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

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智勝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

第三人
億興全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銘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被告林慶煌、游明賢違反政府採購

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億興全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法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認被告林慶煌、游明賢以億興全能公司參與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億興全能公司可能因而獲得不法利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林管處)於101年11月9 日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漂流木集運(含廢棄物)清理工作」之採購投標案(案號:000-0000-0)。被告林慶煌、游明賢(未據起訴)、陳宏達(未據起訴)均明知不得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3 人竟協議就此標案,由林慶煌出面向林宸睿借牌。林宸睿及其父林枝伍自始即無投標意願,仍共同基於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林慶煌與林宸睿遂約定由林慶煌支付發票金額7.5% -8%予林宸睿為代價,由林宸睿透過其父親林枝伍向不知情之吳梓泉借用其開設之『欣宏林業行』名義交由林慶煌投標上開標案。嗣101 年11月9日開標,投標廠商3家即欣宏林業行(林慶煌擔任出席代表人投標)、億興全能公司(陳宏達擔任出席代表人投標)、弘億企業社(游明賢擔任出席代表人投標),由億興全能公司標價低於底價而得標(詳細投標日期及案號、投標公司及金額、實際簽約金額、實際付款金額等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又億興全能公司以新臺幣(以下同)469萬元決標,羅東林管處實際付款金額總計4,800,629 元,該標案尚須支付7.5% -8%予同案被告林宸睿為代價,依有利於億興全能公司之認定應認須付8%予同案被告林宸睿為代價,羅東林管處101年實際付款金額為1,484,499元;102 年實際付款金額總計3,316,130元,故被告林慶煌共須支付38萬4050.32元(1,484,499元×8%=118,759.92;3,316,130×8%=265,290.4,118,759.92+265,290.4=384,050.32)予同案被告林宸睿,億興全能公司101年可能犯罪所得為87,270.727元【(1,484,499元-118,759.92)×6.39 %(億興全能公司101 年度營業所得稅中營業淨利率6.39 %)=87,270.727】;其102年可能犯罪所得為205,626.58【(3,316,130-265,290.4 】×6.74%(億興全能公司102年度營業所得稅中營業淨利率6. 74%)=205,626.58)。綜上,總計億興全能公司可能因此賺得不法利潤為29萬2,8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有依職權命億興全能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於106106 年8月9日進行審判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投標日期及案號│投標公司及金額│實際簽約金額  │實際付款金額總計  │
├──┼─────┼───────┼───────┼───────┼─────────┤
│ 1  │犯罪事實欄│101年11月9日  │億興全能有限公│ 4,801,995元  │4,800,629元(101年│
│    │貳一(即原│              │司            │              │支付1,484,499元; │
│    │審判決犯罪├───────┼───────┤              │102年支付3,316,130│
│    │事實欄參)│000-0000-0    │469萬元得標   │              │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