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53號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賓展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金興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聯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美玉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尉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喆源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蓬生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安烽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家奇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昆虹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昭基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港寶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郁雄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6、1353號被告鄭敢等所涉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賓展企業有限公司、聯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喆源科技有限公司、安烽股份有限公司、昆虹有限公司、港寶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726 、1353號被告鄭敢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裁定參與人等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本案嗣經本院詳查後認本案被告等人犯罪所得並無與參與人有關,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726 、1353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為證。是本件參與人等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