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寶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602 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華寶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法院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惟僅表示「為不服105 年審訴字第602 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到庭陳述」,並未敘述理由。本院乃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同年1 月20日經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於在監執行之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被告本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上開補正期限,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且刑事訴訟法並無上訴理由得到庭陳述之規定,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