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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5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筱珮沈宜生陳德民

第三人
第三人
財產所有人 賓展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羅金興
第三人
第三人
財產所有人 聯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美玉
第三人
第三人
財產所有人 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尉
第三人
第三人
財產所有人 喆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蓬生
第三人
第三人
財產所有人 安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家奇
第三人
第三人
財產所有人 昆虹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昭基
第三人
第三人
財產所有人 港寶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郁雄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6、1353號被告鄭敢等所涉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賓展企業有限公司、聯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喆源科技有限公司、安烽股份有限公司、昆虹有限公司、港寶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726 、1353號被告鄭敢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裁定參與人等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本案嗣經本院詳查後認本案被告等人犯罪所得並無與參與人有關,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726 、1353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為證。是本件參與人等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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