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周政霖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6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 (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政霖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