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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違反長官職責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謝靜慧林婷立陳美彤

原告
洪吉端
原告
洪胡素真
被告
沈威志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違反長官職責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事實上之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威志被訴違反長官職責等案件,業經本院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軍重訴字第3號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於本院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美彤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長官職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