臨時會議有沒有提出?你又說沒有啊。對不對?)開那個會就是跟他們講說,數字變了,然後這個重大差異。」、「我只確定說我有跟他們談數字。」、「(但我不確定有沒有跟長官報告說要更正財務預測嘛,對不對?)嗯。」、「(那你究竟是哪一次你跟,在哪一次會議?)不記得,但是會談數字,我會談數字有沒有的部份來講就是變成是那個基本假設就是財務預測要更新了,才會談數字。」、「那我的字眼,我的字眼會這樣講就是說,我會跟他報告財務數字,報告財務數字都是,都是在跟他講說要更新了。」、「(所以就不是光數字的嘛,對不對?)嗯。」、「(而且我也,所以你也有,你也有跟長官,每一次你也有跟長官講說要更新財務預測嘛。)對。」、「(你只討論數字和你跟長官講有沒有要更新,這是兩回事,你知道嗎?)我不可以,那我不可以講說我有正式的跟他講說要做財務預測更新,就是我有跟他講數字。我有跟他講數字,然後這個數字跟財務預測有關。嗯。」、「(提示王素梅100年6月10日,主旨: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1份。所示資料庚○○詢問王素梅『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還有6月份的部份,醬你才能重算財測!記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謝謝啦!!』何以財會人員預計調整財測都未通知你?)(經檢視後)因為實際負責財務預測是癸○○,他會去處理整個財務預測的進度,像這樣的準備作業他們不見得會通知我,但是要去更正財測已經是公司的重大議題,他們會主動去追最新的基本假設。」、「我認為最重大的變動應該是100年4月底開始銷售單價就劇烈的下跌,所以這2個部分(含南科廠遲至8月份才量產)我認識都是要去即時更正財務預測的因素。」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27頁反面至28頁反面、第30頁、第31頁反面、本院卷㈢第93頁反面至106頁反面)。

⑵於102年7月8月偵查中證稱:「(前開簡式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是?)銷貨單價X銷貨數量-材料成本,此三者是影響最多的因素,其中銷貨單價、數量最重要。」、「(南科廠延遲量產是否導致綠能財務虧損?)有影響,但不是最大因素,最主要因素是因為晶片單價下跌,約從100年4月底開始,一個月有跌超過20%以上」、「(提示庚○○100年5月10日E-MAIL,意見?)我認為影響最大的單價有發生變化,所以是我叫庚○○跟大家講要準備資料,要和副總、總經理報告。…」、「(你知否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準則第20條第1項若是損益金額變動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3,000萬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公司就要更新財測?)我知道。」、「(你知否綠能公司當時有無達此標準?)我5月就知道了,因為我是學統計的,統計主要是做未來的預測,所以我在教公司人員時,只要把單價、數量輸入就可知道整年度的預測。」、「(提示陳如琪100年6月10日E-MAIL,有何意見?)陳是總經理的秘書,那時也有幫忙我做行政工作。此內容是要開5月份的結算會議,我們每個月會針對上個月的月結開會,後來於6月20日在觀音廠的會議室有開會,與會的有總經理、副總、我、企劃處人、甲○○、庚○○、癸○○、王素梅。會議中討論5月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我還會再給大家往後7個月的預測數字做報告,這些資料是甲○○準備的。」、「(所以到5月底時已達前開應更新財測標準?)假如說以5月的數字往後推整個年度的,已經達到財務更新的標準。在6月20日的會議我主要是對總經理報告此事…」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79至81頁)。

⑶於102年8月9日偵查中證稱:「(提示王素梅2011年6月10日下午12時24分調整財測E-MAIL,有何意見?)這是會計內部準備重新估算財測的作業。我們每週的產銷會議會看到晶片的平均單價,當時晶片單價變異過大,這樣對公司會有重大的影響。」、「(所以100年5月底6月初丙○○、癸○○、林士源、庚○○都知道晶片單價下跌甚多?)是,單價的變動在5月上旬就會知道。」、「單價是最重要的數字,我記得年初是1片3.3、3.4美金,年底剩1.2美金。」、「乙○○在產銷週報時會報告單價數字,丙○○會主持產銷會議所以也知道。」、「(100年5、6月間是否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有,很多次,因為晶片的單價有重大變化導致損益表有大變化,而現金流量表是依據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編製。在檢察官提示之綠能公司函覆證交所資料中,4月份營業是23.7億,5月份是13.5億,6月份是14.6億,這表示5月份營業額較4月份少了約10億,現金收入就少了10億,故我認為要開現金流量會議。」、「以當時1個月少10億現金流入,往後的8個月就會少80億的現金流入,這是很大的數字。」、「(前開現金流量會議有誰參加?)丙○○、林士源、癸○○、庚○○、辛○○、甲○○,現金流量表是甲○○編的。」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㈡第38頁正、反面、第39頁反面)。

⒋被告癸○○之供(證)述: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問時供稱:伊約於99年或100年擔任綠能公司財會總處的會計處副處長,負責監督及審核會計處各部門工作的進行,100年間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在成本會計課承辦人是副理甲○○和副課長王素梅,普通會計課是庚○○經理,綠能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所示資料是製作自結報表時所製作出來的,自結報表所附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呈核過程為,在成本結算完後,甲○○在製表人處核章後交庚○○審核蓋章,再經伊審核蓋章後交給子○○,最後交給總經理丙○○,伊是會計主管,沒有更新財測的權力,更新財測是由財務長和副總乙○○、總經理丙○○討論,伊和庚○○有一起向當時的財務長子○○反應前述自結報表虧損,應更新財務預測的事,子○○有跟營運部門的副總或總經理討論,那時因營運部門還沒有辦法確定是短期或長期,是價或量的因素,所以沒有更改財務預測。扣押物編號A5-5電子郵件(癸○○)是伊電子郵件的資料,其中100年6月7日電子郵件是總公司的投資會計部門專員陳家麒寄給庚○○和伊,副本給丙○○總經理,內容是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利潤沒有達到目標的原因,伊有把信件轉寄給營運部門。100年5月綠能科技利潤目標為4億9,408萬8,000元,實際利潤為負8,471萬5,000元,差額為5億7,878萬3,000元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81頁反面、第82頁反面、第84至86頁)。

⑵於102年7月6日2時42分偵查中證稱:伊從99至100年開始擔任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到101年3、4月,負責督導會計作業,伊有經手綠能公司月結報表,月結流程分成3大塊,成本部分是成本會計部方禮賢副理負責,甲○○處理完後交給普通會計部經理庚○○,庚○○看完後給伊,伊看完後再給財務長子○○。卷附綠能公司100年度4至7月份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就是伊所說的月結,還有現金流量表,其他就是相關費用的子表,這些伊都要蓋章,伊等會先傳電子檔給總公司,再印出紙本給伊蓋章,綠能公司100年度4至6月第2季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記載4月賺2億8,866萬4,003元,5月份虧損8,631萬2,930元,6月份虧損4億9,615萬4,810元,庚○○的確有跟伊報告自結與預測有差異要調整,但財務調整不是伊可以決定的,伊有報告財務長子○○,再由財務長往上報,後來有調整財務預測,但等董事會公告時已是8月20幾日了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109至110頁)。

⑶於102年7月6日3時54分偵查中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原本5月要量產,後來到第二季才量產,南科廠建廠進度遲延是造成綠能公司虧損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太大的原因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118頁、第119頁)。

⑷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供稱:綠能公司100年6月間虧損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歐債和義大利調降補助太陽能的電費,具體原因則應該是出售矽晶片的價格下跌,這是綠能公司有更正財務預測必要的最主要因素,至於其他原因的影響不大。100年5月10日電子郵件是財務長子○○打電話給庚○○,希望她更新預估現金流量,再就產銷、業務、採購確認相關基本假設,財務長要確認這些要不要更改,他可能認為需要調降財測準備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98頁、第99頁)。

⒌被告庚○○之供(證)述: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供稱:伊於99年2月間進入綠能公司擔任會計處經理,綠能公司會計處下轄普通會計部、成本會計部及投資會計部3個部門,伊在公司的組織圈中是歸屬於普通會計部門下,但因為處長之下就是經理,所以會計處的同仁製作的相關財務報表都會呈核給伊,由伊審核後,再轉呈副處長癸○○核示,另外伊也是會計師、國稅局及證交所的窗口,負責聯繫及回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問題;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有4份,分別是薄膜、晶圓、南科分公司及綠能公司整體的報表,100年間,薄膜部分的報表是由黃芝婷編製,晶圓及南科分公司的報表則是由王素梅編製,最後再由甲○○匯整為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方禮賢通常會在每月的3日或4日製作好報表,並先口頭告知會計處副處長癸○○、資深副總乙○○等人當月的結算數字,並由王素梅將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電子檔寄給母公司大同公司及尚志公司,之後在每月的7日左右,黃芝婷、王素梅、方禮賢等人才會將4份報表列印出來交給伊,伊看過之後會在「製表」欄位蓋章;財務預測的報表也是由甲○○編制的,因為財務預測涉及產銷、業務及財務、採購等部門,所以甲○○編制後會與產銷處長何桂銓、財務長子○○、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會計處副處長癸○○、策略物料處經理張小蓓及資深副總兼業務主管乙○○等人開會討論,有時伊也會參與會議,他們會去定基本假設,最後會決議出最終版本,編制的實際過程伊沒有參與,也無權審核,但甲○○會將最終財務預測的EXCEL檔案交給伊,伊會將EXCEL轉為WORD檔寄給綠能公司的股務辛○○及蔡賜滿,也會將紙本呈給當時的總經理林和龍、子○○、癸○○及乙○○簽核;伊知道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時,應立即更新財務預測,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處理準則中有這樣的規定,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應該要更新財務預測。伊於6月公司結帳後,發現數據與原財測預估數據有落差,而與癸○○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報告,癸○○表示要等會計師查核半年報並調整後,再比較差異。扣押物編號的A5-5電子郵件(癸○○個人電腦)所示資料是大同公司投會課的陳家麒在100年6月7日寄給伊和癸○○的信件,內容表示要伊等分析說明5月份虧損8,471萬5,000元,未達當月目標利潤4億9,406萬8,000元的原因,其中當月目標利潤是前述100年初董事會通過的工作目標,依100年9月9日綠能公司說明函,綠能公司100年5月間,因受歐美債務危機的影響,造成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太陽能現貨模組的價格下跌超過20%,連帶影響太陽能電池模組的上游,也就是矽晶圓的售價,使得綠能公司5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售價降為2.49美元,再加上原本預估100年4月底南科將可量產矽晶圓,但因工程延誤,銷量不如預期,在前述價及量的影響下,才導致100年5月份損失8,000多萬元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69頁反面至70頁反面、第72頁正、反面)。

⑵於102年7月6日4時20分偵查中陳稱:伊在綠能公司擔任會計處經理,負責審核日常傳票,每月結帳後會印財務報表,會送紙本給伊審核並蓋章;伊知道100年1月25日綠能公司有公告簡式財測,卷附的綠能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100年5月的自結報告,伊是在6月10日蓋章,100年6月自結報告,伊是在7月8日蓋章,依照100年5月綠能公司自結報告,公司稅前虧損8,631萬餘元,依照100年6月綠能公司自結報告,公司稅前虧損4億8,700萬餘元。6月時伊有去查財測,發現有差異,提醒癸○○是否要更新財測,就那個時點來說,綠能公司遭受重大虧損,並未按規定更新財測,但因癸○○等人說要等到會計師查完半年報再比較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92至93頁)。

⑶於102年7月6日4時38分偵查中證稱:癸○○係伊直屬主管,子○○是癸○○的直屬主管,伊印象中有向子○○表示過應當更新財測,印象中是癸○○告訴伊無須更新財測,他說太陽能的景氣可能只是短暫下滑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100頁)。

⒍被告辛○○之供述: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供稱:伊100年升任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主要負責資金調度、風險控制、融資借貸等與銀行往來之業務,另外綠能公司董事會的紀錄也是伊工作的一部分,綠能公司上網發布之重大訊息,必須經過伊、發言人癸○○、副處長駱秉正及總經理丙○○等人審核,綠能公司每月有針對營業狀況由各部門依據各該管業務輸入系統後,再由會計部彙整相關數據製作自結報告,在財務處是由出納組把相關原始數據輸入電腦,出納組會先呈核相關憑證給伊審核後才將相關數據輸入電腦,綠能公司100年第2季由盈轉虧的最主要原因就是100年歐債危機,造成各國財政困難,紛紛縮減太陽能補貼計畫;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損益表製表日期是100年6月10日,當月由盈轉虧8,631萬2,930元,伊因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需經過伊,所以伊也會知悉自結損益表之盈虧狀況;伊在扣押物編號A3-02-02筆記本上記載「南科:7月E以後fullrun」代表意義為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7月底以後,可以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在太陽能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勢下,即使100年6月份綠能公司能如原預測數獲利345,222仟元,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原財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2頁反面、第3頁反面至5頁、第6頁)。

⑵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供稱:伊從100年開始擔任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負責出納、銀行往來、股務、董事會議紀錄等業務,綠能公司每月都會製作自結報表,伊是看到100年6月份計算出5月份自結報表時就知道公司在5月是虧損的,伊最晚在6月10日就知道了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41至42頁)。

⑶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供稱:甲○○製作的簡式財務預測報告之重要基本假設及計算基礎主要是前述100年4月南科廠500MW量能跟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的預測,因為從100年第2季開始,綠能公司的營業收入大幅提升,這2個因素是營收提升的主要因素,伊記得依甲○○製作之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每片價格約為3.2美元上下,大概在100年4、5月間,因為歐債問題影響太陽能產業需求下降,連帶造成矽晶圓價格下跌,當時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100年5月份調降為2.5或2.6美元,6月又調降,應該在2.2美元上下,詳細數字看公司資料才知道;綠能公司南科廠大概在100年6、7月以後,才開始有試產,但全面量產是在100年11、12月才開始,但詳細數字伊不清楚,要問總經理乙○○比較清楚,因為他負責工廠的生產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

⒎證人甲○○之陳(證)述: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問時陳稱:伊於99年間升任綠能公司成本會計部副理,財會部門最高主管就是財務長子○○,財務長下設財務處、會計處,財務處主管是副處長駱秉正或是辛○○副理或經理,會計處主管是癸○○,會計處下設3個部門,分別是成本會計部、投資會計部及普通會計部,這3個部門是會計處經理庚○○管理,伊是成本會計部的副理,下面有1位副課長王素梅,成本會計部主要負責綠能公司的成本決算,把當月的料工費用有系統的方式分攤至各產品別,算出當月的銷貨成本,從會計系統(ERP)可以得到整個財務報表,也就是成本會計部負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包含製造、銷售、管理、研發及其他費用明細表的製作,伊的業務主要審核王素梅課長呈上來的資料,王素梅每個月都會依照盤點資料及料工費資料來計算銷貨成本,然後再把這些數據輸入會計系統,就會產生財務報表,但系統不會產出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表,這兩份則是由伊製作,至於綠能公司的財務報表雖然是王素梅從系統印出來,但製表人是由伊蓋章,因為伊是主管,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則是伊以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EXCEL另外製作,除了財務報表的製作,伊另外一項主要的工作就是綠能公司的財務預測,當時財務長子○○要伊製作2年期的財務預測,伊以EXCEL製作好之後,會以電子郵件寄給產銷處長何桂銓,讓他確認銷貨成本有沒有問題,何桂銓確認沒問題會撥公司內線電話或回電子郵件告訴伊沒問題,伊忘記是每個月還是財務長要求時,會把綠能公司預估往後2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銷貨收入表及單獨晶圓廠的預估損益表以電子郵件寄各相關主管,癸○○與子○○一定會給,有時子○○會要求伊一併寄給副總經理乙○○;扣押物編號A5-6財務預測基本假設8張是伊於100年1月初製作的財務預測資料,當時有預估南科廠會在100年4月間就有小規模的量產,5月以後全產能生產,所以從100年4月開始,預估的產量就增加,但南科廠後來應該是在100年8月以後才量產,100年1月初財務預測是自製15,220,024片加上代工15,220,023片,共30,440,047片,與100年5月間綠能公司晶圓廠銷售實際數量相比大概差了15,712,174片,伊每個月都要製作公司實際的財務報表,伊等是在100年6月初會製作100年5月份的實際財務報表,由王素梅、黃芝婷蓋好章,伊也會蓋章,之後送給庚○○蓋章,再呈癸○○蓋章,最後由總經理丙○○蓋章,伊記得蓋完章會印一份給財務長子○○,在100年6月初,綠能公司經營階層應該要知道實際銷貨數量、金額或稅後純利均與100年1月初製作的財務預測有相當的落差,而且南科廠沒有在100年5月量產也是一個事實;依伊於100年10月製作的晶圓廠銷貨收入預估(扣押物編號A6-5),其中晶圓廠100年5月稅前淨利為虧損3,089萬7,000元,而綠能公司100年1月製作財務預測時,預估100年5月的稅前淨利是獲利3億9,508萬4,000元,但綠能公司100年5月的實際虧損應該要增加約3、4千萬元,因為薄膜廠一直都是虧損,所以綠能公司100年5月的實際虧損應該有6、7千萬元;王素梅大概是每月6號前就會製作好自結報表,通常製作好自結報表時,就會先口頭跟主管庚○○、熊穉麟、子○○、乙○○、丙○○報備,他們同意自結報表的數字後,伊等才會製作表格呈核,在林士源跟丙○○同意自結報表數字之後,王素梅會把綠能公司的自結報表以電子郵件傳給尚志公司,讓尚志公司可以認列投資損益,另外大同公司有規定,每月8號前,綠能公司要把自結財務報表的數字轉換成大同公司的經營四表,並上傳大同公司的資訊系統。伊參考花旗銀行的表格及大同公司每年度工作目標所列項目,自行製作出財務預測表格,謝國雄幾乎每個月都會跟其要財務預測表格,1、2個月子○○就會邀集丙○○、乙○○、癸○○、庚○○及其開會,由其報告,他們針對其製作的表格去討論。綠能公司之經營階層於100年6月初應該要知道南科廠沒有量產,公司實際銷貨數量、金額均較100年1月初的預測有相當落差,因為他們會看報表,伊記得之後乙○○、子○○、癸○○、庚○○及伊有一起開會討論是不是要更正財務預測,伊忘記是誰跟伊講,更正財測是實際與預估落差達一個比例時,才需要公告更正財測。伊真的不知道為什麼105年5月的實際銷貨收入與財務預測有落差,為何不在6月公告更新財務預測,要問高階主管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㈢第159至163頁)。

⑵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證稱:伊於100年間是擔任綠能公司成本會計部副理,主要審核下面課長王素梅所決算出來之製造與銷貨成本是否正確以及公司的財務預估,每月財務報表的部分,晶圓廠部分是由王素梅課長完成,薄膜廠的部分黃芝婷完成,綠能公司的每月財務報表就是由晶圓廠部分跟薄膜廠部分來完成,伊再依照綠能公司的損益表跟資產負債表這2份報表去製作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表,由王素梅課長在晶圓廠報表上用印,黃芝婷在薄膜報表上用印,而伊會在上面2份報表及綠能公司的財務報表用印,上呈到會計部庚○○經理,一般的程序當月的自結出來的損益數字伊會先跟會計部的癸○○報告,其同意後伊再將財務報表印出,熊穉麟應該再跟財務長子○○及總經理丙○○報告,在100年間,總公司規定在每月的6號之前完成上個月的自結報表,然後伊等在8號將自結報表製作成大同公司要求的經營四表(包括增銷早收款、低買少庫存、控制費用、資金月報表)上傳至大同的資訊系統;每月十幾號會有一個經營檢討會,就是依照確定的自結在做檢討,出席的人員有財務長謝國雄、會計處的癸○○處長跟庚○○經理、乙○○副總經理、丙○○總經理以及伊跟王素梅課長在討論;在100年6月6日製作出5月份自結報表前大概在3、4號左右,伊就已經知道虧損的數字,伊先跟產銷處的何桂銓處長討論,跟他確定盤點是否有誤,如果確定無誤伊就會跟癸○○處長報告,其他程序就跟伊上述講的一樣,且應該是在6月份有開會討論,出席人員大概就跟經營檢討會議出席人員一樣,依財務報表來看,綠能公司在100年5月之後都是處於虧損狀態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㈢第173至176頁)。

⑶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之產能是綠能公司100年1月份公告簡式財務預測的重要基礎假設,因為南科廠的產量在原先的財務預測裡,占了很大的比重,差不多1/3;南科廠預計6月開始項貢獻產能,產能何時可以滿載,要視接單情形而定,如果接單順暢,8月應可全產能運轉。庚○○100年5月10日下午6時16分通知伊財務長子○○要求「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採購/業務/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是因為伊每個月的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子○○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財務長子○○覺得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伊或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丙○○、副總乙○○、副處長癸○○、經理庚○○參加,再由伊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有時候丙○○、乙○○、庚○○沒有參加,但財務長謝國雄及副處長癸○○一定會到場,財務長子○○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伊等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每月初的結帳會議都是由王素梅報告上個月(100年4月)的自結損益數字,100年5月9日下午2時42分陳如琪的電子郵件有可能是結帳會議完,繼續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或者是在結帳會議當時,子○○詢問乙○○接下來5月的公司營運狀況及市況如何,因為乙○○負責綠能公司營收9成以上的晶圓廠,他比較能夠事先知道狀況,所以會議後子○○才會透過庚○○要求伊再度確認未來現金流量的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因為調降財測屬整個財會部門的事情,也就是財務長的事情,子○○比乙○○更在乎調降財測這件事情,另外,因為陳如琪是總經理丙○○的秘書,所以正副本都沒有通知他,但依所示電子郵件,他也要參加,陳如琪會直接通知他本人,伊有依子○○指示向業務處、產銷處確認後,變更現金流量及相關基本假設。卷附庚○○100年5月10日下午18時16分電子郵件中所寫「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是伊有在當天會議上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但因結帳會議通常是由王素梅報告上個月自結損益數字,不會提到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所以伊才會說有可能是結帳會議完,繼續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或者是在結帳會議當時,子○○有叫伊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何桂銓100年5月25、26日電子郵件內容應該是乙○○副總不滿意原本何桂銓預估的損益數字,所以叫何桂銓再調整,何桂銓最後預估的數字是虧損2,000多萬元,若再加上伊印象中薄膜廠100年5月份虧損6,000萬元,與伊印象中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實際虧損數額8,000多萬元相當;卷附2011年6月10日王素梅所發電子郵件是因為每年6月綠能公司母公司尚志公司的母公司大同公司,會來函詢問下半年度的工作目標是否要更改,因為工作目標的製作,屬於王素梅的工作範疇,所以庚○○才會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人員,請他們提出6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王素梅才能據以重算100年下半年財測,對伊等而言,不管是工作目標或是財務預測,都會牽扯到損益預估,而且工作目標、財務預測、損益預估的數字都是一樣的,王素梅於100年6月10日的回信亦提到,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意思也是指不管是財務預測或者是損益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而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每月會計結帳會議,總經理丙○○有參加,該次會議主要是由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的損益狀況,由原先預估盈餘的3億1,000多萬元,轉變為虧損8,000多萬元,差距將近4億元,原因是產品售價下跌的幅度遠超過進料價格下跌的幅度,但大家在會議上並沒有很震驚,因為即使在5月25、26日副總乙○○決定採用比較樂觀的預估損益數字,當6月10日自結數字簽核確定時,就已經確定綠能公司由1至4月每月盈餘3、4億元轉變為虧損8,000多萬元,在自結報表上蓋章的丙○○、子○○、癸○○及庚○○,以及熟悉公司生產、製造、銷售業務的副總林士源當時就已經知道市況反轉,但子○○在會議中還是問乙○○6月的公司營運及市況。丙○○、謝國雄、癸○○、庚○○及乙○○最晚應該在100年6月6日可以知悉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自結數字,因為大同公司規定伊等每個月的6號,必須將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電子郵件給大同公司,而且每個月的8號要將經營四表的EXCEL上傳到電腦系統裡,每個月10號的自結數字呈核只是必要的形式而已,實際上每個月6號給大同公司的自結損益,都必須經過所有主管的同意後,才可以寄出給大同公司;現金流量的會議一定是由子○○召開,因為每個禮拜三公司都會舉行主管會議,就伊102年擔任主管與會經驗所知,業務部都會報告當月份已經銷售的業績,產銷處會報告大約的庫存數量及每片單位成本,所以當時主管們應該都知道公司5月份的營運狀況不佳,所以子○○才會要求秘書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丙○○、副總乙○○、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的陳靜儀副理及伊與會,後來陳如琪又加通知伊的主管會計處副處長癸○○、負責統計進料、領料數量、單價的產銷處副處長何桂銓、負責採買矽原料的張小蓓經理、以及負責銷貨數量、單價的業務黃筱穎經理與會,卷附100年6月9日會計結帳報告是由財務長子○○召開的財會部門內部的結帳會議,由王素梅報告100年5月份的自結數字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88至91頁、第92頁反面至93頁)。

⑷於102年7月23日偵查中證述:每月6日做完月結後會把結算表(損益表、資產負責表)MAIL到大同投資會計處,待月結告一段落也就是8日上傳經營四表(增銷早收款、低買少庫存、控制費用、資金月報表)到大同資訊系統,伊等內部開會計結帳會議大部份都是在10日以後,在開內部會計結帳會議前後,伊等就把結算表印出來上簽呈給主管蓋章,6日將結算表MAIL給大同公司前會先列印草稿給熊穉麟副處長看,由癸○○再向各主管報告,但乙○○比較急,約在4日就會問伊等上個月的損益;對伊來說工作目標、現金流量假設、財務預測做法都是接近一樣,只是嚴謹度有些區分,工作目標是內部主管討論後上傳給大同,現金流量預估是伊預估完傳給財務長,財務長覺得有必要時才會向大同報告,財測是一定要到大同報告,且一定要經董事會才算完成;卷附何桂銓2011年6月9日下午5時6分MAIL是伊先寄給何桂銓的,因為伊等在結帳時是標準成本制,當時伊等認為有必要往下調降,因為材料單價有下降,若調標準成本對損益會有影響,所以當時乙○○副總要伊和何桂銓討論有何影響,信件中的表格是伊所製作的,其中「E」是代表億,未修改前的標準成本預估毛損是-2.91E,修改標準成本後的預估毛損是-3.35E,這是100年6月9日伊預估6月份整月的預估數,此為晶圓廠的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34至135頁)。

⒏證人王素梅之指(證)述:

⑴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陳稱:伊於99年4月間進入綠能公司觀音廠的財會處會計部擔任副課長,陳淑麗100年5月10日所發電子郵件主要是要告訴甲○○,財務長打電話跟她說伊等可能要有調降財務預測的準備,希望伊等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財務長會說「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務預測的準備」可能是外部因素的影響,如市況不佳、價格變動,及內部因素,也就是南科廠這時還未達到預估的量產值500MW;卷附2011年6月16日陳如琪所發電子郵件內容是指每個月固定要召開的「每月會計結帳會議」,這個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在檢討5月份的經營成果、各項費用的增減變化,召開時間沒有固定,但一定是在會計結完前1個月自結報表以後,然後要再配合各部門主管的時間來訂日期,所以前開會議才會訂在100年6月20日舉行,會計通常是在次1個月的5號或6號左右結完前1個月自結報表;卷附2011年6月3日伊所發電子郵件是伊自結綠能公司100年5月的損益情形發現綠能公司在100年5月晶圓部分虧損2,929萬8,000元,薄膜部分虧損5,541萬6,000元,總計虧損8,471萬4,000元;卷附2011年6月10日伊所發電子郵件是因為看到5月份實績有明顯下滑,嚴重虧損,財會部門一直有在講要調整財務預測,所以庚○○在6月8號先MAIL給伊,要伊去向產銷、採購及業務部門要下半年度的銷售及成本數據,以便重算財務預測,因此伊才用MAIL通知何桂銓、施逸朕、黃筱穎、庚○○、癸○○、乙○○等人;伊記得前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應該有人提及要更新財務預測的事情,好像財務長子○○有提到要更新財務預測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39頁、第140至142頁)。

⑵於102年7月3日偵查中證稱:伊於7月18日所述實在,每月的月結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伊係於每月4、5日先向熊處長口頭報告,再由熊處長向總經理、財務長報告後,E-MAIL寄給總公司,再印出紙本給主管簽核。伊會印出損益表向熊處長報告當月銷售、毛利。100年5月損益表,甲○○、庚○○、熊穉麟係於6月10日蓋章,子○○、丙○○亦於1、2天內蓋章。100年6月20日有開會計月結會議,伊有報告5月與4月之損益比較及各項費用之增減報告,主管都沒質疑,因為他們都知道實際的虧損狀況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55至157頁)。

⒐被告辛○○於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寄發主旨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相關規定」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癸○○、庚○○、駱秉正、蔡賜滿,記載「本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行更(新)正,是否有罰則?㈠財務預測改採自願方式公開,即強調財務預測公開與否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簡式財務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項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故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司更新財務預測,公司應對已公開財務資訊,隨時檢討評估有無更新(正)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為提供投資人瞭解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並促使公司審慎編製財務預測,公開資訊觀測站財測專區,將按季公告財務預測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名單,本會將注意大幅調降財務預測之公司有無異常情事。㈡關於上開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公告名單標準,尚非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標準,公司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見調查卷第156至156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28頁正、反面、第63頁、第92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號卷㈢第22頁正、反面)。

⒑證人甲○○於100年4月27日下午12時39分寄發主旨為「綠能產能預估」之電子郵件予黃弘昇、何桂銓,記載「您好,因為財務長想知道我們4月以後的產能狀況(南科量產時成《程》好像有變化)是否可以麻煩您幫忙提供綠能、宇駿、南科及委外的預估產能(期間為100/04至100/12)」(見調查卷第157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69頁、第108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23頁)。

⒒100年4月27日下午1時37分黃弘昇寄發予證人甲○○之主旨為「綠能產能預估」之電子郵件(見調查卷第157至158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69至70頁、第108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23至24頁)。

⒓證人甲○○於100年4月28日上午9時26分寄發主旨為「南科產能進度」之電子郵件予共同被告子○○,記載「剛剛詢問南科廠產能進度後歸納如下:⒈目前長晶爐49台、切片機28台已完成裝機。⒉尚未運轉主要原因因為機電包之問題,計劃於5/E台電開始送電,設備部才可開始Tune機台。⒊預計6月開始貢獻產能。⒋產能於何時開始滿載將視業務接單量調整,若接單順暢,於8月應可全產能運轉。」(見調查卷第159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9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09頁、卷㈢第25頁)。

⒔扣押物編號A3-3筆記本(乙○○)於(100年)4月30日記載「以不要調降財測為目的」(扣押物編號A3-3,見調查卷第137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89頁、卷㈢第6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30頁、第70頁)。

⒕100年5月5日下午5時3分王道明寄發主旨為「參加產銷會議、經營檢討會議及主管會議名單」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丙○○、乙○○、子○○、癸○○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見調查卷第16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26頁正、反面)。

⒖100年5月9日下午2時42分,由被告丙○○秘書陳如琪寄發之主旨為「Update開會通知…會報」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子○○、癸○○、庚○○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見調查卷第161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94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10頁、第148頁、第205頁、卷㈢第27頁)。

⒗被告庚○○於100年5月10日下午6時16分寄發主旨為「財測更新準備」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癸○○、證人方禮賢、王素梅,記載「Dear禮賢:財務長打給我說,麻煩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採購/業務/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再麻煩你了,ok了我們再找熊副處及梅子姐討論一下,謝謝!」(見調查卷第162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64頁、第94頁反面、第115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43頁、第109頁反面、第148頁反面、第191頁、卷㈢第28頁)。

⒘100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開會通知(「財務cashflow討論」)記載參加者包括被告子○○、證人甲○○及丙○○之秘書陳如琪等人(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㈡第48頁)。

⒙扣押物編號A3-02-02筆記本(辛○○)於(100年)5月13日記載「南科:7月E以後full run」(代表意義為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7月底以後,可以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扣押物編號A3-02-02,見調查卷第141至142頁、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26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86至187頁、卷㈢第10至11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93頁)。

⒚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5月24日上午8時53分寄發主旨為「內部開會通知:5/26(四)-早上9:30am-Cashflow Meeting/地點:行2F會議室」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子○○、癸○○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5/26(四)時間:早上9:30a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Cashflow Meeting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會計-禮賢、財務-Joyce,Meeting將分別由禮賢及Joyce報告」(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26頁反面)。

⒛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5月25日上午9時52分寄發主旨為「*Update參加人員*內部開會通知:5/26(四)-早上9:30am-Cashflow Meeting/地點:行2F會議室」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子○○、癸○○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Update參加人員*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5/26(四)時間:早上9:30a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Cashflow Meeting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會計-熊副處、產銷-何副處、策略物料-Karen經理、業務-Irene經理、會計-禮賢、財務-Joyce,Meeting將分別由禮賢及Joyce報告」(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27頁、卷㈡第55頁)。100年5月25日下午3時、3時19分何桂銓先後寄發主旨均為「5月份毛利預估」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證人甲○○、王素梅(見調查卷第164至165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11至112頁、第150至151頁、第192至193頁、卷㈢第30至31頁)。100年5月26日上午8時9分陳玉清寄發主旨為「5月份毛利預估-00000000」之電子郵件予王道明、李裕仁,內容記載「Dear經理:下表為5/25日晶圓廠內預估5月損益(已向林資深副總報告的版本)下表損益預估不含薄膜廠,單就晶圓廠稅前損益-45,621千元據瞭解下表預估經林資深副總指示將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和員工分紅均不提撥的條件下預估提供參考」(見調查卷第166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32頁)。100年5月26日上午9時23分何桂銓寄發主旨為「5月份毛利預估-00000000」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證人甲○○、王素梅,內容記載「資深副總:更正項目如下:每片工費自USD1.27調整為USD1.25。營業費用,扣除年終獎金、員工分紅及績效獎金4100萬(和4月份比)。非營業收支自-1000萬調整為-400萬」(見調查卷第164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50頁、第111頁、第150頁、第192頁、卷㈢第30頁)。100年5月26日現金流量會議資料(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㈡第55至61頁)。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5月31日下午1時53分、同年6月1日上午11時46分,先後寄發主旨均為「開會通知:6/1(三)-中午12:00pm-Cashflow會議(策略物料)」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謝國雄、癸○○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前開第1封電子郵件內容記載「Dear All:總經理指示開會,安排如下:日期:6/1(三)。時間:中午12:00pm。議題:Cashflow會議。地點:行2F會議室。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駱副處、Irene經理、Karen經理、Joyce。請禮賢將現金流量表交給Joyce於明天會議上報告。」(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㈡第62頁)。100年6月1日現金流量會議資料(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㈡第62頁、第65頁)。100年6月2日上午9時開會通知(議題:GET現金流量討論)記載參加者包括被告子○○、癸○○、辛○○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見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96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28頁反面)。100年6月3日上午9時48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損益表」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庚○○(見調查卷第167至169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卷㈠第52至54頁、第151頁反面、第194頁反面至196頁、卷㈢第33至35頁)。被告庚○○於100年6月3日下午11時33分寄發主旨為「轉寄:損益表-5月」包含附件「林副總損益.xls」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等人,內容記載「副總:5月份決算簡易數據如下:晶圓:淨損29,298仟元薄膜:淨損55,416仟元綠能:淨損84,714仟元明細請詳附件,謝謝!」(見調查卷第167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52頁、第151頁反面、第194頁、卷㈢第33頁)。100年6月7日下午2時59分大同公司陳家麒寄發主旨為「綠能科技5月份利潤未達原因」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庚○○、癸○○、丙○○,內容記載「Dear貴主管:你好,貴公司當月份利潤未達當月目標,相關資料如下…請協助分析說明未達標之原因。」(見調查卷第171頁、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99頁反面、卷㈡第82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59頁、卷㈢第37頁)。被告庚○○於100年6月8日上午10時9分寄發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予證人王素梅,內容記載「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假設還有6月份的部分,醬你才能重算財測勒!記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謝謝啦!!」(見調查卷第172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116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13頁、第152頁、第197頁、卷㈢第38頁)。100年6月9日開會通知記載「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6/9(四)時間:下午2:00p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會計結帳報告參加:謝財務長、熊副處、淑麗經理、禮賢副理、素梅副課敬請預留時間與會,謝謝。」(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29頁)。100年6月9日下午5時6分何桂銓寄發主旨為「6月份損益預估」之電子郵件(包含201106損益預估A.xls;201106損益預估.xls)予被告乙○○、證人甲○○(見調查卷第175至177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55至57頁、第115至116頁、卷㈢第41至43頁)。100年6月10日下午12時24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包含附件「2011下半年財測.xls」)予被告庚○○、癸○○、乙○○等人,內容記載「Dear all: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匯率-Q3-$28,Q4-27.5)請業務先提供銷貨給產銷6/13中午前完成產銷提供成本後給會計6/14中午前完成以利6/15彙總上呈以上敬請配合。」(見調查卷第172至174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116至117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60至62頁、第113至114頁、第152頁、第197至199頁、卷㈢第38至40頁)。100年6月14日上午11時55分大同公司陳家麒寄發主旨為「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庚○○、癸○○,內容記載「Dear貴主管:你好,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請使用附件中的損益預算表格式填寫。請於6/20(一)下班前回報,以便彙整上呈主管。另更新之損益預算如較原年度預算下修,請提供完整之原因說明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見調查卷第178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44頁反面至45頁)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6月14日下午12時26分寄發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庚○○、熊穉麟、子○○、證人甲○○、王素梅,內容記載「Dear熊副處、淑麗大同HQ來函請各子公司提供以下資料:●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請使用附件中的損益預算表格式填寫)●另更新之損益預算如較原年度預算下修●請提供完整之原因說明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請於6/20(一)下班前提供給大同HQ-陳家麒。以上請協助,謝謝」(見調查卷第178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44頁正、反面)。100年6月14日下午1時9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被告庚○○、癸○○、子○○等人,內容記載「Dear施處長/何副處⒈請…mail給您財測預估表格填寫給我。⒉並說明原因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⒊業務提供by月份銷貨給產銷預估毛利,由會計推算損益彙總上呈evp。以上資料請於6/16提供給會計敬請各單位配合感謝。」(見調查卷第178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44頁)。100年6月14日下午1時25分黃筱穎寄發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被告陳淑麗、癸○○、子○○等人,內容記載「Dear SM,可否請財務處協助提供1-5月的實績?Thanks.」(見調查卷第178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㈢第44頁)。100年6月14日下午3時49分葉毓茹寄發主旨為「開會通知:6\17(五)下午2:30pm-經營檢討會議」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子○○、癸○○、庚○○等42人(見調查局卷第18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29頁反面至130頁、第149頁正、反面、第20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118頁正、反面)。100年6月14日下午5時14分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寄發之主旨為「內部開會通知:6\17(五)下午3:30pm…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於經營檢討會後~續開)」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子○○、癸○○、陳淑麗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見調查卷第180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29頁)。100年6月16日下午12時52分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寄發主旨為「…6/20 (—)-下午2:20pm-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子○○、癸○○、庚○○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見調查卷第184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68頁、第118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44頁、第119頁、第149頁、第200頁、卷㈢第49頁正、反面)。扣押物編號A3-3筆記本(乙○○)記載「(100年)6/20財務會議,⒈下半年財測調整」(扣押物編號A3-3,見調查卷第138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90頁、卷㈢第7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12頁、第31頁、第71頁)、扣押物編號A3-1綠能公司100/3至100/6經營檢討報告(乙○○)(扣押物編號A3-1,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44至47頁)、扣押物編號A5-6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㈢第164至166頁)、扣押物編號A6- 5「100年晶圓廠銷貨收入預估(甲○○)(扣押物編號A6-5,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㈢第167至168頁)、扣押物編號A7-1-1、A7-1-2、A7-1-3、A7-1-4綠能決算報表(100年南科廠)(扣押物編號A7-1-1、A7-1-2、A7-1-3、A7-1-4,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㈢第211至228頁)、扣押物編號A1-2-1財務預測資料(丙○○)(扣押物編號A1-2-1,見調查卷第147至148頁、102年度偵字第14479號卷㈠第33至35頁、第106至107頁、第183至185頁、卷㈢第15至17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56至58頁、第108至109頁)、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建廠資料來源及規劃說明(扣押物編號A4-08-6文件資料,見102年度偵字第14479號卷㈠第37頁、第181頁)、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見調查卷第145頁、102年度偵字第14479號卷㈠第42頁、第104頁、第146頁、卷㈢第14頁)、100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見調查卷第149至151頁)、綠能公司100年5月經營檢討報告及損益表等資料(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59至173頁)。綠能公司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其上可見綠能公司更新原因主要係因歐債問題致太陽能產業需求銳減,導致平均售價下跌、進料價格調降幅度不及平均售價下滑之幅度,進而使營收下滑,獲利不如預期,而該變動確已影響原基本假設,故更新財務預測等記載(見調查卷第36至37頁)。綠能公司100年9月9日綠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證交所關於「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之說明函文載明「100年3月歐洲之義大利政府(99年成長最多的太陽能市場)宣佈要調降太陽能安裝補貼,惟截至100年4月止義大利政府太陽能補貼政策仍搖擺不定,導致下游太陽能系統廠商愈趨觀望並減少拉貨,全球太陽能市場價格因而受到影響,受下游太陽能廠商要求降價之要求,本公司於4月底售價方有所調整,4月自有品牌矽晶圓之平均售價為USD$3.28元,較原預測數USD$3.4元下滑3.53%,…。5月時歐洲債務危機再度爆發,希臘財政狀況持續惡化並被調降為垃圾等級,連帶影響歐盟其他國家財政體質,義大利亦遭到債信評等公司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將其展望由『穩定』降至『負向』,而使義大利太陽能補助政策之財政來源出現疑慮,因而使太陽能終端需求較大比例之歐洲市場開始出現萎縮,太陽能電池模組在受到此不利因素襲擊下,現貨價格自每瓦1.75美元持續下滑至每瓦1.33美元,下跌24%,連帶影響矽晶圓現貨報價表現,使得本公司5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平約售價為USD$2.49元,較原預測數下跌26.76%。另數量方面,原預期南科廠於5月量產,因建廠進度落後,使得產量未如原預估,在價量皆未達原預測數下,致5月營業收入實際數較原預測數減少42.21%。6月歐債問題仍持續發酵,加以中國最大太陽能垂直整合廠商-保利協鑫(GCL)挾其中國政府之政策及金融支持進行削價競爭,造成下游電池價格持續下滑,本公司所屬矽晶圓廠商亦不敵中國同業之競爭而調降價格,使得本公司6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平均售價為USD$2.03元,較原預測數下跌40.29%,另數量方面,原預期南科廠於5月量產,因建廠進度落後,使得產量未如原預估,在價量皆未達原預測數下,致6月營業收入實際數較原預測數減少41.97%。綜上,受義大利太陽能補貼仍搖擺不定及歐債危機使得終端需求頓時銳減,加以中國保利協鑫(GCL)進行削價競爭,致銷售價格大幅滑落,加以南科廠建廠時程落後,使得第二季實際營業收入5,187,661仟元較原預測數6,842,610仟元減少24%。…在上游調降價格速度未如下游要求調降價格速度下,致使5月及6月之營業毛利分別較原預測減少114.40%及226.4 4%。綜上,本公司第二季實際營業毛利(161,870)仟元,較原財測數1,051,176仟元減少1,213,046仟元,衰退115%。…5月及6月在單位售價下滑幅度高於單位成本下滑幅度,致營業產生毛損,雖營業費用亦同步減少,然仍較原預測數減少134.48%及267.78%。綜上,在售價下滑幅度高於成本下滑幅度,使得第二季產生營業損失,並較原預測數衰退143%。…太陽能終端需求較大比例之歐洲市場開始出現萎縮,下游電池模組在受此不利因素襲擊下,現貨價格下跌,連帶影響矽晶圓現貨報價表現,本公司在矽晶圓銷貨量價減少之下,同步減少對其代工訂單並調降對該公司之代工費,致使本公司第二季營業外收入實際數與原編製財務預測數減少約21%。…5月及6月在單位售價下滑幅度高於單位成本下滑幅度下,使得本公司第二季稅前純益實際數由盈轉虧,稅前損失達233,042仟元,較原財務預測為稅前淨利930,731仟元大幅減少,衰退金額達1,163,773仟元及幅度達125%。」(見調查卷第63頁至67頁、102年度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91至95頁、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20至24頁、卷㈡第77至81頁)。綜合上揭事證,堪認綠能公司自100年4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元慘跌至5月底美金2.4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報表時,「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營運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且相關差異數已達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應更新財務測試之標準,致有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綠能公司內部乃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迨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共同被告子○○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而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惟被告丙○○、乙○○、癸○○、庚○○、辛○○等內部人於100年6月20日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後,已實際知悉上開重大消息,明知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甚明。被告丙○○、乙○○、癸○○、庚○○、辛○○之辯護人雖為被告等辯稱:本案重大消息具體成形時點無論係採100年8月29日(即綠能公司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告10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時)、100年8月17日(即本案安永會計事務所完成財務報表外勤工作時)或100年7月29日(即同案被告子○○因綠能公司將發行海外可轉債,要求甲○○重新編製財務預測時),被告等出售股票,均不構成內線交易云云。惟查,共同被告子○○於偵查中證述:「(你是否與丙○○、乙○○、庚○○、辛○○、癸○○等人說過有調降財測的準備?)我一定會叫他們準備,因為我做過很多家公司的財務長,這是我的職業素養。我有跟他們說過,但我不記得詳細時間,約是5月中旬左右。」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㈡第39頁),且上述100年5月26日、6月1日由被告子○○召開現金流量會議,2次會議均與會之被告丙○○、乙○○,及參與100年5月26日現金流量會議之被告癸○○,不但已知原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變動、就財務預測應調降一事有所準備,復依綠能公司內部作成之預估損益,亦可知悉根據產銷部門提供之實際營運資訊予以推估,預期將造成綠能公司5月產生虧損,且6月虧損將更行擴大之結果,而第2季整體之預計稅前損益,亦與原預測數已產生重大差異,下半年預估亦均為虧損之事實。復觀之前揭被告庚○○於100年6月3日下午11時33分寄發主旨為「轉寄:損益表-5月」包含附件「林副總損益.xls」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癸○○及乙○○,內容為告知被告乙○○並知會被告癸○○5月份綠能決算之簡易數據為淨損84,714仟元,益徵被告乙○○、癸○○、庚○○於斯時均已知悉5月份之自結損益情形。另參之證人王素梅於每月6日即製作好自結報表,並先將綠能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交與主管被告庚○○、癸○○閱覽後,再由被告庚○○或癸○○先以口頭向財務長共同被告子○○及總經理被告丙○○報告,待渠等同意自結報表之數字後,會計部方會製作表格呈核,在被告乙○○與丙○○同意自結報表數字後,王素梅再將綠能公司自結報表以電子郵件傳送尚志公司,讓尚志公司認列投資損益,且大同公司亦規定每月8日前,綠能公司需將自結財務報表之數字轉換為大同公司之經營四表,並上傳大同公司資訊系統乙節,亦經證人甲○○(調詢時)、王素梅(偵查中)陳(證)述明確(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㈢第162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㈠第155至156頁),復有被告庚○○於100年6月8日10時9分發出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部門,請其提出6月及下半年的預估假設以便重算財測,益見被告庚○○、癸○○、子○○、乙○○、丙○○,於100年6月10日前即因口頭報告及簽核自結財務報表之故而知悉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自結損益由盈轉虧,實際稅前損益為-86,313仟元,且後續營運結果預測不佳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之事實。而被告辛○○負有公告及更新財務預測之職責,且於參加會計結帳會議時已知悉矽晶圓價格調降及綠能公司南科廠未如預期於100年5月量產等原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一情,又於同年6月2日參加現金流量會議,應已知悉前述甲○○於同年6月1日對綠能公司未來營運結果所作之損益預估自5月起由盈轉虧且其後均為虧損之情況,復於100年6月10日後因取前揭5月份月結報表作為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做公告使用時知悉綠能公司5月份確已產生營運虧損,且該虧損較預估擴大之事實。應認被告丙○○、乙○○、癸○○、庚○○、辛○○均在100年6月20日上述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後,均已實際知悉上開重大消息。至共同被告庚○○於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改口:100年6月8日之電子郵件是因為王素梅是編製工作目標的人,財測是伊習慣用語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79頁反面);共同被告癸○○於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100年6月8日之電子郵件,是要調整工作目標,庚○○寫調整財測是她的習慣用語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76頁反面),均無可採。

㈣姑不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公開方式,是否應以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理第6條第1項所定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方式為限。從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之立法目的觀察,經報章雜認報導之重大消息,在公司證實前仍屬傳聞,一般投資人仍無法判斷事實之真偽,據以作成投資決定。內部人卻可加以運用,造成市場之公平性遭到質疑。自不宜認定未經公司證實或主動發布之報導,亦符合重大消息之「公開」。而在報章雜誌報導僅揭露部分與重大消息相關訊息之情形,自更無「公開」可言。辯護人另為被告等辯稱:綠能公司之投資人皆得依按月公布之重要財務數字、綠能公司網頁上公告之營收等公開訊息判斷股票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是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年8月29日預測虧損之簡式財務預測,根本不足以認定屬於影響綠能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訊息;綠能公司於每月10日前即公告前月份之財務分析資料(如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等統計資訊),各投資人均可平等取得綠能公司相關營收及財務資訊,並無侵害投資人之資訊權,不能僅以100年5月單月之營收數字認定綠能公司100年全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之重要基本假設業已變更;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營收降低之主因,係矽晶圓單價下跌,而100年5月間矽晶圓單價下跌,係肇因於當時歐債問題,導致太陽能補助方案陷入膠著,使得太陽能補助方案陷入膠著,使得太陽能砍晶圓整體產業景氣反轉,此等外部產業環境因素於100年4、5月間,對證券市場而言早為公開之訊息。原編製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之原因已在證券市場公開,其後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是否更新、何時更新之消息,對於投資人判斷之影響程度,並非重大。起訴書認定之內線消息,均屬已公開之資訊,無構成內線交易罪之可能;若認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間之基本面遽變屬於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則該消息於同年6月2日公布5月營收下跌43%後,即已明確並公開。蘋果日報6月4日亦報導太陽能廠價格、產能利用率大幅下降,蔓延到整體產業鏈,上游晶圓廠綠能5月營收13.52億,月減43%,綠能在5月已經停止外包生產,目前產能利用率略高於同業,大約在80%水準。綠能主管表示,因產業前景不明導致下游戶庫存相當高,綠能與產業鏈為長期夥伴,支持客戶暫緩提貨以消化庫存。被告等均係於公開18小時後始行賣出股票,難認有何內線交易云云。惟查,綠能公司每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所揭露之營運情形僅係每月營收情形,並未公告完整之自結損益。又蘋果日報6月4日報導廠綠能5月營收13.52億,月減43%,綠能在5月已經停止外包生產,產能利用率約在80%(見原審卷㈡第236頁),及100年4、5、6月間聯合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經濟日報等新聞媒體報導太陽能業者之營收、庫存、產能利用率、獲利及矽晶圓價格、市場景氣狀況(見本院卷㈤第50至80頁),以及證人即日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己○○於100年6月3日所製作之投資分析報告記載:「日盛對綠能投資評等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⑴市場需求不佳且報價大幅下滑,大幅壓縮2Q11獲利能力。⑵歐洲庫存尚未完全消化,後市仍待觀察。重點摘要:月營收方面,因受新補助政策影響,義大利市場需求薄弱,且歐洲面臨庫存壓力,綠能客戶減緩出貨,05/2011營收13.53億元,MoM-43.02%,YoY+11.06%。2Q11方面,預估矽晶圓出貨量下滑至292MW,QoQ-6%,矽晶圓報價則由每瓦1Q11的3.5元以上水準下降至約2.95美元。受到出貨量及報價同步下滑影響,預估營收51.42億元,QoQ-21.03%。獲利能力方面,短期矽晶圓現貨報價大幅下滑,多晶矽價格跌幅有限,預估毛利率由1Q11的20.44%下滑至9.16%。預估稅後純益3.21億元,QoQ-46.34%,EPS1.32元。3Q11方面,隨著庫存逐漸消化,預估出貨量回升至336MW,但報價僅小幅回升;預估營收61.31億元,QoQ+19.22%。獲利能力方面,因生產規模回升,預估毛利率走揚至12.44%。因本業獲利能力改善,預估稅後純益5.51億元,EPS2.28元。2011年方面,預估全球太陽能市場需求仍較2010年成長7.51%,且綠能市占提升,預估產出達1370MW,YoY+73.60%。但因價格大幅下滑,整體營收242.96億元,YoY+40.54%。獲利能力方面,預估毛利率與2010年持平,維持14%左右水準。整體而言,因營收規模提升,預估稅後純益20.64億元,YoY+24.48%,EPS8.53元。本研究報告僅供本公司特定客戶參考。…投資評等說明:中立(定義:近期股價將呈持平走勢、無法由基本面給予合理評等、建議降低持股)」(見本院卷㈡第244至246頁,證人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太陽能產業景氣及研究報告相關內容《見本院卷㈣第55頁反面至66頁》),或係日盛公司向特定客戶分析綠能公司營收、獲利及股價,或係聞媒體報導太陽能業者之營收、庫存、產能利用率、獲利及矽晶圓價格、市場景氣狀況及揭露綠能公司部分營收狀況,並未揭露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報表時,「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且相關差異數已達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應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致有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綠能公司內部乃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迨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共同被告子○○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而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等情況。一般投資人於綠能公司公布更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前,仍與內部人處於資訊不對稱之地位,此觀綠能公司於同年8月29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後,次1營業日(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即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即明。再者,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損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稅前損益等「實際數」確定前,其管理階層由綠能公司100年第2季原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100年4月起之逐月之預計數與自結數及所屬產業景氣向下變動之趨勢,在100年6月「實際數」確定前,已知公司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業如前述。不能執「實際數」未確定為由,延遲更新財務預測,併此敘明。

㈤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此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明定。蓋公司公開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後,股價必定發生波動,為保障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故公司內部人在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又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19日召開100年度第5次董事會(被告子○○、癸○○、辛○○均與會)中通過「防範內線交易管理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案,亦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考(見調查卷第48頁正、反面)。被告丙○○、乙○○、子○○、癸○○、庚○○、辛○○身為綠能公司經理人,亦應知悉前揭規範,然渠等明知上開規範,及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共同被告子○○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而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渠等已實際知悉上開重大消息,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卻仍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被告丙○○、乙○○、癸○○、庚○○、辛○○等人猶自會計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分別賣出綠能股票75,000股(被告丙○○委由不知情之被告壬○○賣出)、129,000股、30,000股、6,000股、2,000股(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示)。嗣綠能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 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即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堪認被告丙○○、乙○○、子○○、癸○○、庚○○、辛○○應係為規避損失,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甚明。

㈥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自上述人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即一般所謂「內部人內線交易」之禁止。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即本罪之性質,應解為即成犯(或行為犯、舉動犯),而非結果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自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文義觀之,並未以實際利用內線消息為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雖77年證券交易法首次規定內線交易罪時,立法理由提及「對於利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未明文列為禁止規定,對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構成妨礙。」惟於99年修正通過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僅係將條文「獲悉」改為「實際知悉」,並未將「利用內線消息」納為要件(即未採「利用說」),該次修正僅係讓法條文意表達更清楚。辯護人認被告等並無「利用」消息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並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內線交易罪,容有誤會。本件被告乙○○、癸○○以其等均係為繳納稅款而出售本案各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被告庚○○以其為貸與胞弟金錢而出售本案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被告辛○○以出售本案綠能公司股票係其日常投資理財云云置辯。惟內線交易之行為人在主觀面上,並不以認識危險狀態的事實為必要,亦即縱使行為人主觀上認無造成不公平交易的風險,亦無礙內線交易罪之成立。況觀諸被告辛○○自99年10月5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之買賣綠能公司股票情形,可見被告辛○○於99年10月5日起至100年1月24日止,總計買入綠能公司股票13張,嗣於100年3月7日至同年4月11日止,總計賣出綠能公司股票8張,其後在尚未獲悉綠能公司南科廠無法於100年5月開始量產及矽晶圓價格調降前之同年4月間買進6張綠能公司股票,但在同年5月間知悉綠能公司矽晶圓價格調降及綠能公司南科廠未如預期於100年5月量產,又於同年6月2日參加現金流量會議已知悉前述甲○○於同年6月1日對綠能公司未來營運結果所作之損益預估自5月起由盈轉虧且其後均為虧損之情況,復於100年6月10日後,因取前揭5月份月結報表作為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做公告使用時實際知悉綠能公司5月份確已產生實際營運虧損,且該虧損較預估擴大之事實,即自同年5月24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總計賣出綠能公司股票33張;另參之被告乙○○、癸○○、庚○○於本案各賣出之綠能公司股票占其持有該公司股票比例亦分別高達57.17%、43.47%、97.7%,除有前述事證外,並有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投資人買賣綠能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綠能公司102年7月22日綠字第0000000000號函、綠能公司公告100年5月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餘額資料附卷可查(見調查卷第86頁、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33至38頁、卷㈡第156至157頁、原審卷㈢第124至143頁、第160至161頁,該等檔案置於調查卷存放袋之證據十八光碟內SRB329-綠能1311名買賣三檔股票.doc電子檔案、北機站附件表101.11.22資料夾內SRB320-綠能33名000000000000000000-rpt.電子檔案內,經原審勘驗後列印附卷),益徵被告乙○○、癸○○、庚○○、辛○○均確有內線交易之犯意無疑。被告乙○○、癸○○、庚○○、辛○○及其辯護人以渠等各自出售持有綠能公司股票之動機或目的為辯,均難以憑採。至被告丙○○雖辯稱:伊的股票大部分都是交給太太壬○○處理,壬○○不論賣股票前或後都不會跟伊說,伊僅有提醒她每天不能賣超過10張及100年6月19日以前是閉鎖期,伊沒有內線交易的犯意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3頁、卷㈡第118頁正、反面、卷㈣第19頁)。而被告壬○○於原審審理時亦附和其詞陳稱:丙○○對股票沒有興趣,都是伊在處理丙○○的股票,而丙○○帳戶內的綠能公司股票很多,但限制也很多,不適合投資,所以綠能公司股票伊都是賣出。丙○○曾跟伊說100年6月20日才能夠賣綠能公司股票,丙○○不會告訴伊公司經營狀況,伊也不會去問他,伊都是從網路、電視財經臺、媒體雜誌取得股票資訊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4頁、卷㈡第118頁、卷㈣第20頁)。然查:被告丙○○於偵查中自承:「(每個月底都會詢問壬○○買賣股票的情形?)就針對綠能而已,因為我們每個月底28至30日股務會問我賣多少張,一定要申報。」、「(提示丙○○等人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你於100年6、7月底有無問壬○○該月賣幾張綠能股票?)我每個月都會問她綠能總共賣幾張。」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㈡第125頁反面)。被告壬○○於102年8月26日偵查中證稱:「我自己沒有在上班。」、「(家裡開銷?)丙○○支付。」、「(家裡財務誰管理?)我沒有在管,家裡的開銷都是丙○○給我的,不會每個月固定給我多少錢,需要才跟他拿。」、「(自己有無在買賣股票?)我很少很少,幾乎沒有在買賣股票,我名下有帳戶,但裡面沒股票。」、「(丙○○有無其他投資理財?)他好像有在買美金,其實我不太清楚。」、「(是否需要跟丙○○買賣股票的事宜?)不需要,他也不會過問,除非賣綠能的股票…」、「(提示丙○○等人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100年度6、7月間丙○○賣綠能股票,有何意見?)應該沒錯,這都是我賣的,我一段時間就會去賣,並沒有特別密集。」、「(上開期間這麼密集賣,當時是有無資金需求或其他理由?)我現在想不起來。」、「(還是當時有其他利空的消息?)我沒有去想這些。」、「(平常買賣股票會參考什麼消息來源?)電視節目是東森財經台跟非凡,報章雜誌就是看聯合報。」、「(丙○○有無告訴你100年4、5月間晶片單價下滑,營收下降發生虧損?)他不會告訴我公司的事。」、「(提示丙○○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97年4、5月間有賣一波,98年6、7月及10、11月、99年1、2月有賣綠能股票,之後就沒有再賣了,為何隔了1年多於100年6月底又密集賣綠能的股票?)我也不知道為何我這樣賣,我都是很隨性的賣。」、「(100年6、7月間家中有無大額的資金需求?)沒有感覺。」、「(丙○○平時是否會給你零用金?)會,他會給我個人的零用錢,他有錢就會想要給我私人用,每次的金額不一定。」、「(提示前開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6月底丙○○有無問你為何6月份賣了這麼多綠能的股票?)沒有問,剛剛我說他會問我是為了要報告,他只有問我賣多少張,但他不會問我為何賣這麼多張。」、「綠能我都隨時在賣,因為綠能很麻煩,買了股票6個月不能賣,賣了以後6個月之內都不能買,我先生又在公司內部,應該不適合進出。」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㈡第124頁反面至125頁、第126頁反面)。足見被告丙○○係家中經濟來源,掌管家庭財務,被告壬○○則無工作收入,亦不了解被告丙○○之投資理財狀況,僅由被告丙○○不定時給予家庭開銷及零用金。且被告壬○○自己並無買賣股票,平常係透過東森、非凡財經台及聯合報獲得股票相關資訊,並不具投資股票之專業知識。衡情,被告丙○○為綠能公司內部人,其於綠能公司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會計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且明知於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理應告知其配偶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且被告壬○○明知被告丙○○為綠能公司內部人,其為被告丙○○大量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稍一不慎,即可能使被告丙○○觸犯內線交易罪,應無可能恣意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而未於事前告知被告丙○○。參以,同一時期被告丙○○名下除綠能公司股票外,尚持有味全、台化、正峰新、中纖、麗正、華映、國產、華航等公司股票,卻僅於100年6、7月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有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丙○○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及交割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見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72至79頁、原審卷㈣第133至134頁,扣押物編號E-02-1)。被告壬○○在家庭無資金需求之情形下,隨性於同年6月29日、7月5日、7月7日、7月27日計出售30張綠能公司股票,顯違常理。被告壬○○應係經由被告丙○○之指示量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以規避損失甚明。被告丙○○於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後,利用配偶壬○○,自其設於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第00000000000號帳戶陸續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共75,000股,堪以認定。證人即國票證券營業員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偶爾才跟丙○○通電話,與壬○○接觸比較多,壬○○是丙○○的被授權人,伊有接過丙○○、壬○○電話下單(後改稱一般都是壬○○打電話下單),改成電子下單後,一般都是電子下單,電子下單有密碼,客戶把密碼告知他人,公司和營業員也查不到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4至16頁),僅能證明被告壬○○曾以電話下單為被告丙○○買賣股票,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丙○○之認定。

㈦按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增訂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明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證券交易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刑法沒收施行後,不再適用,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修正刑法沒收規定。次按因內線交易罪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亦即以發生一定結果(即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加重條件,則該立法理由所載『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當指計算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時點,必須該股票價格之變動與該重大消息之公開,其間有相當之關聯者為必要,此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6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學說上有採「特殊的獲利或避損機會說」者,認為:「內線交易的行為人真正取得具有不法性質的財產利益,僅限於為自己創造不受允許的獲利或避損機會,並不是所取得的股票或價金本身,行為人利用內線消息而買賣股票,其預期獲利或避損的額度,只能考量與內線消息之公開有相當連動的股價變動,其他無關內線消息公布的突發事件,則不應納入評估預期獲利或避損額度的範圍內…」亦持相近之觀點。是可知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時,需界定重大消息與股價變動關聯之期間,並以該期間內之價格變動作為犯罪所得計算之基礎。又按針對重大消息反應完畢之股價,因係由公開之市場機制所產生,本有其價值代表性,內線交易行為人於禁止期間內買賣之股票,於股價反應期間內未進行相反買賣者,因行為人已全數享有重大消息公開後所反應之價差,故應以反應期間結束時之股價作為其相反買賣之擬制價格,而不應考慮後續之價格變動;反之,行為人若於股價反應重大消息期間內進行相反買賣者(行為人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即會改變市場之供需關係,而對價格造成影響,此時消息雖未公開,仍為股價反應內線消息之期間),因該交易價格本與重大消息之公開具關聯性,自不宜以擬制價格取代實際交易之價格,故此時之交易即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犯罪所得。至於重大消息將影響股價變動至何時,其判斷之依據有下列數種:⑴消息對股價影響較為明確者(如公開收購之收購價、處分重大資產之損益金額),以股價達到該價格之日期、⑵以公開市場之資訊判斷(消息公開前後之價量變化、大盤及類股走勢變化)、⑶其他足切斷關聯性之重大消息或系統性事件(如次級房貸及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事件引發全面性下跌)、⑷專業鑑定之意見等。依證交所網站公告綠能公司股票100年8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之歷史日成交資訊所繪製之股價走勢圖觀之(見原審卷㈢第162至163頁),可見綠能公司股價於100年8月29日消息公開後即呈現明顯下跌之趨勢,於同年9月14日以後始出現止跌之現象,且其後連續5個營業日股價漲跌互見,漲跌幅均在5%以內而有平穩化之趨勢,故應可認定已達平穩價格之同年9月14日,即為股價反應本件重大消息之結束日,並以該日收盤價37.8元作為反應期間結束時之股價。惟綠能公司曾於100年8月17日公告依股東會決議擬分配盈餘及盈餘轉增資,每仟股配發119股之股票股利及1,792元之現金股利,並訂定100年9月7日為除權息交易日(見原審卷㈢第164至169頁),是該37.8元為除權息後之股價,應以還原權息後之價格44.0902元(計算式:37.8X1.119+1.792=44.0902)作為規避損失之計算基準為宜。據上,各被告於本案禁止期間(計算基準:100年6月21日至100年8月29日)以附表所示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被告丙○○、乙○○、癸○○於消息公開後1個月(100年8月30日至100年9月29日)均無買賣綠能股票情形,有證交所提供之投資人賣超股數特定有價證券-追蹤之報表可佐(見原審卷㈢第170至171頁),而被告庚○○、辛○○於100年8月30日至100年9月29日亦無買賣情形,亦有被告庚○○、辛○○提出之證券帳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附卷為憑(見原審卷㈣第59至61頁)。基上,本件以各被告規避損失=賣出價格X(1-交易稅-賣出手續費)-擬制買價X股數X(1+買進手續費)方式計算本案犯罪所得,分別為被告丙○○共381萬3,853元、被告乙○○共680萬3,305元、被告癸○○共153萬4,103元、被告庚○○共33萬2,427元、被告辛○○共10萬8,420元(計算式均詳如附件所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以擬制性價差方式計算前開被告規避損失之數額,尚有未恰,應非可採。

㈧綜上所述,被告丙○○、乙○○、癸○○、庚○○、辛○○上開所辯,均屬畏罪卸責之詞,皆無足採。本案罪證明確,被告丙○○、乙○○、癸○○、庚○○、辛○○內線交易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被告丙○○、乙○○、癸○○、庚○○、辛○○、子○○為本件犯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雖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然101年1月4日修正時,係將原條文第1項第3款對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背信或侵占之行為,增列應以「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為要件,且配合增訂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雖有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惟所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時,應適用刑法第336條、第342條規定處罰,另配合新增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及第165條之2規定,並參考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27條之1等規定,增訂第8項、第9項規定。是以,被告丙○○、乙○○、癸○○、庚○○、辛○○、子○○為本件內線交易行為後,證券交易法雖有修正,但有關本件所適用之內線交易部分,其犯罪構成要件、法定本刑均未修正,不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的法律變更,無比較適用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的證券交易法,先予敘明。核被告丙○○、乙○○、癸○○、庚○○、辛○○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禁止內線交易規定,均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被告丙○○、乙○○、癸○○、庚○○、辛○○、利用不知情之接單營業員(被告丙○○另利用不知情之被告壬○○),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各賣出如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示證券帳戶內之綠能公司股票,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丙○○、乙○○、癸○○各於如附表一、二、四所示時間下單各賣出如附表一、二、四所示證券帳戶內之綠能公司股票,各係基於單一之內線交易犯意,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均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其等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則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庚○○、辛○○雖因自身身分之故,得以較早獲悉本案重大消息,然渠等於綠能公司職位均僅為經理,且本件被訴內線交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之次數均僅有1次,且數量亦各僅為6張、2張,故以渠等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之次數及數量等客觀犯罪情節觀之,相較相同犯罪之其他案件情狀,尚屬較輕;衡以渠等因係認其在消息公告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並不違反內線交易,乃一時失慮致罹重典,且觀諸被告庚○○、辛○○本案所為,倘不論其情節輕重,而一律論處本罪之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顯未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是本件就被告庚○○、辛○○全部犯罪情節觀之,自均屬法重而情輕,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給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庚○○、辛○○之刑,以啟自新。原判決對被告丙○○、乙○○、癸○○、庚○○、辛○○部分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未及審酌證券交易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刑法沒收施行後,不再適用,未就被告丙○○、乙○○、癸○○、庚○○、辛○○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自有未合。被告丙○○、乙○○、癸○○、庚○○、辛○○上訴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酌減被告庚○○、辛○○之刑不當,均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乙○○、癸○○、庚○○、辛○○部分均予撤銷。爰審酌㈠被告丙○○前無不良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為大學材料碩士,家庭經濟小康(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1頁),曾任大學教授、綠能公司董事、總經理、執行長。㈡被告乙○○之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為大學材料工程所碩士,家庭經濟小康(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39頁),曾任工程師、主任、處長、綠能公司廠長、副總經理、總經理。㈢被告癸○○前無不良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為大學企管系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81頁),曾任警衛、會計、綠能公司會計課課長、經理、副處長、財務長。㈣被告庚○○前無不良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為大學會計系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㈡第69頁),曾任會計事務所經理、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大同公司投資處副處長。㈤被告辛○○前無不良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為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見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㈠第2頁),曾任大同公司課員、組長、綠能公司副課長、副理、財務處經理。

㈥被告等人身為綠能公司內部人而得悉本案重大消息,本應維護綠能公司所有股東之正當權益,善盡提供適時、充分之資訊之責任,藉以使公開交易市場環境更為公平、透明,然其等均在本案上開重大消息未公開前,先行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而為本案內線交易犯行,犧牲其他持有或買賣綠能公司股票者之權益,破壞證券市場之公開、透明之交易秩序,所為對於廣大證券投資人參與證券交易市場運作信賴之資訊平等性、公平性等信賴關係均有所危害。兼衡各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犯罪所得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4、5至8所示之刑。被告庚○○、辛○○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2人行為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及環境等一切情事,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惟為強化被告庚○○、辛○○法治觀念,使渠等能深切記取教訓,保持善良品行,避免再犯,有命渠等履行一定負擔之必要。爰斟酌2人以上各情,均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庚○○、辛○○應於其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50萬、40萬元,以啟自新。倘被告庚○○、辛○○未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則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禁止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丙○○、乙○○、癸○○、庚○○、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固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由各證券投資人共同授與訴訟實施權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受理在案。惟該案尚未判決確定,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就未扣案如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示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至調查局北機組持102年度聲搜字第1270號搜索票搜索扣得之物(詳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265號卷第14至17頁、第22至26頁、第31頁、第36頁、第41頁、第54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除業經發還及取回之物外,其餘扣押物或為綠能公司所有、或非屬被告丙○○、乙○○、癸○○、庚○○、辛○○所有,縱有部分扣押物為本案被告所有,然均無證據證明係供其等犯本案犯罪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核其性質至多僅係證據資料,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諭知沒收,應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將被告丙○○於100年6月20日上午出脫綠能公司股票5,000股列入被告丙○○之本案內線交易範疇,尚非可採。不能證明被告丙○○此部分犯罪。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公訴意旨另以:

㈠綠能公司是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公司於93年7月投資成立的太陽能科技公司,於97年1月25日在證交所上市。丙○○係綠能公司前總經理,現任執行長、乙○○係綠能公司前營運總處副總經理,現任總經理、子○○係綠能公司前財務長;癸○○係綠能公司前會計處副處長,現任財務長、庚○○係綠能公司前會計處經理,現任職大同投資處副處長、辛○○係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壬○○係丙○○配偶。丙○○、乙○○、子○○、癸○○、庚○○及辛○○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範公司經理人,另丙○○與壬○○為夫妻,共同居住在北市○○區○○路00號3樓之3,因壬○○未工作無收入,家庭生活開銷均由丙○○負擔,前開住居房屋亦由丙○○購入而登記在壬○○名下。

㈡緣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年1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此消息於翌日經媒體報導後,1月17日綠能、尚志公司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當日證交所先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要求大同、綠能及尚志公司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惟因綠能、尚志及大同公司陸續發表澄清訊息,表示報載內容為董事長及市場對綠能、尚志公司營運表達深切期望,該3家公司皆未對去年獲利及今年營收、獲利等公開發表財務預測訊息等內容後,便同意該3家公司公告簡式財務預測。綠能公司因而於1月17日由庚○○以電子郵件通知同日下午16時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參加人員除會計處副處長癸○○、經理庚○○、副理甲○○、課長王素梅,及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經理辛○○等人外,亦由總經理秘書陳如琪轉告丙○○與會,會中由甲○○報告100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其中重要基本假設為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與會人員皆無異議,會後庚○○、癸○○即依甲○○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1月25日綠能公司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該次會議丙○○以董事身分出席,子○○、癸○○、辛○○等人列席,經出席董事討論無異議通過後,綠能公司便於當日15時31分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其中綠能公司預測第2季稅前損益達930,731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純益為15.82元,在項次「

二、重要基本假設及計基礎之彙總說明」「1.營業收入」內,亦載明「預估第2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將南科廠產能列入計算。

㈢惟100年4月開始,因歐美債務危機導致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中下游廠商為避免積壓庫存,紛紛降價拋售太陽能電池,綠能公司之進料價格調降幅度遠不及平均售價下滑幅度,另外中國大陸保利協鑫公司削價競爭,綠能公司因而營收大幅衰退,此際綠能公司財會人員已有財務預測更新之準備,先由綠能公司會計處甲○○於4月28日9時26分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子○○:南科廠「若接單順暢,於8月應可全面產能運轉」;乙○○於4月30日在筆記本摘記會議中討論「以不要調降財測為目的」事項;5月10日丙○○、乙○○、子○○、癸○○、庚○○、甲○○、王素梅等人參加每月例行會計結帳會議後,庚○○於當日18時16分寄發電子郵件通知甲○○、王素梅及癸○○,轉告子○○電話指示「將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採購/業務/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辛○○5月13日在筆記本記載「南科:7月E以後full run」,意即南科廠預計7月底以後,始能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財務長子○○亦鑑於矽晶圓單價劇烈下跌,自100年5中旬起,即多次向丙○○、乙○○等人提醒必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第2項「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規定應立即公告並更新綠能公司財務預測,茲將丙○○等人接觸應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消息,進而實際知悉該重大消息之時序分述如下:

⒈因綠能公司5月份營業額較4月份大幅減少,子○○認為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之必要,因而由子○○召集,乙○○、癸○○、甲○○等人參加於100年6月1日之現金流量會議,會議中由甲○○提出預估損益表作報告,該預估損益表就100年5月之預估損益已計算出為-44,266仟元,子○○、乙○○、癸○○於此時應知可能將有調降財務預測之準備。庚○○再於6月8日10時9分發送主旨:「調整財測」電子郵件予王素梅,要求產銷、採購及業務部門提出6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假設,俾便重算財測;產銷處處長何桂銓於6月9日17時6分,發送主旨「FW:6月份損益預估」電子郵件予乙○○、甲○○,保守預估6月份毛利將虧損高達2.35億元。

⒉嗣甲○○於6月10日呈送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自結報表,經庚○○、癸○○、子○○用印後,由丙○○簽名核閱,其中損益表顯示100年5月自結損失高達86,313仟元,與原先公告財務預測之100年5月稅前淨利331,340仟元,減少125%,變動金額達420,654仟元,王素梅再於當日12時24分,發送主旨:「RE:調整財測」電子郵件並附加「2011下半年財測.xls」檔案予產銷部門人員及庚○○、癸○○、乙○○等人,說明「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要求產銷部門按提供檔案格式提供預估數據,惟產銷部門未即回覆;母公司大同公司投資會計科陳家麒於6月14日11時55分,寄發電子郵件,要求綠能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在6月20日下班前,提供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後,為討論更新下半年財務預測事宜,6月14日17時14分,由丙○○秘書陳如琪寄發電子郵件,通知6月17日下午15時30分召開每月結帳會議,嗣因故該每月結帳會議改於6月20日下午14時20分召開。

⒊丙○○、乙○○、子○○、癸○○、庚○○、甲○○、王素梅等人於6月20日下午2時20分參加會計結帳會議,會議中先由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的損益狀況,由原先預估盈餘3億3134萬元,轉變為虧損8631萬3千元,再由甲○○接續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度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並請乙○○要求產銷、業務部門再提供數據,重新計算財務預測。丙○○、乙○○、子○○、癸○○、庚○○、辛○○等人,均知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低價傾銷,致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元慘跌至5月底美金2.42元,6月更跌至美金2.02元,且前開歐債危機及大陸低價傾銷之問題短期內均無法解決,再加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等原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均已變動,綠能公司實際營收遠低於預測狀況,且短期內無法反轉,是丙○○等人至遲於此100年6月201會計結帳會議時,均已實際知悉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損失86,314仟元,截至100年05月底第2季之累計損益為247,891仟元,在其所屬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勢之下,即使100年06月份能依原預測數獲利345,222仟元,則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原來財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其損益金額為3億3761萬8千元(因斯時6月尚未結束,故此處暫以6月原預測數為計算,意即:930,731仟元-593,113仟元=337,618仟元),是其損益金額變動已達百分之20以上且影響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者(綠能公司當時之實收資本為27億1224萬8740元,其千分五應為1356萬1224元),必需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2項、第20條規定立即公告並更新綠能公司財務預測。

㈣丙○○、乙○○、子○○、癸○○、庚○○、辛○○均明知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第2項「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第20條「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按月就營運結果分析其達成情形並評估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綜合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者,公司應依規定更新財務預測」,亦明知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財務預測事項,屬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第5項所規範與公司財務有關之重大影響股價訊息,亦知悉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第1項「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規定,竟未依前開規定立即公告更新原財務預測,僅內部討論下半年財務預測數據(甲○○於6月22日14時19分寄送主旨:「綠能下半年預估」電子郵件予乙○○、癸○○,預估出綠能公司淨利第2季為-107,760仟元、第3季為-414,851仟元、第4季為-409,723仟元,全年為-335,062仟元之虧損數據,王素梅再於當日16時31分將該份數據檔案以電子郵件發送予大同公司陳家麒)。丙○○、乙○○、子○○、癸○○、庚○○、辛○○等人為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既已於100年6月20日實際知悉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25日原公告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均已變動,且發生鉅額虧損,勢必更新財務預測之消息,在綠能公司公告調降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然若綠能公司公告其財務預測降之重大消息,其股價必定發生波動,丙○○等人為規避損失,基於內線交易犯意,於6月20日結帳會議召開前,即先由丙○○與其配偶壬○○,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由壬○○於100年6月20日上午自丙○○設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出脫5,000股綠能公司股票,再自翌日起至同年7月27日止,由壬○○陸續自丙○○前開帳戶賣出75,000股綠能公司股票,總計賣出80,000股綠能公司股票。嗣綠能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18時44分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千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一營業日(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丙○○等公司內部人因預先獲知營業虧損、即將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出脫綠能公司股票,藉以規避損失分別為丙○○及壬○○共364萬1,600元(皆以擬制性價差方式計算),已損害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因認被告壬○○此部分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處罰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第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照)。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矢口否認有何內線交易犯行,辯稱:丙○○不會告訴伊公司經營狀況,伊也不會去問他,伊不是基於內線交易的犯意而賣起訴書所載的綠能公司股票等語。經查:㈠被告壬○○於調詢時、偵查中及審理時固均附和被告丙○○辯詞,否認其係依被告丙○○之指示出售綠能公司股票。惟被告壬○○此部分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㈡被告丙○○係家庭經濟來源,掌管家庭財務,被告壬○○則無工作收入,亦不了解被告丙○○之投資理財狀況,僅由被告丙○○不定時給予家庭開銷及零用金。且被告壬○○自己並無買賣股票,平常係透過東森、非凡財經台及聯合報獲得股票相關資訊,並不具投資股票之專業知識。衡情,被告丙○○為綠能公司內部人,其於綠能公司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會計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且明知於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理應告知其配偶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且被告壬○○明知被告丙○○為綠能公司內部人,其為被告丙○○大量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稍一不慎,即可能使被告丙○○觸犯內線交易罪,應無可能恣意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而未於事前告知被告丙○○。參以,同一時期被告丙○○名下除綠能公司股票外,尚持有味全、台化、正峰新、中纖、麗正、華映、國產、華航等公司股票,卻僅於100年6、7月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被告壬○○在家庭無資金需求之情形下,卻隨性於同年6月29日、7月5日、7月7日、7月27日計出售30張綠能公司股票,顯違常理。被告壬○○應係經由被告丙○○之指示,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以規避損失,固如前述。然而,被告壬○○係被告丙○○之配偶,其為被告丙○○卸責,否認被告丙○○有指示其出售綠能公司股票,洵屬人情之常。本件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確有將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之事告知被告壬○○,尚難因被告壬○○係被告丙○○之配偶,遽認被告壬○○確知上情。再者,被告丙○○既實際掌管家庭財務,被告壬○○亦不知被告丙○○之理財狀況,被告丙○○未必會對被告壬○○詳細解釋並討論其出售綠能公司股票之緣由,尚難排除被告丙○○當時僅係指示被告壬○○出售綠能公司股票,案發後始由被告壬○○出面為其卸責之可能性。㈢本件尚難憑被告壬○○為被告丙○○卸責之詞,遽認被告壬○○為被告丙○○下單出售綠能公司股票當時,確知被告丙○○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自難認被告壬○○主觀上具有內線交易之犯罪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壬○○確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壬○○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未察,對被告壬○○予以論罪科刑,自有違誤。被告壬○○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諭知無罪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增訂),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行為之規範)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 1 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 1 項第 5 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 1 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於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於第 3 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 5 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 1 項第 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 5 百萬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 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項或第 2 項規定者,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較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詳

檢察官訊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

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帳戶姓名│證券戶名稱│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丙○○  │國票證券北│國泰世華銀│100.06.21 │93.3元    │5,000股 │466,5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投分公司第│行建成分行├─────┼─────┼────┼─────┤)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0000000000│第00000000│100.06.21 │94.5元    │5,000股 │472,500元 │、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
  │        │3號帳戶   │6715號帳戶├─────┼─────┼────┼─────┤書、證券公司客戶基本│
  │        │          │          │100.06.22 │95.1元    │5,000股 │475,500元 │資料變更申請書、電子│
  │        │          │          ├─────┼─────┼────┼─────┤交易買賣額度申請表、│
  │        │          │          │100.06.22 │95.4元    │5,000股 │477,000元 │交易明細、證券交易系│
  │        │          │          ├─────┼─────┼────┼─────┤統委託查詢、丙○○等│
  │        │          │          │100.06.23 │94.3元    │5,000股 │471,500元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100.06.24 │93.6元    │5,000股 │468,000元 │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券明細表、丙○○證券│
  │        │          │          │100.06.24 │93.9元    │5,000股 │469,500元 │帳戶存摺影本、交割帳│
  │        │          │          ├─────┼─────┼────┼─────┤戶存摺影本(見調查卷│
  │        │          │          │100.06.27 │95.5元    │5,000股 │477,500元 │第69至72頁反面、第88│
  │        │          │          ├─────┼─────┼────┼─────┤頁、第92頁、102年度 │
  │        │          │          │100.06.27 │96.4元    │5,000股 │482,000元 │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11│
  │        │          │          ├─────┼─────┼────┼─────┤7至120頁反面、第141 │
  │        │          │          │100.06.29 │99.9元    │5,000股 │499,500元 │頁、102年度偵字第170│
  │        │          │          ├─────┼─────┼────┼─────┤22號卷第72至79頁、原│
  │        │          │          │100.06.29 │100.5元   │5,000股 │502,500元 │審卷㈣第133至134頁,│
  │        │          │          ├─────┼─────┼────┼─────┤扣押物編號E-02-1)  │
  │        │          │          │100.07.05 │98.7元    │5,000股 │493,500元 │                    │
  │        │          │          ├─────┼─────┼────┼─────┤                    │
  │        │          │          │100.07.07 │98.9元    │10,000股│989,000元 │                    │
  │        │          │          ├─────┼─────┼────┼─────┤                    │
  │        │          │          │100.07.27 │82.5元    │5,000股 │412,500元 │                    │
  │        │          │          ├─────┼─────┼────┼─────┤                    │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                    │
  │        │          │          │          │95.43元   │75,000股│額7,157,00│                    │
  │        │          │          │          │          │        │0元       │                    │
  └────┴─────┴─────┴─────┴─────┴────┴─────┴──────────┘
附表二: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乙○○  │兆豐證券股│兆豐商業銀│100.06.22 │96.4元    │9,000股 │867,6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行北新竹分├─────┼─────┼────┼─────┤)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新竹分公司│行第026601│100.06.23 │94.5元    │10,000股│945,000元 │、客戶基本資料、確認│
  │        │第700V0105│05569號帳 ├─────┼─────┼────┼─────┤書、客戶交易明細、林│
  │        │567號帳戶 │戶        │100.06.24 │93.8元    │10,000股│938,000元 │和龍等人消息公開前買│
  │        │          │          ├─────┼─────┼────┼─────┤賣綠能公司股票情形一│
  │        │          │          │100.06.27 │98元      │10,000股│980,000元 │覽表、特定人買賣特定│
  │        │          │          ├─────┼─────┼────┼─────┤有價證券明細表(見調│
  │        │          │          │100.06.28 │97.5元    │9,000股 │877,500元 │查卷第76至77頁反面、│
  │        │          │          ├─────┼─────┼────┼─────┤第89頁、第90頁、第93│
  │        │          │          │100.06.29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頁、102年度他字第543│
  │        │          │          ├─────┼─────┼────┼─────┤1號卷㈡第124至125頁 │
  │        │          │          │100.06.30 │99.5元    │9,000股 │895,500元 │反面、第142頁)     │
  │        │          │          ├─────┼─────┼────┼─────┤                    │
  │        │          │          │100.07.01 │98元      │9,000股 │882,000元 │                    │
  │        │          │          ├─────┼─────┼────┼─────┤                    │
  │        │          │          │100.07.04 │97.5元    │9,000股 │877,500元 │                    │
  │        │          │          ├─────┼─────┼────┼─────┤                    │
  │        │          │          │100.07.05 │97.2元    │5,000股 │486,000元 │                    │
  │        │          │          ├─────┼─────┼────┼─────┤                    │
  │        │          │          │100.07.05 │97.3元    │4,000股 │389,200元 │                    │
  │        │          │          ├─────┼─────┼────┼─────┤                    │
  │        │          │          │100.07.06 │97元      │9,000股 │873,000元 │                    │
  │        │          │          ├─────┼─────┼────┼─────┤                    │
  │        │          │          │100.07.07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                    │
  │        │          │          ├─────┼─────┼────┼─────┤                    │
  │        │          │          │100.07.08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                    │
  │        │          │          ├─────┼─────┼────┼─────┤                    │
  │        │          │          │100.07.11 │96.7元    │9,000股 │870,300元 │                    │
  │        │          │          ├─────┼─────┼────┼─────┤                    │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                    │
  │        │          │          │          │97.32元   │129,000 │額12,554,6│                    │
  │        │          │          │          │          │股      │00元      │                    │
  └────┴─────┴─────┴─────┴─────┴────┴─────┴──────────┘
附表四: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癸○○  │大華證券股│國泰世華銀│100.06.21 │94.5元    │8,000股 │756,0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三峽分公司│第00000000│100.06.23 │94元      │8,000股 │752,000元 │、委託授權(受任承諾│
  │        │第572G0087│7296號帳戶├─────┼─────┼────┼─────┤)代理買賣證券等授權│
  │        │29號帳戶  │          │100.06.27 │96.1元    │9,000股 │864,900元 │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
  │        │          │          ├─────┼─────┼────┼─────┤表、營業員自打委託書│
  │        │          │          │100.06.29 │99.7元    │5,000股 │498,500元 │報表-成交、丙○○等 │
  │        │          │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          │95.71元   │30,000股│額2,871,40│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          │          │        │0元       │券明細表、左列交割帳│
  │        │          │          │          │          │        │          │戶存摺封面影本(見調│
  │        │          │          │          │          │        │          │查卷第81至83頁、第89│
  │        │          │          │          │          │        │          │頁、第93頁、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12│
  │        │          │          │          │          │        │          │9至131頁、第142頁、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6210號 │
  │        │          │          │          │          │        │          │卷㈠第100頁,扣押物 │
  │        │          │          │          │          │        │          │編號I-01)          │
  └────┴─────┴─────┴─────┴─────┴────┴─────┴──────────┘
附表五: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庚○○  │元大寶來證│華南銀行積│100.07.07 │100元     │6,000股 │600,0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券股份有限│穗分行第18├─────┼─────┼────┼─────┤)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公司中和分│0000000000│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客戶基本資料卡兼變│
  │        │公司第989e│號帳戶    │          │100元     │6,000股 │額600,000 │更申請書、委託買賣證│
  │        │0000000號 │          │          │          │        │元        │券委託契約、丙○○等│
  │        │帳戶      │          │          │          │        │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          │          │        │          │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          │          │        │          │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          │          │        │          │券明細表(見調查卷第│
  │        │          │          │          │          │        │          │84至85頁反面、第89頁│
  │        │          │          │          │          │        │          │反面、第90頁、第93頁│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5431 │
  │        │          │          │          │          │        │          │號卷㈡第132至133頁反│
  │        │          │          │          │          │        │          │面、第142頁反面)   │
  └────┴─────┴─────┴─────┴─────┴────┴─────┴──────────┘
附表六: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辛○○  │凱基證券股│中國信託商│100.06.30 │98.8元    │2,000股 │197,6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松山├─────┼─────┼────┼─────┤)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松山分公司│分行第2555│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客戶基本資料、開戶│
  │        │第00000000│00000000號│          │98.8元    │2,000股 │額197,600 │同意書、丙○○等人消│
  │        │070號帳戶 │帳戶      │          │          │        │元        │息公開前買賣綠能公司│
  │        │          │          │          │          │        │          │股票情形一覽表、特定│
  │        │          │          │          │          │        │          │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
  │        │          │          │          │          │        │          │細表、辛○○左述交割│
  │        │          │          │          │          │        │          │帳戶存摺(見調查卷第│
  │        │          │          │          │          │        │          │86至87頁反面、第89頁│
  │        │          │          │          │          │        │          │反面、第94頁、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5431號卷㈡第│
  │        │          │          │          │          │        │          │134至135頁反面、第14│
  │        │          │          │          │          │        │          │2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
  │        │          │          │          │          │        │          │3-03,102年度他字第6│
  │        │          │          │          │          │        │          │210號卷㈠第28至30頁 │
  │        │          │          │          │          │        │          │、第33至38頁)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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