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彭芳潔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29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6年度臺抗字第337 號、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彭芳潔所為本件再審之聲請,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參照前開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屬無從補正,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