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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曾義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年度執助庚字第269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義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判決確定在案,並發監桃園監獄執行中,然受刑人之戶籍地在新北市,理應在臺北監獄執行,現於桃園監獄執行,對受刑人家屬而言造成探視不便,爰請求於臺北監獄執行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就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就轉讓禁藥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就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另轉讓禁藥部分,則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嗣受刑人因逃匿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為警在桃園市緝獲,並於翌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發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通緝書、通緝案件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執助庚字第2697號、第2698號執行指揮書等影本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該案件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而觀諸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執助庚字第2697號及第2698號執行指揮書,受刑人所犯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刑期起算日為105年11月20日,執行起滿日為107年11月18日,再接續執行上開轉讓禁藥罪部分,刑期自107年11月19日至108年4月18日期滿。是依前揭說明,受刑人目前既係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確定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為執行,其認檢察官發監桃園監獄執行不當而聲明異議,自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案並無管轄權。從而,聲明異議人就其目前執行案件之執行事項,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所不服,應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其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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