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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蔡聰明林銓正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旻桄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九六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六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五二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旻桄係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日由同住桃園市○○區○○路○段○○○巷○號六樓該處之兄謝旻軒代為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四七-一頁),是本件被告之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三日係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屆滿。惟被告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始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三四頁),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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