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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洪于智吳麗英黃玉婷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斌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6第三欄關於「犯竊盜罪」之記載,應更正為「犯詐欺取財罪 」。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編號6,關於事實部分為被告周斌華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佯稱其為工程師,可為被害人取得較低價格手機,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被告再以取手機為由離開,被害人始知受騙(見原判決事實欄一㈥)。理由論罪欄,則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足認此部分被告所犯罪名應係詐欺取財罪。上開附表編號6誤植他罪,顯係誤寫,此誤載既與全案情節、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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