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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周政達汪梅芬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亦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50號) ,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亦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亦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即得併合處罰。

三、本件受刑人高亦暐所犯附表所示之14罪,其中編號1 至13部分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其中編號14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現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4 款情形,而受刑人已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同意合併定執行刑,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犯罪情節,合併宣告刑刑期為35年4 月,附表編號1 至13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附表:受刑人高亦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 年8 月 │├──────┼──────────┼──────────┼──────────┤│犯罪日期 │102年3月24日 │102年4月4日 │102年4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案號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 案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決│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 │├──────┼──────────┼──────────┼──────────┤│犯罪日期 │102年4月14日 │102年4月16日 │102年4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案號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 案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決│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 年8 月 │├──────┼──────────┼──────────┼──────────┤│犯罪日期 │102年4月29日 │102年5月2日 │102年5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案號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 案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決│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 年8 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12日 │102年5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案號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決│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編 號 │ 13 │ 1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0日 │102年5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 ││案號 │字第2283 號等 │字第2283 號等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103 年度上訴字第1027││實│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 │103年6月24日 │├─┼────┼──────────┼──────────┤│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 案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103 年度台上字第3651││決│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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