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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4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洪于智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45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周政霖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6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 (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政霖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4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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