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 告 東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德 被 告 李連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上易字第148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