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吳淑惠、沈宜生、張江澤
- 法定代理人張景森
- 當事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宋洪椿、曾衡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宋洪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衡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俊蓉 賴素鈴 許麗琴 呂曾錦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吳詩儀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振文 蔡定瑜 黃妙華 呂理淇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振文、曾衡新、宋洪椿、蔡定瑜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01號),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 6月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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