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旻桄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九六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六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五二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旻桄係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日由同住桃園市○○區○○路○段○○○巷○號六樓該處之兄謝旻軒代為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四七-一頁),是本件被告之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三日係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屆滿。惟被告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始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三四頁),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