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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5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5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洪瑞霜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728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0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參照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瑞霜係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72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此有刑事聲請再審狀1份在卷可稽。惟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其聲請再審法定程式不合,本院毋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5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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