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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毒抗字第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鄧振球何信慶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毒抗字第2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建榮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1196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所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觀字第10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陳建榮(簡稱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2樓居所,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被告就其上開犯行,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送檢驗後,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處分,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希望能以其他處分代替送觀察勒戒,而其中所需負擔之費用和應盡的相關義務,被告一定會完全承擔,因家中尚有目前還在就讀小學的小孩及年邁的父母,均需被告之照顧,懇請考量被告家境情況,撤銷原裁定,透過戒癮治療之方式,給被告再一次機會云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次按犯該條例第10條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1月10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2樓居所,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等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程序,係一種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正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係為斷絕施用毒品者之身癮及心癮,並屬強制規定,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為附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可排除適用觀察、勒戒之程式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僅得依法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傾向,並據以斷定幫助受處分人徹底戒毒之方法,法院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執行之權。又所謂戒癮治療計畫,係法務部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刑事政策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鑑於對於若干施用毒品者若僅施以徒刑不足以斷絕毒癮之規範本旨,乃令檢察機關與行政院衛生署合作,由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改以緩起訴處分方式轉介毒品施用者前往醫療院所治療。惟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法院所得審酌。本件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且確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等情,業如前述,原聲請人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斟酌個案情節後,未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程序,而係向原裁定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此乃檢察官裁量權限,法院並無審酌觀察、勒戒必要性之餘地,被告請求以戒癮處分方式替代云云,於法難認有據,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悉依法定程序處理,並無違法可言。

五、原審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明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違誤。被告猶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毒抗字第2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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