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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瑞斌陳如玲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寶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602 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華寶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法院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惟僅表示「為不服105 年審訴字第602 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到庭陳述」,並未敘述理由。本院乃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同年1 月20日經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於在監執行之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被告本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上開補正期限,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且刑事訴訟法並無上訴理由得到庭陳述之規定,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