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被上訴人
- 陳柏廷
陳慧穎
陳慧玲
陳慧容
陳音如
陳美如
陳昭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陳朝傳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朝傳於第一審判決前死亡,依前揭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上訴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程序續行。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